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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规范

       教师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良好的教师队伍,保证教学、科研、教书育人等任务的完成,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教师工作规范。

一、总则

  第二条 教师必须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并积极传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第三条 教师应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热爱教学工作,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参与科研工作,保证并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条 教书育人,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结合教学工作,通过言传身教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既要热情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第五条 治学严谨、教风端正、为人师表,文明执教,以优良的思想品格、仪表言语、行为对学生起示范作用。

  第六条 忠于职守,乐教敬业,团结协作,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第七条 熟悉教育规律,积极从事教学法研究、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二、任课资格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凡我校专兼职教师需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教师资格。

学校实行教师任课资格制度。

  1、各院系部成立教师任课资格考核小组,由院长或系部主任任组长,教研室主任和有关专家参加。

其职责是对教师任课资格进行确认或考核。

  2、凡已系统讲授过某门课程一轮以上的,且效果良好,可由课程所在院系部的考核小组直接确认其具有该门课程的任课资格。

  3、凡属首次申请某门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必须向课程所在院系部的考核小组提供讲授该门课程所必需的详细教学文件资料,包括教案、教学参考材料和有关科研成果等,然后由考核小组通过试讲、审阅材料及同行专家提问等方式进行考核,并确定其是否取得该门课程的任课资格。

  4、凡首次担任授课任务的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本科毕业的新教师,必须对拟开课程的有关辅助教学环节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实践两遍以上,并提交相应资料,经考核小组组织试讲及综合考核合格。

  研究生毕业的新教师,凡在修读研究生期间经过教学实践环节并取得优良成绩者,可不必再经过辅助教学实践训练和试讲。

否则,应进行辅助教学实践训练和试讲及综合考核合格。

对外单位调入的任课教师,要经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组织试讲及综合考核)。

  5、凡属于校内首次开设的课程(开新课),申请者除提供教学文件材料外,还须提供本人具备具有该课程授课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教学大纲、进修学习证明或与该课程有关的科研成果等,经申请者所在院系部或课程所在院系部考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确认其该课程的任课资格。

  第九条 教师任课资格的行使

  1、凡经院系部综合考核合格的新开课教师,由各院系部报教务处备案,并由教学管理信息中心统一编码后录入《教学计划管理系统》的教师库。

凡不符合以上条件要求的教师,不能取得课程任课资格,各院系部和教务处不得安排其独立上课。

  2、凡获得任课资格的教师,必须接受课程所在院系部安排的教学任务。

凡由学校规定实行挂牌教学的课程,必须实行挂牌教学。

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安排,于每学期第8周前公布下一学期的《预排课总表》和具备任课资格的教师名单,供学生选课。

选课人数达到20人以上,即获得授课权。

  3、挂牌教学和选修课的教师在授课的第一周内,应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教学目的要求,主要教学内容、参考书目及平时成绩考核办法等,以供学生选择。

  第十条 教师任课资格的解除:

  获任课资格的教师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解除某一门或全部课程任课资格。

  1、教学不负责任,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而受到学校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

  2、旷课在四课时以上(含四课时)或一学期内受到教务处两次通报批评者;

  3、连续两个学期教学检查被评为差者。

被解除任课资格的教师,由院系部安排其学习提高,一学期后可重新提出任课资格的申请。

三、教学工作规范

          

(一)教学资料

  第十一条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

在组织教学的过程中,大纲的基本内容不得随意更改,若需更动,任课教师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及院长或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合理组织教学内容,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计划表”,在授课前交教研室主任审核,院长或系主任批准执行,并送教务处一份备案。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均要有选用或自编的教材或讲义。

选用的教材(讲义)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经教研室集体讨论,由教研室主任审核、院长或系部主任批准。

教材一经选定,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更动。

  第十三条 教师应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编写讲稿和教案,初次上课教师的讲稿和教案应经教研室主任审阅。

备课必须做到:

1、明确各章节内容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具体的目的要求;

  2、认真钻研教材内容,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重点、难点,分清主次;

3、广泛收集有关资料,了解本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改革,反映新成果。

(二) 课堂教学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未经教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调课、停课、私自请人代课、更换教室。

