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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论文2.docx

工商行政管理论文2

 

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河南科技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

浅论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姓名:

郝桐帅

准考证号:

180********8

专业:

工商行政管理

指导教师:

付中联

2012年11月16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一、题目:

浅论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二、时间:

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

三、进行地点: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

四、内容要求:

为了增强论文的现实性和说服力,也培养同学们在调查实践中进行研究和论文写作的习惯和能力,建议同学们要把毕业论文写作和前端的社会实践统一考虑,保持连贯性。

学员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将来工作需要自拟题目,而且下列选题中的绝大多数选题方向都比较大,不容易写好,可缩小范围自命题目,选题时务必要与论文指导教师多交流,慎重选择。

 

指导老师:

付中联职称:

讲师

批准日期:

2012年12月2日

 

摘要:

公共行政权力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政治权力,公共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政府在当代具有不断扩张权力的特征和低效率倾向,并普遍存在滥用公共权力和侵害公民权益的现象。

对公共行政权力的监督是政治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监督最经常和最普遍的内容。

行政监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弹纠不法、增进效率、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有力地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廉洁化、法治化和高效化。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正处在一个制度化、机制化的发展过程当中,从总体情况看,它是适合国情、是有效的,但是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缺陷,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完善的路径和对策,从而为构建我国高效、权威的行政监督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

公共行政权力;行政监督;缺陷;对策

 

一、前言

行政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1]因而政府行政机关在各种国家政权机关之中处于一种特殊重要的地位,掌握着十分重要而广泛的权利,直接管理和干预着社会生活,大量而琐碎地料理着同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各种事务。

行政机关工作的优劣,对国家和整个社会的发展都至关重要。

为了保证行政行为能够依法而有效率地进行,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必须对行政机关的工作实施控制和制约。

行政监督便由此而生,它是政治监督的整个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正处在一个制度化、机制化的发展过程当中,从总体情况看,它是适合国情、是有效的,但是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缺陷,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完善的路径和对策,从而为构建我国高效、权威的行政监督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行政监督的必要性

(一)行政监督对社会的重要性

1.行政监督权是保证法制统一的需要

在行政权的运行过程中,都将要涉及一个三段论式的推理过程,以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内容为大前提,需要处理事项作为小前提,由大前提与小前提共同得出处理结果。

在这个推理过程中,大前提往往是不清楚的,因为中国的法律中含有大量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大”、“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等词义模糊的字眼。

执法人员必须对“三段论”的大前提(法律条文的规定)作出理解,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可以说是一种有权解释,而有权解释主体太多,难以保证其在无监督的情况下能够实现对法律理解上的一致性。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确定其有权对各州最高法院判决进行审查时说的:

“具有相同学识和品德的、处于不同州的法官,可能会对国会的立法或合众国的条约甚至是对宪法本身作出大相径庭的解释,如果没有一个权威机关控制这些不一致、不协调的解释,并且使各种解释能够和谐一致,那么,国会立法、合众国的条约以及宪法在不同的州将会具有不同的理解。

”[2]由此可见,要保证法制的统一,就要对行政权进行监督。

2.行政监督权是规范公务员行为的需要

行政机关公务员腐败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大大高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而事后对腐败者进行惩罚,甚至处以极刑,然有短暂的威慑作用,但是如果能在他们初犯之时就发现,并经过教育、处分,使其对不利后果产生恐惧感,则在行为之时就会克制,这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公务员个人都是有益的。

对国家而言,不会由于腐败者个人的蝇头小利而蒙受巨大损失,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和信用也不会由于公务员的腐败行为而受到损害。

腐败者,尤其是腐败的官员们,国家培养他们需要投资,如果最终由于其腐败行为而将其定罪甚至是剥夺生命,对国家也是巨大的浪费。

而进行行政监督,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可以使国家的人才投资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对个人而言,可以使国家公务员不会为了眼前利益而失去长远利益,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更好地运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为国家尽职尽责,当好人民的公仆。

(二)行政监督对公民的的重要性

公民个人的监督是一种典型的自下而上的监督。

目前尽管这种监督处于一种弱势状态,但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监督形式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发挥更大的作用。

