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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作业.docx

工商行政管理作业

一、答:

工商行政管理的特点是:

1.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具有综合性

2.工商行政管理的管理领域覆盖整个市场

3.工商行政管理的过程是整体合一的系统管理过程

4.管理程序的规范性5.管理方式的间接性

6工商行政管理的超脱性

二、为什么说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必须有政府外在力量的作用

答:

工商行政管理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仅要求所有市场经营主体都能同意那些约束他们相互关系的一般条件而且也同意那些强迫其遵从共同接受的条件而设计的制度和方法。

显然只有政府的外在力量才能实现这一要求。

(一)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必须有政府的外在力量的作用

1、市场经济秩序不能自动形成

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市场经济秩序的所有规范都是靠外在力量——主要是国家政府的力量来建立和维护的即使是市场经济伦理道德的软性约束也正日益被法律、法规、规章的硬性约束所取代。

那么为什么在市场经济中需要运用政府的外在力量来构造市场经济秩序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基本因素人们对于自身经济利益的不同追求必然产生行为方式上差异。

就是说不同条件下市场经营主体为了实现自身最大经济利益客观上存在着不同的行为方式和手段。

有些方式可能是正当的是人们所能普遍接受的有些方式则可能是非正当的是不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

人们对各种经济行为的认识存在着价值观念上的差异从而导致对行为方式的取向不趋一致。

例如巨额有奖销售行为也许有人认为是正当的是促销的一种手段因而认为是可取的但也会有许多人认为这是不公平的是一种有损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因而认为是不可取的。

这就决定了必须依靠外在力量将这些市场价值取向不一的认识强制性的统一起来形成能普遍为大众所接受的市场经济伦理价值观念从而达到协调统一市场行为方式的目的。

近代经济社会市场结构的自动调节功能受到损害自动调节难以实现因而由“看不见的手”引导的秩序不能形成。

近代社会的市场结构是一种垄断与竞争并存的结构。

在这样的结构里垄断支配了市场竞争屈从于垄断市场自动调节的竞争条件受到很大程度的破坏。

因此所谓的“秩序”难以自发地形成。

即使形成了秩序也只能是体现垄断者意志的秩序如大企业支配约束小企业的行为方式。

这样的秩序是不可能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

各国、各地区在政治制度、经济条件以及社会经济伦理道德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导致市场经济行为方式的异同从而不能自动形成国际经济交往中所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市场经济秩序。

2、市场经济秩序也不能自动地起作用

即使是建立了一套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它也不可能自动产生对经济运行的约束效力。

因为还存在着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有效运行的客观因素。

这些因素就其本质来说最终要归于经济利益等因素即为追求极大经济利益驱使各市场经济主体从事各种市场行为。

从市场的供需状况看市场供需关系的显著不平衡对于市场经济秩序有较大影响。

实践表明一般地如果是充分的买方市场即供大于求的市场必然出现商品生产经营者间的过度竞争因而不正当竞争如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行为泛滥经济秩序便发生混乱。

如果是充分的卖方市场即求大于供的市场则又必然发生投机倒把、乱涨价、坑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这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因此在此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就不可能自动起约束作用。

从市场的竞争方式和手段看虽然竞争状况最终是由市场的供需矛盾所决定但在其竞争的方式和手段上对市场经济秩序却表现出特殊的影响。

市场竞争的方式和手段是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可能将其全部纳入到规范约束中有的甚至是始料不及的。

市场经济越发展新的竞争方式手段就越多越复杂市场经济秩序也就不能自动起作用。

这时只有依靠外在力量参照秩序所确立的基本标准和原则加以动态的规范约束。

从市场行为决策者和执行者的个人因素看市场行为总是由一定人员作出决策和由一定人员去执行的这些人员个人的政治法律水平、政治觉悟、伦理道德观念以及价值标准、文化素养、知识程度等都会对市场行为的种类和方式产生决定性作用。

如果没有法制观念所采取的市场行为就会置法律约束于不顾如果知识水平技术素质低下就不可能创造有利于自身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经营的手段而只能在诸如“假冒”等方式上做文章。

