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市场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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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测绘市场管理,规范外地单位进甬测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测绘单位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地测绘单位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包括注册在境外的测绘企业)。
第三条宁波市规划局负责外地测绘单位进甬的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外地测绘单位进入宁波市区或跨区域的资质备案。
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外地测绘单位进入本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资质备案。
第四条外地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以及本省具有测绘资质的市外单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均可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
第二章资质备案
第五条市外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业务前,应当向市或县(市)规划局进行测绘资质备案:
(一)参与本市测绘项目投标的;
(二)直接承接本市测绘项目的;
(三)在本市实施其他测绘项目的。
第六条测绘资质备案实行单项业务备案和年度业务备案制度。
外地测绘单位在本市从事一项测绘业务办理一次测绘资质单项业务备案手续;超过一年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年度业务备案手续。
第七条外地测绘单位承接本市测绘项目,办理单项业务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地测绘单位进甬资质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前一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四)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含年度注册记录);
(五)单位法人对该业务负责人的授权或委托书;
(六)测绘业务合同书和测绘成果资料的印章印模;
(七)测绘业务招标文件或业主拟委托测绘业务的证明。
其中(三)至(五)项留复印件,核验原件;其他各项留原件。
第八条外地测绘单位在本市实施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测绘项目,办理单项业务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地测绘单位进甬资质备案申请表;
(二)测绘项目合同书或任务委托书。
其中
(一)项留原件;其他各项留复印件,核验原件。
第九条外地测绘单位在本市实施自有测绘项目,办理单项业务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地测绘单位进甬资质备案申请表;
(二)测绘项目说明文件和实施方案;
(三)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资信证明;
(四)单位法人对该业务负责人的授权或委托书;
(五)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
(六)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七)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含年度注册记录);
(八)本项目测绘人员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
其中
(一)至(四)项留原件;其他各项留复印件,核验原件。
第十条外地测绘单位提交单项业务备案材料全部符合条件的,市或县(市)规划局应当在5日内核发《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单项业务资质备案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单项业务备案单在该测绘业务完成后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外地测绘单位,可以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年度业务备案手续:
(一)在宁波市区或县(市)从事测绘业务一年以上,且承接过3个专业以上测绘项目的;
(二)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在宁波市区或县(市)完成测绘业务50万元以上的;
(三)在本市设立了非法人的测绘分支机构的。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年度业务备案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地测绘单位进甬资质备案登记表;
(二)在本市从事过3个以上专业测绘项目的合同书、收款发票、法定质检报告;
(三)申请日的前一年在宁波市区或县(市)完成50万元以上测绘业务的合同书、收款发票、法定质检报告;
(四)设立非法人测绘分支机构的备案证。
提交年度备案材料全部符合条件的,市或县(市)规划局应当在5日内核发《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年度业务资质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年度业务资质备案证》的有效期为1年。
持有测绘资质年度备案证的外地测绘单位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的,不须另行办理单项业务资质备案手续,但跨区域的测绘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市或县(市)规划局应当将备案单位名称、资质证书编号、测绘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测绘人员名册及测绘作业证件号码等送有关部门备查,同时在市规划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外地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本市设立测绘分支机构。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测绘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规划局备案。
第十六条非独立法人的测绘分支机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1年以上固定的住所;
(二)常住有6名以上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职称2名以上);
(三)配备有与需从事的测绘业务相称的仪器和设备;
(四)设立测绘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非独立法人测绘分支机构的技术人员由持证单位派出,仪器设备、财务纳入持证单位管理,以持证单位的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签订合同、结算费用,并承担技术、经济等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外地测绘单位设立测绘分支机构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规划局备案:
(一)非独立法人测绘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外地测绘单位注册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四)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含年度注册记录);
(五)房屋产权证书或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以及经单位注册地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七)测绘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或聘任文件;
(八)测绘单位公章(原章)印模、合同书和测绘成果资料印章印模;
(九)测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或者非公测绘单位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
提交的备案材料全部符合条件的,市或县(市)规划局应当在5日内核发《宁波市非法人测绘分支机构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宁波市非法人测绘分支机构备案证》的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市场监督
第十九条外地测绘单位必须取得《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单项业务资质备案单》或《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年度业务资质备案证》,方能在本市承接或实施测绘业务。
市、县(市)规划局应当加强对外地测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进甬外地测绘单位在测绘业务实施前,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或县(市)规划局备案:
并在完成测绘项目后10日内,将测绘项目的基本情况通过互联网备案系统向市或县(市)规划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外地进甬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项目进行质量检验,并按本市规定的要求编制质量检验报告。
未经检验合格的,其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测绘成果资料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二十二条进甬外地测绘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所承接的测绘业务,实施项目的测绘人员必须与备案名单相一致。
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业务;禁止允许其他测绘单位的和专业技术人员为其从事测绘业务。
第二十三条本市测绘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外地测绘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业务。
第二十四条测绘项目单位不得将测绘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不得发包给以他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测绘单位、无资质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包给无单独资质证书的外地测绘单位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外地进甬测绘单位违反本规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非独立法人的测绘分支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设立该测绘分支机构的外地测绘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作为市场责任主体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外地进甬测绘单位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期内不予办理新业务的测绘资质备案登记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市规划局发布的《外地单位进甬测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正面):
外地测绘单位进甬资质备案申请表
编号: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资质备案类型
(单项业务、年度业务)
区域范围
测绘业务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业主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
联系电话
(2)环境影响后评价。
技术负责
(5)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合理性;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联系电话
2.环境敏感区的界定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进甬事项
1.环境的概念(投标、承接或者实施)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依据和基本内容测绘业务内容:
备注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
年月日
(2)防护支出法附件2:
进甬测备[200X]XXX号
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单项业务资质备案单
(单位名称):
根据《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审核,准予你单位在指定区域从事测绘下列单项业务资质备案。
进甬测绘区域:
;
测绘业务名称:
;
测绘业务地址:
;
测绘业务内容:
。
备案机关(盖章)
二○○ 年 月 日
附件3:
进甬测备[200X]XXX号
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年度业务资质备案证
(单位名称):
根据《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审核,准予你单位在指定区域从事测绘年度业务资质备案。
进甬测绘区域:
;
测绘业务范围:
。
备案机关(盖章)
二○○ 年 月 日
附件4(正面):
非独立法人测绘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分支机构情况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行政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人员
姓名
单位职务
技术职称
测绘作业
证件号码
备注
仪器和设备
名称
编号
备注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
年月日
附件5:
[200X]XXX号
宁波市非法人测绘分支机构备案证
(单位名称):
根据《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审核,准予你单位设立非法人测绘分支机构备案。
分支机构名称:
;
分支机构地址:
;
备案有效期至:
年月日。
备案机关(盖章)
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