1.行政监督是保证公民监督的需要

政治的民主既包括国家机关的民主,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民主;政治的监督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也包括公民个人的监督。

社会成员的监督,就是指由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公民个人,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方法,公民监督承担着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重要任务,对于反腐倡廉、客服官僚主义弊端、加强政府和人民的密切联系等,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监督权的享有也以宪法保障为前提。

根据宪法的明确规定,人民监督权的主要法律依据表现方式是: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参政权、选举权、被选举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事务、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

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是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力和自由,法律保护公民权力自由的行使不受任何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侵犯。

公民的合法财产利益、精神利益受损失时,有权请求并获得补偿。

四是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五是公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基层群众性组织(如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反映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可见,公民所享有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法定的权利”,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公民监督的义务是必须承担的“法定的义务”。

[3]

2.行政监督是加强民主监督的需要

民主监督是指公民和社会群众组织、人民团体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监督。

加强民主监督是顺应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为推进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而采取的战略举措。

只有这样党的决策才能化成人名群众的自觉行动。

加强民主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权力之源,是权力的真正主体。

因此,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体现,是完善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和动力。

民主监督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监督制度的基础,是从根本上遏制权力腐败、使公共权力得以正常和健康运行的基础和保障。

民主监督是一种全民参与的监督,其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监督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具有全面性。

监督的基本形式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民主评议、等等,又具有多样性。

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

二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主监督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效形式,在防治官僚腐败、保持国家机关廉洁方面具有其他监督系统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是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

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个体工商业者等,遍布各个地区、行业,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任何腐败现象都难以逃过群众的眼睛。

二是监督内容具有全面性。

既包括工作监督,又包括行为监督和品质监督,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

三是监督形式具有多样性。

可以通过多种渠道,采用不同形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如发表评论、写信、面谈、打电话、网上举报以及民主评议等形式。

四是监督活动具有自觉性。

或者是出于主人公的责任感,或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前者是督政性的,后者是维权性的,无论属于哪种情况都是自觉自愿进行的。

五是监督后果具有间接性。

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有权国家机关反映,或者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大众媒体进行揭露、曝光,以引起有权国家机关的注意,使之采取产生法律效力的措施,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

六是监督地位具有基础性。

民主监督不仅自成体系,也成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乃至整个政治监督体系的基础。

七是监督本质具有权威性。

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民主监督是来自权力主人的监督,政权的人民性和政治的民主性,决定了民主监督的权威性。

八是监督网络具有隐蔽性。

现代社会公共权力的触角深入到各个方面,凡是有公共权力存在的地方,就有民主监督的无形网络,使公共权力始终处于民主的监督之下。

民主监督是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民主监督需要开拓创新,需要不断总结经验。

新时期,积极探索民主监督,对进一步提高民主监督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

行政监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弹纠不法、增进效率、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有力地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廉洁化、法治化和高效化。

中国共产党很早就认识到,“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4]因此,新中国建立伊始,就注意从制度与实践两个层面创设行政监督体制。

但从5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政治体制转入过度集权化阶段,行政监督缺失必要的外部民主环境。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而逐步形成的。

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可以说正处在一个向制度化、科学化发展的过程当中。

现行行政监督体系在促进我国行政机构依法办事,提高社会管理效能,提高公职人员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由于体系构建、制度设计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客观和人为因素的影响,目前“漏监”、“虚监”、“难监”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着一系列不明显缺陷和不足。

主要表现如下:

(—)行政监督法律法规不完善

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行政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会导致监督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5]我国行政监督立法不够完善,监督法律制度不足,没有一部完整的监督体制方面的法律,与行政监督方面有关的法律还比较少,在某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这将给行政监督带来很大的影响,造成无法可依,无法依法办事,容易在就爱你读上造成混乱,也容易使监督工作缺乏公正性和严肃性。

近年来,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有关行政监督的法规、法律和政策,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但是并没有形成健全的体系。

(二)行政监督形式与内容单一化,缺乏有效地全程监督

行政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只有三者全方位有机结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现行行政监督比较偏重于纠错迫惩行的事后监督,经常是问题已经发生,并且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才开始进行查处,而忽略了监督的预防和调控功能。

