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发行质量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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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发行质量评价

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发行质量评价

第2章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发行质量现状与

评价

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存量结构及发行结构

截至2010年末,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发卡量已达到6395万张,继续稳居国

内第一。

在工商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统计口径中。

一般要将信用卡分为普及版信用

卡、标准版信用卡和高端版信用卡。

分类原则如下:

普及版信用卡:

是指申请信息已具备个人基本信息,但尚未达到社会往来交

易记录等信息要求,需要通过信用积累而逐步升级,所批准的信用卡账户初始核

定信用额度一般不高于500元(或等值外币,下同)。

标准版信用卡:

是指申请人除需满足普及版相关要求外,还需满足社会往来

交易记录等信息要求,所批准的信用卡账户初始核定信用额度一般不低于2000

元,不高于5万元。

高端版信用卡:

金卡和白金卡统称为高端版信用卡,是指申请人为已达到标

准版信用卡要求的优质客户,可办理金卡或白金卡。

其中金卡所批准的信用卡账

户初始核定信用额度一般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5万元。

白金卡所批准的信用卡

账户初始核定信用额度一般不低于5万元

按上述分类标准,根据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统计:

“截止2010年末,

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总卡量为519,362张,在全国一级分行营业

部排名第17位。

在总卡量中,普及版信用卡为195,923张,标准版信用卡为

274,031张,金卡45,383张白金卡4,025张。

”其中白金卡年初仅为1,

583张,年增量达2,442张,增幅达154%(其中仅榆树一个外县地区一年的白

金卡发卡量就达到了400多张,其中许多是由于发卡政策不当,审核不严而导致

的风险卡,值得警惕)。

根据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统计,上述卡种当中“有

效卡(即已经启用的信用卡)为202,333张,其中普及版信用卡为43,766张,

标准版信用卡为121,640张,金卡33,197张,白金卡3,730张。

2010年底,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发卡量为126,252张,其中发卡量较

年初净增87,424张,客户数为299,861户较2010年初增长11,265万户。

7

近年来吉林省分行营业部配合工总行推出了“牡丹猪福信用卡”、“牡丹运动

卡”、“牡丹建国六十周年信用卡”、“牡丹亚运卡”等系列主题卡。

由于主题卡主

要用于主题概念的收藏,又都是一套多卡系列,审批条件较为宽松,此类没有信

用额度、审核条件宽松的信用卡统一称为普及版信用卡,普及版信用卡发到客户

手中后基本没有使用价值,多成为无效卡和睡眠卡,从而降低了信用卡动卡率,

影响到信用卡发行质量的提升。

“2010年营业部范围内的信用卡启用率仅为

%,动卡率(即已经启用且一年内发生过交易的信用卡)为%”。

较年

初%下降了个百分点,而以主题卡为主的普及版信用卡的195,923张

当中,有效卡仅为43,766张,启用比率为22%。

为各卡种中启用比率最低,

也是无效卡最多的一类卡。

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发行现状总体评价

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市场风险增加

张健茁指出:

“我国整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信用卡相关的

法律法规也不够健全。

商业银行对持卡人信用卡的审核和监管不力,造成了信用

卡市场的各种乱像。

”面对较为混乱的市场环境,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

依然过度追求信用卡发卡量指标,督促营销人员为冲刺发卡量任务而在短时间内

营销大批量的信用卡,短期内过于集中的信用卡申请使有限的调查人员无法进行

充分详实的调查。

甚至在个别管理者的授意下,对部分批量办卡的单位简化审批

手续,由此导致了诸如非法套现和坏账比率上升等各种不良后果,给吉林省分行

营业部信用卡业务经营带来巨大风险隐患。

其次,调查手段受限于信用体系不完善,无法客观、全面的衡量申请人的信

用状况。

相关研究指出:

