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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主要统计指标诠释

中国主要统计指标诠释

  一、国内(地区)生产总值

  

(一)基本定义

  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简称GDP,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总和,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总体规模和经济结构。

GDP包括国内所有常住单位的生产成果,这些常住单位既包括国有的、集体的和外资的企业,也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

从全社会看,GDP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它不包括中间产品,如用来组装汽车的零配件,其价值已经包括在最终产品汽车中。

  

(二)核算方法

  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有生产法、收入法、支出法三种方法。

生产法从生产的角度衡量新创造的价值,从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的总产品的价值中,扣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货物和服务的价值,得到新增价值。

收入法依据生产要素所取得的收入来衡量最终成果。

收入法增加值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

支出法依据生产活动成果的最终使用来计算国内生产总值,最终使用为政府消费支出、居民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及货物与服务净出口等四部分之和。

  中国对外公布按照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计算的GDP,以按照生产法和收入法混合计算的GDP为标准。

GDP核算分为季度核算和年度核算,按照现价和不变价分别核算。

现价核算采用的是当期的价格,不变价核算采用的是固定基期的价格。

在统一的核算方法和核算原则框架下,国家统计局负责核算全国的GDP,各省级统计局各自负责核算其本地区的GDP。

  参照中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年度GDP核算按照94个行业分别计算。

农业包含的5个行业采用生产法计算;工业包含的39个行业同时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计算;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包含的50个行业则采用收入法计算。

在94个行业中,对基础资料较充分的行业直接计算增加值,对基础资料不够充分的行业,通过比例系数推算法和相关指标推算法间接计算增加值。

  季度GDP核算按照17个行业分别核算。

由于季度GDP核算对时间要求较严格,所获得的基础资料也比年度核算少,各个行业都是采用间接计算的方法得到增加值。

农业、工业和建筑业3个行业采取增加值率法,交通运输、金融业等14个行业采取相关指标推算法。

  (三)资料来源

  年度GDP生产核算基本上是按国际通行的核算原则,根据各种类型的资料加工计算得出。

主要资料来源有:

一是国家统计调查资料。

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所获得的统计资料,如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和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调查资料、服务业抽样调查资料、人口与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住户调查资料、价格统计资料等;二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统计资料。

包括银行、保险、航空运输、铁路运输、邮电通信系统的会计决算资料等。

三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资料。

如财政部全国预算收入执行资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资料等。

  (四)数据公布

  全国GDP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对外公布,分年度初步核算数、年度初步核实数、年度最终核实数,季度初步核算数、季度初步核实数、季度最终核实数。

  二、工业生产增长速度

  

(一)基本定义

  工业生产增长速度(简称工业增长速度),是以工业增加值作为总量指标计算出来的,用以反映一定时期全国或某一地区工业生产增减变动的相对数,通常以百分数表示。

工业生产增长速度可以反映工业经济的运行走势,判断经济景气程度,研究经济周期运行状况。

由于工业统计调查的范围和频率不同,工业增长速度又分为全部工业增长速度和规模以上工业增长速度。

全部工业增长速度,其统计范围为全部工业,按季度和年度统计、计算和公布。

规模以上工业增长速度,其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工业,按月度统计、计算和公布。

  

(二)计算方法

  中国工业生产增长速度采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即本期现价工业增加值剔除价格变动因素后,与同期增加值对比的增长速度。

计算公式为:

  

  具体步骤:

一是计算分行业年度工业增加值率,根据“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数据计算出每个调查企业的全年工业增加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汇总出本区域分中类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再按照工业增加值除以工业总产值计算得到工业增加值率。

二是计算报告期现价工业增加值,各级统计局分别依据企业上报的数据,汇总本区域分中类行业的报告期现价工业总产值,乘以该中类上年度的工业增加值率得到中类的现价工业增加值。

三是计算报告期可比价格工业增加值,用中类行业的现价工业增加值除以该行业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得到该中类行业的可比价格工业增加值,对本区域的中类数据进行汇总,分别获得大类和全区域的可比价格工业增加值。