要重视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并以此作为考核学生品学情况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授课教师应严肃认真地授课,做到:

  1、条理清楚、逻辑性强、概念准确、切忌照本宣科;

  2、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对重点、难点要讲深讲透;

  3、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

  4、语言生动、精练、深入浅出,不得擅自增加与课程无关的内容;

  5、板书整洁、清晰、切忌杂乱潦草。

6、语言文字规范化,使用普通话教学。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对本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重视教学方法和手段的研究和创新,正确有效地使用教具,并注重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十七条 教师对与之相关的实验课、习题课、课堂讨论课、上机实习课、电化教学手段等应提前提出要求,并纳入教学执行计划,以便辅导教师及有关人员配合工作。

(三)辅导答疑、作业批改

  第十八条 辅导答疑是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知识的重要环节。

辅导答疑时数一般不得少于授课时数的五分之一。

配有辅导教师的课程,主讲教师也应参加一定时数的辅导答疑,以便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

辅导教师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认真准备并按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

辅导教师要跟班听课,了解主讲教师的教学思路及意图,掌握课程的难点重点,通过答疑,辅导教师要了解学生课堂学习效果,并向主讲教师反映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辅导教师至少每半月向主讲教师汇报情况一次。

  第十九条 每门课程均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相应的作业。

作业应紧密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问题能力。

作业份量要适当。

配有辅导教师的课程,主讲教师也应批改适量的作业,以便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

  第二十条 批改作业要足量按时、认真仔细。

学生作业原则上应全批全改,对少数作业量大的,经院系部主任批准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均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三分之一。

对学生自行增加的作业,应予鼓励,尽可能给予批改。

批改作业时教师应指出学生作业中的错误之处,对潦草、马虎等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予退回,令其重做。

  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好书面记载,并进行评讲。

学生完成平时作业的情况,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考核依据之一。

对无故缺交作业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内督促学生补交,否则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报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备案。

(四)实践性教学

  第二十一条 实践性教学是指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种实验、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实践性教学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它对于检验学生学习知识、掌握知识和运用知识的状况,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是使学生验证和巩固所学知识,受到实践方法训练的重要环节,因而应注重在实验操作等基本实验技能和技巧的训练进程中,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方法。

  1、主讲教师必须掌握实验的内容、目的、要求,实验前,必须准备好实验指导书,并按教学大纲要求制订实验教学计划。

2、实验指导教师应于课前预作实验,充分估计到学生做实验时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核查实验设备、仪器及材料是否准备完好。

3、各种实验教学场所、设施,最迟应在规定开始进行教学的十分钟前开启,确保在规定开始的时间学生能进行运作。

4、实验中应向学生讲解本实验与其相应的理论教学的联系及作用,应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未经预习的学生不准做实验。

5、要指导学生按操作规程和步骤正确进行操作,做好安全教育,培养学生严肃、严谨的科学作风。

6、实验后,应认真批改每份实验报告,给出实验成绩,对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重做。

  第二十三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通过课程设计要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观和设计思想。

课程设计的内容要保证达到教学大纲要求,能进一步提高学生运算、制图、使用技术资料,编写技术报告等能力。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应认真辅导,设计完成后应经指导教师认真批改、审核、评定成绩。

  第二十四条 毕业实习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实现学以致用的重要手段。

各院系应按教学计划要求,拟订各专业毕业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实习指导教师,确保毕业实习能按质按量地完成。

  1、各院系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保证学生毕业实习能完成教学计划的相应要求。

2、在实习前,应做好实习动员工作,使学生明确实习目的、内容和要求。

3、在实习中,指导教师应经常到学生实习单位去了解学生实习情况,解决实习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协调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

4、实习结束后,学生应交回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及实习单位的鉴定意见,由指导教师结合学生实习平时表现,给出实习成绩,对实习成绩不合格的,应安排重新实习或随下一届学生补实习。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是学生在毕业前提交的一份具有一定价值的综合性答卷,通过它可以全面检查学生的综合素质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内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能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能力,对于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院系务必尽全力抓好这一教学环节的工作,把好教学质量的最后检查关。

  1、各院系要成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或系主任全面负责,并根据本院系专业的特点,制定本院系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管理工作细则。

