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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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

(试行)

针对我国目前尾矿库种类复杂、数量繁多、分布广泛的现状,以及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的实际情况,为构建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体系,实现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指南。

1总论

1.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放射性选矿之外的金属与非金属选矿项目的尾矿库(含干式处理的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

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的环境应急管理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1.2术语和概念

(1)尾矿库:

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

(2)尾矿库企业:

指建设和使用尾矿库的企业。

(3)突发环境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4)环境敏感区:

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5)环境应急:

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6)应急监测:

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污染物质的种类、污染物质的浓度、污染的范围、发展变化趋势及其可能的危害等情况而进行的环境监测。

包括编写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范围、布设监测点位、现场采样、确定监测项目、现场与实验室监测方法、监测结果与数据处理、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过程总结等。

(7)危险化学品:

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8)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9)三级防控体系:

指在车间、厂区和流域三个层级设防布控,防止尾矿库企业发生污染事件。

一级防控是指在有毒有害原料仓储间和生产车间设置防渗围堰以收集车间泄漏的有害物质;二级防控是以厂区整体为单元,按污染物最大泄漏量设置事故应急池;三级防控是在流域的支流设置发挥拦截降解作用的设施,主要包括拦截坝、滞污塘等,并配置防控所需材料的物资储备库。

水利设施和城市景观橡胶坝也可作为拦截设施。

1.3编制依据

1.3.1法律法规、规章

《突发事件应对法》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产业政策名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1.3.2标准、技术规范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危险废物贮存染污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

1.4尾矿库企业责任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管理职责

本指南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确定尾矿库企业在尾矿库环境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管理职责。

1.4.1尾矿库企业责任

尾矿库企业是防治尾矿库污染、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

尾矿库企业应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按要求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构建防范与应急处置体系,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置。

1.4.2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对涉及尾矿库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建立和完善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制度;要求企业编制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企业尾矿库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处理。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按照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5尾矿库企业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内容

1.5.1尾矿库企业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内容

1.5.1.1日常环境应急管理

尾矿库企业在尾矿库日常环境应急管理中,要全面排查污染隐患,落实各种应急保障措施,加强应急培训与演练。

开展污染隐患排查。

要通过经常性的污染隐患排查,确定排查和防范的重点部位,明确尾矿库下游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制定相应的切断污染源、消除和减轻污染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查出的污染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进行治理整改,并建立相关工作档案。

落实应急保障措施。

要落实各种应急保障措施,特别是掌握本企业应急物资与装备的种类、数量、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要掌握周边地区应急物资与装备的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方式、储备等相关情况。

加强应急培训与演练。

要通过应急培训与演练,使全体企业职工掌握尾矿中污染物的危害和防护措施,按照应急预案组织进行经常性的演练,并按照国家的要求和本企业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更新和完善。

1.5.1.2应急处置

尾矿库企业作为应对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在发生尾矿库坍塌、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时,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实施先期处置。

必须全力切断污染源,努力开展应急监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减轻污染,尽最大可能防止突发环境事件扩大、升级,最大限度的降低对环境的损害。

尾矿库企业要将事件真实情况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环保等职能部门报告,为政府正确判断形势、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尽快得到政府和社会支援争取时间。

1.5.2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内容

1.5.2.1日常环境应急管理

在尾矿库日常环境应急管理中,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检查工作。

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正在使用、停止使用或闭库的各类尾矿库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和措施,以及尾矿库下游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加强对环境风险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

对现有的尾矿库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1.5.2.2应急处置

发生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查明情况、及时报告、提出建议、督促落实、调查处理,做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监测、向地方政府提出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的建议、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查。

查明情况就是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和应急监测,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情况等。

及时报告就是严格执行国家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及时报告。

提出建议就是及时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切断污染源、控制和消除污染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环境应急工作决策提供支持。

督促落实就是对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制定的环境应急工作决策和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尾矿库企业予以落实,并将督促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地方政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

调查处理就是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或参与后期处置工作,查清事件原因、责任,落实各项环保整改措施,进行环境应急事件后评估,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1.6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体系

尾矿库的环境应急管理是一个全过程的管理。

具体包括:

日常预防和预警、环境应急准备、环境应急响应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的环境管理四个方面的内容。

日常预防和预警:

包括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隐患管理、建立尾矿库动态数据库、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评估、建立预警体系、建立联动机制等内容。

环境应急准备:

包括应急预案体系、三级防控体系、应急保障体系等内容。

环境应急响应与处置:

包括应急协调指挥、应急监测、应急处理等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的环境管理:

包括环境恢复、中长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跟踪监测等内容。

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体系见图1-1。

图1-1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图

2尾矿库环境应急预防和预警

2.1涉及尾矿库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2.1.1环评审批

(1)涉及尾矿库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涉及尾矿库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必须符合当地环境功能区划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环保要求;在尾矿库建设的选址方面应考虑尾矿库周边有利于建设尾矿库环境应急处置设施。

(3)涉及尾矿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须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环评审查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所有涉及尾矿库的建设项目在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必须设置独立的环境风险评价篇章。

