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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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ppt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陈红华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一、为什么我国的农民需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我国农民在生产与销售过程中面临着多重风险而依靠农民单打独斗,风险很大。

1、自然风险由于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的周期性、自然灾害的客观存在、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这都会给农民带来风险。

有些自然灾害是可避免的,有些是不可避免的,农民单家独户所面临的风险更大。

我国历年受灾面积统计,年份受灾面积(万公顷)成灾面积(万公顷)成灾面积占受灾(%)19785079218042.919804453223250.119854437227151.219903847178246.319915547278150.119925133259050.519934883231347.419945504313857.019954582222748.619964698212345.219975343303156.719985015251850.219994998267353.520005471344062.920015221317960.920024712273258.020035070315762.220043710.6,2、市场风险(产品销售难)平邑的金银花产量很大,以往农民自行到药厂销售面临压价压质、运输成本高的处境,成立合作社后,由合作社统一收购,集中和药厂签订合同后,解决了农民销售与药厂收购的链条难题。

3、订单风险农产品订单是指农户根据其本身或其所在的乡村组织同农产品的购买者之间所签订的订单,组织安排农产品生产的一种农业产销模式。

但是农民往往处在弱势群体的地位。

(1)农业订单的签订主体,都存在信誉意识不强的问题

(2)订单的形式、内容和签订程序不规范导致农业订单兑现难的重要原因。

(3)在龙头企业与为数众多的小规模农户之间,往往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

4、技术风险随着农业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农民对科技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农业生产越来越依靠新技术、新产品。

5、政策风险由于中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体,经常出现政策的不稳定性,后WTO时期国际农产品贸易政策也具有多变性,这种不稳定性也给农民带来较大的风险。

6、农资价格风险假冒农药、化肥、农膜、农机具等农用生产资料,充斥农村市场。

农民每年因假冒的农资造成的损失占农民年收入的10%-15%。

据调研,2004年化肥每吨上涨了200元,农药农膜上涨了30%左右,种子上涨了15%。

农产品价格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波动,影响农民增收和农民对农业的投入,带来了农业效益的波动,遏制了农业增效的潜力。

二、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发挥的作用,1、增强农户的市场竞争力,形成了整合和强势的作用。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解决了一家一户面对市场,势单力薄的状况,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2、增加农民收入,强化了保护和增效的作用。

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种子、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供应成本降低;统一与企业签订合同,实行最低保护价,并优质优价销售,减少中间环节,提高销售价格,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增加农民收入。

3、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了技术服务和推广的作用。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可以直接与大专院校和农业等技术部门联系、合作,或由合作社聘请技术顾问,举办科学技术培训。

4、加强了品牌战略和先进技术推广。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条件通过对品种、农药、饲料、兽药的使用进行明确规定,以利益机制促使内部成员共同遵守,从而有效防止单个农户因一次性交易不可避免存在的投机行为。

5、聚集了”能人”优势,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促使一大批致富能手、专业大户纷纷加入,聚集了“能人”效应。

同时,也促使资金、技术、信息合理流转和发挥更大的作用,带动了农民致富,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

某省合作社调研结果:

调研组重点分析了肥城市安庄供销社寨子大樱桃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65万元。

总股金73万元,其中:

基层合作社土地15亩折股金51万元,吸收325户社员现金入股2万元,个体大户注资20万元。

通过了社章,选举产生了5人组成的理事会和3人组成的监事会。

聘请了专职财会人员,规范了财务制度,公开财务信息。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住在基地指导生产,实施统一施肥、统一管理,统一收购,集中上市,并对盈余部分按5:

3:

2的方式分配,即50%作为合作社公积金用于发展再生产,30%按交易量返利,20%用于股金分红。

去年底,已向300多名股东分红10万余元,人均增收2000元。

(一)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1、政府的支持各级政府在政策上和经济上的大力支持,用以建立和完善农民合作组织的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合作组织的规范发展。

三、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2、国家财政拨款目前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财政部在2003年安排2000万元、在2004年和2005年分别拨付了5000万元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根据各自的情况和能力,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给予了政策和资金支持。

3、农业部的措施农业部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在全国陆续开展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试点。

2004年,农业部安排了2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111个农民合作组织开展示范项目建设。

这111个合作组织,为成员代购农资10.3万吨,代销农产品150多万吨,盈余返还1600多万元,股金分红1600多万元。

2005年继续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开展全国143个农民合作组织示范点建设的同时,还进行北京12个试点省(区、市)的建设,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销服务网建设项目”,准备用年左右时间,扶持1000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销网点。

4、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促进下,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已经超过15万个;专业协会约占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85,专业合作社约占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10,股份合作社约占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5。

