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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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4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267-88(四)

组织编写部门: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劳资司

主编部门: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第二、三、四、六、十二工程局、葛洲坝、闽江工程局、富春江水工机械厂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

试行日期:

1988年7月1日

第四篇工地运输

目次

第一章公路运输

第一节道路

第二节机动车运输

第二章有轨运输

第一节准轨铁路

第二节窄轨铁路

第三章船舶运输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二节航道

第三节码头与临时停靠

第四节客轮与轮渡

第五节行驶

第六节汛期船舶安全

第七节雾天航行

第八节浅滩航行

第九节拖航

第十节预防大风、台风的规定

第十一节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章索道运输

第五章起重运输

第一节起重机具

第二节主要安全规定

第三节大件吊装

第四篇工地运输

第一章公路运输

第一节道路

第1.1.1条工地对内及对外交通运输道路,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规划应具体周密,既要满足施工需要,也要保证安全运输。

第1.1.2条对于永久性公路,应根据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应根据公路的任务、性质、运输量、沿线地形、地质等因素,确定公路等级及技术标准。

第1.1.3条对于为专项工程服务的临时性交通道路(如土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出碴线路等)其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保证路基坚实,边坡稳定。

2.必须根据车型选用适当的路宽。

但双车道一般不得窄于7.0m,单车道不得窄于4.0m。

必须要有错车处所。

3.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纵坡一般应控制在8%以下,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3%。

4.路的两端应修建回车场地。

5.必须作好排水设施。

第1.1.4条施工现场架设临时性跨越沟槽的便桥,其宽度:

人行便桥不得小于1.2m;手推车便桥不得小于1.5m;马车、斗车或汽车便桥,应有正式设计,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3.5m。

第1.1.5条在公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不足、桥头引桥、高路堤、交叉口和地形险峻等地段,应按规定设置标志、护柱、护墙等安全设施。

无明确规定者,亦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措施。

第1.1.6条交通道路、桥梁、排水涵渠、及沿途挡护等均应经常整修养护,保持道路畅通。

各种建筑器材、废料等应堆积在道路两侧距排水沟边线20~50cm以外,以防沟壁坍塌。

第1.1.7条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严禁在土质边坡上种植农作物。

严禁任意掏挖坡脚,以防止边坡坍塌。

第1.1.8条运送超宽超长或重型设备时,事先必须组织专人对路基、桥涵的承载能力、弯道半径、险坡以及沿途架空线路高度、桥洞净空和其它障碍物等进行调查分析,确认可靠后方可办理运输。

第二节机动车运输

第1.2.1条机动车的使用必须执行公安部制订的交通规则,严禁无证驾驶、酒后开车、无令开车。

第1.2.2条车辆涉水过河前,应先了解水深及河床情况,不得冒险行车。

水面超过汽车排气管时不得行车过河。

第1.2.3条车辆在泥泞坡道上或冬季在冰雪路上行驶,必须安装防滑链,并减速行驶。

第1.2.4条车辆在施工区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洞内时速不超过8km,在会车、弯道、险坡段不得超过3km/h。

第1.2.5条车辆过渡时必须遵守渡船的有关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1.2.6条载重汽车载客,除取得公安部门许可证外,并遵照其规定的额定人数和车速,严禁客货混装,车厢栏板高度不足1m时不准站人。

第1.2.7条自卸汽车、油罐车、平板拖车、起重吊车、装载机、机动翻斗车、及拖拉机除驾驶室外,不准乘人。

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第1.2.8条各种机动车辆均不准带病或超载运行。

第1.2.9条当拖带车辆时,只准拖带一辆已损坏的车辆。

原则上应以大吨位车拖带同吨位或小吨位车,不准以空车拖带重车。

被拖车辆必须是方向、制动均有效,夜间有照明,并由正式驾驶员操作。

第1.2.10条各种机动车辆均不得停放于斜面坡路上,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并于轮胎处垫好卡木(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致溜滑。

第1.2.11条对自卸汽车除必须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外,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向低洼地区卸料时,后轮与坑边要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

2.在坚实地区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其高度应不低于车轮外线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钢两侧外轮边缘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专人指挥,夜间设红灯。

3.车箱未降落复位,不准行车。

4.禁止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以防止因重心偏移而翻车。

5.当车箱升举,必须在车辆下作检修维护工作时,必须使用有效的撑杆将车箱项稳,并在车辆前后轮胎处垫好卡木。

第1.2.12条油罐车,除遵守上述有关安全规定外,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装有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并装有金属链条;