“目前,信用卡申请人的社会往来信息,房产信息、其

他商业银行的交易记录还无法实现各银行间的共享,银行无法有效甄别申请人所

提供上述信息的真伪[5]”。

这种现状给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调查工作带来了

很大的阻力。

对于无法核实信息而又无正当理由拒绝办卡和申请资料,目前只能

采取诸如限制或取消信用卡透支功能,要求申请人追加质押物,增加担保人等被

动控制风险的方法。

这些措施在实际中的防控风险效果并不理想,而且使信用卡

的功能性和服务性大大降低,对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品牌形象造成了一定负面影8

响。

当前部分发卡政策导致低效卡及恶意申请的大量存在

我国信用卡市场总体而言还处于成长阶段,但信用卡业务以其巨大的发展潜

力使得各商业银行针对信用卡市场展开了激烈竞争。

比如为争夺信用卡客户而提

出信用卡免年费政策、为提升发卡量而推出一套多卡的主题类普及版信用卡以及

通过放宽资信审核条件来准入更多客户等策略。

宋美宇指出:

“以免收年费和大力推广主题类普及版信用卡以提升发卡量的

策略直接导致了持卡人的不珍惜现象”。

从而形成了许多申请后直接放进抽

屉的“抽屉卡”进而演化为大量无效卡和睡眠卡。

截止2010年末,吉林省分行

营业部累计信用卡存量的万张中,普及版信用卡为195,923张,而其中有

效卡仅为43,766张,启用比率为22%。

“大量的无效卡和睡眠卡不仅占用银行

资源,而且不会产生消费、没有任何交易、更不会为银行带来任何收入和效益,

是商来银行长期盲目追求发卡量而形成的痼疾”。

部分针对申请人的资信审核条件得以放宽使得准入人群增加。

而宽松的准入

条件却使得恶意办卡人群有机可乘。

比如在某一时间点存入一定金额的存款,凭

借存款凭证复印件由网点盖章确认就可以作为申请信用卡的资信证明,使得一些

恶意办卡人群有机会通过短期借贷获得存款来申办信用卡;再比如申请人提供自

有住房的产权证作为资信证明申请信用卡,信用卡审核部门无法确定产权证的真

假以及该房屋是否牵扯债务;吉林省分行营业部在2009年为激励网点客户经理

营销信用卡,授权给客户经理推荐函办卡的权力,而此举使得部分警惕性不高的

客户经理被恶意办卡人员利用,甚至部分客户经理为冲刺业绩和获得营销奖励而

进行虚假推荐。

上述发卡政策上的漏洞都为信用卡的风险管理造成了潜在风险,

有些已经形成损失,造成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

当前经营策略不利于信用卡发行质量的提升

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以追求发卡量为目标,将信用卡发卡数量作为硬性指标与

各支行考核业绩挂钩,引发各支行过度发卡和违规发卡。

尤其是各支行大力发放

各种主题类普及版信用卡的过程当中,经常通过各种营销活动和批量发卡进行指标冲刺,有限的调查人员无法对短期内的大量信用卡申请进行全面调查,甚至也

迫于整个营业部信用卡发卡量的指标压力而实施“快速”调查,无形中放松了审

核力度,使得部分不规范操作和客户信息虚假等问题无法被有效核查,加剧了信

用卡风险的形成,使营业部范围内信用卡不良透支率居高不下,且追透十分困难,

极大降低了营业部范围内的信用卡发行质量。

其潜在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2010年全年,营业部范围内信用卡消费额为673,821万元,同比增幅达

%,其中透支余额为26272万元,同比增幅达153%。

不良透支余额(逾期半

年以上透支)为547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了361万元,增长幅度达194%。

不良

透支占比达%,已超总行制定的2%的风险比率的红线。

第3章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发行质量的主要影响因素

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考核关键指标体系

吉林省分行营业部的信用卡业务考核指标较多,但占据主要地位的指标主要

有以下几个:

1.信用卡消费额及同业占比:

工商银行信用卡年持卡消费总额及信用卡消费

额在工、农、中、建、招五家行中的同业占比。

信用卡消费额指考核期内发卡机

构发行的信用卡在同城和异地,通过手工压卡、POS刷卡、联机支付和网上支付

等方式进行的消费交易额之和。

2.信用卡发卡量及同业占比:

工商银行信用卡年发卡量总数及发卡量在工、

农、中、建、招五家行的同业占比。

“按照客户等级将信用卡发卡量折算为信用

卡标准卡量(信用卡标准卡量=准贷记专用卡量×+普及版信用卡量×+标准

版信用卡量+金卡信用卡量×2+白金卡信用卡量×5)”。

3.信用卡动卡率:

即已经启用且一年以内至少进行过一笔交易的信用卡占信

用卡存量的比率。

4.信用卡启用率:

即已经通过柜面、网上银行、95588服务电话申请开通并

设置交易密码,可以正常交易的信用卡占信用卡存量的比率。

5.信用卡坏账总额及坏账比率:

即逾期半年以上透支总额及其占透支总额的

比率。

6.卡均业务收入:

信用卡利息收入与中间业务收入之和除以总卡量,体现

信用卡的创利能力。

由于理论上信用卡消费额、手续费收入和同业占比等多个指标都与发卡量呈

正相关的关系,所以工总行长期以发卡量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以至于各个分行及

营业部过度重视发卡量而忽略了各个指标间的协调发展,造成指标体系失衡,发

卡结构不合理及整体发卡质量低下等后果。

信用卡相关法制建设及行业规范情况

随着信用卡犯罪活动的不断增多,犯罪手段已经逐步向高科技、集团化、专

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极大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给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了

很大的风险隐患。

尤其是近年来信用卡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1.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犯罪持续高发。

包括一人向多家银行申领信用卡,

虚构、伪造企业名称或注册空壳企业办理信用卡,使用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后

恶意透支。

2.办卡、养卡活动已成产业化、公开化趋势,并与伪卡诈骗、恶意透支等

犯罪相交织。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日趋增多。

4.互联网成为银行卡犯罪滋生的温床。

5.境外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活动增多。

根据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消息:

“2009年6月末以前,社会上出现了大批声称

“代办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黑中介”,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报纸媒体

等大量投放广告。

这类“黑中介”实际是借用消费者的身份同时向多家银行申请

多张信用卡,然后刷卡套现,以“十个杯子九个盖”的方法循环透支。

这种行为

使消费者面临多重风险:

一是持卡人个人资料如被“黑中介”出售给他人从事非

法活动,或私自用于申请其他信用卡,持卡人将面临法律责任、债务催收、信用

风险等诸多问题;二是如持卡人或银行工作人员参与伪造申请资料,合谋骗领信

用卡或进行恶意透支,甚至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2008年至2009年间,吉林省分行营业部范围内也曾多次出现过中介公司拿

着填写十分规范的申请表来我行办卡,被信用卡部门调查人员识破后,又通过其

他营销部门重新提交申请表的现象。

这些中介公司数量多、较为分散,且流动性

大,而公安部门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在无法抓住现形的情况下,对这些中介公

司又无可奈何。

2009年初,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部门对部分中介公司进行了暗访。

了解:

这些中介公司往往拥有多家银行的申请表,而且熟悉各家银行的发卡政策,

各类伪冒的单位公章、假身份证、假房产证一应俱全,同时有的虚假单位还在

114进行了注册,在调查人员核实过程中,在预留的虚假电话旁都有专人进行应

12

对。

从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部门近几年成功堵截虚假资料的情况看,信用卡

欺诈风险形势呈现逐年倍增趋势:

2008年,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部门堵截虚假资料258笔。

2009年,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部门堵截虚假资料518笔。

2010年,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部门堵截虚假资料1124笔。

在上述大的行业背景下,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9号),《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刑量刑标准,明确了

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一)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对“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

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一张即可构成犯罪。

(二)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

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三)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息资料,涉及一张以上的,即以窃

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四)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

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

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六)明确了“恶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

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

(七)规定了对使用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两高司法解释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前,针对

