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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标准

法医鉴定标准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

  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我们在本书的后部分加以列举,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

  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

  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处理都是很重要的。

  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同时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其实,有相关法律教育背景的律师就可以看出,该法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就是对第六款的解释,是不可抗力在医疗法律实践方面的明确和具体化!

其法律实质就是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事由。

  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

1、不可抗力,依法免责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规定来自于民法的一般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就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的讲,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征收、征用、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

  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

  但是,作为一般原则不可抗力成为各国法定免责的法理通则!

在相关的法律解释中,没有具体到医疗事故纠纷中免责理由,但是,在相关的医疗法规中,就明确和具体化了法定不可抗力的事由!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具体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免责事项,无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免责范围及适用我国《合同法》规定:

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作为一般法理原则,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医患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也就是说,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普遍适用的,当事人不可以人为设定排除!

即使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事前约定中没有相关的约定,也是被默认适用的。

  其适用范围具有宽泛性!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如果在医疗工作中出现了上述相关情形的,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免除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责任的,也是很难定性为医疗事故的,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熟知该项法律规定,在鉴定前避免这些问题进入鉴定范围,维护其合法权益!

3、并发症的免责条件医疗纠纷法律实践中,经常见到医疗机构的手术操作的十分成功,但是,由于患者自身的原因出现了手术后并发症,最终由于并发症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的后果。

  医患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的情况。

  那么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才具备法定免责的事由呢?

首先,医疗机构有对患者的风险预见义务:

也就是说,医疗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这里的预见是指患者的并发症是可以预见、或者完全应当预见到的。

  其次,医疗机构有对患者及其家属的风险告知义务: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之患者,并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许可或者授权。

  前两项内容的实现可以通过手术前协议书、治疗风险告知书、病情告知书的形式来实现。

  第三,医疗机构有对患者的风险避免义务: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

  在患者手术后,按照诊疗常规医院都应当下手术后治疗医嘱、特护医嘱、特殊治疗方案等,这些都是积极避免治疗并发症的有效措施。

  也是要求医疗免责的条件之一。

  司法鉴定标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11-1-416:

45:

45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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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黑江物监管局龙省价督理黑龙江省司法厅黑价联〔2010〕98号点击下载word版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司法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司法鉴定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列入《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应当报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属于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不超过以上分段标的额比例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但下浮的幅度不得超过30%;每件鉴定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7万元。

  第九条司法鉴定中的构筑物、保险理赔、司法会计、煤矿资源鉴定涉及的质量、等级、技术、账目等专业技术鉴定,以及司法鉴定中的建筑工程鉴定,其收费按照鉴定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12%收取。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不超过以上分段标的额比例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30%。

  对鉴定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的上述司法鉴定项目,其5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照上述规定分段累计收取;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对个别疑难、复杂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疑难、复杂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异地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可以执行本省规定,也可以执行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

  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因司法鉴定机构原因而终止履行协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退还已收取委托方的全部鉴定费用,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应根据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予以赔偿;非因司法鉴定机构的原因而终止履行协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实施该鉴定项目已经发生的合理支出作相应扣除后,退还余额;因委托方的过错或委托方提出超越合法、合理范围的要求而导致终止履行协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已收取委托方的鉴定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的;(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五)不按照规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五条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黑价行字[2006]36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社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行字[2009]296号)同时废止。

  附件: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法医类类别序号12收费项目早期尸表检验晚期尸表检验单位具具收费标准(元)500-6001000-1200备注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

  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3早期尸体解剖具2300-2800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4晚期尸体解剖具3800-4500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一)法医病理鉴定9678生前伤死后伤鉴别致伤(死)物认定脏体硅藻检查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1011121314151617类别序号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病理组织切片检查特殊染色技术电镜病理检查尸体X光检验尸体CR检验法医现场检查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收费项目例张张标本张张例例单位其它器官350-5002100—300050—7070—100210—30060—80110—150700—1000850—1200收费标准(元)心、脑器官例700—1000例例例700—1000700—1000350—5005开棺验尸具5500-7000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