2、各院系及相关教研室应组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拟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在拟定题目时,应坚持具有科学价值、有现实意义、有开拓性、范围和大小符合学生实际水平和现有条件等原则,论文参考题目应多于选题学生数,由院系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向学生公布。

3、学生选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题目后,应填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开题报告》,经院系审定后,确定研究方向与学生选题相关、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为保证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质量,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最多不能超过6名。

4、指导教师应对学生 在拟定论文或设计提纲,收集、选择和运用资料以及写作方法等方面给以必要的指导;督促学生按期完成写作任务,对学生的论文或设计提出修改意见。

教师在指导工作中,既要认真负责,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学生勇于探讨和钻研问题。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完成后,由指导教师根据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评阅、写出完整的评语,并评定出论文或设计的成绩。

6、各院系应在院长或系主任的领导下,成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委员会,组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答辩工作。

在答辩委员会领导下,视毕业生人数的多少及课程状况,组成若干答辩组,实施对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工作。

参加答辩工作教师应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对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给出综合成绩,由答辩委员会审定后予以最终确定。

7、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及成绩评定工作完成后,各院系应对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总体情况进行分析,综合评估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总体水平,分析优点和存在的问题,从而确保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此外,对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各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也要总结经验和不足,以谋求更加完善而有序的控制和管理。

8、各院系应推荐优秀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参加重庆市的评优活动,对获得市级优秀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五)考 核

  第二十六条 学分制学籍管理下,取消考试与考查的区别。

每门课程均要根据课程的内容和教学要求,进行严格考核,以督促学生进一步复习巩固所学的知识,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学效果。

各门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一般在期末统一考期内进行。

课程考核工作应贯穿到教学过程各个环节中去,采取平时作业、小测验、课堂提问等方式进行平时成绩考核。

学生的各门课程总评成绩按期末成绩占70%-80%,平时成绩占20%-30%计。

  第二十八条 期末集中考核日程由教务处在前一学期下达《预排课总表》时确定。

考试日程一经公布,任课教师及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日程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九条 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教学要求,一般应兼顾概念、理论、应用、分析、综合等方面。

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的能力,且应有较大的覆盖面,与限定的考核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明确各题的分数。

全校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及各专业的主干课要建立试题库。

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期末考核时必须从题库中抽取或调用试卷。

  第三十条 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期末考核时,要拟定A、B、C三套试卷,其题量和难易要基本相同,但每套试卷之间的相同试题不得超过30%。

试卷要经教研室主任审核,院长或系部主任批准,教务处择其一套使用,另两套留作备用。

  第三十一条 考前复习期间,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不得泄漏考题。

在考试中不得给学生任何暗示。

  第三十二条 主、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宣布考场纪律,并准时发放试卷。

考试过程中主、监考教师要认真巡视考场,处理考场发生的问题,填写考场登记表。

发现学生违纪,应立即制止,并予以警告;发现学生作弊,应当场作出明确结论,考后立即报告教务处,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第三十三条 考试成绩评定要公平、客观,要有明确的评分标准。

评分过程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

同一学期有多个教师担任同一课程教学的课程的期末考核,要统一试卷并实行集体阅卷评分。

教师要在课程考核前一周内将学生平时成绩交学生所在系,考核后三天内,将期末成绩及成绩分析表送学生所在院系。

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四条 鼓励教师根据课程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除闭卷考试外,还可采用开卷、开卷闭卷结合、口试等形式,但必须经教研室主任、院长或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六)教学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教学成果奖。

对模范遵守本规范,并在教书育人、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艺术、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经院系部、学校评定,可授予校级教学成果奖,特别优秀的校级教学成果可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教学成果的获奖教师享受获得同级科研成果奖人员相同的待遇。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三十六条 教学质量优秀奖。

对模范遵守本规范,完成和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优秀,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教研室推荐,院系学术委员会评审,可申报校教学质量优秀奖。

教学质量优秀奖每学期评选一次,名额占每学期授课教师人数的20%左右。

  第三十七条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或奖金。

  凡在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作出显著贡献者,可优先晋升教师职务。

青年教师教学成绩特别优秀者,经院系部推荐,可以参加学校教师职务的特别评审,破格晋升。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1、在教学过程中,公开向学生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但事后作出深刻的检查,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2、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一次者;