其中种植业占40%,养殖业占27%,加工运输业占18%,其他行业占15%;乡范围内组建的专业合作组织占84%,县内组建的占10%,跨县的专业合作组织占6%;合作组织成员也达到2363万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9.8%;涉及领域也从以往的果蔬、畜牧、水产、林业,发展到农机服务、运输、粮油作物、水利建设、资源开发和手工业品生产等诸多方面。

(二)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1、专业大户牵头型由种养殖大户或经营能手牵头,积极吸纳农户参加,以从事农产品购销为主,形成“协会+农户”的运行机制。

2、龙头企业带动型主要是由当地的龙头企业为建立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直接与农户签订种植合同,并为农户提供优良品种、技术资金等服务。

采取“公司协会农户”的方式,形成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

据统计,我国已形成了以580多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为核心、2000多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为骨干、4万多家中小型龙头企业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新格局。

3、主导产品带动型以某一农产品为主,成立专业协会,建章立制,连结分散农户,形成“主导产品+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运作形式,既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促进了支柱产业的形成,又增加了农民收入。

4、基地带动型以本区域的产品基地为基础,以技术、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为纽带,通过“基地+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运作形式,带动农民致富。

5、行业协会带动型采取“市场+协会+农户”的模式。

如近年来,河南金粒麦业公司推进优质小麦产业化开发,形成了“公司+专业协会+农户”的运作模式。

6、股份合作型即由农户、集体和企业自愿组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而建立的紧密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7、以政府为外在推动力量成立起来的“官民结合”型这种模型在沿海发达地区比较多见,而且起步较早,运做相对比较成熟。

在农业发达地区,由于农业产业化的客观需要,迫使有市场眼光,组织意识的锐意改革的领导们在不断的制度创新的探索中不断的实践、检验、改进发展模式,而合作经济组织的比较效益是他们所钟情的,被视为应对WTO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

四、世界主要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状况介绍,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世界主要国家的发展状况,在国际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经有150多年的历史,它被认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合作社:

它是各国农民最易接受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

1、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农产品总量的80,合作社提供的化肥、石油占44%,贷款占40%。

2、澳大利亚大米生产合作社由2200个农场联合组建,占有耕地70万公顷,合作社为农场提供化肥、种子、农药及播种等项服务,澳大利亚出口大米几乎全部由合作社提供。

3、加拿大40%的农户收支是通过合作社进行的,一个省的小麦合作社有6万农户参加,耕地5亿亩,加拿大小麦出口主要由合作社提供。

4、德国的农业合作社与英国的消费合作社几乎同时诞生,指导思想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合作社的任务不仅在物质方面,而且在道德方面改善成员状况。

其原则是自助、自我管理、自我负责、不以盈利为目的等。

5、法国的农业合作组织分工细、种类多,一个农户一般要参加5-6个专业合作社,由合作社收购的农产品中,牛奶占50%以上,谷物占71。

法国食品出口中,通过合作社出口的谷物占45%,鲜果占80%,肉类占35%,家禽占40。

6、丹麦奶制品的90%由合作社经销。

7、荷兰的花卉、水果、蔬菜的市场,合作社分别占有95%、78%和70%。

8、瑞典合作社销售的粮食、奶品、牛肉、猪肉分别占市场总份额的70%、99%、79%和81%。

9、日本的农业一直以农户经营为基础,在农业中建立了农业协同组合,是一个庞大的为农民服务的组织网络,几乎每个村都有农协,每个农户都参加农协。

农协为农户提供农资供应,技术指导、产品销售、信贷、保险、医疗等各类专业和综合服务。

市场销售农产品绝大部分是由农协提供。

其中米面占95%,水果占80%,家禽占80%。

(二)世界主要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各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背景和途径有别,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1、德、法为代表的专业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即以某一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如奶牛合作社、小麦合作社等。

合作社一般规模都比较大,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或合作逐步增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合作社体系。

2、日本为代表的综合性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征是以综合性为主,日本、韩国、印度、泰国以及我国的台湾都属于这一类型。

在日本有综合性农协,根据社员的需要为社员开展多种多样的服务。

日本也有专业性农协,但从经济实力和经营范围看,以综合性农协为主。

3、美、加为代表的跨区域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共同销售为主。

美国合作社是从发展销售合作社,继而扩大到供应和食品加工,在牛奶、水果、蔬菜等领域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涌现了不少国际驰名品牌。

(三)欧洲农民合作组织提供的服务,1、维护协会成员利益包括影响欧盟和本国政府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涉农相关政策,代表会员协调国外贸易摩擦,参加国外反倾销应诉等。

2、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和培训如邀请政府有关人员参与农民协会的活动,解释和回答农民关心的政策和问题。

与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为协会会员及家庭成员提供较优惠的人身、财产和汽车保险、低息贷款等;介绍和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帮助农民开拓国外市场;进行技术推广等。