2.装卸油时不准穿带有钉子的鞋上下油罐,同时必须将接地线妥善接地,以防静电产生火花,引起火灾;

3.罐车附近禁止有明火或吸烟;

4.罐车装有油料时,遇雷雨天气不准停放在大树和高大建筑物之下;

5.检修油罐时必须先除油放气、进行清洗,确认罐内无油、无油气,并在打开加油口后方可焊补,若修理人员欲进入罐内作业,则必须采取装设抽风装置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1.2.13条载重汽车装运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品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行车规定。

第1.2.14条其它各类汽车式施工设备的技术安全规程,见本规程第十六篇有关章节。

第1.2.15条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规定,见本篇第二章第一节。

第二章有轨运输

第一节准轨铁路

(Ⅰ)基本效定第2.1.1条水利水电建设单位的铁路专用线,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2.1.2条由于专用线的工作项目、组织管理、技术设备与国家干线基本一致,且专用线一般均与国家干线接轨,甚至直接在国家干线过轨。

因此,两者间共性较多,关系十分密切。

为此,对于铁道部正式颁发的各运营工作安全技术规定(见本节附录),一般均应执行。

如因设备条件限制,执行确有困难,亦应结合实际,酌情处理,确保安全。

第2.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运营工作的基本法规,也是铁路安全运行的根本保证,各专用线主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犯,但对于工作线路(如铺设于采掘场工作面的铁路以及专用的运输支线等)或因设备条件,技术水平一时尚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中所列要求时,应由运营单位主管工程师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请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2.1.4条各专用线运营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专用线状况及运输工作的特点编制“铁路运输规则”经所属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各单位自行编制的“铁路运输规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与技术条件。

2.列车运行。

3.列车编组。

4.接发列车。

5.调车工作。

6.扳道工作。

7.信号。

8.养路工作。

9.工作人员安全细则。

10.事故处理。

11.其他。

(Ⅱ)其它与铁路有关的安全技术规定第2.1.5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及人员(包括水电铁路专业队伍)。

第2.1.6条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铁路建筑接近眼界。

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线路时,应经该铁路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

其设计和施工安排,不得违犯铁道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1.7条所有人员在铁路线路上行走或工作时,均应认真执行下列规定:

1.横越铁路时,要一站、二看、三通过。

不许钻车,严禁在运行中的机车车辆前面抢越通过。

横过双线铁路时,要同时注意两线列车运行情况;

2.顺着线路行走时,应走路肩,在站内应走两线路中间;桥梁、隧道应走人行道;复线区间应走两边路肩。

禁止走枕木头、道心及复线两线路之间;

3.横越停留列车或车辆时,客车应从车门越过,货车应握紧把手由制动台或车钩上越过,不准踩钩颈或提起钩销;

4.严禁在车底下、线路中心、铁轨、枕木头、桥梁上、隧道内坐卧休息;

5.机车车辆未停稳前,除调车作业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禁止扒车、跳车。

严禁任意扒乘铁路车辆。

第2.1.8条铁路道口应尽可能设在对铁路及道路均有良好瞻望条件的地点,并应按铁路有人看守及无人看守道口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

对各种道口标志及拦木护桩等,要经常保持齐全、鲜明、正确。

未经专用线上级单位批准,不准任意设置道口。

道口铺面结构应符合铁路有关规定,不准用土、石填筑道口。

第2.1.9条行人、车辆通过道口时,要提高警惕左右瞻望,确认没有来车时再通过。

机动车辆行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不准冒险抢越。

铁路轨道未设置道口的地段,禁止任何车辆通过。

第2.1.10条各种机动车辆通过电气化铁路道口时,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m。

第2.1.11条铁路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m。

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m。

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

第2.1.12条在电气化区段通过或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长杆,导线等高长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少于2m。

2.在带电的接触网下,不准在敞车、平车、罐车等车辆(棚车、保温车、家畜车内除外)上进行装卸作业;不准货物及任何物件超出机车车辆安全限界高度;严禁攀登、乘坐机车和任何车辆的车顶、以及装载的货物上;禁止在蒸汽机车的锅炉上、司机棚上和煤水车上、以及到内燃机车、电力机车顶上进行任何作业;禁止用水管冲洗机车、车辆上部。

以上禁止作业部位如确需作业,应经有关铁路部门同意,并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进行。

3.在带电接触网的线路上进行调车时,禁止登上棚车(在区间和中间站禁止登上敞车和棚车)行走或使用手制动;敞车、平板车上使用手制动机时,不准踏在高于手制动机踏板台的车帮上或货物上。

4.电气化铁路附近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通知铁路有关人员,并遵守下列规定:

(1)用水或一般灭火器浇灭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4m的燃着物体时,接触网必须停电;若使用沙土灭火时,距接触网在2m以上者,可不停电。

(2)距接触网超过4m的燃着物体,可以不停电用水浇,但必须特别注意使水流不向接触网的方向喷射,并保持水流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2m以上。

5.以上各条未包括者,均应按铁道部(79)铁机字654号《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执行。

 

附录

现将铁道部正式颁发的运营工作有关安全规定重点简介如下:

(-)运输部门1.行车人员工作安全:

铁道部运输局1982年9月编制的《行车规章》第三册中“行车人员工作安全”部分。

2.调车作业四项纪律十六项注意:

铁道部(78)铁安监字第157号。

3.《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的旅客运输安全部分:

铁道部(80)铁运字433号部令公布。

4.《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附件六”装卸车作业安全技术条件”:

交通部(72)交铁运字1497号部令公布。

(二)机务部门

1.铁路机务安全技术规则:

铁道部铁机办(63)字第828号部令公布。

2.电力机车的安全技术规定:

1976年人民铁道出版社出版《电力机车乘务员手册》的有关部分。

(三)工务部门

l.《铁路工务规则草案)》的第四编安全:

交通部(71)交电字1520号部令公布。

2.防止工务惯性事故七项措施:

铁道部工务局(78)工线字3号、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安监字3号。

(四)电务部门

1.《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的安全技术部分:

铁道部(80)铁电务字第1330号部令。

2.《铁路信号维护规则》的安全技术部分:

交通部(71)交电字1520号部令公布。

(五)车辆部门

《车辆部门安全技术规则(草案)》:

铁道部(8l)铁辆字1255号部令公布。

(六)电气化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铁道部(79)铁机字654号。

(七)事故处理

1.“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国发(1979)年178号文。

2.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铁道部(79)铁安监字第2O32号。

以上各安全技术规定在国家铁道部门进行修改或补充时,亦应执行或参照执行有关新规定。

第二节窄轨铁路

第2.2.1条凡轨距小于标准轨距(1435mm)的铁路均应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窄轨铁道的使用目的、运输量、运距和地形等条件,对铁路路基、桥梁、线路、信号、附属设施及行车设备等在满足施工需要及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设计和安排。

机车牵引小型矿车的窄轨铁路中,有关工务、机务、车务、电务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可比照谁轨有关规程适当简化,并结合窄轨铁路特点,编制安全技术规定,组织实施,但必须作到安全运行。

对于人力推斗车的窄轨铁路运输,可按照本规程第二、六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严禁使用可翻卸的车辆载客,禁止客、货混合编列。

第2.2.4条非经专门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技术和运营管理工作。

第2.2.5条机车牵引运距较长的客货列车时,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运输规则”作为安全运行的准则。

第三章船舶运输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3.1.1条本规程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采砂船、机驳、砂驳、拖轮趸船、轮渡、客轮、橡皮艇、抛锚艇、救生艇等船舶。

第3.1.2条航行船舶要保持适航状态,必须配备取得合格证件的驾驶、轮机人员和符合安全定额的船员;配备适当的消防、救生设备;执行有关客货装载和拖带的规定。

第3.1.3条船舶应按有关规定悬挂灯号、信号、认真了望,注意避让;不准超速违章追超前船。

第3.1.4条船舶应在规定地点停泊。

严禁在航道中、轮渡线上、桥下以及有水上架空设施的水域内抛锚、装卸货物和过驳;严禁船舶在航道中设置渔具。

第3.1.5条停泊期间,船上应配足值班船员,维护船舶安全。

第3.1.6条船舶在航道相遇,要安全礼让,各种船舶都要让交通指挥船,木帆船让机动船,上水船让下水船,小船让大船,空船让重船,非张帆船让张帆船,渡船、鱼船让航行船。

在狭窄航道上各种船舶均不准抢越。

第3.1.7条船舶过浅滩时,要严格执行“当看必看”、“当转必转”、“当吊必吊”、“当跑必跑”的规定,不准冒险航行。

第3.1.8条船舶航行中遇狂风暴雨、浓雾、及洪水暴涨,要立即选择安全地点停泊,不准强行航行。

第3.1.9条除航道部门设立的航标外,水利水电施工部门在施工水域内应设置简易航标,保障船舶安全航行。

第3.1.10条施工单位的水文、气象部门和调度部门应加强水情、气象的预报和联系,各机动船舶应及时收听、公布风雨、洪汛情况的预报,并根据需要,建立救护组织,配齐救生船艇,加强水上救护工作。