  3、上课迟到五分钟以上者;

  4、提前下课五分钟以上者;

  5、擅自离开指导毕业实习、专业实习岗位者;

  6、监考时不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职责者或监考无故不到者;

  7、考试成绩逾期不送学生所在系者;

  8、未经批准擅自减少授课学时者;

  9、有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的行为,且造成一定不良后果者。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1、在教学过程中,公开向学生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经教育不改,且造成不良后果者;

  2、无故旷课一次者

  3、泄漏考试题目或考试内容者;

  4、有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第四十条 在一个学期内,发生教学事故一次者,由教师所在院系部和教务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其5%的岗位津贴;在一个学期内,发生两次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由学校给予行政警告以上的处分,并扣发其10%的岗位津贴,并视情节解除其某一门或全部课程的任课资格;在一个学期内,发生三次教学事故或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扣发其全部课时津贴,解除其全部课程的任课资格,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调离教学岗位。

  第四十一条 经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教师,或者不能认真履行本规范,无法保证教学质量的教师,必须限期改进,否则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四十二条 每学期、学年度对教师教学的考核、奖励、处分等均记入教师教学档案。

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由院系部进行考核,人事处、教务处进行抽查。

四、教师工作规范

  

  第四十三条 助教

  1、每年完成32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

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良好。

 

  2、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课、习题课等工作,协助主讲教师指导课堂讨论、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任务。

公共课助教应能逐步承担讲授任务。

其他课程的助教经院长或系主任批准后,也可以担任部分讲授任务。

在评讲师前,能独立讲授一门课程, 

  3、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教育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工作。

 

  4、助教必须上好一次以上公开课,才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课。

 

  5、在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同时,五年中应公开发表一篇学科教学研究论文,或参加一项以上教改课题,并通过相应部门的鉴定。

 

  6、进行外语、计算机等业务进修,并达规定要求,按需要进行本专业业务进修和有计划地进行高一层次学历进修,逐步具备“双语”教学能力和使用现代化教学设备及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教学的能力。

 

  7、担任二年以上班主任或二年兼职思政教师工作,深入班级、寝室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状况,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培养优良学风。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乐于参加社会公益工作。

 

  第四十四条 讲师

  1、每年完成320学时教学工作量。

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良好。

 

  2、系统地承担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教育教学实习,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程教材或实践指导书,革新实验手段,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3、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等教学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工作。

 

  5、参加学科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每二年至少发表一篇学科教学研究论文,或参加一项以上教改课题,并通过相应部门的鉴定。

 

  6、根据需要,进行本专业业务进修和有计划进行高一层次学历进修。

 基本具备“双语”教学能力和使用现代化教学设备及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教学的能力。

 

  7、担任一年以上班主任或兼职思政教师工作,深入学生,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状况,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培养优良学风。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主动承担院、系、部的社会公益和社会兼职工作。

   第四十五条  副教授

  1、每年完成32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

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优良。

 

  2、系统地讲授两门以上课程,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教育教学实习和社会调查。

 

  3、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习课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

 

  4、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或担任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或指导硕士研究生。

 

  5、参与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工作,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承担有较大学术价值和实际意义的教改课题。

每年发表一篇学科教学研究论文,或编写出一本公开出版或校内正式使用的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6、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熟悉学生,了解学生,热爱学生,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

 

  7、每年举办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1次。

  第四十六条 教授

  1、每年完成32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

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优秀。

 

  2、系统地担任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者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3、每年至少指导一名硕士研究生或进修教师。

4、主持或参与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工作,掌握本学科学术动态和发展前沿,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开拓新的研究领域。

每年必须主持或参加一项以上重大教学研究项目。

每年至少有一篇学科教学研究论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5、每三年一般应编写出一本正式出版的高质量的著作或教材或重要译著。

 

  6、关心、支持学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需要主持或参加重大研究课题,或经常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重要咨询。

 

7、每年举办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1次以上。

五、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在全校专兼职教师中执行。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相符者,以本规范为准。

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其它未尽事宜,由有关教学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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