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工作规范4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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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规范424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编码:

JXGLZD/JXGF2016

正文页数:

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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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

关键词:

教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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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教师的基本素质要求

第三章教师的培养

第四章教师任课资格(主讲教师)

第五章教师教学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第六章教学资料准备与备课

第七章课堂教学

第八章实践教学

第九章辅导答疑

第十章课外作业

第十一章课程考核

第十二章教学研究

第十三章教学工作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是承担教学工作的主体,在教学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是提高教学质量、推动教学改革、增强学校实力的决定性因素。

为进一步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增强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形成严谨的教学作风,稳定教学秩序,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主要依据

本规范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学校教学工作的实际而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是学校对教师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学校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承担各种层次各种形式教学工作任务的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教师的基本素质要求

第四条 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学校和系(部)组织的各项思想政治学习活动,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第五条 树立优良教风。

教师应忠诚教育事业,积极承担学校、系(部)和教研室分配的教学任务及其它有关工作,精心组织教学,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养成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的优良教风。

第六条 业务精益求精。

教师应积极进取,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加强专业领域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方法的学习,及时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应注重实践锻炼,努力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努力形成“双师”素质。

第七条 教书育人。

教师应把德育贯穿和渗透到教育和教学全过程中,尊重学生,关心和爱护学生,通过各种形式经常地、深入地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实施因材施教,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培养学生成人成才。

第八条 为人师表。

教师要重视个人思想品格、道德风范和仪表举止等对学生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通过言传身教,在思想品德、学识造诣、文化修养、言行举止、求知精神等方面以自己的楷模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九条 善于总结提高。

教师要善于对自己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教学效果和工作实绩及时做出总结分析和自我评价,加强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的学习,积极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深入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改革创新,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做中学、做中教”教学模式,不断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教师的培养

第十条 新进教师均须参加人事处、教务处举办的岗前培训,熟悉教师的岗位职责,了解学校教学的有关规定,缩短工作适应期,以便尽快地顺利开展教学等各项工作。

新进教师应当自觉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和教学技术,熟练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

第十一条 新进教师第一年不能独自承担教学任务,必须要接受教学基本能力培训、实践技能锻炼以及学生工作锻炼。

如新教师在进校前3年内有从事企业工作的经历,可以不必深入企业顶岗实践锻炼,在正式从事教学工作之后,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再参加顶岗实践锻炼。

第十二条 系(部)应根据专业(课程)建设发展需要,结合新教师的自身素质和专业背景,引导新教师做好职业规划,并为新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和方法措施。

系(部)应按要求将新教师培养计划提交教务处存档,同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系(部)要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为每一名新教师安排一名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必须当好新教师职业生涯的“领路人”,除对新教师开展备、教、辅、改、考等教学环节的指导,还应在职业道德修养、高职教学教学理念、教科研工作方法等方面给予正确引导和帮助,并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和帮助。

系(部)和教务处要对“老带新”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新教师培养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 系(部)要高度重视新教师的顶岗实践锻炼工作,要对新教师提出明确任务要求,规定实践锻炼培养的内容,帮助联系落实顶岗实践的单位和岗位,并不定期和企业沟通,掌握新教师顶岗的工作情况。

在顶岗锻炼结束以后,系(部)要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科研督导处共同对下企业顶岗锻炼的新教师进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本次顶岗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对于拟作为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培养的新教师,或者实践能力比较弱的新教师,除了安排下企业顶岗锻炼外,还应多安排其跟班实习,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实践能力的培养,逐步提高动手操作能力。

实践能力较差的新教师不得作为实习实训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新教师在经过助课(跟班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习题课、讨论课、辅助指导实习等教学训练和准备),熟悉了主要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初步掌握了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和手段,经指导教师和所在教研室主任同意,可以由所在系(部)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督导处、系(部)主任及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任课资格考核小组对新教师进行试讲考核。

试讲考核合格的新教师可考虑安排任教,不合格者应由指导教师继续对其开展教学能力培训。

新教师再经过半年的基本教学能力培训仍不合格者,应由人事处安排其他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新教师在一年的试用期内实行坐班制,除顶岗锻炼、跟班听课、辅助指导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开展学生管理工作外,其它时间应在办公室帮助指导教师批改作业、备课以及学习高职教育教学理论等。

新教师在试用期内的年终绩效由人事处参照行政人员的待遇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各系(部)每年都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到有关高校、企业或研究机构进行业务培训进修,以适应专业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高职教育教学的需要。

