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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设备缺陷管制度

 

电厂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设备缺陷管理,提高我公司设备健康水平,促进设备检修维护工作,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在原《设备缺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进行修订。

2、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2.1.本办法规定了×××发电公司设备缺陷的定义、分类、管理机构、管理内容、考核等管理内容。

2.2.本办法适用于×××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

3、组织机构

3.1.设备缺陷管理领导小组

3.1.1.组长:

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3.1.2.副组长:

生产副总工、各生产部门领导

3.1.3.成员:

各生产部门缺陷管理员、各班组缺陷管理员

4、设备缺陷的定义与分类

4.1.设备缺陷定义

设备缺陷是指设备或系统在运行或备用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其结果是可能影响设备或系统本身不能正常运行或可靠备用,影响安全文明生产或经济运行指标,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等。

4.2.根据《火力发电厂检修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现场实际情况,把设备缺陷分为一类缺陷、二类缺陷和三类缺陷。

4.2.1.一类缺陷

凡是在单元机组满负荷运行中,随时都可以隔绝系统处理的缺陷,称为一类缺陷(含公用系统)。

4.2.2.二类缺陷

凡是需降低单元机组出力才能停运辅机或隔绝系统进行处理的缺陷,称为二类缺陷。

4.2.3.三类缺陷

凡是必须停止单元机组运行才能处理的缺陷,称为三类缺陷。

三类缺陷又分为典型三类缺陷和一般三类缺陷。

4.2.3.1.典型三类缺陷

缺陷性质严重,危及人身或单元机组设备安全,不能长时间维持运行,达到停机抢修条件,这种缺陷称为典型三类缺陷。

4.2.3.2.一般三类缺陷

并不影响单元机组的正常出力,也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只对运行的方便性、灵活性、文明生产、系统隔绝检修等造成一定影响,这种缺陷我们称为一般三类缺陷。

这类缺陷只要停机就必须消除。

(例如:

由于缺陷发生在主设备的特殊部位,不能在短时间内抢修消除,可以延续到机组大、小修处理的或其它的“老、大、难”问题)。

4.2.3.3.三类缺陷的消缺时间由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和调控,原则上只要停机就应全部消完。

4.3.根据设备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把设备缺陷分为紧急缺陷、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三种。

4.3.1.紧急缺陷

威胁到人身及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影响机组出力或安全经济性的,必须立即进行检查处理的缺陷。

4.3.2.重大缺陷

严重影响文明生产的缺陷,或必须采取特殊运行方式和措施才能消除的缺陷。

4.3.3.一般缺陷

除紧急缺陷、重大缺陷以外的缺陷,主要指一类缺陷。

5、设备缺陷管理机构及职责

5.1.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是公司缺陷管理的总负责人,负责检查总工办对设备缺陷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5.2.总工办缺陷管理员职责

5.2.1.总工办是缺陷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协调、督促本办法的执行,并根据需要,随时修订本办法。

5.2.1.1.随时登陆MIS系统,检查处理缺陷管理公文,核查设备缺陷通知单、处理单,设备缺陷消除情况及延期情况,并指导、督促部门消缺,同时对发生争议的缺陷公文进行裁决。

5.2.1.2.对因故尚未及时消除的设备缺陷,组织拟订消缺措施并监督落实。

5.2.1.3.负责组织召开设备缺陷管理会议,协调解决消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2.1.4.月底对公司设备缺陷的发生、发现、消除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公告,提出缺陷管理考核及奖励建议。

