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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以下简称“学院”)领导干部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管理,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5〕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领导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学院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二)业务支出是指学院领导在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通信、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等项目。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院经营实际,坚决杜绝学院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五条特别说明

学院制定的领导干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关管理办法需报集团公司审核报备,并按要求制定领导干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确保逐级管理逐级报备。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领导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归口管理,主要负责:

(一)制定、完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学院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

第七条学院财务处负责学院领导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报销票据的审核,及按财务制度进行报销。

第三章履职待遇管理

第一节公务用车管理

第八条学院对院领导不配备公务用车,对学院领导实行车改费用补贴政策(主要包括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

自购车辆的学院领导在执行公务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与自购车辆有关的保险费、油耗费、停车费、年审费、路桥费、修理费等,按补贴标准随月度工资发放。

自购车辆和未购车费用补贴标准

类别

职务级别

标准(元/人/月)

在岗领导干部

正职

2,500

副职

2,300

未购车人员

按相应职级标准的40%

原在领导岗位,因工作需要退居二线仍享受原待遇的领导干部

原正职

2,200

原副职

2,000

第九条学院院领导不得向所属各部门转嫁购置车辆、车辆运行等费用。

第一十条按标准补贴车辆费用后,不再以任何形式为其配备公务用车,不得采取向其它部门以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为其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向各部门转嫁其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

退休或调离学院后,学院不再为其承担车辆定额费用。

第二节办公用房管理

第一十一条办公用房管理是指对为满足学院领导办公需要而为其配置的办公用房进行的管理。

第一十二条学院院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其它领导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40平方米。

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赁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要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学院领导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能造成新的浪费。

第一十三条学院领导因兼职需要在其它单位办公的,在主要工作地按标准配备办公室,在其他单位采取合用公共办公区域的方式办公,不得单独安排办公室。

第一十四条学院领导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不得超标准维修改造。

第三节培训管理

第一十五条培训管理是指学院领导为提升学院管理和管理水平所发生的培训活动及费用的管理。

第一十六条学院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和岗位职责要求,围绕提高政治和专业素质、经营管理和创新能力,安排学院领导参加国资委、有关部门、地主政府、企业培训、集团公司培训。

第一十七条学院领导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第一十八条学院领导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培训费用,不得报销学院领导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

第一十九条学院领导参加出国(境)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国资委、学院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境)外培训。

第四章业务支出管理

第一节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条业务招待是指学院院级领导干部为学院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来访客户、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

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学院宴请、接待费用标准:

(一)业务招待费实施总额控制,指标分解,控制招待范围、等级,并按照以下标准有效控制每次招待的人均最高限额:

单位:

人/元

来宾级别

接待人员

厅级

局级

处级

科级

兄弟院校校级领导

业务关系

其他人员

院级领导

300-

200

200-

150

150-

120

120-

100

150

100

100

部门负责人

120

100

150

100

50

其他人员

80

150

50

50

注:

人数含有陪同人员,但应严格控制。

(二)宴请标准应不高于集团公司的宴请标准,配备的酒水、香烟费用不能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

(三)住宿一般应安排在协议饭店或内部宾馆安排,视来宾的重要程度安排套间、单人间或标准间。

第二十二条赠送纪念品标准。

标准分为2档:

200元/人、130元/人。

赠送的纪念品应当符合集团公司《对外接待管理办法》要求,以宣传学院、展示学院文化为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制的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接等对象在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若学院处于亏损期间,学院领导年度业务招待费用总额不得增长。

第二十四条学院领导进行业务招待活动,由学院办公室编制预算并组织安排,首选学院食堂或天翼酒店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外事招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严控招待费用支出。

第二十五条学院领导业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学院形象、展示学院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

第二十六条学院领导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结算。

业务招待费用报销要提供费用审批单、发票以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二十七条学院领导不得报销因私招待费用、个人消费费用。

第二节差旅管理

第二十八条差旅管理是指对学院领导干部因工作所发生的国内、国(境)外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院领导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

第三十条严禁无明确目的的国内差旅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是安排与学院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三十一条学院领导应当根据集团公司规定,本着勤俭节约原则,结合学院经营实际,按学院差旅管理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院领导应当按照学院差旅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差旅费用。

不得报销学院领导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一)费用标准

学院领导的差旅费应按照不高于以下标准执行,标准内据实报销。

其中:

交通工具中的“其它”是指高铁、城际列车、动车、磁悬浮等列车;出差补助包含交通费(占40%)与伙食费补助(占60%);其他费用指行李托运、保管等。

享受车改车辆费用报销的人员,在异地发生的出租车费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应在车改费用限额内报销。

交通工具标准

职务

飞机

火车

船舶

其它

学院领导

经济舱

软卧

二等舱

一等

住宿、补助及其它标准

职务

住宿标准

出差补助

其他费用

省会及

以上城市

其他地区

省会及

以上城市

其他地区

学院领导

500元/日

400元/日

100元/日

80元/日

据实报销

(二)住宿及交通费管理

学院领导干部应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选择出行工具与住宿酒店,并从严控制出差随行人员数量。