第十九条 本科学历的青年教师,要积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养(如读在职研究生),逐步达到硕士研究生的水平;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骨干教师主要通过教学、科研等实践提高教学、学术水平,通过攻读高一级学历学位、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内外访问学者等途径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 各系(部)选送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进修学习,必须要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外出学习培训后返校的教师,必须向本系(部)领导汇报学习情况、在系(部)甚至全校范围内开展学习心得体会交流并积极在教学活动中予以应用。

同时,还应向教务处、人事处提交结业证等材料的扫描件。

没有提交培训总结材料和开展心得体会交流的,系(部)领导应不予签字报销。

第四章 教师任课资格(主讲教师)

第二十一条 专任新教师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一)参加了由学校组织的专门培训,熟悉高职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环节,掌握了基本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明确教学工作相关要求。

(二)参加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督导处和系(部)等部门参与的试讲,获得通过。

(三)参加了顶岗实践锻炼,考核获得通过;(公共课部教师或已有相关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可以取消该条件)。

(四)能深刻理解拟主讲课程的课程标准、课程考核方案及有关教学文件,已完成该课程全部教案的1/5以上,且这些教案被系(部)认定为符合要求(要求详案)。

(五)已取得《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理论课程的考核合格证,普通话水平较流利;或者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新引进专任教师应在入校两年内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专任新教师第一次作为主讲教师授课,最多只能承担两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承担的教学任务周学时原则上不得超过12学时,或者教学工作量不超过基本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因教学需要,各系(部)欲聘请专任教师以外的学校内部其他岗位人员承担相关课程的教学时,根据不同情况,应按下述相关规定办理:

(一)以前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人员(或之前未从事过教学工作)

1.系(部)应结合部门教学工作实际,在确需聘请专任教师以外的还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的校内人员授课时,应在开课任务书下达后向教务处提交情况说明,并落实初步人选,考察其是否具备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水平。

(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或取得《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理论课程的合格证者优先)

2.由提出聘请要求的系(部)指定一名指导教师对其进行一些基本教学能力的培训(如果之前已参加了教务处组织的教学基本能力培训,并接受过有关教师的指导,则此步骤可以跳过,直接参加试讲考核),帮助其熟悉高职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环节,掌握基本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明确教学工作的相关要求。

3.经过基本的教学培训后,由提出聘请要求的系(部)组织开展有人事处、教务处、科研督导处和聘请系(部)参与的试讲(必须提供教案),集体评议其是否达到课程教学要求。

4.提交该课程全部教案的1/5以上,且这些教案被系(部)认定为符合要求(要求详案)。

5.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处室、系(部)负责人许可。

(二)之前承担过其他课程的教学,现拟承担一门新课程的教学任务

1.提出聘请要求的系(部)在开课任务书下达后根据实际情况向教务处提交情况说明。

2.提出聘请要求的系(部)组织开展有人事处、教务处、科研督导处和系(部)参与的试讲(必须提供教案),集体评议其是否达到课程教学要求。

3.提交该课程全部教案的1/5以上,且这些教案系(部)认定为符合要求。

4.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处室、系(部)负责人许可。

(三)之前承担过该课程的教学,现又准备承担该课程的教学

1.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处室、系(部)负责人许可。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部其他岗位的人员在承担相关教学任务时,原则上每周教学学时不得超过10学时(承担集中性实训教学除外)。

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更不能因为自己担任岗位工作比较忙而降低对教学工作的规范化要求。

第二十五条 从校外聘请兼职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应当严格按照《外聘教师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操作。

第二十六条 对于新开设的课程(如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后新增设的课程,或者新开专业的相关专业课程,或者开设新的公共选修课等),授课教师应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一)之前已经主讲过一门或一门以上的课程。

(对外聘教师确因教学需要可以不考虑)

(二)具备该课程相关专业的系统知识,或对该课程的内容有较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三)编制了合适的课程标准、课程考核方案,并根据课程标准要求编写了学期授课计划。

(四)根据课程标准、学期授课计划编写了比较详尽的教案(讲稿)。

(五)参加有人事处、教务处、科研督导处及系(部)参与的试讲,集体评议其是否达到课程教学要求。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课程主讲资格:

(一)学校组织的教学环节检查,连续3次检查结果为不合格,又无较大改进的教师。

(二)不能把握基本教学内容,缺乏充分教学准备,在授课中多次(超过3次)出现教学内容明显错误。

(三)教学效果差,学生反响较大,经系(部)指导,给予其时间整改,但效果仍无明显改善的教师。

(四)任教课程的技能操作内容较多,不能独立指导学生进行实训或实践技能较差的教师。

第五章 教师教学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八条 课程教学(含实践性课程)实行任课教师负责制,其职责为:

(一)推荐并使用经教研室确定的符合课程教学标准要求的教材或实训指导书进行教学。

(二)首先要认真备课,负责任教课程的课堂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含实习、实训报告)、课程考核等环节的组织实施与质量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配有辅导教师的,应指导、检查辅导教师备课、授课、答疑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

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应对学生、辅导教师进行言传身教,做好表率。

(三)负责课堂纪律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广泛收集学情信息,掌握学生学习基础、学生课程学习现状,主动与其他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教学管理部门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五)与班级辅导员不定期交流学生思想行为等信息,共同做好学生思想工作。

(六)主动接受所在系(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工作的检查,如违反教学纪律,接受《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惩处。

第二十九条 课程辅导教师的职责为:

(一)配合课程主讲教师组织好各个教学环节,接受主讲教师的业务指导。

(二)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完成课程部分教学内容的讲授任务,并按照任课教师的安排,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含实验、实习报告)。

(三)协助主讲教师维护课堂纪律,保证教学秩序井然有序。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的权利:

(一)对任教课程的考核方式有建议权,并对学生的考核成绩有评定权。

(二)有提出教改试验方案,并申报院级以上教改立项及教学奖励的权利。

(三)有权对教学评估、评奖结果、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罚提出异议或申诉。

(四)对所在系(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章 教学资料准备与备课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末从开课部门获取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课程考核方案等核心教学资料。

对无统一课程标准的课程,各专业带头人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要求,组织有关教师制订出课程标准,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核通过后交任课教师学习和贯彻落实。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学习课程标准的过程中,如觉得课程标准不太适应新技术的发展要求,可在开课前向专业带头人提出修改的意见、建议或申请修订课程标准,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末到图书馆领取教材。

如图书馆无库存教材,经任课教师本人申请,系(部)主任审批,图书馆同意,可先行购买教材,之后到图书馆报销。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之前承担过某门课程的教学,现再承担该课程的教学任务,如教材没有进行更换,不得再次申领教材;如其他教师新承担此课程的教学任务,在图书馆没有库存教材的情况下,教研室应在有该教材的教师之间进行调剂,便于教师提前备课。

第三十五条 根据教学管理工作实际,不再统一打印纸质课表,任课教师根据需要可在开课前从CRP系统中导出电子课表进行编辑和打印,并从教学秘书处领取作业批改登记表、点名册等有关教学资料。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末找相关的专业课教师、班级辅导员了解授课班级学生的基本情况(包括先修课程的学习情况、班风学风、优秀生和学习困难、成绩差的学生、学生兴趣爱好或需求等)。

第三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之后,应依据课程标准、校历、课表、教材等资料编制所授课程的学期教学总体安排(课程授课计划),其主要包括授课周次、授课日期、授课节次、授课的主要内容(知识、技能点)、作业布置、实验实训安排等。

(一)教师应以实际授课班级为单位,按教务处制定的统一格式填写电子版课程授课计划,并在开课前通过CRP系统逐级提交给开课的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进行审批。

在审批通过后方可打印纸质文档,经履行相关签字程序后由教师授课时使用。

教研室、系(部)、教务处仅保存审批通过的电子文档。

(二)教师应将批准的课程授课计划电子文档向学生公布,便于学生提前安排好课外预习。

(三)课程授课计划的编写格式要求,详见附件1《课程授课计划编制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 备课是任课教师走上讲台开始授课前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是提高课堂教学效果的前提,是课堂教学成功与否的关键。

教师的备课应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一)备人才培养方案。

教师必须认真学习开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明确该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专业课程体系结构,把握所授课程在整个课程结构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了解前导、后续课程的安排,提前处理好课程之间的相互衔接。

(二)备课程标准。

教师要对所授课程的教学标准进行全面、深入地学习和研究,要深刻领会所授课程的教学目标、主要任务和整体要求,熟悉并掌握全部的教学内容要点,准确把握课程的重、难点,通晓教学时推荐采用的主要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

(三)备教材。

认真钻研教材,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精选、整合教学内容,明确必讲、删减和学生自学的各部分内容,要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掌握重点、难点。

广泛查阅有关的参考书籍、技术规范和标准,收集有关的现场资料,了解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实践当中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更新与补充,反映最新经济动态和广泛采用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并附有现场实例或案例。

