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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及时将新承办律师联系方式通知甲方。

  十一、乙方指派其他律师承办案件,不影响约定的律师费。

  十二、为维护甲方利益,在征得甲方同意以后,乙方或者承办律师可以将案件转委托为他人办理。

除甲方同意以外,转委托不得加重甲方的负担。

  十三、因情况紧急,为维护甲方利益,乙方或者承办律师律师将案件转委托为他人办理不需取得甲方同意;

这里的紧急情况,同第九条约定含义一致。

紧急情况解除的,乙方应该及时解除转委托,或者取得甲方同意后继续转委托。

  十四、因紧急情况转委托则由甲方承担费用。

  甲方承担费用过于不合理的,则乙方也可以承担部分费用,但是乙方承担的部分费用不得超过总转委托费用的30%,也不得高于乙方最后律师费的总额。

  十五、甲方须真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所涉及的相关资料。

  对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线索而导致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要承担该赔偿责任。

  如果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发生变化,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在本案件代理期内变更联系方式,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案件不能按时办理或者是转交款项的的,乙方不能担责任;

  十六、乙方接受委托后,若发现甲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隐瞒情况,提供伪证,则有权解除本合同终止代理,已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如果甲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隐瞒情况,提供伪证,导致案件败诉的,则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

  十七、甲方已得到乙方明确提醒:

乙方不能保证谈判后债务人付款、到法院起诉可能败诉、即使胜诉也可能执行阶段不能令甲方满意。

  承办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意见,均不代表承办律师就案件做出了成功或者是胜诉的保证。

  十八、乙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按照案的实际情况建议甲方采取适当的措施,建议甲方及时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证债权的实现。

  如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甲方拒绝采用起诉或者仲裁或者其他合理方式保障权利的实现,则视为乙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代理工作,甲方须得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

  甲方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等有关费用为拒绝采用合理的方式实现权利的表现之一。

  十九、非归于甲方或者乙方主观原因导致债权无法最后实现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丧失债权,乙方丧失律师费。

  非归于甲方或者是乙方主观原因导致的债权无法最后实现,包括但是不限于:

债务人无支付能力、债务人破产且无剩余财产、法院的判决、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无法找到债务人、债务人被注销、债务人移居境外等等。

  但是因为甲方或者乙方的主观原因导致上述结果的,按照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处理。

  二十、经向甲方介绍上海市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后,甲方选择乙方的律师服务费按风险代理的方式收取,具体收费比例、缴费时间等按照第二十一到二十六条约定办理。

  二十一、甲方同意签约当日先支付乙方人民币叁仟元整,作为乙方承办律师来往的交通、差旅费用包干。

  二十二、如果甲方收到债务人的相应款项,在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30%给乙方作为律师服务费。

  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的,则每日按照未付律师费的0。

5%支付违约金。

  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将相关款项转交的,甲方可以将相应款项提存;

提存后甲方不再承担责任;

提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十三、如果乙方代为收取相应款项,在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在扣除30%作为律师费以后,将剩余款项及时转交甲方。

  乙方未按照约定及时转交的,则每日按照未付款项的0。

5%支付违约金。

  乙方也可根据客观需要,可以直接将全部款项转交甲方,甲方按照前项的规定支付律师费。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将相关款项转交的,乙方可以将相应款项提存;

提存后乙方不再承担责任;

提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十四、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承办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所支出由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和其他专业机构收取的诉讼费、申请费、查询费、资料复印费、材料打印费、鉴定费、公证费等办案费用,由甲方负担。

若乙方垫付的,由乙方凭票据向甲方据实结算。

甲方拒绝结算的,自拒绝之次日起,每日按照未结算总额的0。

  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及时结算转交的,甲方可以将相应款项提存;

  如果乙方代为收取相应款项的,可以按照前项的规定扣除相应费用后再将剩余款项转交甲方。

  二十五、除前项规定的费用以外,乙方在本案代理过程中,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解决本案,只要是乙方指派的律师或者乙方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作和劳动,都不再增加或者是减少收费。

  二十六、因客观或者主观原因导致以非货币财物抵债的,则前述第二十二到二十四条约定的日期为甲方取得财物所有权之日。

  上述财物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的,则前述第二十二到二十四条约定的日期为财物变现之日。

  二十七、如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已收律师服务费不予返还;

