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常见疑难问题分析与研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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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常见疑难问题分析与研讨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常见、疑难问题分析与研讨
(建筑专业)
2012.08
第一章建筑设计
1、住宅建筑设计及其新规范
1.1面积指标的执行
1.2住宅与公寓的区别
1.3关于术语的变化
1.4技术经济指标的新概念
1.5安全防护的相关问题
1.6对“电梯”的新要求
1.7住宅的采光和通风
1.8住宅厨房的烟气排放
1.9分户防护门的要求
2、公共建筑设计
2.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若干新规定
2.2若干公建设计中的共性问题
3、无障碍设计
3.1规范的适用性
3.2无障碍卫生间
3.3无障碍住房如何设置
3.4无障碍门的设计
第二章建筑节能
1、住宅建筑的建筑节能问题
2、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问题
3、共性问题探讨
3.1保温构造有关问题
3.2保温材料使用的选用
第三章建筑防火
1、建筑分类与定性
2、总平面及防火间距
3、防火分区
4、安全疏散
5、防火分隔及建筑构造
第一章建筑设计
1住宅建筑设计及其新规范
1.1面积指标的执行
1.1.1住宅建筑设计中某些具体的面积指标是否要不折不扣达到?
各种类型住宅的面积指标是不相同的,新规范中明确“中小套型住房建设”是我国的国策,取消了原规范对住宅的套型分类。
原规范的套型分类和套型使用面积标准的内容基本已经失去了对商品房市场中大面积住宅套型的约束力,同时,又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刚性购房对小面积住宅套型的需求。
在“住宅设计规范”中对住宅套型严格按面积或居室数量进行分类显然已不再适宜,经过对原规范一类套型最小使用面积的论证和适当减小,重新规定了套型最小使用面积,由原来的34㎡下调为不应小于30㎡。
住宅的组成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四个基本功能空间。
但明确了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提出可以采用兼起居的卧室的最小套型不应小于22㎡。
新规范对四个基本空间提出了最小的面积标准,卧室:
双人≮9㎡,单人≮5㎡,起居室(厅)≮10㎡,厨房≮3.5~4.0㎡,卫生间≮2.50㎡。
1.1.2《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对房间有最小面积要求,但今年新的《住宅设计规范》对于这块要求有所放松,由于今后一段时间内根据市场形势有相当多的小面积的住宅(包括小面积的保障房),目前是否仍需按照《省标》严格执行规定还是有变通的办法。
按照新版住宅设计规范的精神,我省的“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已在修订,应在短期内会发布和执行。
目前除有政府文件规定的外(如《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等),尚应执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1.2住宅与公寓的区别
1.2.1现在很多房地产商跨界开发,混淆住宅与公寓的概念,使设计部门无法适从?
住宅与公寓究竟有何具体不同点?
住宅与公寓在各个层面上有如下不同:
1、居住人群不同。
2、居住空间要求不同
3、基本单位不同
4、日照要求不同
5、用地性质不同。
6、应执行的规范不同。
7、建筑构成模式不同。
8、建筑节能设计不同。
1.3关于术语的变化
1.3.1回避使用“塔式高层住宅”、“通廊式高层住宅”等定义不准确的词语。
1.3.2增加了“附建公共用房”的概念。
1.4技术经济指标的新概念
新的概念和计算方法
·
·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1.5安全防护的相关问题
1.5.1新住宅设计规范中的要求,阳台栏板或栏杆的防护要求。
1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盒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2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3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4应注意的要点:
1)用层数来划分栏板或栏杆的高低,不再用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
2)即使在设计阶段就确定为封闭阳台,在净高控制上应按阳台栏杆的要求来设计。
不允许按窗台高度来设计。
1.5.2窗台与凸窗的防护要求。
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2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起算不应低于0.90m;
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1.5.3住宅的共用部分的防护要求
新住宅设计规范中要求:
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小于0.11m。
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1.5.4如室内临落地玻璃窗处900高以下部位玻璃、窗挺均已采用安全措施并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内侧是否可不设护窗栏杆?