四是计算工业生产增长速度,用扣除价格后的本期可比价格增加值除以同期增加值得到分行业和全区域的增长速度。

  现行工业生产增长速度的统计和计算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由各级统计局依据本区域的基础数据分别统计和计算。

国家统计局对企业上报的基础数据进行超级汇总,依据其汇总的数据计算全国工业生产增长速度;省以下各级统计局也分别按辖区内的企业汇总本地区的数据,并按本地区的汇总数据计算本地区工业生产增长速度。

地区的工业增加值总量和工业生产增长速度需报送上一级统计局进行审核、评估,经上一级统计局认可后方能对外公布。

  (三)资料来源

  年度工业增加值数据通过年度“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获得,为重点调查,调查对象为全部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部分规模以上小型工业企业,约10万家。

工业总产值数据通过月度工业企业工业生产报表获得,为全面调查,调查范围为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即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约31万家。

2012年,规模以上工业数据采集方式发生重大变革,即由原来的大中型工业企业通过网络直接报送国家统计局数据中心、规模以上小型工业企业由各级统计部门逐级上报的方式,变革为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联网直报。

  (四)数据公布

  国家统计局公布全国工业生产增长速度,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长速度每月公布一次,全国全部工业增长速度每季公布一次。

省级工业生产增长速度由省级统计局公布。

  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一)基本定义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英文名称:

ConsumerPriceIndex,缩写为CPI),是度量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水平随着时间变动的相对数,反映居民购买的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水平的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

其按年度计算的变动率通常被用来反映通货膨胀或紧缩的程度;CPI及其分类指数还是计算国内生产总值以及资产、负债、消费、收入等实际价值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编制方法

  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及相关工作,并组织、指导省、市、县级开展居民消费价格调查统计工作。

采用国际通行的链式拉氏公式,编制定基价格指数序列。

对比基期5年调整一次,现行对比基期为2010年。

基本方法为:

固定一篮子居民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以及各个项目在篮子中的权数,通过对比报告期与基期的权数金额(即购买该篮子的金额)反映价格变动情况。

基本流程包括:

  确定一篮子居民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

中国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对象包括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8个大类的商品(服务),每个大类下分别依次划分中类、小类、基本分类,每个基本分类下设一定数量的代表规格品作为经常性调查项目。

代表规格品按消费量大、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代表性强的原则进行选择。

目前共有262个基本分类,各调查市县选择至少600种代表规格品作为经常性调查项目。

  确定篮子中各类商品及服务项目的权数。

主要依据全国14万户城乡居民家庭收支抽样调查资料,并辅之以典型调查数据作补充。

一般每5年更换一次。

  确定调查市、县和调查网点。

按照大中小兼顾以及地区分布合理原则,采用划类选择法,抽选500个市、县作为全国CPI调查市、县。

按照等距抽样方法,兼顾规模、分布、注册登记类型等因素,抽选各调查市、县的调查网点。

目前,全国CPI调查网点(包括食杂店、百货店、超市、便利店、专业市场、专卖店、购物中心、农贸市场、服务网点等)共计6.3万个。

  编制各类CPI。

每月编制一次。

基本步骤包括:

一是计算市县级各基本分类月度环比指数,根据所属代表规格品价格变动相对数,采用几何平均法计算得出。

二是计算市县级各基本分类当月权数金额,由上月基本分类权数金额乘本月基本分类月度环比指数。

三是计算市县级各类(小类、中类、大类)当月权数金额,为下属所有基本分类当月权数金额之和。

四是计算市县级各类(小类、中类、大类)月度环比指数,为下属所有该类当月权数金额之和与下属所有基本分类上月权数金额之和的比值。

五是计算省级和全国月度环比指数。

省级各类(含基本分类、小类、中类、大类)的月度环比指数等于下属所有市县该类当月权数金额之和与下属所有市县该类上月权数金额之和的比值。

全国各类(含基本分类、小类、中类、大类)的月环比价格指数等于31个省(区、市)该类当月权数金额之和与31个省(区、市)该类上月权数金额之和的比值。

五是由月度环比指数分别计算各类定基、同比指数。

  (三)资料来源

  国家调查队系统负责CPI基础数据收集工作。

全国有4000余名现场调查员,按照“定人、定时、定点”原则直接收集CPI基础数据。

对一般性规格品每月调查2-3次;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规格品,每5天调查一次;价格变动不频繁的规格品每月调查1次。