5.2.1.5.根据设备缺陷发生的特点,参与“双措”计划及大、小修项目的制定。

5.2.2.信息中心管理员职责

5.2.2.1.维护好MIS系统,确保“缺陷管理”流程运转正常。

5.2.2.2.根据需要完善和修改MIS系统“缺陷管理”程序。

5.3.检修部、燃运部、燃料管理部缺陷管理员职责

5.3.1.随时登陆MIS系统,检查处理缺陷管理公文,核实缺陷通知单并发送至相应班组,指导、督促、协调消缺工作,保证消缺的及时性。

对暂时不能处理的设备缺陷,审核办理延期,并跟踪消缺条件,对未消除的缺陷拟订消缺计划。

5.3.2.每天应深入现场,掌握设备缺陷的消缺情况,并作好记录,随时汇报缺陷处理情况。

同时对大、小修、临修缺陷处理情况随时进行跟踪,并总结上报至总工办。

5.3.3.协调解决交叉专业(或班组)缺陷的处理。

5.3.4.组织紧急缺陷和重大缺陷的消缺工作,并组织制定特殊缺陷的消缺措施及方案。

5.3.5.对暂时不能处理的设备缺陷,办理延期处理手续,督促设备缺陷处理所需备品、配件的计划、采购和领用。

5.3.6.参加公司召开的设备缺陷分析会议,每月对本部门发生与消除的设备缺陷进行统计分析和上报。

5.4.运行部缺陷管理员职责

5.4.1.随时登陆MIS系统,检查处理缺陷管理公文,对检修部门不确认缺陷和延期缺陷进行核查,记录延期缺陷,当具备消缺条件时,及时通知检修部门,同时负责组织缺陷验收及缺陷注销工作。

5.4.2.每天抽查本部门设备缺陷的发现、填报情况和消缺后的验收情况,对紧急缺陷和重大缺陷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大和酿成事故,并会同检修部门拟定特殊缺陷的消缺措施及方案,督促检修部门消缺。

5.4.3.每日早会负责通报当日须处理的重大缺陷。

5.4.4.参加公司召开的设备缺陷分析会议,每月对本部门发生与消除的设备缺陷进行统计分析和上报。

5.4.5.对于检修发现的设备缺陷,也应填报“缺陷通知单”。

运行部除对主设备外,还应对化学炉内仪表、除灰系统、灰库等设备缺陷如实填报“缺陷通知单”。

5.5.检修部班组、燃运部班组、燃料管理部班组缺陷管理员职责

5.5.1.随时登陆MIS系统,检查处理缺陷管理公文,查询遗留的设备缺陷,积极组织、监督消缺,并跟踪设备缺陷处理所需备品、配件的计划、采购和领用情况。

5.5.2.对紧急缺陷和重大缺陷,在接到消缺通知后,正常上班时间15分钟,非正常上班时间30分钟内赶到现场,核实缺陷情况,特殊情况除外。

5.5.3.监督消缺人员认真执行检修工艺、并把好质量关,做到安全、文明消缺,任何情况下进行设备消缺和查找工作必须首先征得运行人员的同意。

5.5.4.参加部门召开的设备缺陷分析会议,每月对本班组发生与消除的设备缺陷进行统计分析和上报。

5.6.运行部班组缺陷管理员职责

5.6.1.严格执行缺陷管理“三制”,随时登陆MIS系统,检查处理缺陷管理公文,查询遗留的设备缺陷,了解设备状况,对新出现的设备缺陷及时填报“设备缺陷通知单”。

5.6.2.对紧急缺陷和重大缺陷,除及时填报“设备缺陷通知单”外,还必须采取防止扩大和酿成事故的有效防范措施,并及时联系检修部门,汇报单元长、值长。

5.6.3.积极为检修消缺创造条件,配合检修人员消缺。

5.6.4.检修消缺后,应全面检查,把好质量关,在接到验收通知后积极组织缺陷的验收及注销工作。

5.6.5.参加部门召开的设备缺陷分析会议,每月对本班组发生的、消除的设备缺陷进行统计分析和上报。

5.6.6.如实记录检修人员未按规定到场消缺的有关情况。

5.7.值长职责

5.7.1.对发生的二、三类缺陷及重大、紧急缺陷,应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除及时汇报部门领导、生产副总经理和总工办等外,还必须采取防止扩大和酿成事故的有效防范措施,并及时联系检修部门,督促处理,同时作好交接班记录。

对需要紧急停机和降负荷的缺陷除外,但事后应立即汇报有关部门。

5.7.2.对需要停止主设备运行,或需要降负荷处理的缺陷,及时向省局调度部门汇报,并提出申请,满足检修消缺条件时,及时联系检修部门并督促处理,并将缺陷的发生及其处理情况作好详细交接班记录。