因此如果离开了外力的强制性约束市场经济秩序是不可能对人们的行为方式自动的起到约束作用的。

大量的案例表明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往往是由个人因素所造成的。

3、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必须有政府外在力量的作用

对于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外力的选择不外乎这样几个方面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外力社会舆论外力和政府外力。

然而社会组织外力和社会舆论外力毕竟是不强大的因为它们既缺乏合法的广泛的控制权力也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

因此对于政府外力的选择是客观而又历史地决定的。

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仅要求所有市场经营主体都能同意那些约束他们相互关系的一般条件而且也同意那些强迫其遵从共同接受的条件而设计的制度和方法这就是选择政府外力的根本原因。

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作用的具体体现。

(二)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作用的具体体现

纵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践不难发现工商行政管理实际上就是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作用的具体表现它不仅是作为一个决定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准立法部门而且也是作为监督执行这些规范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同时还是作为解释规范的权威裁决者。

它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是运用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全面地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及市场经济活动建立起秩序规范。

根据经济运行的态势适时科学而合理地修正秩序规范。

运用政府的权威调解和裁决市场主体在解释秩序规范意义时所发生的意见分歧。

运用法律手段强迫那些少数的市场经营主体顺从秩序规则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作用的具体体现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者和维护者。

三、简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答: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市场经营主体按规定及时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督促市场经营主体及时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是登记主管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确立企业法人资格、明确企业合法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的起点。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市场经营主体的开业、变更、终止都应按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或者主要登记事项改变而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擅自终止营业的都要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登记主管机关督促市场经营主体及时办理开业、变更、终止登记既可防止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处于不合法的境地又可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完善监督管理工作。

通过发布市场经营主体开业、变更、注销公告有利于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告企业的基本情况有利于社会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以及企业之间业务活动的往来。

1督促市场经营主体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章程、合同是企业行为的法律准则一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就不能随意更改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登记事项、章程、合同规定。

为了随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登记主管机关要经常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的登记事项、章程、合同从事生产经营防止企业出现违法的现象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章程、合同。

检查市场经营主体是否按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登记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市场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合法性的一个重要事项。

经营范围是市场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内容一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就有权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同时要严格履行不超过经营范围的义务。

对擅自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根据法规给予处罚。

因客观条件的变化企业需要扩大或缩小经营范围的可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经核准后企业方可按重新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

对擅自超出其他主要登记事项违背合同、章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主管机关要视情节轻重依照法规予以处罚。

2监督市场经营主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随着国家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宏观控制的过渡由原来单一行政管理向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管理手段的推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监督管理市场经营主体。

自1979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市场经营主体提供了法律准绳也为市场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市场经营主体只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监督市场经营主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国家在各个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也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监督市场经营主体执行国家政策的情况。

3制止和查处市场经营主体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查处市场经营主体的违法经营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运用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市场经营主体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方面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市场经营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该条例所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和查处企业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及其产生的原因。

答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侵犯消费者利益以及国家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假冒行为。

假冒行为是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

它包括以下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购买或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也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帐接受回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帐。

凡在账外暗中接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这一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同时具备三个要件第一行为人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实施了贿赂第二贿赂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第三行贿者是经营者。

在实践中商业贿赂主要表现为账外暗中给付和收受回扣。

3虚假广告行为。

虚假广告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引人误解是指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

此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经济实用性和秘密性等特点。

侵犯商业秘密所采取的手段包括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很多的是与企业的科技或管理人员的跳槽行为相联系。

为此国家工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第三条第四款对此类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其形式有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正当的有奖销售法律是允许的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则不仅会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危害公序良俗。

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加以禁止。

该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金额超过5000元的。

可见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欺诈式的有奖销售、不正当推销的有奖销售和高额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6诋毁商誉的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

诋毁他人商誉将会削弱竞争对手对顾客的吸引力从而争夺和扩大自己的市场。

该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因而是不正当的、违法的。

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利中负有哪些职责。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九项基本权利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九项权利是

