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课后习题答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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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课后习题答案DOC
第二章增值税法
三、计算题
1、
(1)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电视机厂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向甲家电商场销售产品,属于是先打折后销售,实际上就是按每台2850元的单价销售,无需另开发票。
这种销售方式被厂家广泛采用,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
当然,如果折扣后再另开发票,则不得减除销售额。
对乙商场采取的是现金折扣方式,即先销售后折扣,增值税发票上先按金额反映,在实际收到折扣后价款后,再按折扣金额开具其他发票或单据给购货方入账。
这种情况,双方均对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厂家增加、商家减少),折扣部分不得减除销售额。
应纳销项税额=2850×500×17%+3000×200×17%=344250元
(2)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应纳销项税额=(31100+4000)÷(1+17%)×17%=5100元
(3)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应纳销项税额=93600÷(1+17%)×17%=13600元
(4)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双方都应做购销处理。
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的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由于是等价交换,并且双方均开具专用发票,因此,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等,即:
3000×20×17%=10200元
(5)应纳销项税额=(300-5)×3000×17%=150450元
所以,本月份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44250+5100+13600+10200+150450)-400000=523600-400000=123600元
2、
(1)该公司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200+20+10)×20%=46万元
(2)该公司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200+20+10+46)×17%=46.92万元
(3)该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10+120)×5%+20×20%+100×(1+17%)×1%×5%=6.5+4+0.06=10.56万元
(4)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实现的销项税额=100×17%+234÷(1+17%)×17%+100×17%+300×17%)=119万元
(5)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7%+5×7%+(17+5×7%)×(1-10÷100×100%)+0.17+46.92=17+0.35+15.615+0.17+46.92=80.055万元
(6)该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119-80.055=38.945万元
(7)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8.945+10.56)×(7%+3%)=4.95万元
(8)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契税=100×5%=5万元
3、
(1)12月进口环节的关税=(500+2)×20%=100.4万元
12月进口环节的增值税=(500+2+100.4)×17%=102.41万元
(2)12月国内环节的进项税额=1×7%+68+17×(1-20%)+5.1+0.34-30×17%=0.07+68+13.6+5.1+0.34-5.1=82.01万元
(3)12月国内环节的销项税额=300×17%-10×17%=49.3万元
(4)12月出口不予免抵退税额=500×(17%-13%)=20万元
(5)12月的应交增值税=49.3-(102..41+82.01-20)=-115.12万元
(6)12月免抵退税额=500×13%=65万元
(7)由于65万元<115.12万元
12月应退税额=65万元
第三章消费税法
三、计算题
1.
(1)A企业加工烟丝代收代缴消费税组价=(20+8)÷(1-30%)=40万元
代收代缴消费税=40×30%=12万元
(2)应纳消费税
①卷烟核定价格=市场零售价÷(1+35%)=20000×6÷(1+35%)÷10000=8.89万元
②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直接出售不缴消费税;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委托加工扣除的已纳消费税。
可扣除的消费税=12×50%=6万元
③外购烟丝:
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烟丝已纳消费税。
可扣除的消费税=(10+50-2)×0.8×30%=13.92万元
④卷烟应纳消费税实行复合计税:
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4+1000+20+4)×150÷10000=15.42万元
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视同销售核定价格=该牌号市场零售价÷(1+35%)=6÷(1+35%)×20000÷10000=8.89万元
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8.89+800+[23.4÷(1+17%)]+5}×45%=375.25万元
卷烟应纳消费税=15.42+375.25-6-13.92=370.75万元
(3)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8.89+800+[23.4÷(1+17%)]+5+25}×17%=146.01万元
进项税额=50×0.8×17%+51+2×7%+8×17%=59.3万元
应纳增值税=146.01-59.3=86.71万元
该卷烟厂本月应纳消费税370.75万元,增值税86.71万元,由A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12万元。
2、
(1)化妆品进口环节的应纳关税=(10+2)×60%=7.2万元
支付给采购代理人劳务费就是购货佣金,所以要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2)化妆品进口环节的应纳消费税=(10+2+7.2)×30%=5.76万元
(3)化妆品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10+2+7.2+5.76)×17%=4.24万元
(4)本月应纳消费税合计=(0.1×100+0.2×1000)×30%-5.76×60%=63-3.46=59.54万元
从商贸企业购入的已税消费品不能抵扣;企业将消费品通过门市部销售的应以门市部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5)本月应纳增值税=(0.1×100+0.2×1000)×17%-4.24-20×17%=35.7-4.24-3.4=28.06万元
3、
(1)进口烟丝应缴纳的关税=(100+10)×20%=22万元
(2)进口烟丝应缴纳的消费税=(100+10+22)×30%=39.6万元
(3)进口烟丝应缴纳的增值税=(100+10+22+39.6)×17%=29.17万元
(4)与销售卷烟有关的押金收入的销项税额=0.3÷(1+17%)×17%=0.04万元
(5)非正常损失卷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3)×17%+3÷(1-7%)×7%=2.89+0.23=3.12万元
由于运费和货物税率不一样,应该分别计算,货物记账是不含税,所以可以直接乘税率,运费则属于扣除率,所以要先还原成含税金额再来计算进项转出。
(6)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70+5×7%+29.17+2×7%+1×7%-3.12=196.61万元
(7)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2340÷(1+17%)×17%+2.34×40÷(1+17%)×17%+0.04-196.61=340+13.6+0.04-196.61=157.03万元
向专卖店出售卷烟因未办好委托收款手续,所以本月没发生纳税义务。
(8)当月可以抵扣的消费税=1000×30%×70%=210万元
(9)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2340÷(1+17%)×45%+2.34×40÷(1+17%)×45%+0.3÷(1+17%)×45%+(1000+40)×0.015-210=900+36+0.12+15.6-210=741.72万元
第四章营业税法
三、计算题