调查员收集的基础数据由县级调查队通过网络上报省级调查总队;省级调查总队审核后上报国家统计局。

在50个地级市已实现由调查员通过手持数据采集器将基础数据向国家统计局、省级调查总队、县级调查队同时报送。

  (四)数据公布

  全国CPI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对外发布,每月一次。

发布内容包括CPI总指数、城市CPI、农村CPI、8个大类类别指数的环比、同比数据。

  四、住宅销售价格指数

  

(一)基本定义

  住宅销售价格指数是综合反映住宅商品价格水平总体变化趋势和变化幅度的相对数。

中国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由70个大中城市的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组成。

  

(二)编制方法

  国家统计局统一编制各类住宅销售价格指数。

采用国际通行的链式拉氏公式,编制定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序列。

对比基期5年调整一次,现行对比基期为2010年。

  1.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编制方法

  新建住宅设置保障性住房和新建商品住宅2个类别,新建商品住宅类下设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3个基本分类。

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每月编制一次。

  

(1)分别计算各城市各基本分类(含保障性住房)月度环比指数。

基本步骤包括:

一是计算各项目各基本分类本月与上月的平均价格,通过将各项目各基本分类本月和上月的销售金额与销售面积相比得到。

二是计算各项目各基本分类的月度环比指数,为各项目各基本分类本月平均价格与上月平均价格之比。

三是计算全市各基本分类月度环比指数,分别利用月度销售面积和金额作为权数计算两个加权平均数后再简单平均得出。

  

(2)分别计算各城市各基本分类(含保障性住房)以上月度环比指数。

基本步骤包括:

一是通过链式拉氏公式计算各基本分类月度环比指数;二是再利用房屋销售额为权数,加权计算新建商品住宅月度定基指数;三是利用本月定基指数除以上月定基指数,得出本月新建商品住宅月度环比指数;四是综合保障性住房月度环比指数,计算出新建住宅月度定基指数;五是利用本月新建住宅定基指数除以上月定基指数,得到本月新建住宅月度环比指数。

  (3)由月度定基指数再计算同比指数。

  2.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编制方法

  二手住宅设置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3个基本分类。

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每月编制一次。

方法同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编制方法。

  (三)资料来源

  1.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基础数据来源。

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不含拉萨市)、计划单列市以及部分地级市等70个城市,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签数据。

  2.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基础数据来源。

由国家调查队系统向各有关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收集相关数据。

  (四)数据公布

  70个大中城市分城市的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对外发布,每月一次。

发布内容包括分城市的新建住宅和二手住宅环比、同比、定基价格指数。

  五、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

  

(一)基本定义

  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是工业企业产品第一次出售时的出厂价格和企业作为中间投入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在某个时期内变动的相对数,反映全部工业生产者出厂和购进价格变化趋势和变动幅度。

中国的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由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和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两部分组成。

通常,我们把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称为PPI。

  

(二)编制方法

  国家统计局统一编制全国和省级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

采用链式拉氏公式,编制定基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序列。

对比基期5年调整一次,现行对比基期为2010年。

基本流程包括:

确定调查产品目录(即产品篮子);确定调查企业;确定各调查基本分类的代表权数;搜集基础数据;计算各类指数。

  确定调查产品目录。

中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调查产品目录包括41个行业大类、201个行业中类、581个行业小类、1702个基本分类的11000多种工业产品;购进价格调查目录包括900个基本分类的6000多种工业产品。

上述调查产品的确定,严格遵循了对工业行业代表性强,对国计民生影响大,生产稳定,有发展前景等原则。

  确定调查企业。

对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即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通过主观选样和抽样相结合方式确定调查企业;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通过随机抽样方式确定调查企业。