1.若住宿超标在10%及以内,其住宿费用可以据实报销,但出差补助应按30%计算;若住宿标准超标在10%以上,其住宿费用可以据实报销,但不再给予出差补助;

2.若在出差当地有接待方提供车辆服务的,或选择当地运营车辆提供服务的,则不再给予交通补贴;

3.若住宿超标、且在出差当地有接待方提供车辆服务,或选择当地运营车辆提供服务,则不再给予出差补贴。

(三)随行人员费用管理

学院领导干部出差随行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随行人员住宿应选择在同一酒店的一般标间,其住宿费用及交通工具和其他费用、当地出租车费用均据实报销,但不再给予出差补助;

(四)参加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凭会议通知在会议期间的费用可据实报销,但不再给予出差补助;会议结束后的差旅费用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院领导要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

严禁超标准接待。

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第三十四条学院领导要严格按规定开支国内差旅费用,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

国(境)外费用标准参照财行〔2013〕516号文件要求,按照学院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差旅费用。

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学院领导差旅费用,也不得报销学院领导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节通信管理

第三十五条通信管理是指对学院领导干部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通信费用主要是指学院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和住宅通信费。

第三十七条学院领导干部通信费用实施年度预算总额控制,采取按补贴标准随月度工资发放的形式。

(一)通信费用补贴标准如下:

1.正职标准900元/月;

2.副职标准700元/月。

(二)在学院领导干部退休或调离学院后,学院不再补贴其通信费用。

第五章预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院实行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预算管理。

按照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编制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十九条预算管理是指学院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公司关于加强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及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等政策文件规定,根据学院年度经营活动计划和经营实际,结合学院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对学院领导干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纳入学院全面预算的管理。

第四十条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是指学院按照国家和公司关于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根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结合学院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对院领导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水平做出的预算安排。

第四十一条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符合学院领导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

(二)应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学院当年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

(三)应符合学院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总体水平与学院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相适应的要求;

(四)保证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的全面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第四十二条学院要结合学院实际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项目的特点,选择预算编制方法。

预算编制方法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三条学院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实行按年度分项编制,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以学院年度经营计划和学院领导岗位职责等为依据,合理确定学院领导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项目的标准,明确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范围和规模,从严控制学院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水平。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总额应与学院经营的规模、效益相适宜,预算及实际发生总额的增长应低于年度收入增长的比例。

第四十五条学院在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同时,将学院领导干部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报送集团公司。

备案文件由学院领导干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备案报告和预算方案两部分组成:

(一)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本年度学院领导干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编制情况、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水平与学院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本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上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有关情况等;

(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主要包括:

学院领导干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方案、学院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专项预算方案。

第四十六条学院领导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对学院领导干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七条学院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预算方案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在重新履行学院预算管理审批程序后,可以对预算方案予以调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院除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保障学院领导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学院领导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一)按照职务为学院领导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二)为学院领导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三)为学院领导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四)支付学院领导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支付学院领导与学院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六)向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学院领导个人费用支出。

第四十九条学院领导退休或者调离学院后,学院不得再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学院领导在退休或者调离学院时应当及时腾退学院为其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腾退时间不超过1个月。

第五十条领导干部应定期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在职工代表大会和部分职工代表范围内公开。

在学院述廉评廉会议上予以通报,在民主生活会上汇报,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接受集团公司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学院党委、纪检部门将规范领导干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作为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和监督,学院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领导干部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监察。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学院领导违反本办法进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第五十三条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使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十五条学院领导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按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扣减当年绩效薪金。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要予以全部清退;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或者学院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节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党委会审议通过,院务会议审议通过,报集团公司批准,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委托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权责清单

附件2: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流程

附件1

权责清单

序号

管理事项

学院

办公室

财务处

院长

党委

纪检部门

职代会

集团公司

1

预算管理

编制

执行

审批

审准

2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实施

参与

参与

监督

监督

监督

 

附件2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流程

1.控制目标

规范和加强学院领导干部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管理,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激励约束机制。

2.流程图

3.

流程说明

编号

流程步骤

责任部门/岗位

控制编号

流程步骤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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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预算管理编制

学院办公室

流程开始。

学院办公室负责编制预算管理。

02

审批

院长

院长审批预算管理。

03

审准

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审准经学院提交的预算管理。

04

执行预算管理

财务处

财务处严格执行预算管理。

05

实施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学院办公室/财务处/党委/纪检部门/职代会

C01

学院办公室、财务处负责实施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并接受党委、纪检部门、和职代会的监督。

4.风险控制矩阵

目标编号

控制目标

风险编号

风险描述

控制措施编号

控制措施

缺陷编号

缺陷描述

T01

规范和加强学院领导干部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管理,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激励约束机制。

R01

没有及时纠正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C01

党委、纪检部门、和职代会监督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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