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新工人培训教案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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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近几年煤矿事故的分析,梳理出40多个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反复归纳和提炼,最后确定了七个方面,依法作出了硬性规定,并以国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七条规定是血的教训和总结,是每个矿长必须做到的。
只要做到了,就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2013、6、11下午
第二节 制定《七条规定》的目的和意义
一、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需要;
二、是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的需要;
三、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目标的需要;
2013、6、12
第二章深刻领会《七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及内在含义
《七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包括生产煤矿矿长、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负责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小煤矿实际控制人等。
《七条规定》的内在含义:
第一条为:
1、在建矿井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或矿区划定范围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合格的矿长两证。
2、生产矿井:
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合格的矿长两证、
柴银中
2013、6、13
第二条为:
1、煤矿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划定的开采范围,标高或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规定的区域和煤层内实施正规开采,否则为超层越界开采。
正规开采三要素:
①全负压通风;
②保证有两个或以上安全出口;
③合理的开采方法和支护。
空顶作业是不按规定的支护类型、材料和施工方式进行支护;
禁止使用木支护和摩擦支柱支护。
2013、6、14
第三条为:
1、高瓦斯和突出矿井设有三条井筒;
2、矿井主要通风机要实现“双机同能力”配备;
实现双回路供电;
严禁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3、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
外部漏风率等规定;
4、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
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5、采面运输巷、回风巷设计必须满足设计标准:
⑴综采工艺的,运输巷净断面不得小于12m²
,回风巷净断面不得小于10m²
;
⑵普采采煤工艺的,运输巷和回风巷均不得小于8m²
⑶炮采采煤工艺的,运、回巷均不得小于6m²
并且进、回巷高度均不得小于2m。
6、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不得布置中间联络巷;
突出矿井不得采用下行风;
7、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11kw以下局部通风机和直径600mm以下风筒为掘进工作面供风;
8、局扇安设在进风流且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瓦斯浓度不超过0.5%;
9、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切换;
10、回风流不得设置控制设施;
等等
11、无风、微风是指:
掘进岩巷和通风行人巷道风速不低于0.15m/s,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掘进煤巷和半煤岩巷风速不低于0.25m/s;
12、严禁循环风是指: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在新鲜风流中,安设点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最大吸风量外还应保证掘进工作面风门到掘进工作面回风通道间的风速煤巷不小于0.25/s,岩巷不小于0.15m/s;
13、严禁使用3台以上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及使用1台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2013、6、15
第四条为:
㈠瓦斯抽采达标1、消突达标指标:
开采保护层抽采后煤层残余瓦斯含量降到8.0m³
/t以下或残余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
控制范围为:
①石门(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应根据煤层的实际突出危险程度确定,但必须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
时,底部或下帮5m)。
钻孔必须穿透煤层顶﹙底﹚板0.5m以上。
若不能穿透煤层顶底板全厚,必须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m以上。
②煤巷掘进工作面控制范围为:
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
时,底部或下帮5m)工作面前方15m以上。
③采煤工作面控制范围为:
工作面前方20m以上。
3、矿井瓦斯抽采率符合要求(见下表)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³
/min﹚
矿井瓦斯抽采率%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4、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符合要求﹙见下表﹚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
﹙m³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
5≤Q<10
≥20
10≤Q<20
≥30
40≤Q<70
注:
适用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
5、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
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下表规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吸瓦斯量﹙m³
/t﹚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10000
≤4
㈡防突措施到位1、设专门防突管理机构,配备设备、仪器、仪表,完善制度,配齐满足专用技术人员。
2、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3、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时要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
下保护与被保护层间距小于开采厚度10倍且间距小于10m,要论证开采被保护层的影响。
急倾斜开采保护层要同时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不具备开采保护层的,必须布置底板或顶板专用瓦斯抽采巷的区域防突措施,专用瓦斯抽采巷要实现全风压通风;
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消突后掘进巷道时,要同时预抽煤层瓦斯。
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不属于区域防突措施。
㈢监测监控有效1、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安装设置符合规定。
2、中心站应双回路,有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有接地、防雷、及录音电话。
3、主机有备份,且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4、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内。
5、每七天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和瓦斯风电闭锁进行测试7、及时分析监控系统和瓦斯涌出的异常现象。
㈣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柴银中蔡永长
2013、6、16
第五条㈠严格落实井下探放水工作。
1、必须实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2、水位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必须设立防治水机构,建立制度,配齐设备,满足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
3、复杂、极复杂、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4、开采过程中,必须探水,摸清积水区域和积水情况,并标会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中。
5、探水前,先编制探放水设计,经总工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探放水。
6、探放水过程中,观察出水预兆,异常情况应立即停钻,但不得拔出钻杆,汇报、监测撤人,采取措施处理。
7、探老空水前,要分析查明水体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
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同时有专职瓦斯检查员或救护队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
8、探放老空水的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9、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水体时探水钻孔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见下表)
水压(MPa)
钻孔超前钻距(m)
止水套管长(m)
<1.0
>10
>5
1.0-2.0
>15
2.0-3.0
>20
>3.0
>25
㈡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1、防隔水煤柱的留设根据巷道围岩、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方法等。
2、防隔水煤(岩)柱由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3、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
在分区之前,应建隔水闸门,控制水势。
4、严禁开采矿井、采区、区段之间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吕绍绪
2013、6、17
第六条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1、井下所有设备和设施应达到完好标准,必须有合格的防爆性能,确保做到“三无”、“四有”、“三全”。
2、架空乘人装置、绞车及所有设备必须经过安全论证,并有专项措施。
设备安全保护必须齐全可靠,语音通讯必须保证畅通。
3、井下使用的阻燃设备、设施必须有试验合格证才能入井。
4、井下使用的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
入井设备必须有防爆许可证才能入井。
魏大建蔡永长
2013、6、18
第七条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㈠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并进行考核。
㈡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按国家标准进行培训,包括培训课时、培训内容、考核成绩等。
对特殊工种进行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现场隐患没有排查整改结束,不允许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