5.8.采购部门物资计划员职责

5.8.1.随时登陆MIS系统,检查处理缺陷管理公文,核实因无备品而延期的设备缺陷,了解所需备品、备件的库存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采购。

5.8.2.根据备品、备件的到货情况,及时通知检修部门领料,消除因无备品、备件而延期的设备缺陷。

5.8.3.严把质量关,确保备品、备件的供货质量。

6.设备缺陷管理的方法与要求

6.1.设备缺陷通知单制度

6.1.1.运行值班员必须严格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发现设备缺陷后,应立即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防止缺陷发展与扩大,同时填报“设备缺陷通知单”,并在运行日志上准确记录,随时跟踪设备缺陷消除情况。

设备缺陷通知单必须准确填写设备名称(要求选至存在缺陷设备的最小单位)、缺陷名称、缺陷现象、发现人、发现时间、缺陷类别、责任部门、通知人和通知时间等内容。

6.1.2.检修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应立即通知运行人员,经运行核实后由运行填写“设备缺陷通知单”,缺陷发现人一栏应填写检修人员姓名。

6.1.3.凡二、三类缺陷和紧急、重大缺陷,运行人员除填报缺陷通知单外,还应及时电话通知检修部门(班组)。

检修部门(班组)接到运行通知后,不论缺陷通知单是否到达,均应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做好消缺准备。

6.1.4.检修部门缺陷管理员接到设备缺陷通知单后,应及时审核处理公文。

若认为运行填报的缺陷属实,则立即确定责任班组,并发送。

若认为缺陷通知单填写不正确、不属实、不存在、不清楚、重复填报等,则选择“不确认”,并填写“不确认原因”,发送至运行部门缺陷管理员。

6.1.5.检修班组缺陷管理员接到缺陷通知单后,应立即到现场查看缺陷情况,并根据不同的缺陷类别办理消缺手续,并认真组织好消缺工作。

若经检查核实,认为不属于本班组缺陷,则填写好备注栏,打回给检修部门缺陷管理员处理。

若认为缺陷通知单填写不正确、不属实、不存在、不清楚、重复填报等,则选择“不确认”,并填写“不确认原因”,发送至检修部门缺陷管理员。

检修部门缺陷管理员若认可检修班组的“不确认原因”,则也选择“不确认”,并发送至运行部门缺陷管理员。

6.1.6.运行部门缺陷管理员接到检修不确认的缺陷通知单后,应立即进行核实,若认可检修不确认的理由,则选择“确认”并发送,公文结束。

若对检修不确认的理由有异意,则选择“不确认”并发送给总工办。

总工办缺陷管理专责作最终裁决,并落实相应的考核。

6.1.7.检修班组缺陷管理员接到缺陷通知单后,经确认缺陷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能处理,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延期”及相应的延期部门(若系不能停运设备、不能隔绝系统或隔绝不死时选择运行部门;若因没有备品、备件,则选择采购部门),填写好“延期理由”后,发送给检修部门缺陷管理员。

检修部门缺陷管理员核实确认符合延期条件后,发送给运行部门或采购部门。

运行部门或采购部门若认可检修部门的“延期理由”,则积极为检修部门创造消缺条件,满足消缺条件后,发送给检修部门责任班组消缺。

运行部门或采购部门若不认可检修部门的“延期理由”,则填写好“不同意延期的原因”并发送给总工办缺陷管理专责,由缺陷管理专责裁决后,选择发送给检修、或运行、或采购部门落实处理。

(注:

延期理由只能有两种:

一种是设备暂时不能停运或不能隔绝,这一类“延期选择”发送到运行部门;另一种是设备损坏无备品处理,这一类“延期选择”发送到采购部门。

其它情况均不满足延期条件。

检修班组因无备品而申请延期时,应立即填报相关“物资需用计划”并跟踪到位情况。

6.1.8.检修班组缺陷管理员接到缺陷通知单后,若缺陷需厂家配合才能处理,或系技术上的老、大、难问题无法处理时,必须说明原因,做好消缺计划,并报告部门缺陷管理员,由总工办缺陷管理专责和各技术专责确认。