3、开展行业自律各行业协会都有自己的章程和各种规章制度。

在国内协调本行业产品价格,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管,在国外市场上保护本国产品的合理价格和市场份额等。

4、加强与欧盟和其他国家农民协会的联系欧盟农民联合会(COPY)可以代表欧洲农民直接与欧盟委员会等欧盟机构进行直接对话和谈判。

欧盟有关农业方面的决策通常需要通报欧洲农民协会征求意见。

各国农民联合会通常选派代表参加欧盟农民联合会(COPY)和世界农民联合会(FIPA),与欧盟其他成员国和第三世界国家的农民组织进行交流,增加共识,减少摩擦。

五、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还没有出台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专业合作组织成立、登记注册、解散和组织的性质、宗旨、服务无法无规可依,造成法人主体不明确。

特别是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在税收上不能给予减免扶持。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多头管理尽管各级政府都在争着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有县级、乡镇甚至市级的,有科协牵头、供销社牵头和农业服务部门牵头成立的。

但大多不是农户自主建立。

农民的组织不是由农民来组织,缺乏农户参与,甚至损害农民基层协会的利益。

3、缺乏必要的指导、服务和支持除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等部门对自身领办的专业合作社提供了较多的场地、技术和农资供应服务外,稳定和有效的扶持较少,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上处于一种自生自灭的状态。

4、规模小,发展不平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不平衡,地区之间差距较大。

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小,科技含量低,辐射带动能力不强。

5、组织化程度低、带动力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绝大多数规模小,自身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有的仅起到单一的生产合作作用,难以实现产供销一体化的目的,无法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组织生产和参与市场竞争。

6、合作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决策不民主

(1)大部分没有登记注册、没有章程,有的有章程但也不规范、流于形式;

(2)制度不健全,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如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3)组织机构不健全,相当多的合作组织未设财务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生产经营当中存在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存在大户控制地现象,很难做到一人一票。

会员大会很多都变成了实用技术培训会议,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于经济效益不高,未实行二次利润分配。

(4)许多合作经济组织在重大项目和活动中决策不民主,社(会)员很少参与决策和管理,许多成员认为合作社(协会)是主管部门的事,不太关心组织的发展,合作意识不强,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

7、服务层次低、市场竞争力不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大多属于松散型,对会员的服务仅停留在技术指导、生产资料供应、签订定单和提供市场信息等一些低层次的服务上。

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和农户之间还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多数只是一种产品买卖关系,没有形成一体化经营格局。

8、信息服务手段落后农民合作组织的信息来源和传递绝大多数依靠当地政府、农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提供。

合作组织没有先进的手段传递信息,有的为了加强信息服务,只有靠电话联系和通过看报了解,信息反馈迟,影响产品及时交易。

9、资金实力不够、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从合作组织的实力来说,由于农民收入水平较低,绝大多数没有向会员收取费用,大多数机构的资金来自于成立时各个政府部门的无偿资金。

10、社(会)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人才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的农民带头人大多数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缺乏,从而导致对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增强,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六、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未来发展趋势,1、农民合作组织的走势将进一步规范化。

在陕西的调查表明,80%的农民强烈要求合作社规范化。

其中特别迫切要求的是:

大事要由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说了算,而不是少数人说了算;要求利润返还给社员并定期公布帐目。

可见,农民首先关心的是自己的权利和经济利益。

(一)发展趋势,2、农民合作组织将成为政府职能转变后实施国家农业政策的有力助手。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确立,政府将转变为主要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服务。

我国的农民合作组织也会和其民间组织一样,将成为执行国家农业政策的得力助手,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积极力量。

农民合作组织不但应作为经济组织发挥作用,并应在政治上成为政府与农民间的桥梁。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多种模式和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未来工作重点),1、加快制订相关法律国家应加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法,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使其获得民事主体资格。

2005年起我国首个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开始正式实施,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新阶段。

2、要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经营活动主要措施有:

(1)健全信息网络。

实施上网计划,逐步使专业合作组织进入信息网络。

(2)以需定产。

重点通过发展合同经营,为组织成员生产提供事前指导,降低生产经营的盲目性。

(3)与消费合作社对接。

与城市供销社或其他部门办的消费合作社联合,使专业合作组织成为消费合作社部分产品的固定供应者,在为农服务的同时,满足城市居民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的需要,实现“千家万户”农民与“千家万户”城市居民的经济联结。

3、遵循市场经营规律,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更具竞争力

(1)发展横向联合。

即同一地区专业合作组织数量较多的,可把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组织联合起来,成立横向的专业合作联合组织。

(2)发展纵向联合。

一些共性较强的专业合作组织突破地区、部门局限,走(大合作)之路,在联合基础上成立各类产品专业合作联合组织,使服务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增值能力,走向国内、国外市场。

