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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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17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267-88(十七)

第一十七篇常见危险物品

组织编写部门: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劳资司

主编部门: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第二、三、四、六、十二工程局、葛洲坝、闽江工程局、富春江水工机械厂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

试行日期:

1988年7月1日

第十七篇常见危险物品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易燃物品

第一节仓库和贮存

第二节运输

第三节使用与管理

第三章化学毒品

第一节库房及保管

第二节装卸运输

第三节使用及防护

第四章放射性物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贮存运输

第三节使用

第四节防护措施

附加说明

 

第十七篇常见危险物品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0.1条危险物品系指:

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品。

对于火工材料的安全技术要求见本规程第五篇《爆破器材与爆破作业》的规定。

第1.0.2条危险物品贮存、运输、管理、使用销毁应按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从事危险物品工作人员,应是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掌握有关物品性质和安全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1.0.4条危险物品管理应有下列安全措施:

1.仓库应有严格的保卫制度,人员出入必须有登记制度。

2.仓库区域内严禁烟火。

3.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品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和检查制度。

4.各种物品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等,须立即进行处理。

5.装过危险物品的容器,应清洗干净集中保管和销毁。

6.销毁、处理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有关部门同意。

7.使用易燃物品的单位,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8.危险物品仓库四周,应有良好的排水,设置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小于2m,与仓库保持规定距离,库区内严禁有可燃物品。

第二章易燃物品第一节仓库和贮存

第2.1.1条贮存易燃物品的仓库,应符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库房建筑一般应采用单层建筑;应用防火材料建筑;库房应有足够的安全出口,一般不宜少于两个;所有门窗应向外开。

2.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安装时,应根据易燃物品性质,安装防爆或密封式的电器及照明设备,并按规定设防护隔墙。

3.仓库位置应尽量选择在天然屏障的地区,或设在地下,半地下,并宜选在生活区和生产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不得设在人口集中的地方,与周围建筑物间,应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

经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

7.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可燃物品,应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燃烧、爆炸。

8.贮存易燃、可燃物品的库房、露天堆垛、贮罐规定的距离,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和活动。

9.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货架;仓库区必须严禁烟火。

10.库房一般不应采暖,如贮存物品需防冻时,可用暖气采暖;散热器与易燃、可燃物品堆垛应保持安全距离。

11.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及时清除;库区不得存放可能引起燃烧的物品。

12.易燃、可燃液体贮罐的金属外壳,应标好接地放电装置,防止静电效应起火,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第二节运输

第2.2.1条易燃物品装卸,必须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倾置、倾复。

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工作时穿带钉子的鞋;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容器上,应装设可靠的接地装置。

第2.2.2条易燃物品与其他物品以及性质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物品,不得同一车船混装运输。

怕热、怕冻、怕潮的易燃物品运输时,应采取相应的隔热、保温、防潮等措施。

第2.2.3条运输易燃物品时,必须事先进行检查,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等不安全因素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2.2.4条装运易燃物品的车船,不得同时载运旅客。

严禁携带易燃品搭乘载客车船。

第2.2.5条运输易燃物品的车辆,应避开人员稠密的地区装卸和通行。

途中停歇时,应远离机关、工厂、桥梁、仓库等场所,并指定专人看管;严禁在附近动火、吸烟、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2.2.6条运输易燃物品的车船,应备有与所装物品灭火方法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经常检查。

第2.2.7条车船运输易燃物品,不准超载、超高、超速行驶。

编队行进时,前后车船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并应有专人押运,不准丢失,车船上一般应用苫布盖严,应有明显标志。

第2.2.8条运输易燃物品时,应遵守国家危险物品运输的管理规定。

第2.2.9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对散落、渗漏在车船或地上的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第2.2.10条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易燃物品时,排汽管的一侧不准靠近易燃物品,各种车辆进入易燃物品库时,必须戴防火罩或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并且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加油和修理。

第三节使用与管理

第2.3.1条使用易燃物品,必须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第2.3.2条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出库、须用,必须有严格的制度。

第2.3.3条使用易燃物品应指定专人管理,使用时对易燃物品的运输,保管工作应参照本将第一、二节的规定执行。

第2.3.4条使用易燃物品时,应加强对电源、火源的管理,作业场所应备足相应的消防器材,严禁烟火。

第2.3.5条遇水燃烧、爆炸的易燃物品,使用时应注意防潮、防水。

第2.3.6条怕晒的易燃物品,使用时应注意采取防晒、降温、隔热等措施。

第2.3.7条怕冻的易燃物品,使用时应注意保温、防冻。

第2.3.8条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物品使用时应经常检查,分类存放,发现可疑情况时,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2.3.9条作业结束后,及时对散落,渗漏的易燃物品清除干净。

第三章化学毒品第一节库房及保管

第3.1.1条化学毒品库房设计除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毒品必须贮存于专设的仓库内,库内不准存放与其性能有抵触的物品。

2.库房墙壁应用防火防腐材料建筑;应有避雷接地设施,应有与毒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设施。