第3.1.11条所有船舶都应遵守交通部颁发的《内河避碰规则》。

第3.1.12条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船员证件,才能顶岗操作。

船员还应熟悉水性,基本掌握水上自救技能。

第3.1.13条严禁船员在航行途中吃酒。

第3.1.14条严禁在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船上使用明火。

第二节航道

第3.2.1条严禁在主航道上设簖设网和种植水生作物。

第3.2.2条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垃圾、砂石、工业废渣,堵塞河道污染水源。

第3.2.3条严禁在航道上空、水面或水下任意架设跨江(河)电线、电缆、水管。

第3.2.4严禁损坏、盗窃航道的护坡、护岸块石、树木、航标或其它设施。

第3.2.5条严禁在航道上任意打桩,造桥或修建其它跨越航道的碍航建筑。

第3.2.6条严禁在航道两岸坡上种植农作物或填土、挖土,以防水土流失,淤浅航道。

第三节码头与临时停靠

第3.3.1条在航道两岸建造码头等临时建筑物时,其位置应在最高通航水位横断面之外,以满足安全通航的要求。

第3.3.2条码头、栈桥等临时建筑物,应选在直线段上,不得占用主航道;应在最高通航水位横断面之外,再加上标准船舶三至四倍的宽度,向岸侧伸进。

第3.3.3条船舶停靠码头应早停车,使船速降低到倒车易于控制的速度,再进行安全停靠。

第3.3.4条船舶在无码头设施的情况下需要停靠,必须选择水流平缓并有足够水深的河段进行停舶作业。

同时应仔细观察岸坡是否安全可靠。

第四节客轮与轮渡

第3.4.1条凡客船均需领有验船部门发给的“乘客定额证书”后方能航运。

第3.4.2条乘客要遵守渡口守则,不得抢渡,上船要听从船上工作人员指挥。

第3.4.3条遇洪水暴发,大风或其它恶劣天气。

开航有危险的时候,必须停止渡运。

第3.4.4条渡口应当尽可能设在岸平水缓的地方,并应当在岸边建立简易码头或梯阶,渡口均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制定过渡规定,在渡口两岸公布并广为宣传,以使船工、乘客共同遵守。

第3.4.5条在枯水、洪水、冰冻、强风等季节,必须加强预防措施,适当减低船舶载重量和临时增加船工,容易发生危险的小船,应当停止渡运或生产。

第3.4.6条渡船在开航前三分钟应显示信号或鸣放声号,在停靠前三分钟也要显示信号与鸣放声号。

第3.4.7条渡船应当避让一切下行悬挂“T”旗(或闪白光灯)的船舶、船队和操纵失灵的船舶。

第3.4.8条渡船严禁装带雷管、火药、汽油、煤油、香蕉水、油漆以及低燃点化学药品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切实加强防火防爆工作,保证乘客和船员的安全。

第3.4.9条客轮与渡船必须配备消防设备与救生器材,并有专人对消防设备、救生器材定期检查,加强保养与管理,使之保持良好,便于使用。

第五节行驶

第3.5.1条严禁船舶载重超过吃水线航行。

第3.5.2条严禁在狭窄、弯曲航道、引航道、险滩处与其它船只追驶或齐头并进。

第3.5.3两船迎面或交叉相遇,必须遵照《内河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交换会让信号,并使信号统一准确无误,严禁信号不明就会船。

第3.5.4条航行到控制河段,应严格听从信号台的指挥,在未悬挂准许本船通行的信号前,决不准冒进。

第3.5.5条行驶各港区、航道的船舶均应遵守各该地区的特殊避让规定。

第3.5.6条船舶通过船闸、桥梁或其它水工建筑物时必须作到:

1.应严格遵照该区段有关规定;

2.要十分重视可航度与净空高度对通航船舶尺寸的限制;

3.进入水工建筑物、渠槽时,进槽前一定要摆好航位。

如船位不正要立即纠正,万万不可犹疑不决。

进槽后切忌由进槽航向一舵转向对准航标行驶,以免发生意外。

第六节汛期船舶安全

(Ⅰ)避洪停泊第3.6.1条由于洪水漫坪后,主流改道,河床不易识别,航标移位、漂流、熄火,按航运规定,必须避洪停泊。

第3.6.2条停泊应在能避风防浪,泥沙淤积少,退水时不易搁浅的地点。

第3.6.3条停泊地点应让出主航道。

第3.6.4条停泊地点应远离装卸危险品的专用码头,水底过江电缆以及其它水下障碍物。

第3.6.5条锚泊船因受到水流、风等外力的作用,一般锚链长度要大于水深的3~8倍,若感到锚的抓力不足,锚链还要增加放长。

(Ⅱ)防汛缆索

第3.6.6条在避洪停泊中,除抛锚停泊外,还要按规范规定加系防汛缆索,以保安全。

第3.6.7汛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汛缆索,磨损超过允许标准的必须更换或修复,钢丝绳不准有结节、扭绕现象,如在一个节距内断丝超过10%应予换新。