2.1.2环保竣工验收

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尾矿库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1.3闭库环境管理

尾矿库企业在尾矿库停止使用后必须进行处置,保证坝体安全,不污染环境,消除污染事故隐患。

尾矿库经安全监管部门闭库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尾矿库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工程进行闭库验收,验收时应对尾矿库中的尾砂进行环境达标监测。

关闭尾矿设施必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报当地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验收、批准。

经验收移交后的尾矿设施其污染防治由接收单位负责。

利用处置过的尾矿或其设施,需经地、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

2.2尾矿库动态管理数据库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加强尾矿库动态管理数据库建设,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及信息管理指挥平台等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加快信息传递速度,提高预警能力。

尾矿库动态管理数据库应包括以下内容:

尾矿库概况、周边环境概况、建设(生产)情况、水土保持措施、环境应急管理、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

2.3尾矿库环境风险分类管理

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在对尾矿库进行普查的基础上,对尾矿库环境风险进行分类。

尾矿库的环境风险分类应综合考虑以下要素:

尾矿库库容、坝高、尾矿库所含污染因子、尾矿库周边环境敏感点分布情况等。

对于周边存在环境敏感点的有色金属、重金属及稀有金属等尾矿库应作为重点环境风险源进行管理。

对于环境风险较小的铁矿、锰矿等尾矿库作为一般环境风险源进行管理。

对于煤矸石等一般工业废渣且周边无环境敏感点的尾矿库,可不纳入环境风险管理范围之内。

2.4尾矿库日常环境监测

2.4.1常规监测

涉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类污染物及氰化物等的尾矿库企业要按规定项目和频次进行监测。

企业应在车间或处理设施排放口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无在线监测设备或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应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手工监测。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

企业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信息平台联网,属于省控和国控重点污染源的企业,还应与省级和国家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信息平台联网。

企业监测的数据要以日报或周报形式报送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告。

2.4.2地下水监测

为监控尾矿库对地下水的影响,企业应在尾矿库周边设置三类地下水水质监控井,定期进行监测。

第一类沿地下水流向设在尾矿库上游,作为对照井,反映地下水的本底值;第二类沿地下水流向设在尾矿库下游,作为污染观测井;第三类设在最可能出现扩散影响的周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作为污染扩散监控井。

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监控井取样监测。

如果尾矿库周边监测范围内存在居民取水井,则可用居民取水井代替观察井。

为实现对尾矿库所处区域地下水环境的动态观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地勘机构出具区域地下水等水位线图、区域地下水水化学图及水文地质勘探孔柱状图。

2.4.3地表水预防预警监测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尾矿库周边地表水预防预警监测布点采样。

监测断面的布设和数量应符合《地表水和废水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1)在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检查预防监测中,要对尾矿库周边、溃坝或泄漏可能影响的河流上游,设置对照断面,尾矿库周边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要设置河流背景断面。

(2)在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检查预防监测中,涉及国家规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要在支流与干流汇合处,下游200米设控制断面,控制断面有超标情况时,根据实际情况设消解断面。

(3)河流涉及跨省界、国界的,要根据省界、国界河流地形,设置跨界水质监测断面。

2.5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检查

2.5.1检查准备

收集有关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类环保标准,辖区内尾矿库企业的基本信息。

根据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因地制宜,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

统筹安排现场执法需要的调查取证设备、监测仪器、交通工具等。

需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联合检查的,联系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任务。

2.5.2现场检查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如下资料:

企业生产销售台账及企业生产管理的基本信息资料;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审批文件、环保“三同时”验收报告及审批文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机构建设和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资料、排污费缴纳单据、自动监控数据报表等环境管理基本资料;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环保设施运行规程等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基本资料。

根据尾矿库企业厂区布局、尾矿库位置、生产工艺流程、重点产排污节点等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检查路线,检查尾矿库企业的生产车间、尾矿库的使用、污染防治和应急防控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填写《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检查单》,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检查单》可以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尾矿库基本信息表(表2-1),第二部分为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检查表(表2-2)。

建立尾矿库基本信息表后,日常检查时可只检查表2-2内容,如表2-1基本信息有变更则在备注栏说明。

2.5.3调查取证

现场检查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进行全面、客观、及时的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

2.5.4处理

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属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管辖的,应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可以将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对应责令停产整顿、停业、关闭的案件,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涉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涉嫌存在非法占地、采矿手续不完善的,移送国土资源部门;涉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需淘汰关停的,移送经济主管部门等。

2.5.5总结归档

编写总结报告,对查处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字材料及音像资料,及时分类归档。

2.6建立预警体系

2.6.1预警发布条件

当发生环境水质数值异常、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指标异常、视频监控系统显示重点污染源设施运行和排放异常、监测因子达到预警和应急响应分级标准时,报请政府启动相应等级的预警与应急预案。

2.6.2预警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的规定,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按照下述原则分为四级:

一般(Ⅳ级):

尾矿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尾矿库周边污染范围内的地表水、监测井水质常规因子和特征因子均未出现超标。

较大(Ⅲ级):

尾矿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尾矿库周边污染范围内的地表水水质常规因子或特征因子至少有一项出现超标,但监测井水质常规因子和特征因子均未出现超标。