3.仓库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有足够安全出口。

4.仓库内应备有防毒、消毒、人工呼吸设备和备有足够的个人防护用具。

5.仓库应与车间、办公室、居民住房等,保持一定防护距离。

防护距离应同当地公安局、劳动、环保等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决定,但一般不宜少于100m。

第3.1.2条化学毒品(如氰化物、三氧化二砷、黄磷、升汞)贮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毒品的性质来贮存,贮存的金属容器或玻璃容器应密闭,包装应严密,如有破损现象,应进行处理;堆存时,堆垛间应留通道;性质相互抵触的,分库贮存。

2.各种盛装毒品的容器,一律标记明显的“毒物”字样。

3.氰化物(如氰化钾、氰化锌、氰化钠等)禁止和任何无机酸类和有机酸类存放在一起,以免产生氰氢酸。

甲类剧毒品(温度在40℃以下时会挥发的)和乙类剧毒品(温度在40℃以上时,会挥发的),最好不存放在一处。

4.毒品库应备有专用称量工具,该工具不得称量其它物品;对散落的毒品,应及时清除干净。

5.遇水燃烧、爆炸或伯冻、怕晒的毒品,应根据其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水、防潮、保温、防晒、降温等措施,并经常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6.在电镀,热处理等使用剧毒物品车间附设的仓库内,不得存放剧毒物品,领回后,应立即投入生产使用。

7.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剧毒物品库。

8.毒品严禁与粮食、蔬菜、医药、食品等同库存放。

第3.1.3条化学毒品库,应建立严格的进、出库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情况。

记录内容应包括:

物品名称、入库时间、数量来源和领用单位、时间用途、领用人、仓库发放人等。

第3.1.4条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可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毒品,必须经常进行检查、测量、化验、防止燃烧爆炸。

第二节装卸运输

第3.2.1条装卸运输毒害物品时,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或防毒用具。

第3.2.2条运输毒害物品的车船严禁同时装载蔬菜、粮食、食品、医药等物资。

第3.2.3条运输毒害物品的车船不得同时装载易燃、易爆物品。

第3.2.4条其他事项应参照本篇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

第三节使用及防护

第3.3.1条化学毒品领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化学毒品只限于生产必须使用时,方可领取,否则应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领取;如发现丢失或被盗,应立即报告。

2.使用保管化学毒品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领发人员有权负责监督投入生产为止;一般一次领用量不得超过当天所用数量。

3.使用单位对化学毒品必须严格管理,应放在专用的厨柜内,必须加锁,此厨柜不得兼作它用。

第3.3.2条禁止在使用化学毒品场所,吸烟、就餐、休息等。

第3.3.3条使用化学毒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穿戴专用工作服、口罩气橡胶手套、围裙、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

此防护用品不得拿出车间。

工作完毕,应更衣洗手、漱口或洗澡。

要定期进行体检。

使用化学毒品场所,车间还应备有防毒用具、急救设备。

操作者应熟悉中毒急救常识和有关安全卫生常识。

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

第3.3.4条使用化学毒品场所或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保证空气清洁,各种工艺设备应尽量密闭,并遵守有关的操作工艺规程。

工作场所应有消防设施,并注意防火。

第3.3.5条工作完毕,应清洗工作场所和用具;对散落的毒品应清除干净;凡有毒物质的废液、废气和废碴的排放,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3.射源处于工作状态时,工作人员严禁离开现场,并密切注意工作场所状态。

第4.3.2条利用射源进行探伤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射源失落。

若发生失落时,现场所有人员应立即全部撤离。

设专人守卫,并及时报告领导和保卫部门,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有组织的用仪器寻找。

第4.3.3条在进行探伤时,工作人员应极其小心谨慎,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守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意外。

如工作场所在室内时,应注意经常换气。

第4.3.4条射源丢失或被盗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请公安保卫部门和卫生部门查处。

第四节防护措施

第4.4.1条凡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均应有防护工作服、工作帽、门罩及橡皮手套等。

工作服等防护用品应经常洗换,洗涤被污染的工作服应在专门的洗衣房或洗衣池内进行,不许和普通衣服混在一起洗,以免污染。

第4.4.2条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时,对射源要轻装、轻卸,严禁肩扛、背负、摔掷、碰撞等。

第4.4.3条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工作完毕,必须脱掉个人防护用品,更衣洗手,最好洗澡后才能就餐、饮水、吸烟等。

第4.4.4条建立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测定个人累积剂量,记录在个人剂量卡上。

第4.4.5条沾染放射性物质的污物,应放在专门的污物时内的污物桶中,切不可任意乱放。

废水、废气需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

废渣送到指定地点处理。

第4.4.6条发生污染事故,应及时向保卫和卫生部门报告,在做好防护措施下,进行消除污染的处理。

附加说明

本规程由能源部水电开发司、水利部建设开发司负责解释。

本规程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编写单位:

原水利电力部第二、三、四、六、十二、葛洲坝、闽江工程局、富春江水工机械厂。

编写人:

王德胜王海孙以兰吕炳元李名爽

吴彭年张国平张国年张培中陈家昌

祝英方曹光钊盛奕民黄庭森龚瑞杜

主要审定人:

朱登铨董铸葛文辉孙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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