信用卡风险防范工作的严峻性,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工商总局、总行已多次

联合发文,规范信用卡各项制度,从而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2009年6月2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13

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工银办发【2009】436号)

文件中明确了:

对信用卡申领人必须进行亲访亲签。

亲访亲签应由银行员工

进行,不得代办。

同时要求各商业银行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

对未严格进行亲访

亲签的工作人员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2009年6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

犯罪的通知》(工银办发【2009】474号)

文件中再次重申:

严格执行亲访亲签事宜,要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

息,验证客户身份。

同时提出严禁行内员工违规代客户启用,并对特约商户的准

入条件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9年7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

卡业务的通知》(工银办发【2009】564号)

文件中明确了:

营销人员必须履行告知义务,提出了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不

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

对已满18周岁,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

放信用卡时应落实第二还款来源。

对发现特约商户有套现行为的,金融业机构

要及时取消其特约商户资格。

2009年9月22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转发《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

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有关意见的通知》(工银办发【2009】738号)

此文件是在前期所发文件基础之上一个综合性的文件,对全面贯彻落实四部

委文件,有了进一步的明确,文件分别从发卡业务管理、收单业务管理、ATM

管理等信用卡安全管理工作都提出了十分具体的要求。

例如:

发卡业务管理中的

亲访亲签、集体办卡、谨慎发展客户;禁止单位代办信用卡;严把商户准入关;

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加强对收单合作单位的管理等。

2010年1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管理防范

信用卡犯罪的通知》(工银办发【2010】42号)

文件中明确了:

银行工作人员违背他人意愿,以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或

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息资料的,可能构成妨害信

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并且后者属于法定从重处罚

情节,依法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非本人办卡的问题专门提出了,要本着“谁发卡、谁负责”的原则,将14

责任落实到人,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

对因整改不力引发投诉或媒体负面

报道的要按照《员工违规行为管理暂行规定》(工银发【2008】35号),对违规责

任人进行问责。

2010年3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下发《转发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打击

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银办发【2010】179号)

文件中明确了:

自2010年1月—10月,在全国开展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活动。

并进一步严格银行卡发卡规定,确保申请人资料真实、完整、规范,严格落实账

户实名制和申请人本人签名制度,禁止他人代客户签名;严格控制一人多卡,

过度授信情况,谨慎选择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客户群体等。

随着“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和2010年1月至2010年10月公安部、中国

人民银行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的展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10年

5月18日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实施,

各家商业银行纷纷借肋司法力量开展打击银行卡犯罪行动。

从全国范围来看,2007年银行卡犯罪案件2946起,涉案金额不足亿元,2008

年银行卡犯罪立案5718起,同比增长%,涉案金额达到亿,2009年银

行卡犯罪立案10762起,同比增长%,涉案金额25亿。

而2010年1至4月

份,银行卡犯罪立案6700多起,涉案金额达亿元。

从上面一组近几年来的立案数据可以看出:

各发卡银行银行卡犯罪的立案数

量和立案金额一年比一年大,银行卡犯罪数量一年比一年多的现实.

2010年全年,吉林分行营业部信用卡部门已向公安机关立案57件,人民币

涉案金额189万,美元万,是营业部范围内历年来报案数量最多,金额最大

的一年。

综上所述,面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商业内部风险

控制层面制定出越来越严密的法律和风险控制体系。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

商业银行也更加积极的运用法律武器,加大立案查处力度,全力配合公安机关打

击信用卡犯罪。

但由于信用卡犯罪通常呈现单笔金额较小,持卡人分散、是否本

人申请认定困难、早期信用卡业务开展不规范、部分经办人未尽告知义务、持卡

人信息不完整导致无从查找等方方面面的困难,使得公安机关有限的警力相对于

各家商业银行巨大的追讨需要来说显得杯水车薪,针对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还

十分有限。

更多的只能是造成一种社会影响力,对信用卡犯罪形成威慑,震慑相15

关行为的产生。

所以,有效的遏制信用卡获犯罪更多的还要靠风险控制的前移,

做到防患风险于未然,将信用卡风险从申办的源头加以控制。

国内现有社会征信体系体系建设情况

ShubhamoyDey指出: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对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依赖度

