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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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章程

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章程

序言

 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前身为广州业余工业科技学院,1964年由广州市总工会和广州市科协联合举办;1973年,更名为广州市业余科技学院;1983年,更名为广州市职工业余大学,由广州市总工会主管;1995年,更名为广州市职工大学;2004年,广州市职工大学改制为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遵循“以人为本”办学理念和“立品、为学、禀艺、砺身”的校训精神,以“理念先进、内涵深厚、特色鲜明”为总体发展目标,按照“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战略思想,坚持“有教养、有本领”的人才目标追求,坚持公平教育、尊重主体的人才培养原则,立足广州、面向广东、辐射全国,直接服务于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社会建设,努力培养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依法办学,保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中文名称是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英文名称是GuangzhouInstituteofTechnology。

学校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环市东路465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三条学校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普通高校,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广州市总工会联合举办,广州市总工会主管,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业务指导部门是广州市教育局。

学校与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采取全日制高等教育为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为辅,为广州市职工教育服务的多层次的办学形式。

经国家核准,按照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第五条学校坚持实行中国共产党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系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我管理;

(二)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

传承创新;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非

法干涉;

(九)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一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亲属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八条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

学校致力于培养具有现代竞争意识和综合职业能力、素质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有教养、有本领”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九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思想道德品质。

第十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有针对性地设置和调整专业。

学校专业设置涵盖制造、电子信息、生化与药品、旅游、财经、土建、轻纺食品、公共事业、文化教育、艺术设计传媒等职业大类。

第十一条学校以专业建设为核心,紧贴区域经济与行业发展,加强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不断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并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学校积极推行教学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籍管理制度,适应教育形式多样化的要求。

第十四条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职业岗位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

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人才培养标准。

第十六条学校以协同创新为引领,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协同校园内部管理和校内外办学资源,为内部协作以及与行业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建立战略联盟,搭建信息与管理平台,提升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十七条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坚持科研工作为教学服务,通过科研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学校坚持立足广州,面向广东,辐射海内外,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学校坚持传承与创新有机统一,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国际化办学是学校实现自身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学校将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与跨国企业校企合作等作为重点工作方向与内容,扩大引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的保障制度。

学校致力于校企合作平台的构建,积极探索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新模式,不断改善实训、实习基地条件,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章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学生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学校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以及与本校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系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系指根据相关人事政策法规、劳动法律法规与学校建立了人事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职工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带薪休假和学术休假,享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八)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学校实施“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教职工队伍管理模式。

学校根据专业需要聘用企业中的专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承担专业课教学,学校聘用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教职工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管理体制

第一节学校党委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的基本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和换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书记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党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校长

第三十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学校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校长专题会议制度、校长碰头会制度、协调制度、报告制度和校长工作程序制度,并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三节学术治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按《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其章程的原则精神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重大学术规划,包括专业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

(二)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协同创新机制建设、专业资源配置等方案;

(三)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四)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五)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六)评定并推荐研究成果和奖励;

(七)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八)为学校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和建议;

(九)为学校预算决算,特别是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为学校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学校认为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本条第(八)(九)(十)项所列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的决策和咨询指导机构,负责审议本校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遇到学术标准等问题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学校根据办学和管理的需要,可自主设立、调整专门委员会等议事机构,对有关领域事务进行决策咨询或评议评定,保障学校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各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节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运作、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规章执行。

第四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

第五十条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系院(部)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进行自我监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可以向学校提出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团体,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五十三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五节组织机构

第五十四条学校设若干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教辅机构,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本校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第五十五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立系院(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备案,学校依法对系院(部)进行管理和评估。

第五十六条系院(部)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在学校授予的职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接受学校的检查与评估。

第五十七条系院(部)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部门教学、研究、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

系院(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院(部)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

第五十八条 系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院(部)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系院(部)重大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依据讨论事项分别由系院(部)负责人或书记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学校经费、资产、财务与后勤管理

第五十九条学校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六十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使用、管理学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二条学校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服务与保障,并逐步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七章学校标识

第六十四条学校校徽为双圆套形状。

校徽中心由三个内含实心圆点的六角形排列成“品”字状构成;校徽环内上方为黑体“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字样,下方是英文大写“GUANGZHOUINSTITUTEOFTECHNOLOGY”。

图示:

 

第六十五条学校的校旗旗面为标准色绿色,印白色校徽和手写体校名组合(横排),形状为长方形。

图示:

第六十六条学校的标准色为绿色。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的制定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八条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学校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出;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出。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

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性依据,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条学校设立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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