1、运输企业资我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处境,在境外其载运的旅客或货物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于联运业务,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既销售货物又负责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99800+200-150000+300000-100000)×3%=7500元
该公司应于次月10日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7500元。
2、旅游企业组团到境外或境内旅游,无论在境外或境内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应以全程旅费扣除接团费用和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门票等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业属于服务业税目范畴,适用税率为5%。
应纳营业税=(140000-60000+160000-100000)×5%=7000元
3、代扣应纳营业税=100000×5%=5000元
4、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该公司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制作费不得扣除。
应纳营业税=(300000+120000-80000)×5%=17000元
5、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营业税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应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表演”应按“文化体育业——文化业”税目征税;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经纪人的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
歌舞团应纳营业税=(200000-10000-40000)×3%=4500元
影剧院应纳营业税=40000×5%=2000元
经纪人应纳营业税=10000×5%=500元
6、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而且,建筑安装业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所以在本题中,甲建筑公司应该将分包给乙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扣除后再计算缴纳营业税。
同时,甲建筑公司应扣缴乙建筑公司的营业税额。
甲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10000-4000)×3%=180万元
(2)甲建筑公司应扣缴乙建筑公司营业税=4000×3%=120万元
(3)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在目前处理中,乙建筑公司将抵债取得普通住宅再进行转让时,是可以扣除原抵债成本的。
乙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40000+50)÷2]×5%=48.75万元
(4)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①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乙建筑公司应纳增值税=50÷(1+17%)×17%=7.26万元
7、
(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①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本题中的条件符合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既有批准的施工资质、总包和分包合同中分别注明了建筑劳务价款和自产货物及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因此应分别征税。
而且转包和分包合下,以扣除支付给转包和分包人转包和分包额以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本题总承包人合同中的劳务费总额为3000万元,转包了三分之一,即实际计税依据应为2000万元,且处于县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5%。
故应纳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000-1000)×3%×(1+5%+3%)=64.8万元。
(2)此外,总承包人还应代扣代缴转包工程应纳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由于转包人也符合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条件,所以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00×3%×(1+5%+3%)=32.4万元。
(3)承包工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000÷(1+17%)×17%-236-30×7%]×(1+5%+3%)=[581.2-236-2.1]×(1+5%+3%)=370.55万元。
(4)非独立核算宾馆餐饮收入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歌舞厅收入适用20%的营业税税率,台球和保龄球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所以应纳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80×5%+60×20%+12×5%)×(1+5%+3%)=17.93万元。
第六章关税
三、计算题
1、
(1)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500+8+4+1+5+3+2)×20%=104.6万元
(2)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500+8+4+1+5+3+2+104.6)÷(1-30%)×30%=268.97万元
(3)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500+8+4+1+5+3+2+104.6+268.97)×17%=152.42万元
(4)在国内可抵扣的进项税=6×7%+152.42=152.84万元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的费用有:
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等等。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厂房、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护和技术服务的费用;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2、
(1)从国外进口烟丝应缴关税=(100+6)×30%=31.8万元
(2)从保税区进口烟丝应缴关税=30×30%=9万元
(3)卖设备应补关税=80×(1-2×12÷5×12)×50%=24万元
(4)出国维修设备应缴关税=(1+0.5)×10%=0.15万元
(5)租赁设备应缴关税=10×10%=1万元
(6)50×80%=40元低于50元,所以免关税
(7)销售进料加工剩余料件价值低于5000元,且在进口料件总价值2%以内的免关税
(8)本月应缴关税=31.8+9+24+0.15+1=65.95万元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
三、计算题:
1、
(1)会计利润=2500+70-1100-670-480-60-40-50=17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450-2500×15%=450-375=75万元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15×60%=6万元
2500×5‰=12.5万元﹥15%×60%=9万元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170×12%=9.6万元
(5)三项费用应调增所得额=3+29-150×18.5%=4.25万元
(6)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4.25+6=270.85万元
(7)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70.85×25%=67.71万元
2、
(1)准予扣除的销售费用:
因为准予扣除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标准为:
8000×15%=1200万元大于实际发生的800万元,所以发生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800万元准予扣除。
准予扣除的销售费用为1000万元。
(2)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200-(160-2000×5%)=140万元
(3)2008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8000+(240-30)-5100-60-1000-140-1100-(400×50%)-70-40=500万元