1、人身、财产安全权。

《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

《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

《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

《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

《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

《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

《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法律虽然赋予消费者种种权利但是也要求消费者不得滥用权利。

法律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要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服务。

在挑选商品时要爱护商品正确使用。

出现问题投诉时要事实求是并提供有关的证据。

六、我国目前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性审查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的

答商标注册的审查形式有以下两种一形式审查即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是否具备应该受理的基本条件。

商标局主要根据有关商标注册申请的法律要求审查申请手续是否完备填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从而确定该项申请是否该受理。

具体来说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①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若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超越了法人行为能力的均不予受理。

②申请书件、费用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③申请有无跨类或多报商标现象。

④商标的申请日期是哪一天编定申请号。

通过审查如商标申请不具备上述条件商标局可根据审查中的具体问题或退回申请书以及申请人缴纳的申请费注册费申请日期不予保留或通知申请人在个月内补齐申请文件暂存商标局申请日期以手续补齐之日为准。

如若形式审查通过即可进入实质审查。

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权能否确认的实质性要件进行的审查。

实质性审查是决定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最重要一环是保护注册在先商标权的主要内容。

实质性审查主要从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与已注册商标混同等三方面进行的。

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我国现行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相同或近似的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是否有显著性。

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及不同商品的要充分发挥商标的区别作用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

目前商标的“显著性”尚无统一的法律鉴别标准但根据我国商标审查实践一般认为下列情况为不具有显著性单纯由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商标地名商标印刷体表示的一个或两个外文字母、汉语拼音字头组成的商标使用国家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合标志作商标的用广告、宣传、展览会上常用词汇作商标的有关的专业用语、行业用语及图形作商标的商标名称与图形无联系的或商标上出现两个名称的。

上面列举的方面只是人们在实践中存在的一般认识判断商标显著性时应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商标是否与已注册商标混同。

审查商标混同是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别人已经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并且用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

具体来说商标混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商标相同即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二者组合的图案相同二是商标近似一般把商标设计和主题思想相同、采用的事物或图形又极为近似的即认为商标近似三是商标用于商品相同或近似如果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相同或相似.

七、    广告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是如何查处的?

答①欺诈行为;②诋毁商誉行为;③商业贿赂为;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⑤违法有奖销售行为。

八、    试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监管的主要内容。

答: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合同法制的宣传指导。

开展合同的法制宣传是合同监管工作中一项长期性任务。

宣传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合同专管、兼管人员,以及其他合同的当事人。

方法可以采取举办学习班、讲座、广播、电视、黑板报等形式。

宣传内容除了经常强调合同法律意识外,应突出合同法规和有关政策,特别是企业或其他合同当事人实行这些法规的具体作法和经验,通过宣传,务必使企业和其他合同当事人逐步做到:

首先学懂、弄通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全过程的知识;其次,使企业了解怎样进行合同的自我管理,需要建立哪些必要的管理制度;最后,使企业自觉培养生产经营的职业道德,重合同,守信用。

(二)做好合同示范文本印制、发放和运用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工作,统一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印制;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发放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开展咨询服务,指导企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广泛宣传、教育,积极提供、引导企业及其他当事人采取国家统一制定和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

(三)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开展这一活动是使企业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加强自我约束,搞好自身合同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通过对经济活动中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并自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企业考核,授予重合同守信用的称号,提高这些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改善企业的外部形象,同时,可以教育那些任意违反合同,不认真履行合同的企业,在全社会树立诚信守约的新风尚。

(四)合同鉴证。

合同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加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

合同通过鉴证,能避免和减少纠纷;促使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完善合同主要条款,明确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能监督落实和完成国家计划;发现和制止违法合同,也能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情况,以便加强对合同的监督管理。

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鉴证与强制鉴证相结合的原则。

自愿鉴证是指合同鉴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鉴证,也可以选择不鉴证。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强制鉴证的,不能进行强制鉴证。

强制鉴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鉴证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办理鉴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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