对于一个完善的监督体系而言,监督的各种功能必须同时发挥,而且在一定意义上,预防调控的监督功能应当比纠错迫惩性功能更为重要。

就监督内容而言。

比较偏重于对违规的腐败行为的制约,而往往忽视对非最优行为的制约和非最优效率的制约。

[6]

(三)行政监督体系设置不合理

我国的行政监督是一个多元化的体制,监督主体多,机构多,方式和渠道多,这是一个优点。

但如果整合得不好,这种优越性也难以发挥出来。

从实际情况看,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目前还没有理顺,各类监督主体都有监督权,但各自如何分工不甚明确、不甚合理,以至于越权行事,滥用权力,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

“任何权力制约机制有效运行都毫例外地取决于其地位的独立,独立性是行政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

”[7]但是,我国行政监督的地位却不独立,导致缺乏监督力度在当前的内部行政监督机制中,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如监察部门,大都设置在政府机关内部,在领导体制上,这些部门属双重领导,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

在组织上,监督机构的负责人,不是由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就是由行政机关任命。

在经济上,监督机构一般都是从同级行政部门那里领取活动经费、事业费、工资和奖金,从而在经济上受制于人。

在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下监督人员,难以毫无畏惧地展开工作,难以独立行使监督权。

(五)人员的意识和素质修养还不够高

这里的人员包括监督主体和客体,首先被监督者有些时候不愿意或者不服监督者的监督,他们缺乏对自已未知的认识,对于被监督很反感,甚至强烈的反对。

而对于监督主体来说,可能有一部分监督主体的素质和修养还不够高,他们在监督被就爱你读是不按照程序来办,而是用强权的态度来对待。

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够充分,容易滥用职权。

我们要明确的只是有在充分认识,理解法律的基础上才能认清自已应该怎样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去监督别人。

[8]

四、我国行政监督的改革和完善对策

对于上述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加以改革完善。

(一)提高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客体切实处于监督主体的监督之下为前提,并且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干扰,以保证监督主体能充分行使监督权,保证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9]

1.必须重视实施独立的行政监察制度,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立一个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以替代监察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在此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下设立地方各级监督机构,受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

这样有利于把宪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于同级政府的监督权落到实处,同时可以保证国家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正确处理好人大监督与党委领导的关系,建立健全人大监督运行机制。

要正确认识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和党委对“一府两院”领导的关系。

党委对“一府两院”的领导和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都是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进行的,目的都是促进推动“一府两院”工作,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同时,党委要想取得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也越来越需要人大提供民意的支持和对官员的有效监督。

要妥善处理党委与人大的关系。

党委要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责创造宽松的环境,充分相信人大,积极支持人大,放手让人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大胆地干,切实推进人大工作的向前发展。

当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不断加深对党的利益和对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的认识,努力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人大权威性。

3.监督监察机构,说到底属于权力制衡机构以权力制约权力,就要求监督监察机构对于被监察机构的相对独立地位不受监督对象的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在我国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实行的双重领导制在发挥有事的同时,具有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弊病因此在就爱你读体制建设方面,除了继续实行内部监督之外,应该重点加强外部监督力量。

外部监督较之于内部监督,收行政干预少,客观上比较有利于公正地进行监督即使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构,也应该确立各行政监察部门于各级政府的权限地位,让其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重视加强行政监督立法,推进行政监督的法制化

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

这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尽快制定监督法建立健全一部完整的行政监督方面的法律,对于我国行政监督方面将有着很大的影响与指引应该尽快制定诸如《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条例》、《新闻法》、《国家公职人员监督法》、《反腐败法》、等法规,使各类行政监督主体明确监督的权限、法律依据、程序和手段。

避免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是进行制度创新,规范行政行为。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2011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明确今年将适应政府预算体系改革和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新变化,按照应采尽采的原则,继续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规模。

重点加大对服务类采购项目的实施力度,争取将更多的公共服务、专业服务等传统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积极探索合同能源管理、“云计算”等新型服务业态的政府采购工作,不断拓展服务类采购领域。

结合扩大消费需求、强农惠农等积极财政政策的落实,扎实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水利设施建设及抗灾救灾物资等关系民生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

[10]要建立一个成熟的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政府采购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和完善,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经过20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已建立了较完善的体系,我们可以借鉴其中的合理因素;同时,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一定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眼:

一是明确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和原则,借鉴国际上政府采购规范中的目标和原则,将经济有效的使用国家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首要目标,同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的原则,促进采购机构和采购队伍的廉洁,防止欺诈、歧视,树立公众对政府采购的信任,把政府采购作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促进经济结构的改善。

二是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异议、申诉和救济机制,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模式。

从国际立法来看,建立健全完备有效的质疑、申诉和救济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采购制度有效运行和实现政府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

政府采购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专门受理供货商申诉、调解纠纷的机构,规定了申诉的期限、条件、方式、程序以及对申诉处理的期限、效力等,而中国法律制度这方面还存在欠缺,应当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质疑、申诉机制和救济机制,允许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磋商、仲裁、司法或行政等手段,对不正当的采购行为提出质疑和申诉,保证采购实体、供货商或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

三是改进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式。

中国现行的财务管理体制是层层分散指针,预算拨款层层下拨,单位用款结余也留在本单位。

而政府采购直接支付制则只层层下达指针,货款由财政拨付给供货商。

也就是说,实行政府统一采购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即实行帐款分离制。

这样,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可以不再简单按预算拨付经费,而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

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财政能对政府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商品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保证财政对预算资金的流量和流向的控制,使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最大限度地避免商品采购中存在的不公平交易和腐败现象。

2.完善收入申报制度

早在1989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就有代表提出了尽快制定《财产申报法》的立法建议。

以后不断有代表提出这一建议。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虽然没有形成正式的法律,但它的直接结果是,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成为我国建国以后第一个具有财产申报制度的某些特征的规范性文件,为财产申报法的制定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该项规定是我国首次要求党政领导干部申报收入接受监督的制度,它对收入申报的宗旨、申报主体、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受理机构、违反责任、执行监督、解释及生效日期都做了规定,构建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该法的第1条明确其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11]在我看来,为了促进该法廉政的立法目的的实现,作为“反腐利器”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被吸收立法。

一是国外的财产申报法具有很强的透明度和约束力,因此又被称为“阳光法”。

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一般都规定,政府官员上任前必须申报其动产和不动产,离任后必须再次申报其全部财产,并说明任职期间财产变化的原因。

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后,由国家财产申报机关进行审查,并向公众和政府公开审查结果。

与此相比,我国实行的收入申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从申报的主体而言,只规定党政领导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定期申报收入情况,将极容易发生腐败的乡镇一级政府官员排除在监督范围之外;从申报的客体而言,仅规定把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收入列入申报对象范围,忽视了不动产和家属非法收入已成为许多官员不正当收入的主要形式这一事实;从申报的过程而言,政府官员在任职时与离任后都没有财产申报,而且对收入申报的情况缺乏审查。

二是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规,才能为型之呢过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

但从目前来看我国的行政监督立法还非常滞后,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方面的立法,我国的行政监督工作才能有法可依,才能有效地展开。

(三)构建全程行政监督体系

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是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所在,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提升党和政府的社会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要积极探索构建在党的领导下,以人大监督为主体、内部监督为基础、司法机关监督为保障、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为辅助的立体化监督体系,确保行政权始终沿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轨道运行。

1.要进一步加强党对行政权的监督

探索改进和调整纪检机关监督的格局,实行由各级纪检机关向下一级地方政府派出常驻特别纪检组,变上级纪委对下级政府的间接监督为直接监督;纪检机关向同级行政机关派出的纪检组,其机构、人员、管理等由直接派出的纪检机关配备,不受当地行政机关领导,变纪检机关、行政机关双重领导为纪检机关直接领导。

2.要进一步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

进一步完善立法,尽快制定出台行政程序法,将执法程序与执法标准明确化、规范化,从立法层面防止行政执法主体主观臆断、滥用权力。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建立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及时向人大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发现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及时提出监督意见,从源头上堵塞违法行为。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监督有关部门纠正执法中的问题,确保行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强化各级人大的人事任免权,对工作不负责任、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应提请予以免职,对严重违法违纪者依法提请罢免或撤职。

3.要进一步强化行政系统的自身监督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严格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形成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格局。

积极开展省直管县行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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