如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律师服务费全部退还甲方。

  二十八、鉴于甲乙双方之间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该案件,因此,乙方也承担了更大的风险。

为了公平起见,在整个案件办理结束之前,甲方不能变更代理人。

  如果甲方变更代理人,则推定为乙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代理工作,甲方必须按请求的标的额和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代理费。

  但是乙方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是律师职业道德的情形的,甲方有权更换代理人并不支付费用;

乙方已收的代理费必须予以返还。

  二十九、鉴于甲乙双方之间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该案件,因此,双方也承担了更大的风险。

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双方一致同意的原则处理该案件。

  甲方未经过乙方同意而私自和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标的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该债权的。

应该按照请求的标的额及合同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费用。

  乙方未经过甲方同意而私自和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标的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该债权的。

应该按照请求的标的额及合同约定的比例,向乙方赔偿损失。

  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乙方与对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为双方一致同意;

甲乙双方在调解协议或者是和解协议上共同签字的,为双方一致同意;

在律师的书面建议书建议的范围内,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的,为双方一致同意;

在甲方或者是乙方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与对方协商并得到同意以后,为双方一致同意;

甲乙双方通过会谈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并签署的,为为双方一致同意;

其他能证明双方意思一致的,为一致同意。

  三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相应款项执行到位之日止。

  三十一、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之间正式合同,取代之前双方之间作出的口头或者书面的约定。

  三十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本合同如有任何附件,除非另有约定,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

  力。

  三十三、双方因委托代理或相关事宜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量协

  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两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三十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理合同篇2甲方:

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_________系列_________产品的_________地区代理销售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产品,区域,期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_________系列_________产品_________地区代理,并保障乙方在销售区域内的长期利益。

  2.代理期限为_________年,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合同期结束后,双方可续约。

双方保留自签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双方责任,权利:

甲方:

  1.甲方保证乙方所需产品货源的供应。

  2.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相关的产品证书文件及产品宣传资料。

  域代理合同

  3.甲方负责技术支持,免费对乙方进行技术咨询,培训,指导。

  乙方:

  1.乙方保证按时支付货款,按期完成销售额。

  2.乙方销售_________产品,不销售其它同类产品。

  3.乙方保证不向代理区域外销售。

若需销售需得到甲方书面同意。

  4.乙方必须拥有一定的销售及技术人员,以做好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

  双方负责为对方保守商业和技术机密;

使用于或包含于产品中的任何专利商标,版权或其他工业产权均为甲方独家拥有。

一旦发现侵权,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措施保护甲方权益。

  由于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协议一方无法预见,控制,避免和克服的其他事件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该方不负责任。

但是,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尽快将发生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

  三、经销条件:

1.乙方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_________日内,首批进货_________元以上。

  2.协议签定3个月内为产品推广期,不计销售任务;

之后每个月需完成_________元以上销售额。

若是乙方未完成规定销售额,甲方有权变更合同条件或解除代理合同。

  四、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

  1.甲方保证产品及配件的.质量,对直接用户产品及配件三个月保换,一年保修。

  2.甲方的产品及配件的技术和售后服务标准以产品说明书和保修卡所列条款为准。

  五、代理价格:

所有单价均为人民币不含税价格,若市场价格变化,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需要另行商定进行调整。

  六、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付款方式:

  1.交货地点_________。

货物数量规格由乙方提前两周书面向甲方下订单,该订单为乙方订货确认单,发货数量、金额已该确认单为准。

  2.乙方将货款存入甲方帐户后甲方将货发送给乙方。

如若出现乙方拖欠货款的情况,以乙方订货确认单时间为准,一个月内将该批货款打入甲方账户,逾期按天承担本货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如果批量订货总金额小于_________元,甲方不承担运输费用。

  七、违约责任:

若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实际交易金额的10%进行赔偿。

  八、其它:

  1.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2.本协议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__代表:

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代理合同篇3立约人:

制造商:

地址:

中国境内服务电话:

官方网址:

网上订单账号:

网上订单密码:

签约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一、总则本协议旨在确立、稳定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即甲方提供品牌、产品、服务和经营指导,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经销区域内,作为甲方的总经销商,销售双方约定的产品,实现双方的共同发展目标。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执行。

  二、总经销商区域的约定、保护、约束约定总经销区域

  1、甲乙双方约定:

乙方总经销的区域为下辖市县。

  2、甲乙双方约定:

乙方总经销的区域为。

  3、乙方在正常履约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在本协议约定区域内发展、授权第二家总经销商。

  4、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在约定区域内开展对MBM宝马润滑油产品的打假、防伪、反侵权、反垄断工作,维护双方的共同权益。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的信誉建设和品牌建设。

  约束:

  1、乙方不得超出约定区域经销双方约定的产品和跨区调货、易货,否则视为“违约销售”,违约销售出现一次,扣除全年折让25%,出现二次,扣除全年折让;

同时,乙方因此类违约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甲方不对乙方地区二级经销商直接供应产品。

但甲方同意协

  助乙方在他所经销区域内开发二级经销商。

  三、约定总经销期限、产品分类、指标甲方授权乙方总经销期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协议期

  满后需要续签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但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的续签意向,否则,甲方有权另签新代理商协议。

甲乙双方约定各项指标如下:

  四、价格体系

  1、甲方产品的价格表一般在每个自然年度的第一个月内通知乙方。

如无通知,则仍然沿用有效的价格体系。

在协议期限内,如价格体系发生变化,甲方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遇原材料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突发暴涨暴跌、甲方可于7个自然日内执行新的价格体系,并及时通知乙方,同时给予乙方明确的原因说明。

  2、价格体系中“总经销价”为甲方与乙方结算的价格。

甲方按规定为乙方直接开具发票。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推荐市场批发价。

当乙方实际销售价格属于倾销价格时,甲方可适当上调乙方相关产品的供应价格,取消或降低相关产品的宣传促销奖励及相关优惠配套奖励政策,直到停止供应相关产品。

  4、新产品价格体系由甲方在新产品上市前通知乙方。

  五、订货、交付和结算

  1、乙方的传真订单和网上订单均视为有效订货订单。

  2、乙方的订货计划必须明确品种、规格、型号和数量,原则上乙方三日内无增减计划,甲方则视为有效订单。

  3、结算方式为:

乙方全额付款到账,甲方立即安排发货。

  4、乙方提货地点以甲方代为安排的汽车配载或火车运输一次能够到达的地点为限;

运达乙方辖区后需要的二次运输,运费由乙方负担。

县级经销商单批次订货全额低于三万元、地级市以上的经销商单批次订货全额低于伍万元的订单,运费由乙方承担。

  5、乙方定制产品的单批次数量不得低于3吨,定制完成后7天内必须提货,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货物、宣传资料、促销品和礼品运达乙方后,乙方应当立即在现场进行清点、检查、签收。

遇有货物及其它物品与送货单有差异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销售人员或客服人员,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乙方实际收到货物2天后的通报,甲方将不再受理。

2天内的通报,甲方视下列情况作相应处理:

  6.1、若货物和配送物品短缺、破损、经证明属甲方发出错误时,甲方负责下次发货时补足,甲方不再提供额外的补偿。

  6.2、若货物和配送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破损和缺失,由承运方承担责任。

甲乙双方有共同追究承运方责任和义务。

  7、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甲方不能按时交货时,甲方不承担对乙方的赔偿责任。

  8、明确由乙方代付运费的货物到达指定地点时,由乙方先行垫付,再与甲方结算。

  六、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产品包装标识的国际、国家、行业或宝马企业标准。

  2、如因甲方产品质量引起市场投诉,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出处理判定。

其处理判定的最终依据是双方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依据产品标识标准对产品进行的检测结果。

如果经检测证明,乙方及客户的损失与甲方产品的质量不合格要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则由甲方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市场需要的、有利于市场销售和推广的各种具有合法性、有效性的证明文件。

  4、甲方有义务培训、指导乙方在适当的范围内正确地使用有关油品。

  5、甲方销售人员有义务指导和协助乙方在指定区域的销售工作。

  6、甲方销售人员有义务协助和监督乙方市场网络的规范化建设和乙方的价格体系。

  7、乙方有义务指导用户正确地选择相关产品,如因乙方指导不当,或用户自身没有正确地选用合适的油品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七、形象店、门头、广告规定

  1、形象店规定:

乙方及乙方区域经销商形象店、修理厂内部装修费用与乙方年销售额挂钩,年销售额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制定。