6.1.9.若检修班组认为缺陷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必须说明原因,做好消缺计划,并报告部门缺陷管理员和总工办缺陷管理专责确认。

6.2.设备缺陷处理单制度与验收单制度

6.2.1.检修人员消除设备缺陷后,应立即填写设备缺陷处理单。

内容包括消缺时间、消缺人、遗留问题等,并选择“已消缺”发送给运行。

6.2.2运行值班人员接到设备缺陷处理单后,应及时、认真、全面地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内容为:

设备缺陷处理情况、现场卫生、安全设施标志牌等。

6.2.3.运行人员经检查认为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可以填写“不验收理由”,将公文打回检修班组。

检修班组应重新组织处理,满足运行提出的要求后,重新发送给运行值班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6.2.4运行人员经检查认为缺陷处理后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选中“已验收”,并立即填写设备缺陷验收单。

内容包括验收人、验收时间、验收结果及遗留问题等,发送后公文结束。

7、设备缺陷管理的考核

7.1.运行、检修、燃运各部门缺陷管理专责必须在次月3日前,对部门当月的缺陷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总工办。

迟报和漏报每次考核50元。

7.2.通知参加会议的缺陷管理员应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设备缺陷会议,缺席一人次考核50元。

7.3.检修部门、班组应有未处理缺陷消除计划,无计划按50元/项进行考核。

对未按计划消除的缺陷,按50元/项.月考核。

7.4.缺陷提出不正确一次考核10元,不正确包括设备名称错误、位置不对、不存在、重复填报等。

7.5.管理人员对消缺工作不积极,无故不配合、推诿、扯皮者,造成消缺工作拖延,一次考核双方当事人100元。

事实认定后按考核金额的两倍全部落实到责任方,同时取消另一方考核。

7.6.MIS系统故障应及时汇报,并作好记录。

否则考核50元。

7.7.现场发生缺陷,运行人员应立即填报“设备缺陷通知单”,及时联系检修处理。

否则,每项考核100元。

7.8.检修人员接到二、三类缺陷或紧急缺陷、重大缺陷的消缺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消缺。

正常上班时间在15分钟内,非正常上班时间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否则,每次考核50元,且每拖延10分钟增加考核10元。

因检修消缺不及时,引起机组减负荷或停机停炉的,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的考核,结合《可靠性管理考核办法》和《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7.9.对于已延期的缺陷,当具备消缺条件时,若因人为责任错过消缺机会,每项每次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7.10.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运行部门又无故将其验收的缺陷,每项考核运行部门50元。

7.11.缺陷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每次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7.12.缺陷管理公文处理超时考核

7.12.1.每条公文信息到达每个节点都自动开始计时,节假日不计。

各部门每月的超时次数均从1日00时00分起开始统计,至下月1日00时00分结束。

7.12.2.各部门相关人员必须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处理缺陷管理公文:

运行班组不超过6小时;检修部门缺陷管理员不超过16小时;运行部门缺陷管理员不超过16小时;总工办缺陷管理员不超过16小时;检修班组缺陷管理员不超过48小时;采购部门物资计划员不超过360小时。

因设备不能停运或不能隔绝而“延期”的缺陷公文以及作过“标记”的公文不统计超时次数,MIS系统故障时间扣除。

7.12.3.对于急件的采购时间和特殊缺陷的处理时间由检修部、采购部和总工办临时确定。

7.12.4.当公文到达部门后处理公文时间超过上述规定的时间,则记录一次部门超时。

以后每延续超时24小时,累加一次超时,最后按超时次数考核。

每次考核10元。

7.12.5遇特殊情况,各部门缺陷管理员必须在当月向总工办缺陷管理员说明原因。

7.13.重复缺陷考核

7.12.1.设备修后30日内发生一、二类缺陷,每项考核检修部门100—200元。

7.12.2.设备修后30日内发生三类缺陷,每次考核检修部门300—400元。

8、附则

8.1.各二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总工办备案。

8.2.本办法解释权在总工办。

8.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设备缺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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