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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目 录

 

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

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要求为申请主体办理相关业务,并将业务办理相关资料完整保留,备外汇局现场和非现场核查。

2、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的,应与时请示所在地外汇局。

3、银行应以申请人通过上年度外汇年检作为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的前提。

4、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划转时,如划出资金存在划回可能性的,银行不得将划出账户关户。

5、银行于外汇局系统中已经登记备案信息需冲销备案记录的,应说明并记录原因。

6、本规程中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或相关产品收益,可区分归属开立经常项目账户保留或凭利息、收益清单直接结汇。

 

1.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2号令)

2.《境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前期费用登记信息表(银行可于系统中输入外国投资者登记代码对登记信息表进行查询和打印)。

二、入账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前期费用登记信息表。

三、使用

1.结汇参照本操作指引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要求的材料收取。

战略投资者增持A股前期费用,需根据证监会批复文件结汇。

2.划转按照本指引1.9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材料收取。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的材料收取;资本项目对外支付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办理原则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前期费用登记信息表中的信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并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核对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开户手续。

银行应于账户开立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2.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仅可开立一个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账户应于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开立。

3.账户收入围:

外汇局登记金额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前期费用开支资金。

4.账户支出围:

参照资本金结汇管理原则在境结汇使用、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按原路径汇回境外、划入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其他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5.账户资金来源于境外汇入(包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视同境外),不得以现钞存入。

二、入账管理

银行应查询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前期费用尚可流入金额,据此为开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三、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参照本指引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的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2.经常项目付汇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

3.账户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

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剩余资金原路退回境外。

4.账户资金不得用于质押贷款、发放委托贷款。

四、其他要求

1.银行应于上述业务办理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2.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

如确有客观原因,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银行办理结汇后于相关业务系统办理结汇备案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核查的异常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如“未提交上次结汇发票”、“提交上次结汇发票未核查”等。

 

1.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企业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8.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凭证。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资本金流入登记信息表。

二、入账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资本金流入登记信息表。

三、使用

1.划转:

按照本操作指引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的材料收取。

2.结汇材料参照本操作指引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要求的材料收取。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原则收取审核材料;资本项目支出须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办理原则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登记信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并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银行应于账户开立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2.账户可于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允许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围:

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划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其他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

4.账户支出围:

按规定在经营围结汇使用;按规定在境原币划转(划至境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5.账户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二、账户关闭

1.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2.外商投资企业因转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开户主体于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资本金境外汇入与境划入尚可流入金额后,为其办理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额。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划入)并区分不同性质,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资本金流入备案。

针对接收到的境原币划入资金,银行应审核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资金划出信息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应告知开户主体按照本指引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的要求进行修改,修改一致后方可办理接收入账手续。

3.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因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等原因无法被工商登记机关认可的出资,银行应将汇入款项原路退回境外,若该款项已经办理外汇局出资确认登记,应告知开户主体至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银行应查询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资本金登记信息表中的资本金流入备案记录是否经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境划转)。

2.按规定在经营围结汇、划转以与对外支付。

3.境划出按照本指引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的要求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5.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当日,按结汇、境划转、对外付汇等不同用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进行资金使用备案,备案容应完整、详细反映交易事实。

 

1.3境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OO6年第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转股登记信息表(银行可于系统中输入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股权出让方代码对信息表进行查询和打印)。

二、入账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转股登记信息表。

三、使用

1.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1.11境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要求的材料收取。

2.结汇参照本操作指引1.7境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要求的材料收取。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办理原则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境股权出让方的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转股登记信息表中的登记信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并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

银行应于账户开立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2.针对一笔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款的分次支付不作为多次交易),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一个此类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围:

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购买对价(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划入的股权购买对价;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准或登记的其他收入。

4.账户支出围:

按规定在经营围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原币划转(划至境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5.账户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并于业务办理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查询开户主体转股登记信息表,按照境外汇入与境划入两种尚可流入金额,为其办理不同资金来源的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额。

2.针对接收到的境原币划入资金,银行应审核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划出银行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资金划出信息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应告知开户主体进行修改,修改一致后方可办理接收入账手续。

3.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未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手续的资金不得使用。