极高。

”信用体系是否健全是衡量信用卡产业是生存环境的重要指标。

以美国

为例,美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很高,单是个人征信局的征信产品和服务多

达几十种。

其中常见的调查报告――普通版征信报告和信用评分就是发卡机构进

行信用卡审批发卡的重要依据。

对发卡机构来说,信用报告不仅可使授信快速、

准确、一致,并可以减少坏账损失和人工成本。

同时还可以利用征信机构提供的

评分模型对客户进行细分,提高信用卡的目标市场定位能力和盈利能力。

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历程

1.个人征信系统建设

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始建于1997年,当时上海率先成立了全国首家个人征

信机构――上海资信公司,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征信管理局,使得征

信工作有了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也代表着国内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工作正式启

动。

2004年12月,个人征信系统实现了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

银行在全国8个城市的联网试运行。

2005年8月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

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

2006年1月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

基础数据库建成并正式运行。

2006年11月,人民银行成立直属事业单位――中

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主要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2008

年5月9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上海举行揭牌仪式,主要负责全国统一的企业

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信息汇总

和管理。

在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统计:

“截至2011年1月31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收录

的自然人达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亿人。

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

万个,单日最高查询次数达到万次。

2.征信法规制度建设。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文献记载:

“在200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

国务院的要求牵头组建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2002年11月组织完

成《征信管理条例》(代拟稿)并上报国务院。

为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正常

运行,保护信用信息安全及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1999年颁布实施了《银行信

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8月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3月发布了国内第一个信用评级规范性文件一《信用

评级管理指导意见》,2007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被列入“十二五”17项国家重点专项规

划之一,可见征信体系的建设将会沿着良性发展的轨道前进。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虽然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征信制度建设上也做了很多工作,但客

观来讲,国内作为制度基础的征信法律法规目前并没完整的建立起来,这也是我

国当前征信体系建设过程较为突出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文献记载:

“目前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只

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票据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

规中规定了关于信用的一些原则性条款,《刑法》中仅在对欺诈行为的相应惩罚

规定方面与失信有关

[12]4

”。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或

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致使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关键环

节上无法可依,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信业的快速发展。

2.信用信息不能共享,影响系统效用的发挥。

魏鹏指出:

“为了使征信系统发挥最大的效用,需要全面收集方方面面的个

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其中除了需采集银行的信贷及信用卡等信息外,还

需采集税务、工商、质监、公安以及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单位的非银

行信用信息,以便于信息使用者能够全面分析个人的信用状况,为信息使用者的

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但就目前来看,我国行业、部门之间由于信息化建设标准不

一致而导致信用信息相互割据无法共享。

虽然2005年以来人民银行一直在推动

相关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协调工作,但所采集的信息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行业覆盖面上还都难以满足征信系统建设的需要,信息的更新也不够及时。

短期内想要实

现信息的全面共享还要面临许多困难。

上述因素就好比征信系统建设当中的一块

短板,使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完全发挥不了应有的效用。

3.征信系统的功能尚不够完善。

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目前还存在诸如数据更新不及时、信

用信息记录不够全面、信息来源覆盖不全面、数据挖掘深度不足等很多问题,有

待于进一步改进。

4.社会公众对个人征信的认知度还不高。

征信业在我国属于新兴的行业。

当前国内征信知识在民众当中还不够普及。

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运作时间比较短。

社会公众对征信

的认识程度不高,尤其是对个人信用的保护意识和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这引些

都需要通过政府加强征信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来普及。

营业部信用卡风险控制手段和个人信用评价指标

营业部信用卡审核流程当中的风险控制手段

岗位和人员配置

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业务采用集中处理的方式,即各支行及网点接收的

信用卡申请统一由信用卡部门进行受理和调查。

由信用卡部门设置专门的人员和

岗位作为风险控制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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