(4)A国的境外所得=110×7.1-30×7.1=568万元,B国的境外所得=50×7.1=355万元
企业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500+568+355)×25%=355.75万元
(5)A国所得扣除限额=355.75×(568÷1423)=142万元
甲公司在A国已缴税款=110×7.1×30%=234.3万元
已在A国缴纳234.3万元高于A国的扣除限额142万元,分回的所得应予抵免142万元。
(6)B国扣除限额=355.75×(355÷1423)=88.75万元
丙公司已经在B国已缴税款=50×7.1×24%=85.2万元
已在B国缴纳85.2万元低于B国的扣除限额88.75万元,分回的所得应予抵免85.2万元
(7)该企业2008年度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55.75-142-85.2=128.55万元
3、
(1)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工会经费扣除标准为:
1100×2%=22万元,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22万元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为:
1100×14%=154万元,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54万元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为:
1100×2.5%=27.5万元,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32.5万元,超过部分5万元(32.5-27.5)不能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
(2)国债利息、股后利息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5万元(即7+38)。
因为国债利息收入7万元、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38万元属免税收入。
(3)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12÷12×3=9万元
(4)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为:
45×60%=27万元,而(8000+60+23-7-20-38)×5‰=40.09万元,业务招待费只能扣除27万元,所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27=18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为:
(8000+60+23-7-20-38)×15%=1202.7万元
所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20-1202.7=17.3万元
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17.3=35.3万元
(5)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的流转税费=60×5%×(1+7%+3%)=3.3万元
(6)转让无形资产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60-35-3.3=21.7万元
(7)营业外支出项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91+23-20+12+3+10=51.91万元
(8)审查后该企业2008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5-45+9+35.3+21.7+51.91)×25%-2.16=19.32万元
第八章个人所得税
三、计算题
1、
(1)1~2月份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400-1600)×10%-25〕×2=350元
3~12月份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400-2000)×10%-25〕×10=1350元
2008年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0+1350=1700元
(2)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600÷12=550元,所以税率是10%
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600×10%-25=635元
(3)向贫困地区捐赠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限额=5000×(1-20%)×30%
=1200元
翻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1-20%)-1200-1000〕×20%=3560元
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可全额扣除;
(4)稿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4000)×(1-20%)×20%×(1-30%)+5000×(1-20%)×20%×(1-30%)=672+560=1232元
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
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5)A国讲学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10000×(1-20%)×20%=1600元
A国讲学收入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600-1000=600元
2、
(1)年终奖所得税额=24000÷12=2000元,税率是10%
该年的工资和年终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4000-300-50-1600)×15%-125〕×2+〔(4000-300-50-2000)×10%-25〕×10+24000×10%-125=365+1400+2275=4040元
(2)该年在歌厅演出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1200×4×(1-20%)×20%×12=9216元
属于同一事项的连续劳务,以一个月为一次;
(3)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200-200)×5%+200×20%=70元
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的利息所得,按5%的税率征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买卖股票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5)在A国演出扣除额=10000×(1-20%)×20%=1600元
在A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600-1000=600元
B国稿酬扣除额=6000×(1-20%)×20%×(1-30%)=672元
B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72-600=72元
3、
(1)李某全年工资和半年奖所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00-1600)×10%-25〕×2+〔(2500-2000)×5%〕×9+〔(2500+5000-2000)×20%-375〕+(1000×10%-25)×12=130+225+725+900=1980元
员工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李某设计劳务所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0×(1-20%)×20%=800+1280=2080元
税法规定是属于只有一次性的收入,应以每次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两次不同的设计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3)李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0+20000)×35%-6750=70250元
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本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国家政策视其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要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购买20万的住房要和2万的经营所得合并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李某转让房屋应缴营业税=(180000+100000)×5%=4000元
李某转让房屋应缴城建税=4000×7%=280元
李某转让房屋应缴教育费附加=4000×3%=120元
李某转让房屋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额=100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