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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农村法制教育工作还不到位。

六是对行政区划调整中的法制教育滞后。

  用法制提升普法教育质量,普法教育质量不高有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有相关部门责任不明的问题,也有主管部门工作不到位的问题等等,但是从根本上说还是缺乏应有的法制保障。

因此,在推进“六五”普法中,我们应当下大力气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保障制度,以提升普法教育质量。

在建立法律保障制度中,我们认为,应构建以下四个保障机制:

  一要构建普法教育组织保障机制;

  二要构建普法教育责任机制;

  三要构建普法教育资源整合机制;

  四要构建有效的普法教育考评机制。

  在学习法律基础的过程中,我有一点体会,就是必须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_。

  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

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应当透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_.觉得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_律的_。

应当透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用心宣传法律知识。

在自我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

个性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律观念,帮忙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构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_的良好风尚。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_的蔑视。

不仅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_律_.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治国,意味着“人治”到“法治”的迈进,也是一个历史性的伟大变革,它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标志着领导和管理方式从经验到科学,从依靠领导个人权力到依靠法律治国的大跨跃。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

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机构及其公务员更是首当其中,成为这项社会系统工程的核心,_同志曾指出: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是执法。

他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

而要真正达到依法行政,正如江泽民同志所强调的“首先要提高公务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国家公职人员是各项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带头人,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提高公务员的法律素质,不仅是履行职责胜任工作的需要,而且对全民普法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对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有重要的影响,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一、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是政治职能转变的需要。

  邓小平同志指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环境下,政府部门对经济的管理将逐步从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向宏观管理和间接管理过度,这就要求管理手段逐步从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转变到以依法管理手段为主,政治职能的转变,要求公务员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在工作中树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治观念,将法律答为规范社会行为的标准,把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引导和规范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依法行政的含义有四个:

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由政府负责具体执行法律,并依照法律来管理国家;

二是政府机构的设置及其活动准则,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权力,还应行使;

三是对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违法或者无法律根据时,或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示赔偿。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要树立权力、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既不能渎职,也不能越权,有权必须有责,要树立用权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

要明确认识行政行为不光是“治民”,更是“治官”,要处理好民与法,民与官司的关系,保证自己的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都严格符合法律规定,使每一次行政行为都有法律依据,公务员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和公务员,他们依法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着政府机关形象,增强各级公务员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使他们熟练掌握和履行领导职责所需要的各种法律法规,这是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的最基本的条件和最基础性的工作。

树立法制观念,崇高法制_,是实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消除司法不公,克服_等现象的有效途径,打好这个基础,要靠公务员持之以恒的学法用法。

  三、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是应会对入世后面临挑战的需要。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世贸组织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它提供了建议在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基础上的一系列反映现代法治精神的制度,世贸组织的各项协定,协议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市场导向的基础上的,约束的对象主要是政府行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需要政府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依照市场规律加强宏观调控,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提高政府的法制化和透明度,各级公务员就必须加强学习世贸组织规则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树立法制统一,依法管理,透明公正、公平、竞争等观念。

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是当前社会治制化管理水平的需要,是形势发展的需要。

  公务员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这是新的历史时期赋予公务员的重要责任和基本要求,江泽民同志曾经强调指出:

  “公务员学法,不仅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和带动全党学法、守法、依法办事,而且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从一定意义上讲,一个全面小康社会,要提高综合国力,参与国际的竞争;

所有这些都要求各级公务员下功夫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理论,转变传统的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提高运用法律法规调节各种经济关系的本领。

否则,就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目前,由于法律意识薄,导致决策失误或上当受骗,给国家集体带来重大损失已是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

安于现状已很难适应当前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所以提高公务员的法律素质,使其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已是“刻不容缓”的重大问题。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

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

最近,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

  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

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

  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

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

  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

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

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_》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

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

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

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

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

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

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

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

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

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

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

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

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_、自残。

学生的_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

一是学生_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

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

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_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_,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学生_,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_,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_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我们在单位领导的组织下,透过多种形式。

我们集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使我们又得到了一次学习的机会,下方就我个人对学法的体会谈一下学习心得。

  一、学习宪法体会:

、充分认识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好处。

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个性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齐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具有重大和深远的好处。

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之后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过程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_,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现行宪法颁布以来进行的修改是新一代党的领导群众执政治国理念的集中体现,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充分了解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特点:

现实性和以民为本。

  二、学习《安全生产法》体会。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职责者的职责不够明确。

因此,此刻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

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

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

  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到达的境界。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

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务必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

同时,也要构成建立用心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

  “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种各级领导干部身体力行现出来的安全管理理念,从而促使所有人员表现出较高的重视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用心性,并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自我的职业价值中去,从而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为自我工作的行动指南。

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机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

目前,我司已将“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纳入到了各部门的“月度工作计划指标考核”中去,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一个监督和防范的作用。

然而,还存在着重视对安全事故的考核,轻视对不安全因素、异常的监控。

在这种安全管理体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种侥幸的心里。

孰不知,“小病不医,终成大患”。

等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找原因谈“几不放过”晚矣。

因此,一个完善的考核机制应包含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健全“职责链”的监控系统,提高“防患”意识,从小事做起,建立必备的安全防患措施,坚决杜绝“三违”,养成工作严谨、执行制度认真、工作程序规范的良好工作作风。

  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潜力,做到“三不伤害”,从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风尚。

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

  近一段时间,作为一名国企员工,我通过对社会主义相关法制体系核心读物的学习,了解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这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党正确的领导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建设经济,逐步实现我国的社会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具体到工作当中就是例如公司财务要做到独立、公开、依法、程序。

  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

执法为民,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党在各项社会建设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

我个人认为,作为一名国企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职工谋福利的理念,要把服务人民的思想贯彻始终,要为企业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思路。

  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建设取得成功的必要保证。

敢于面对困难,敢于面对权力,敢于碰硬,敢于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要解决体制和制度问题,不仅要惩前,还要通过制度的完善来毖后,不仅要能够查处违法违纪问题,还要能够通过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要为社会、企业财经制度建设做出贡献。

  通过对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制是每一个公民必须了解和遵守的基本准则,只有坚持在工作中,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理念,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发挥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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