2.按规定在经营围结汇、划转或对外支付。

3.境划出按照本指引1.11境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原则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管理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5.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当日,按结汇、境划转、对外付汇等不同用途在相关外汇业务系统中进行资金使用备案。

 

1.4境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境再投资登记信息表。

二、入账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境再投资登记信息表。

三、使用

1.划转按照本指引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的材料收取。

2.结汇参照本操作指引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要求的材料收取。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须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办理原则

一、账户开立

1.银行应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登记信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并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

审核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开户手续。

2.账户仅可开立一个,可以异地办理开户。

3.账户收入围:

外汇资本金账户、境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境再投资资金;原由该账户划出至境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境再投资外汇资金。

4.账户支出围:

按规定在经营围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原币划转(划至境划入保证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5.账户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二、银行应查询开户主体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再投资登记信息表中的境划入尚可流入金额,据此为其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额。

三、境外汇再投资不得存在出资人和缴款人不一致情况;银行应审核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资金划出信息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告知开户主体进行修改,修改一致后方可办理接收入账手续。

四、账户资金结汇按照本指引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五、银行应于上述业务办理当日,按结汇、境划转、对外付汇等不同用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进行资金使用备案,备案容应完整、详细反映交易事实。

六、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七、此类账户资金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验资无需向外汇局询证。

 

1.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保证金登记信息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调整前为保证金开户核准件)。

二、入账

接收境外汇入、境划入保证金的,收取证明需接收从境外汇入或境划入该笔保证金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接收境外汇入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的,应提交相关交易公告文件、参与竞标主体的申请或相关确认文件)。

三、划出

企业提交的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料。

四、退回境外

证明交易未成功需将保证金原路退回境外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

办理原则

一、账户开立

1.银行应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登记信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并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审核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开户手续。

2.此账户区分为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两类,不得混用。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每个开户主体只能开立一个,境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可开立多个。

3.账户应于申请人注册地开立,不得异地开户。

4.账户收入围:

汇(划)入参与竞标等交易的保证类资金。

5.账户支出围:

原路退回或用于外国投资者境合法出资、境外支付对价。

6.境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无论是否竞标成功均应划回原划入账户;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在竞标成功后,可作为境投资的出资划入外汇资本金账户或境资产变现账户。

竞标未成功的,应按原路退回境外。

二、银行应审核保证金支付的真实交易背景,严禁虚构交易;账户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资金仅作为交易保证用途,不得结汇,不得用于质押贷款。

三、开户主体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其申请办理关户手续。

四、银行应于上述业务办理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五、经常项目保证金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8.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外汇登记凭证。

2.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3.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注:

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4.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注:

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与有结汇银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与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5.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6.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针对备用金的第4项文件。

7.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8.石油类对外合作项目结汇,可凭企业提交的结汇计划,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办理。

办理原则

1.银行不得为在外汇局指定截止日后尚未参加与未通过外汇年检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未验资资本金不得办理结汇、划转、付汇等业务。

2.银行应于办理资本金结汇、付汇等业务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对于一笔资本金结汇涉与多种支付用途的,应按不同用途分别备案。

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围使用;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股权投资。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创业投资企业等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主体以资产变现账户的外汇资金进行境股权投资,须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至被投资企业开立的境再投资专用账户,不得结汇支付。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与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

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供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6.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与掉期、结构性存款等业务时,应限于保本型产品,不得变相结汇。

资本金账户资金因上述原因划出尚未划回的,不得关户。

7.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与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与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

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8.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与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与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9.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10.银行应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认真履行发票核查手续。

应在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上批注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加盖银行业务章,并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11.单个资本金账户累计结汇额(含备付金)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与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发布前办理的结汇业务无需核查。

12.银行收到企业关于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报告后,应与时修改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原结汇备案信息。

 

1.7境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境机构的境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

1.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2.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注:

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3.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

4.前一笔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注:

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与有结汇银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与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5.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境个人的境资产变现账户结汇

1.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

2.相关完税证明,无转股收益的可免予提交完税证明。

3.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办理原则

1.境机构开立的境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参照资本金账户管理。

2.境个人以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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