重大(Ⅱ级):

尾矿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尾矿库周边污染范围内的地表水或监测井水质常规因子和特征因子至少有一项出现超标,造成水体污染。

特大(Ⅰ级):

尾矿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尾矿库周边污染范围内的地表水或监测井水质常规因子和特征因子均出现超标,造成水体严重污染。

与《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警分级相对应,一般(Ⅳ级)对应蓝色预警信号,较大(Ⅲ级)对应黄色预警信号,重大(Ⅱ级)对应橙色预警信号,特大(Ⅰ级)对应红色预警信号。

2.7建立联动机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安全监管、水利、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合执法,联合督办,建立健全应急长效联动机制。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问题,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并记录备查。

涉及跨流域跨界污染问题,上下游环境保护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定期会商、联合预警、联合监测、联合防范,信息互通的机制,共同防范尾矿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表2-1尾矿库基本信息表

尾矿库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企业详细地址

尾矿库位置

(行政区位+地理坐标)

尾矿库周边环境敏感点

(山谷型取80倍坝高,平地型取40倍坝高。

可附周边环境敏感点分布图)

设计库容

设计坝高

尾矿库等别

坝体类型

透水不透水

建厂时间

主要产品

正式生产时间

主要原料及用量

设计年排尾量

辅助原料

实际年排尾量

总投资及环保投资

生产周期

劳动定员

环评及批复文号

“三同时”验收

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放单位

颁(换)发时间

编号

排污许可证

发放单位

颁(换)发时间

编号

环保机构名称及定员

主要职能

主管领导

主要负责人

环境监督员

姓名:

姓名:

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备注(主要填写变更情况)

表2-2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检查表

检查人员:

日期:

类别

内容

判断依据

检查情况

整改情况

尾矿库“三防”措施

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是否到位

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合规性

环评审批

环评审批手续符合规定;环评等级符合规定;生产规模、地点、采(选)矿方法与环评批复一致

“三同时”制度执行

尾矿库企业污染防治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污染治理设施

废水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且稳定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

粉尘

粉尘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粉尘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且稳定达标排放

废弃

矿渣

废弃矿渣贮存场所

采取防渗漏、防扬散、

防流失措施

环境应急情况

是否建立环境应急机构

是否配备环境应急人员

是否储备环境应急物资

是否建设环境应急设施

是否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是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排放口和自动监控合规性

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符合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安装

安装COD、悬浮物等主要污染物的自动监控装置

环境管理制度合规性

排污申报执行情况

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

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缴纳排污费

依法、及时、足额

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

有环保机构;有专业环保管理人员;建立比较健全的环境管理责任体系

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情况

有比较完善的内部环境管理度;环境管理制度上墙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有运行台帐记录

备注:

检查情况一栏应对照判断依据填写,符合判断依据则填写“合规”,不符合判断依据应据实填写违规情况。

3尾矿库环境应急准备

3.1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3.1.1应急预案的编制

尾矿库企业应制定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纳入动态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将本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与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尾矿库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尾矿库的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对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易发生的事故种类进行分析,确定组织机构和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和终止等内容作出规定,并重点分析尾矿库运行期间和闭库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现场处置办法。

3.1.2预案评审与应急演练

尾矿库企业应当聘请专家对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预案评审后,尾矿库企业应组织落实预案中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企业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意识,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并针对演练中的不足适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3.1.3应急能力评估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在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尾矿库企业现有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措施、应急装备、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能力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责成企业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评估的主要内容:

(1)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2)应急设施(设备)包括个人防护装备器材、堵漏器材、应急监测仪器和应急交通工具等供应情况;

(3)应急物资包括处理泄漏物、消解和吸收污染物的各类吸附剂、中和剂、解毒剂等化学品物资,如活性炭、漂泊粉、石灰等;

(4)应急通讯系统;

(5)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6)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

(7)其他相关情况。

3.2尾矿库三级防控体系

尾矿库企业应采取措施对车间及厂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防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企业建设流域防控措施。

3.2.1第一级防控:

车间级

因设备故障或事故造成矿浆溢流或选矿药剂泄漏进入车间。

防控措施:

在车间内或车间外建事故池收集溢流的矿浆,并配立泵随时将事故池内的矿浆排入工艺中。

选矿药剂库四周应建围堰及通入事故池的地下导流沟,并与选矿车间一并做防渗处理。

3.2.2第二级防控:

厂区级

尾砂输送管道破裂造成矿浆泄漏或暴雨造成尾矿库废水漫坝溢流。

防控措施:

在尾矿库初期坝下建有足够容量的事故池,将泄漏废水收集,经处理后循环使用。

3.2.3第三级防控:

流域级

尾矿库发生废水泄漏,一、二级防控措施失败。

防控措施:

在尾矿库下游河道支流设计并建造拦截吸附坝基础工程。

工程应以事故最大泄漏量,结合当地水文条件设计。

拦截吸附坝数量与间距应按照当地实际情况选取。

在建造拦截吸附坝基础工程的同时,还应结合坝址周边地形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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