新规范的实施指南中“专题”第12篇——“住宅设置凸窗有关分析”的论文中不认同此做法。
引述如下:
“采用安全玻璃固定窗扇的做法,其玻璃、框材及连接构造强度不够,不能达到防护措施要求”。
该论文中认可防护栏杆做成钢化夹胶玻璃护栏。
这样与落地窗脱开,构造上合理容易实施。
立柱与窗框二杆件可垂叠同样通透,对立面也不会造成影响。
1.6对“电梯”的新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2011版)8月份实施,其中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问题,希望尽早有统一要求。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4.2条应设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而一般设计中住宅电梯轿箱较小,请问该如何把握设计尺度。
目前还没有一个成熟的可直接应用的电梯,这要电梯厂家、担架生产厂家和相关设计单位三结合后才会有一个满意的结果,还要给予一定的时间,但原则是:
轿厢净尺寸应能满足容纳1850×500的普通担架和至少四个救护人员。
1.7住宅的采光通风
现有很多高层住宅,厨房或卧室对着深凹(或内天井)槽内采光通风,窗地比满足要求,但采光系数不能满足要求;住宅窗口外有阳台或大于一米的挑檐,采光生活经验数是否要乘0.7折减生活经验数,这一类问题均为强制性条文,审查时差别较大宜统一。
1.7.1住宅的天然采光
1、新规范中对天然采光的要求是由二个指标来衡量
1)采光系数: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2)窗地面积比: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楼梯间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12(不同光气候地区略有不同)。
2、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7.1.2条之“2”,侧窗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3、深凹天井或内天井设计虽满足窗地比要求,但由于遮挡严重,难以满足实际采光系数的要求,应尽量避免此类设计。
如果必须这样设计时,应有采光系数的计算,并应满足规范的要求。
1.7.2住宅的自然通风
新规范的要求如下:
1、明确住宅各功能空间中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2、强调“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并定为强条,每套住宅的地面面积就是套型总建筑面积,包含了过道、贮藏空间。
3、每间要求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做了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并不得小于0.6m2;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3)对1);2)条的规定是非常合理的,在计算天然采光要求时也应是同样的原则和要求,这样是更为合理。
1.8住宅厨房的烟气排放
可否规定厨房不设烟气排放竖井的条件限定。
厨房应设置排烟气竖井。
新规范的8.4.4条明确规定“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
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予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
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该条是强制性条文。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中4.3.4条,厨房应设置油烟气排放的竖井,也有同样的要求。
我省厨卫烟气道标准图集苏J32-2008及苏J19-2009已废止,设计时应采用国标。
1.9分户防护门的要求
新规范的5.8.5条“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在《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08中对户门提出了传热系数的要求,所以户门不是单一的防护门,除了具有防盗功能处,同时应具备隔声、保温的功能。
在消防设计中有的条款还要求户门采用防火门,防护门有防盗功能但防盗不等于防火,这种情况又要求有防火门的特性。
2公共建筑设计
2.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的若干新规定
2.1.1在学校场地选择中对学校教学区的声环境质量有何规定?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高速公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当距离不足时,应采用有效的隔声措施。
2.1.2教室与运动场之间的距离,教室与其他教学用房的距离在新规范中与原规范有什么不同?
新规范4.3.7条:
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同时普通教室尚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2.0h所需的日照间距要求。
2.1.3在保障建筑环境安全上主要有什么新规定?
1、为保障学生安全、新增设: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中小学生身高增加,重心上移,窗台也应随之相应升高,将临空窗台的最小允许高度确定为0.90m,这一高度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提高了0.10m。
2、上人屋面栏杆的高度应从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
“通则”上规定临空高度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中小学一般均低于24m)只有高于24m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该栏杆高度也提高了0.05m。
3、规定了防护栏杆取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中规定了栏杆顶部水平推力的荷载为1.0KN/m。
由于学生平日嬉闹或应急疏散时,集中挤压、推搡栏杆的人数常超过2人/m,所以加大为1.5KN/m,并应加强防跌落栏杆的构造及安装设计,以防拥挤时跌落。
2.1.4在安全疏散方面有什么主要的新的规定?
1、中小学校内,疏散走道、楼梯每股人流的宽度应按0.60m计算,而“通则”中楼梯宽度计算时按每股人流为0.55m,也提高了。
并明确中小学校建筑疏散通道宽度最小应为2股人流,并应按0.60m的整数倍增加疏散通道的宽度。
2、中小学校的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梯段不应小于1.20m,并应按0.60m的整数倍增加梯段宽度。
每个梯段可增加不超过0.15的摆幅宽度。
3、各教学用房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
4、规定了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及房门的百人疏散净宽度的要求,高于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教学用房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临空外窗开启扇不能外开。
2.1.5《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第8.5.5条:
“教学用建筑物的出入口……应采取防止上部物体坠落……的措施”。
问:
一楼外走廊出入口通常会多处设置,是否需要另外设置措施?
需采取何种形式的措施?
一楼外走廊可用花坛等种植池限制在几处出入,在这几处上空应设置牢固的有效的雨蓬,其他部分不让随便出入。
地面防滑的措施应采用毛面、防滑的建筑材料,如毛面花岗岩,防滑而且表面粗糙的地砖、斩假石、面色砖等等。
2.2若干公建设计中的共性问题
2.2.1餐厅的厨房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经常因不能明确其内部布置而需待定,但施工图审查时又要求按《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3.3.3条要求作布置设计。
遇到厨房、餐饮等存在需要二次设计的内容时,施工图中需要表达的深度及必须明确的内容是那些?