  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

  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

  备注18192021

(二)法医临床鉴定2223242526272829303132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评定伤病关系鉴定诈病、诈伤鉴定医疗纠纷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活体年龄鉴定男性性功能评定听觉功能评定视觉功能评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后期医疗费评定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例例例例例例例例例例例例例例例500-700500—910700—12001100—15003010—4300500—700600—800500—700500—700500—700700—1100420—800450—600450—600450—6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210-300元。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3343536(三)法医物证鉴定类别373839404142序号43治疗时限评定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活体损伤时间鉴定活体处女膜损伤鉴定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种属的血清学检验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白细胞血型的血清学检验血清蛋白的血清学检验收费项目ABO血型的DNA检验例例例例样本样本样本样本样本样本单位样本450—600600—800500-600500-60070—10070—100110—150110—150600—800110—150收费标准(元)350—500同上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备注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单亲亲子鉴定44常染色体DNA检验样本600—800加1倍收费;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同时做性别检验不另收费用。

  (三)法医物证鉴定4647484950515253X染色体DNA检验线粒体DNA检验种属的DNA检验性别的DNA检验动植物的DNA检验其他法医DNA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证审查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法54度检测医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5556毒物、毒品定性分析(体外)毒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57物常见有机毒物分析58常见无机毒物分析59鉴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60定析法医毒物鉴定文证审查61类别序号收费项目颅像重合鉴定62(五)法颅像面貌画像63颅像面貌塑像64医尸骨个体识别65人人类学骨龄鉴定66类学鉴定(六)法医686967法医人类学鉴定文证审查(四)样本样本样·标本目物样·标本目物样·标本目物样·标本目物样·标本目物样·标本目物例单位例例例例例210—300210—300850—1200600—800700—1000700—1000700—10001500—2100600—800收费标准(元)850—1200700—1000350—500700—1000700—1000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备注样本样本样本样本样本样本例850—12001100—1500700—1000350—5001400—2000210—300350—500不含人类其他未在试剂盒中包括的基因座;按每个检验的基因座计收。

  45Y染色体DNA检验样本850—1200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例350—500精神状态鉴定刑事能力评定例例450—6001100—1500包括智能障碍评定、精神疾病医学诊断等。

  包括责任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

  精神病鉴定7071727374民事能力评定诉讼能力评定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多导心理生理检测评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证审查例例例例例1100—1500700—10001400—20001400—2000700—1000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等。

  包括受审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等。

  包括精神损失、精神伤残评定、精神伤病关系鉴定等。

  注:

法医病理鉴定中的

(二)法医临床鉴定和(六)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二、物证类序号12345678910定111213类别

(一)文书鉴收费项目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同一性、同源性鉴定文件制作方法鉴定印刷机具鉴定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朱墨或文字时序鉴定变造文件鉴定污损文件鉴定证件、证书、票据真伪鉴定字迹压痕显现文书物质材料鉴定文书鉴定文证审查单位项项项件件项项项项件件项例收费标准(元)700—1000700—1000850—1200850—1200850—12001600—22001600—2200850—1200850—1200850—1200700—1000700—1000700—1000备注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表左侧所列收费标准执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每件鉴定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7万元。

  涉及财产案件,收费办法同上;每件鉴定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7

(二)痕14手印鉴定枚700—1000万元。

  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备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件鉴定物体爆破(裂)痕迹35鉴定363738常见炸药鉴定导火索、导爆索鉴定火雷管、电雷管鉴定项段段700—1000600—800700—1000同上同上同上件700—1000同上450—600迹鉴定类别

(二)痕迹151617181920序号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弹头弹壳痕迹鉴定枪支性能及致伤力鉴定弹道分析鉴定枪弹检验建档收费项目动物蹄迹痕迹鉴定整体分离痕迹鉴定钥匙痕迹鉴定纺织品痕迹鉴定玻璃破碎痕迹鉴定牙齿痕迹鉴定唇纹痕迹鉴定皮肤纹痕迹鉴定耳廓痕迹鉴定车辆轮迹鉴定车辆痕迹鉴定机动车辆号码化学显现痕迹显现实物照片与实物同一枚个枚支例支单位枚件件件件件个个个个辆组件480—680600—850650—880700—1000700—1000140—200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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