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十自学考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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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论述]试述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其对明朝立法的影响。

明初统治者吸取元朝纲纪废弛、吏治腐败而导致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国之初就非常重视法制建设,提出“重典治国”和“明刑弼教”等法制指导思想,这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均有着深刻影响。

(1)重典治国。

明王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审时度势,提出“重典治国”的立法宗旨。

“重典治国”立法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个方面。

“重典治吏”,指以严厉手段维护统治集团内部秩序。

“重典治民”则是严厉镇压民间一切犯上作乱行为,以维护皇权为核心的社会统治秩序。

(2)明刑弼教。

明朝统治者在推崇“重典治国”思想的同时,继承传统“德主刑辅”原则,并根据时代变化,提倡“明刑弼教”之说,进一步推崇“礼法并用”的思想。

将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律的镇压犯罪职能相结合,而且以儒家提倡的礼仪对民众予以教化作为先导,从而稳定社会秩序,实现明王朝的长治久安。

为此,明太祖创设了一些制度,力图对普通百姓进行教化,并将教化落实到社会基层。

第一,明太祖设立“大诰”、“教民榜文”等法令文告形式的法律,尤其强调法制宣传和普及性,下令各地设专人定期讲读“大诰”内容。

这种结合立法与法制宣传的思想及实践,既有助于教化百姓,又对稳定明朝社会秩序发挥了作用。

第二,洪武五年下令在全国城乡设置“申明亭”。

第三,明太祖还效仿儒家经典记载的西周“乡饮酒礼”,在民间大为推行。

(3)法贵简严。

明初统治者认为元朝法制之失在于法律过于复杂,司法官员无法掌握,百姓无法知悉,致使贪官污吏舞弊弄法。

为此,明太祖确立立法原则,即“法贵简严”,法律简单,官吏无从作弊;法律严厉,百姓不敢轻易犯法。

第二节明朝的立法概况

[单选]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是大明令。

[单选]在明朝最为普及的法典是《大诰》。

[单选]明代与宋代“敕”相近的法律形式是条例。

[多选]明太祖创制的《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等四编。

[多选]《大明会典》汇集了明朝的重要典章法令,主要包括《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洪武礼制》、《诸司执掌》等内容。

[名词解释]教民榜文:

也称榜文,由皇帝发布,主要包括皇帝的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和案例。

[简答]简述《大明律》的结构及特点。

《大明律》分7篇,30卷,460条。

编纂体例不同于前代律典,《名例律》以下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篇,律下按事项分成30门类。

《大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又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律典。

其特点主要有:

第一,体例结构上,《大明律》以名例和朝廷六部命名,并结合传统的以事项分类的编制体例,门类划分较细,便于检索。

第二,律典文字浅显,通俗易懂。

第三,律首附有《服制图》、《五刑图》、《六赃图》等图表,有较强实用性。

《大明律》不仅反映明初统治者注重立法与严于修律,而且相较以往律典也有所发展。

第三节明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廷杖盛行于明朝。

[单选]明朝废除宰相后,中央实际上的决策机构是内阁。

[单选]为了规范市场活动,保证公平交易,被明律认定为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是把持行市。

[单选]明朝官方的对外贸易方式是朝贡。

[单选]明朝官吏选任最基本、最主要的途径是科举。

[多选]明朝契约的种类主要包括买卖、借贷、典当、租赁。

[多选]明朝对官吏的考核结果可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

[名词解释]充军:

是将犯罪人发至边远地区充当军户,次于死刑而重于流刑。

[名词解释]违禁取利:

借贷契约方面,明律规定利率为月利不得过3分(3%),利息累计不得超过原本。

[简答]简述明律定罪量刑的特有原则。

第一,确立比附原则。

明律规定,律条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应比照最相近的律条定罪量刑,或加重或减轻刑罚,并上报刑部转呈皇帝批准。

第二,化外人相犯确立属地主义原则。

明朝改变以往的规定,对于所有的化外人犯罪,全部按照明朝的法律进行处理,这一规定确立了属地主义原则,不再采用属人主义原则,与唐朝规定相比,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也是明朝加强专制主义统治的体现。

[论述]试述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明万历二十年(1592)内阁首辅张居正通令全国实行“一条鞭法”这种新的赋税制度。

“一条鞭法”是将各种类型的赋役并为统一的货币税予以征收的赋税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各州县的田赋、杂税和差役合并,统一征收;二是田赋除部分地区征收米粮外,其他一律征收折色银;三是各项杂税和差役等统一折算成白银,平摊入土地,按照土地和人丁的多少征;四是征收赋税实行“官收官解制”,即由官府自行负责征收和解运。

因此,“一条鞭法”的实行是古代赋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它简化了赋役的征收项目和手续,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实行赋役合一,以缴纳银钱代替力役,使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扩大货币的流通范围,推动明中叶以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第四节明朝的司法制度

[单选]明朝在省级设置掌司法与监察的机构是提刑按察使司。

[单选]明朝在州县以下设申明亭,虽非正式的政权机构,但依法具有调停民间纠纷的职能。

[单选]明朝在暑热季节来临前对在押未决囚犯进行清理发落的制度称为热审。

[单选]明代设立的拥有巡查缉捕之权的军事特务机关是锦衣卫。

[多选]明朝中央司法机关号称“三法司”,包括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名词解释]大审:

是皇帝定期派出代表与朝廷高级官员会审在押罪囚的制度。

[简答]简述明朝会审制度特点。

明朝会审制度是传统审判制度日趋完善的一种表现,其特点有:

第一,参加会审的均为朝廷高官,主要针对的是疑难案件或大案;第二,监察机构在会审中占据重要地位;第三,会审主要是众多官员会同审理,为皇帝的最后裁决提供意见。

因此,会审制度是中国传统审判制度“慎刑”的体现,对于清理积案、监督各级司法机关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是中国古代司法行政不分的典型表现,体现了在司法领域内君主专制集权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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