这是经常会遇到的有关设计深度的问题,饮食建筑有设计规范,应该是建筑师的设计内容和设计范围。
在厨房配置的设备种类、数量、规格等烹饪专业性很强的内容可以由更专业的人员来配置,建筑师应设计出几大功能区的布置:
如生活辅助区(更衣、卫生间、管理间等)——仓库区(主食库、副食区、冷库)——粗加工区——主食加工区(面点、蒸饭)——副食加工区(冷菜、热炒)——备餐(成品)——洗涤(一洗二清三消毒)这样一个基本流程建筑师应该掌握好,在这过程中要贯穿冷热、生熟、洁污,人货等众多流线的清晰、分离和相互不干扰,确保全过程满足卫生防疫要求。
餐饮功能往往是综合建筑的一部分,处理这些流线时建筑师更了解与建筑物其他部分的关系,在工程技术上粗加工区、热加工区应设排水沟,对专业工种的配合也容易协调。
2.2.2住宅设计中下部为厨房或餐厅时卫生间采用降板同层排水是否可行?
首先是应避免,如发生也应是在同一户内,下部为厨房或餐厅时,卫生间可采用降板和同层排水的办法,但要特别加强降板部分的防水设计。
排水立管应尽可能不穿降板部分,而是设在其旁边的专用管道井内,不要把排水立管穿透降板部分,破坏防水层,增加隐患。
2.2.3落地窗的护栏高度应按窗户护栏高度设计还是按临空处护栏高度设计?
落地窗如是外墙的围护结构,护栏应按外窗的要求与窗台一样高;如是封闭阳台的落地窗应按阳台的要求与临空栏杆要求一样高,多层建筑1.05;高层建筑1.10;中小学建筑如外廊是封闭的落地窗应按临空栏杆一样高并应是1.10m高。
2.2.4设计中经常遇到室内或室外有大台阶的情况,《民用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7.6条“楼梯……,达四股人流时宜加中间扶手”,事实上室内外在台阶也是人员疏散的必须之路,也应计入楼梯,是否应设中间扶手,如按四股人流(每股按700计)加栏杆又太密,影响室内外观感和使用,经常遇到甲方需要取消的问题,请问是否执行。
这个问题有多种处理手法,如中山陵室外大台阶,这么宽的台阶没有中间扶手,但用花坛、斜平台等作分割,某种意义上也有此功能,从中也有启发,建筑师还是应正视面对,对踏宽踏高的选择很有讲究,要人性化的处理。
规范上用词也是留有余地,是用了“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当条件不许可时,也可以不这么做。
2.2.5如果一个房间,一部分在地上,一部分在地下或半地下,作为一个整体,这个房间应属于地上还是地下?
或是满足一定的比例才可定为地上或地下(如地上不小于三分之二者或算地上)?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H: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间净高
h: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
2.2.6小区内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与小区道路是否是保证7.5米缓冲距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5.2.4条明确规定。
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小于7.50m;
2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m安全距离;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设不小于7.50m条的缓冲道汇入基地道路。
2.2.7若建筑物均满足小型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但其中有若干部间商铺有自己的地下室,功能为储藏,通过一部楼梯与地面商铺相通,问否是还可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
不可以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中8.2.8条商务服务网点、商业并联店不应设置在半地下室和地下室。
虽然不是营业面积,但是有一部楼梯与地面商铺相通,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商铺组成的防火单元只能是一至二层,并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这个组成的基本要求不能突破。
所以商业服务网点不能与地下空间相连通,就是等于自己的一部分也不可以。
2.2.8办公、酒店、公寓三功能竖向组合在一栋建筑中,楼梯踏步宽度以何种功能确定或可否为专用疏散楼梯?
对这个问题首先要研究这三个功能能否共用垂直交通,《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中3.2.3条,“当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分区明确,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有条件时应三者分别设置单独出入口,这是最有利于今后的物业管理,也有利于形成各部分的安全环境,规范上规定为“宜”,如没有条件时可以酒店和公寓共用一套垂直交通系统,而办公独自使用一套垂直交通系统,再没有条件时三者全部合在一起共同使用一套垂直交通系统,但为今后的物业管理带来了许多困难。
当讨论楼梯踏步的踏宽和踏高按何种功能来确定时,应分为高层和多层二种不同情况:
1高层建筑:
虽然因其平时均用电梯作为主要的垂直交通,但在底层区或跃层时也会作为平时日常使用的疏散和上下联系的楼梯,所以应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6.7.10条按有关使用功能来选择楼梯踏步的宽度和高度。
2多层建筑:
应按各类建筑要求选用(GB50352-2005中6.7.10条)如果要作为无障碍楼梯应选用(JGJ50-2001中7.5.2条)来确定。
2.2.9若地下两层汽车库,每层大于500辆汽车还是总和大于500辆汽车设置三个汽车坡道?
