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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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选编

1、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

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

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

问题:

(1)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

(2)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2、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

(1)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

(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该对此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

(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6、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

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

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

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

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货物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

(1)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7、某中国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

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问题:

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

为什么?

8、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

“供应50台拖拉机。

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消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还盘:

“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题: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9、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

13日收到对方答复:

“价格太高。

”15日我方收到对方来电:

“你10日发盘我接受。

”此时,市场价格上浮,我方复电拒绝。

问题:

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10、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

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A商行。

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10月22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

“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2日电发盘撤消。

”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问题:

(1)A商行是否已经成功地撤消了10月20日的发盘,为什么?

(2)A商行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1、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

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

问题:

我国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2、1990年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法国一公司出售机床一批。

法国公司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

法院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公司索赔,法国公司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

试分析,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13、我国江西省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199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M”牌运动鞋的合同。

货物进口不久,A公司即将该批运动鞋转售给甘肃省的C公司。

A公司将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便接到C公司的通知,称“M”牌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客户于1993年授权给该省D公司以D的名义在中国注册该商标。

现D公司提出C公司侵权,并要求C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M”牌的运动鞋,否则将追究其侵权责任。

问题:

C公司是否侵权?

本案将任何处理?

14、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签订一份出售大米合同。

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

买方提货时间是8月。

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

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卖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

但到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经部分腐烂变质。

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

问题:

该案哪方对上述损失应该承担责任?

为什么?

15、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

合同规定:

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

7月7日,卖方来函:

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

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

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

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

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

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问题:

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6、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菜子。

合同规定2000年3月装船。

如果买方未能按期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该负担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合同订立后,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发出警告:

如果买方未能在4月28日前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结果买方于5月5日才派船接运货物,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索赔。

问题:

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为什么?

17、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

然而,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不遇洪水,收购计划落空。

阿方要求按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

问题:

中方应如何处理?

18、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

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

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

19、“台湾信托局”受托与中希贸易公司签订订购价值82700美元的重晶石粉的合同,由青岛轮船公司所属的“鹿州丸”号和“娥眉丸”号二轮从印度运往基隆。

承运人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

在货物于1972年1月4日及1月29日先后到达基隆后,发现90%以上的货物有严重破包,造成了货损。

船方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固所致,并主张应依“因包装不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免除其责任。

经查:

该批货物在印度装运前,经当地公证检验认为包装符合合同的规定。

问题:

承运人如主张“包装不固”免责,是否应在提单上进行批注?

20、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

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

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疏忽所致。

问题:

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

21、我国万利嘉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300箱,海运。

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了新闻纸。

2001年7月18日青岛港卸货,发现损失100箱。

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3年9月25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问题:

保险公司的拒绝是否合理?

为什么?

22、货轮从天津驶往马来西亚,行至途中起火,由于火势太猛,逐步蔓延至机舱。

船长发现一般灭火器已经不起作用,决定往舱中灌海水。

火终于扑灭,但是机舱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靠岸修理。

事后查明损失有:

完全烧毁货物2000箱,由于灌水灭火受损货物800箱,前甲板和主机被烧坏,额外支出拖船费用、额外燃料费、增加的有关工作人员工资。

问题:

(1)什么是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2)本案中哪些是单独海损?

哪些是共同海损?

23、1996年3月,中国留学生王某将独立研制出的水果桃的一个新品种向美国专利局申请植物新品种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美国专利局确认该种桃系用非生物方法“制造”的,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符合美国专利法授予品种发明专利的条件。

但是,由于中国专利法尚不为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因此美国专利局也不应为其提供专利保护。

1997年1月,美国专利局驳回了王某该项发明专利申请。

问题:

美国专利句驳回王某专利申请的做法是否合理?

为什么?

24、日本某公司于1990年10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名为“乙稀氧化制环氧乙烷高效催化剂”的发明专利申请,该发明已于1990年5月13日以相同主题的内容向日本提出专利申请,并在向中国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书面声明,1990年12月20日,该公司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同年7月,中国某大学研究所也成功研制出乙稀氧化制环氧乙烷高效催化剂,8月22日,该研究所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关于这项发明的专利申请。

问题:

中国专利局应当把该项发明专利授予谁?

为什么?

25宁波“杉杉”服装公司以加工高档男女西服、衬衫闻名,其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占有一定的市场,拥有的“杉杉”牌文字和图形商标在国内也有较高的知名度。

为打开国际市场,让自己的产品走出国门,公司的领导决定在提高服装质量,在国外广做宣传和积极促销以外,还要在美国、日本、法国、西班牙、比利时等十几个国家申请“杉杉”牌文字和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此,他们特地委托某商标事物所代为办理各国商标注册事宜。

考虑到我国和公司拟申请商标注册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因此该事物所决定通过国际注册的方式在各有关国家取得商标专用权,然后对那些不属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其他国家,再逐一取得注册。

问题:

(1)如何通过国际注册使“杉杉”商标在有关国家取得注册?

(2)如果在取得国际注册以后的第三年,我国商标局宣告“杉杉”商标的国家注册无效,会对其在其他国家的注册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26、中国公司与乙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引进合同,由乙国公司向中国公司转让某项技术,合同期限5年。

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中国公司制造产品的原材料应向乙国公司购买。

其产品不得反销乙国市场。

中国公司不得改进该引进的技术。

合同期满后中国公司不得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问题:

该合同是否存在问题?

27、A银行与X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贷款协议。

后来,A银行感到提供贷款的压力很大,想吸收B银行和C银行进来。

B银行以转贷款的方式加入,C银行以转让的方式加入,A银行并未完全退出。

后来,X公司未能按时还款。

问题:

A银行、B银行和C银行是否都有权直接要求X公司偿还贷款?

什么?

28、我国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可撤消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做了偿付。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题:

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为什么?

29、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

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所得纳税。

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

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

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

公司的重要决定都是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

问题:

(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

(2)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

30、2003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

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元。

问题:

(1)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复征税?

(2)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31、甲国某公司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20万美元。

甲乙丙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是46%、60%和30%。

问题:

(1)该公司在乙国和丙国分别应纳税多少?

(2)若甲国采用分国别限额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少?

(3)若甲国采用综合抵免限额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少?

3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亨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中国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买卖螃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案。

被诉人在指定了仲裁员和提交了答辩之后,对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理由是:

在合同中规定,乙方(申诉人)用传真确认合同生效。

但是,申诉人至今没有确认。

所以,合同尚未生效,不能仲裁。

问题:

你认为能够仲裁吗?

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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