目前,全国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企业近6万家,分布在430个调查市、县。

  确定各调查基本分类的代表权数。

出厂价格指数小类及小类以上的权数根据工业统计中分行业的销售产值资料计算,基本分类的权数根据典型调查资料估算确定;购进价格指数的权数根据投入产出资料和典型调查资料估算确定。

一般每5年更换一次,在5年期内各年度适当调整。

  编制各类指数。

每月编制一次,分别编制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和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

其中,各基本分类月度环比指数,根据所属工业产品价格变动相对数,采用几何平均法计算;小类以上月度环比指数采用逐级加权平均法计算;各省(区、市)各类月度环比指数通过对辖区内所有调查企业相关数据超级汇总得出,全国各类月度环比指数通过对各省(区、市)相关指数加权汇总计算得出。

由月度环比指数再分别计算各类定基、同比指数。

  (三)资料来源

  国家调查队系统负责工业生产者价格基础数据收集工作。

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选定近6万家调查企业;市级国家调查队向调查企业布置调查任务;各调查企业需按月填报本企业每月5日和20日出厂、购进时点价格并报送市级调查队;企业原始资料经市级调查队、省级调查总队审核后报送国家统计局。

  (四)数据公布

  全国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对外发布,每月一次。

发布内容包括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总指数、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总指数、各主要类别指数的环比、同比数据。

  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一)基本定义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农村居民纯收入按照农村住户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

它反映的是全国或一个地区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一个年度核算指标。

  农村居民纯收入是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有关费用性支出后的收入总和。

等于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总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之和,再减去生产经营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税费支出和赠送农村内部亲友支出。

  

(二)抽样和计算方法

  农村住户调查按照对全国和分省农村居民主要收支指标有代表性的原则设计并选取样本。

农村住户调查按照分层、多阶段、与人口规模大小成比例(PPS方法)的随机抽样方法,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抽选896个调查县、7000多个调查村和7.4万个调查户,收集农村住户家庭现金收支、实物收支及家庭经营情况等资料。

为保证样本代表性,国家统计局定期对调查县中的农村住户调查村和调查户进行轮换,通常每2年轮换一次。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计算过程是,先分户调查收集数据,然后分户计算纯收入,由省级国家调查总队汇总全省纯收入,由国家统计局汇总全国纯收入。

然后分别计算全国和各省的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内部亲友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调查户纯收入之和/调查户常住人口总和

  (三)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制定并实施全国统一的农村住户调查方案,调查户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编制的账本和要求进行记账,采用日记账和问卷相结合的方式采集数据。

农村住户收入与消费等数据通过调查户记账方式获取,农村住户人口特征、就业情况、住房情况、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等数据通过问卷方式获取。

抽中的每个调查村配备一名辅助调查员,定期督促检查调查户的记账情况,并对没有记账能力的户辅助记账;县级调查员定期入户指导记账、开展问卷调查,并负责定期收集调查户的登记账册,录入、审核数据后上报。

  (四)数据公布

  国家统计局公布全国和分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据,每年一次。

  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一)基本定义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将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障支出之后,按照居民家庭人口平均的收入水平。

其中,家庭总收入是指该家庭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人员从各种渠道得到的所有收入之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志着居民的购买力,用以衡量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

  

(二)抽样和计算方法

  全国和各省(区、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各级调查队,通过抽样调查的方式,收集城镇居民日常收支资料,对所有原始资料进行超级加权汇总得到的。

具体方法是:

  一是确定记账户。

国家统计局采取分层随机抽样方式确定各省(区、市)的调查市县,共计抽选了476个调查市(县)。

对省级总体在95%的概率下,将主要收支指标的相对误差控制在3%以内,按城镇人口比例分配调查市县的记账户数;采取分层、与大小成比例的随机等距方法抽选6.6万户调查户,开展记账工作。

  二是确定调查户权数。

调查户的权数是这一调查户在省内某一类市县中平均所代表的住户数目。

在同一类市县中,各调查户的权数相同。

  

  三是计算每一记账户的可支配收入和家庭人口数。

由账本资料获得。

  四是国家统计局计算全国和分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国家统计局对6.6万户调查户资料采用超级加权汇总的方式,计算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计算生成分省数据。

  