应认为是各层总和大于500辆汽车时,就要设三个直通地面的车辆出入口,每层超过500辆应设三个上下层的连通口。
可详见《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中3.2.4条要求。
2.2.10门窗洞口是否应规定完成后净尺寸(土建完成面或门扇,目前大部分图纸都按结构尺寸在设计)。
目前在设计图纸上标注的门窗洞口尺寸全部为结构毛面尺寸,而净尺寸指门窗按装后可通行的尺寸,而要改变这个约定俗成的做法会带来许多不便和新问题。
2.2.11地下室汽车库所用的风井出地面与住宅之间是否有间距要求。
所提问题中“风井”较为笼统,汽车库的风井按其功能可分为“进风竖井”、“排风竖井”、“采光井”、“补风井”,分别叙述如下:
1进风竖井——集气室——进风机房,这是供机械通风排烟系统进风所用,其竖井的进风口百页下口应离地面>500高。
对地上建筑没有间距要求。
2排风竖井——集气室——排风机房,这是供机械通风排烟系统排风所用,其竖井的排风口百页下口应离地面>2500高。
为减少废气对建筑物的影响,应尽量远离,因其室内空间与风井之间设有防火阀,与建筑物之间距离没有要求。
3采光井、补风井——设计生态、绿色地下汽车库时供地下车库提供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所用,这些“风井”的显著特点是与地下车库处于同一空间内,这类“风井”不论大小与地面建筑均有防火间距的要求,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中4.2.1条要求有10.0m的防火间距。
2.2.12上悬窗通风面积的折算。
由于平开窗对于高层建筑不能使用(多层建筑仍然可以使用),所以多种形式的开启方式的外窗均有使用,这些“窗”的通风面积如何计算?
分述如下:
1)平开窗、中悬窗、下悬窗按其开启投影面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Fp=Fc×Sinα
式中Fp—自然排烟的有效开启面积(m2);
Fc—窗的面积(m2));
α—窗的开启角度。
下悬、中悬、上悬窗开启角度表示意图
2.2.13倒置式屋面的构造层次和相关要求?
1倒置式屋面——将保温层设置在防水层之上的屋面。
2倒置式屋面工程的防水等级应为I级,防水合理使用年限不得小于20年,保温层使用的年限不宜低于防水层使用年限。
3对保温材料的要求
a、导热系数不应小于0.080W/(m·k);
b、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50KPa;
c、体积吸水率不应大于3%;
d、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e、设计厚度应按计算厚度增加25%取值,且最小厚度不得小于25mm。
2.2.14有关老年人建筑设计中应考虑的主要问题的设计要求。
老年人建筑设计中在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的特殊居住需求,体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和自理能力的适应性,并且有逐步提高老年人居住质量及护理水平的前瞻性。
具体的设计要求可参见: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3、无障碍设计
3.1规范的适用性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中第5章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过于笼统,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2003对建筑物无障碍实施的分类较细,也更接近残疾人的实际使用状况,建议是否可参照执行。
这要分几个不同的情况:
1、如果江苏的设计院设计在上海地区的工程,可以执行上海的地方规范、规定、规程、标准等等。
2、如果江苏的设计院设计非上海地区的工程就应遵照执行国家编制的规范、规定、规程、标准等等。
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国家是允许各地编制相关问题的地方标准,但不能去制约其他地区。
当地没有地方标准那就执行国家标准。
3.2无障碍卫生间
3.2.1问题提出
1、高层建筑是否需要每层设置无障碍卫生间?
2、无障碍卫生间是否要层层设。
考虑到实际使用的情况,是否可以选择性的在首层和某些楼层设置或隔层设置,而不必每层设置?
3、未设置电梯的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建筑,无障碍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仅于首层设置的情况下,是否必须设计无障碍楼梯。
4、教育建筑内无障碍厕所的设置是否设首层就行?
5、无障碍卫生室内外的高差15与普通卫生间高差30有矛盾。
3.2.2无障碍卫生间的设计
按照规范要求公共厕所应设无障碍专用厕所或厕位
1、设有无障碍电梯的各类建筑,无障碍卫生间在有困难时可以间隔若干层设置。
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和设有公共功能空间的层次一定要设计。
2、各类建筑对无障碍设计是有要求的,详见JGJ50-2001中5.1公共建筑;5.2居住建筑。
其中“水平与垂直交通”不论何种建筑均有要求。
所以当某一建筑不设无障碍电梯时必须设置无障碍楼梯。
在这种条件下,为便于残疾人的使用,应在首层设置无障碍卫生间。
3、教育建筑人流集中,学生多而且下课时间短暂,设置电梯时应尽量多设或每层设置无障碍厕位,适应其使用特点。
无电梯时,可在首层设置。
4、无障碍卫生间有二种形式:
1)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