第3.6.8条系缆时,要严格检查接头是否牢固,系统桩是否完好,岸地的锚桩必须能承受足够的拉力。

(Ⅲ)防护

第3.6.9条汛期洪水中杂草、树木等漂流物较多,要根据河床水势、漂流物的动向、采取“躲”、“等”、“让”的方法,以防打报车舵,损坏船体,特别是对特大洪水中漂流的气油桶、电石桶等更应十分警惕。

第3.6.10条防汛工地应及早准备抢险船只。

第3.6.11条汛中水流和风的作用很大,容易断链、断线或走锚。

为保证船舶安全,对锚链、缆索应时刻加强观察,严密注意是否出现异常的现象和响声,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加抛锚或加系缆索。

夜间更应提高警惕。

第3.6.12条汛前和汛中,都要定时检查起锚机、绞缆机舵及操纵系统,以及水密门窗、双层底道门等水密情况和抽排水泵,如不符合规定,应及时修复或采取其它紧急措施。

第3.6.13条洪峰之后,局部航道淤沙较多,要定时测量水深,及时移动船舶,防止搁浅。

(Ⅳ)通讯

第3.6.14条汛期要加强通讯联络,及时掌握航道报告、水情、气象预报,结合航次任务、船舶速度、操纵性能,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3.6.15条在汛期能见度低,多雷雨云雾,除使用旗号、声号,灯号外应加强无线电通讯。

电台、对讲机要有专人掌管,及时联系。

第七节雾天航行

第3.7.1条在航行中一旦遇到浓雾,根据船上助航设备情况,适当减速,谨慎驾驶,必要时选择安全地点停泊。

第3.7.2条在岸形物标隐约可见的情况下,行驶的船舶应当按章慢车航行和鸣放雾号,随时做好停车、倒车、抛锚准备。

第3.7.3条上水船遇雾,一般沿深水岸上驶,但遇下水船时,应及时主动让出主航道,以免碰撞。

第3.7.4条雾中锚泊尽量靠拢航道一侧,远离过江电缆等水下设施,并注意测深,防止困边、触礁、搁浅。

第八节浅滩航行

第3.8.1条船舶上滩时,船舶首尾线与浅滩力求处于垂直状态,在可能情况下,应使航向平行于流向,以防发生偏移。

第3.8.2条有的浅滩横流影响大,船舶在横流推压下易搁浅,操作要十分谨慎,防止越出航道界限。

第九节拖航

第3.9.1条吊拖船队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选择编组队形。

第3.9.2条不论以何种方法接拖缆,都必须防止拖缆绞缠车叶。

第3.9.3条下水吊拖船队启航或到港停泊,均要进行掉头作业。

第十节预防大风、台风的规定

第3.10.1条各级生产调度部门应将大风、台风消息警报及时通知在航、在港船舶,并要求作好防范措施。

同时根据风讯情况、船舶技术状态、船队大小及其在港和航段条件,及早安排抛锚、避风或续航。

第3.10.2条台风季节前,各轮、驳应对船体结构、水密门、窗、盖以及主要设备、工属具等进行一次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增强抗风力。

第3.10.3条在船舶收到台风警报时应:

1.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和本船(队)条件,凡在风力加强之前不能赶抵附近港口或目的港避风时,应就近选择安全锚地避风。

2.避风时应尽可能选择较好锚地。

一般以选择能避风、水深足够、底质较好、有回转余地的锚地为宜。

3.锚泊时应松足锚链。

一般为水深6~8倍,必要时加抛双锚。

如系船队还应根据情况,散绑锚泊,但拖轮应在驳船附近抛锚,万一驳船遇危便于及时抢救。

4.锚泊后应加强值班,注意检查泊位,锚链情况,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

发现本船或他船走锚时,要及时采取措施。

5.甲板上和舱内货物、活动的工属具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件等,均应采取收存、解下、缚牢、紧固等措施。

紧固各处门、窗、盖。

第3.10.4条在港船、停修船收到本地区台风警报时应:

1.全体船员在船留守,加强值班和检查,机动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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