  (三)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组织各级调查队,向抽中的6.6万户城镇记账户发放日记账本。

记账户每天记录家庭收支流水账,包括所有家庭成员的各项收入。

在每月规定的收账日,调查员收集所负责的记账户的记账本并将新的记账本发给记账户。

对收回的记账本,调查员进行编码、整理、初审、录入,逻辑审核无误后,市(县)级调查队将记账户原始数据资料报送到本省国家调查总队。

各国家调查总队审核确认数据无误后,将本省全部记账户原始资料上报国家统计局。

  (四)数据公布

  国家统计局公布全国及分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每季度一次。

  八、粮食产量

  

(一)基本定义

  粮食产量就是全年的粮食生产总量,是反映我国农业生产情况的重要指标。

按收获季节分,包括夏收粮食、早稻和秋收粮食;按作物分,包括谷物、薯类和豆类。

其中谷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谷子、高粱以及其它谷类。

除薯类以5:

1折算粮食外,粮食产量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

  

(二)统计和计算方法

  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产量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总队对粮食生产者进行调查、统计并对结果进行审核、计算、汇总及定期公布。

我国的粮食生产者包括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两个部分,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产量就是两个部分的合计数。

  农业生产经营户全年粮食产量。

农业生产经营户指在农村和城镇地域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住户。

农业生产经营户生产的小麦、玉米和稻谷等主要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和产量,是通过开展以省为总体的抽样调查推算取得的。

其中,主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采取对面积样本村或村民小组全部农户进行调查,单位面积产量采取对农作物单产样本或村民小组的全部自然地块踏田估产,放置小样本进行实割实测调查。

通过抽样调查取得的第一手资料,推算出省级农业生产经营户主要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单位面积产量,两者相乘得出农业生产经营户的主要粮食作物产量。

农业生产经营户生产的中小宗谷物、薯类、豆类等其它品种粮食作物的面积和产量数据,则是通过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由村、乡、县、地市、省等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层层统计上报汇总取得。

将农业生产经营户主要粮食作物产量和中小宗作物产量相加,得到农业生产经营户的全年粮食产量。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全年粮食产量。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指住户以外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基本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未注册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各种企事业单位、农户合作经营单位,也包括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等附属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对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全部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是通过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由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部门上报的数据层层加总获得。

  省级粮食产量等于全省农业生产经营户和经营单位的粮食产量之和,全国粮食产量等于各省级粮食产量的汇总数。

  (三)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负责直接对主要粮食产量的现场调查工作,并对原始数据进行整理、审核、录入和直接上报。

主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调查在全国848个国家农产量调查县、8890个村民小组、48万户中进行,在调查的村民小组中抽选6万多个地块中进行单位面积产量实割实测调查,全国有近万名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参与现场调查工作。

  (四)数据公布

  国家统计局按粮食的收获季节,定期顺序公布全国及分省的夏粮、早稻和全年粮食产量。

  九、单位国内(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一)基本定义

  单位国内(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简称单位GDP能耗),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地区)每生产一个单位国内(地区)生产总值所消耗的能源。

当国内(地区)生产总值单位为万元时,即为万元国内(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该指标能直观综合地反映能源消费所获得的经济成果,直接反映经济发展对能源的依赖程度,但其无法全面反映能源的利用效率和产品能耗降低等情况。

  

(二)核算方法

  国家统计局负责核算全国的单位GDP能耗。

各地统计局负责核算本区域的单位GDP能耗,并将核算的数据同时报上一级统计机构审核评估。

  单位GDP能耗由能源消费总量和国内(地区)生产总值这两个指标计算而得。

计算公式为:

单位GDP能耗(吨标准煤/万元)=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国内(地区)生产总值(万元)。

国内(地区)生产总值取之于各地核算的数据。

能源消费总量是指一个国家(地区)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居民家庭在一定时间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

这里所说的能源,是狭义上能源的概念,即从自然界能够直接取得或通过加工、转换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能源资源,包括:

原煤、原油、天然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一次能源;一次能源通过加工、转换产生的洗煤、焦炭、煤气、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和同时产生的其他产品;其他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其中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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