(3)兼并。

根据组织成员的意愿实施大组织并小组织,强组织并弱组织。

4、形成满足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需要的投入体系

(1)积极发展成员股金,包括发展成员身份股和投资股,用农民的钱办农民的事。

(2)鼓励供销社企业,其他涉农企业对专业合作组织的投入。

(3)争取各级财政对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

(4)争取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对专业合作组织有关项目的资金支持。

(5)提高专业合作组织的积累能力,逐步建立起专业合作组织自身的积累发展机制。

(6)探索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粮食农业保险。

5、政府应积极引导和支持,而不干预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事务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体系中,政府部门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政府部门直接为农民提供农业科技,资金以及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服务;另一方面,政府又对非政府部门的其他合作组织的发展进行参与。

从政府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参与情况来看,主要应采用经济手段进行适度的有偿支持,以便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6、通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专业协会组织发展订单农业通过订单农业签订和履行相关合同。

有利于维护企业之间、农户与企业之间的有机联系,促进其均衡经营,提高企业的专业化水平,降低企业经营的组织成本,降低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风险,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增加农民的就业和增收机会。

7、建立和完善多种模式和形式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1)“公司+专业协会+农户”的模式;

(2)“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3)农民合作组织与城市零售业态相结合将超市开到农村的合作模式;(4)农民合作组织与多种经营方式相结合的连锁经营模式;(5)大力引入股份合作制的机制,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化成份;(6)充分发挥农村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7)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保险相结合,探索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模式。

七、如何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条件1、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围绕当地已形成的果品、畜产品、蔬菜、水产等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组建。

要有一定规模,要形成产业,才谈得上去组建合作社或协会。

如:

要成立山羊合作社,如果没有一定数量的山羊饲养农户,就不可能去成立合作社。

2、有一定数量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专业协会20户,专业合作社7户以上。

(浙江已出台条例也要求7户),3、农民自愿合作或者联合在组建合作组织前,要召开相同种养业农户座谈会,宣传合作组织成立的目的意义、服务范围、成员的权利等,让农民自愿入社,决不能搞行政命令,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农民加入。

4、有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如:

办公场所,农资供应、销售场所。

5、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法人组织,注册资金需2千元,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组织需要0.510万元不等的注册金,各地区县可能有不同要求。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类型,1、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组建,是合法经营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基本条件是: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组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这种性质与合伙制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注册资金较高。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是: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3、股份合作制在登记时:

具体要求比合伙制严格,费用也较高,注册资金要求3万元,且需出钱让会计师事务所出验资报告。

选举结果报告需全体社员签字。

4、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组建。

它是以社团法人(协会)作为投资主体,社员以投资入股金额承担有限责任,注册资金3万元,具有法人资格。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程序,1、明确发起人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好,热心为群众服务,甘于奉献;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3)在本地区、本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力,一般为村、社干部或专业大户。

由发起人牵头协商、组建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2、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可行性分析论证是组建合作组织的基础性工作。

发起人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农民群众对开展专业合作的需求状况、专业生产的现状、市场前景等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确定是否符合组建专业合作组织的条件。

3、名称核准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由区域、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建立合作社就由区域、字号、产业,后面加上“专业合作社”或“合作社”。

4、起草章程筹备组要结合本专业合作组织的情况,重点讨论协商以下内容:

(1)服务范围;

(2)成为专业合作组织成员的条件及加入、退出的手续;(3)会员的权力和义务;(4)加入合作组织的资金规定,各种活动费用的负担方法;(5)利润的分配方法和亏损的处理方法;,(6)理事会、监事会的人数、人选、产生办法、职务设定、领导人员任免方法及职责权限规定;(7)会(社)员、资产与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8)社务、财务、经营情况的公布;章程的修改程序;(9)终止与清算处理等。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可参照农业部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制定本组织的章程。

5、吸收成员由筹备组分工负责,分片包干,向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户,宣传章程内容,怎样办理入社手续等,吸收农户入社。

本着自愿的愿则,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凡是承认本专业合作组织章程,填写社员入社申请书并交纳组织的股金或组织费的生产经营农户和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组织都可以成为本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

但是生产经营农户不得低于90%。

6、行业审批根据社员的分布而定,乡镇范围内的由各乡镇审批,跨乡镇的经县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等各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分别由筹备组向镇政府或镇政府向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等相关部门提交成立请示,各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筹备组应提交以下资料:

成立合作社的书面请示(筹备组名义请示的,要求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合作组织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股本结构及社员花名册;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员名单;工商部门登记要求的全部材料(初步审查是否齐备)。

7、注册登记专业合作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进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准许其围绕成员的生产或加工、销售从事经营活动。

8、成立大会成立大会也是第一次成员大会。

成立大会主要议程有:

听取筹备小组报告本组织筹备工作情况;宣读成立批文;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监事长等;讨论和通过本组织的章程;讨论和通过本组织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讨论和通过本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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