  装修费用先由乙方垫付,甲方根据乙方的年销售进度,用甲方的产品支付乙方的装修费。

店面的装修项目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乙方根据设计方案在当地采取多家报价招标方式选择合作单位,将多家投标单位报甲方企划部审核批准。

  2、门头规定:

甲方免费为乙方合作的修理厂制作门头,制作安装费用不与年销售额度挂钩,但乙方形象店门头制作安装与乙方年销售额度挂钩。

门头尺寸由乙方提供,甲方根据公司对外统一形象标准设计门头方案,乙方根据甲方的设计方案在当地采用多家报价方式,确认有制作能力的企业报价给甲方。

甲方按照双方的约定,安装费用先由乙方垫付,甲方用产品支付乙方及乙方区域经销商的门头制作及安装费用,结算时间另议。

门头安装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3、广告规定:

乙方可自行根据当地市场需要,进行符合甲方要求的广告宣传计划,甲方负责提供符合CIS要求的设计,确保形象的统一性。

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自行组织的广告宣传,如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约定区域内开展产品推广、广告宣传等工作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需要甲方支持的,乙方事前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授权,并经甲方核实确认后,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到期时,按照书面承诺标准予以核销。

  八、折让政策

  1、本标准仅适用于20L以下的包装,其它类型油品均不包括。

  销售20L以上包装规格产品时,在符合折让条件的情况下,所有产品均执行1%的固定折让率。

只有在享受总经销价的前提下才能计算折让。

特价、进攻价、会议价、特批价产品均无折让。

  2、产品分类及年度考核折让年度考核折让:

Ⅰ类产品折让2%;

  Ⅱ类产品折让3%;

  Ⅲ类

  产品折让4%;

  Ⅳ类产品折让5%;

  Ⅴ类产品折让6%;

年销售额超出部分奖励政策:

年销售额超出任务量25%奖励全年折让金额的15%年销售额超出任务量50%奖励全年折让金额的25%年销售额超出任务量75%奖励全年折让金额的35%年销售额超出任务量100%奖励全年折让金额的45%例如:

年销售任务40万,实际完成52万年销售折让额是10000元+1500元,总共折让11500元

  全年任务完成率低于80%年终不享受年度考核折让,年销售任务100%>

年度实际销售额≥年销售任务的80%按照折让总额的80%给予折让。

  3、折让扣除在本协议书履行期限内,若乙方自动放弃总经销商资格或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而被甲方取消总经销权,则不享受所有折让;

如有保证金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4、年度折让的执行:

在年销售履行完毕后15日内,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全年业绩,完成所有年度折让的返让工作,所有折让均以产品形式进行产品返让,无折让产品不参加返让。

  九、相关约定

  1、乙方不得对甲方的产品进行重新分装、调合、加工和掺杂。

乙方不得在宝马润滑油货架和专柜内陈列、销售和推广与甲方产品包装设计和商标近似的其它厂家的同类产品。

  2、协议签订时,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

如上述文件发生变更,乙方有义务及时提供最新的齐备资料。

  3、在协议期限内,若甲方调整有关品牌推广和建设的市场方案,乙方应积极配合和实施。

  4、甲乙双方应共同致力于在遵守国家质量、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合作。

  5、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和条款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6、在本协议及附件有效期内和无效后十二个自然月内,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附件及运营过程的任何部分。

  十、知识产权保障

  1、乙方应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甲方授权所销售的产品上的商标、标识、商号予以保护,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的生产及经济效益造成影响的,甲方要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非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自行制作、委托任何单位印制或定做含有甲方惯常使用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或简称的包装物、标识、广告宣传品或其他内容相关或相似的图案文字资料。

  3、乙方知道违反本条

  1、2款任一款的约定将直接导致合同的终止。

而且乙方理解这种违反将会对甲方的声誉、信誉、知识产权造成严重损害且造成严重损失。

因难以衡量这些界限模糊的权利,所以判定准确损失是很困难的,鉴此,乙方同意,如果乙方违反了本条

  1、2、3款任一款的约定,将赔偿甲方损失10万元人民币。

  十一、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2、若一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规违法行为,另一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3、甲乙双方在协议取消后,如继续以另一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对方造成侵权,被侵权方保留索赔和法律追溯权。

  十二、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要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向天津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三、其它约定

  1、其它未尽事项、双方友好协商。

  2、本协议的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书不可缺少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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