(四)备学生。

为了增强课程教学的针对性,教师必须全面深入地了解学生的状况,包括学生原有的知识和技能、学习兴趣、知识需求等,做到有的放矢,因材施教。

(五)选择教学方法,设计教学程序。

教师要对课堂的教学组织,包括项目、任务、案例导入、示范演示、知识讲解、学生操作、任务评价、课堂总结、作业布置等教学活动做出周密的考虑和安排。

同时,要科学设计教学方法,倡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探究式教学模式。

(六)编写教案。

教师在上课前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写好教案。

教案不局限于以2学时为一个单位来进行编写,可以对一个教学情境来进行编写,但原则上不能超过8学时。

新开课教师必须写祥案。

1.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本次课的课题;本次课的教学目标;教学重点、难点及其解决方法;讲授内容的提要,各教学环节及时间分配;根据本次课的内容特点所采取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板书设计;课堂讨论与课外学习的思考题、练习题及作业题;教学后记等。

具体格式和要求,详见附件2《教案编写工作要求》。

2.在开课前,教师应有2周及以上的教案裕量,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应至少完成五分之一的详细教案。

开课后,教师应保证每次上课前应有一定的教案裕量。

3.开学初,各系(部)要组织对教师的教案编写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编写教案或编写不完整、敷衍塞责的教师,教研室、系(部)必须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开学之后,系(部)还要定期开展教案编写情况专项检查,教务处、科研督导处不定期进行教案抽查。

4.教师在讲授以前上过的课程时,要在深刻总结过去教学经验及教训的基础上,重新备课,并对原教案内容进行补充更新和完善。

5.在课程教学任务结束后,教师应将教案装订成册,封面写明使用的专业、班级,并妥善保存。

学校需调用典型、优秀教案进行展览或归档时,教师应予支持和配合。

6.教师不得无教案上课。

对于无教案授课者,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七)精心准备学材。

教师应提前准备学生上课用的学习材料,所设计的学材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要有统一性,所备的材料要与课堂的教学目标保持一致,学材的内容是为教学目标服务的;要有针对性,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准备适合的材料以满足不同学生的要求;要有有效性,所准备的材料应能够满足不同学生在课堂上的不同需要,以求达到不同程度的学生都能够有效的进行操练和取舍。

 

(八)制作信息化教学的课件。

教师应尽可能运用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技术手段,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鼓励教师制作微课视频辅助教学。

1.多媒体课件不等同教案,它只是现代化教育教学的一种工具和手段,是教学内容的重要补充,其作用在于良好的视觉呈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2.多媒体课件必须充分利用多媒体的优势,尽可能采用文字、表格、照片、声音、动画、视频的多种组合,讲求直观、生动、形象化,注重交互性,凸显信息优势。

3.严禁将多媒体课件变成教材和资料文字的简单再现。

原则上各多媒体课件的纯文字页面不得超过总页面数的20%,否则不应安排在多媒体教室授课。

特殊类别课程经系(部)领导批准可以放宽到50%。

第三十九条 要实行个人研究与集体备课相结合的方法,同一门课程有两名及以上教师任教时,教研室应组织集体备课和开展教学研究活动,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发挥集体智慧和协作精神。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必须对教学环境、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作材料等硬件设施进行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对于实践技能课以及演示实验等操作性强的教学内容,任课教师必须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第七章 课堂教学

第四十一条 课堂教学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教师授课要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并做好以下环节的工作:

(一)教师上课必须带好课程授课计划、教材、教案。

(二)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进行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扼要介绍本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前导课程的联系;详细说明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习方法以及作业、课堂考勤、平时项目学习考核及期末考核等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重;列出参考学习书目。

在此之后,通过实际生产项目或工作任务引出课题。

(三)教师应按照批准的授课计划授课,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计划(10%—25%),必须提交书面“授课计划调整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审核、批准。

如调整比例达到25%以上,还需报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教师授课必须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从高职教育特点出发,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教师主导、学生主体作用,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信息化教学手段,把传授知识、强化技能和培养能力有机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要在课堂教学方面要努力做到:

(一)讲究表述艺术,语言规范、准确、流畅、生动,使用规范普通话。

(二)板书工整、图表规范、清晰、醒目。

(三)课堂教学目的明确,合理分配课堂时间,课堂教学组织严密、紧凑。

(四)观点、概念、理论阐述准确,教师要在理解、消化的基础上用自行组织、通俗易懂的语言讲授,富有启发性,便于学生接受。

(五)讲课纯熟、思路清晰、条理清楚、层次分明,重点突出、难点讲透。

教学内容充实,能够反映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新成果、新进展。

(六)突出能力培养目标,把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提倡项目导入、任务驱动教学模式,采用探究式、讨论式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与自学能力,体现“教学做”合一的思想,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

坚决反对照本宣读,灌输式教学模式。

(七)传授专业技能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职业标准和规范,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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