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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广州劳动保障协会

广州劳动保障协会

【篇一:

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范围)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

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辞退流动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

属于流动人员的劳动者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未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

1、填妥《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二)已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备案:

1、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2、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其“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3、招用流动人员,需提供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证明和

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一)即时办理。

(二)人数较多、无法即时办结的,与用人单位约定办结时间。

(三)新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四)《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五)《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六)《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七)《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

试行办法》

(八)《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六、领件须知

请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办理结果,并仔细检查、核对有关材料:

(一)《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打印简化版”两份;

(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三)招用流动人员的单位领取《广州市招用流动人员备案情况表》一份。

七、受理部门

(一)受理招用所有劳动者用工备案的部门:

1、用人单位经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2、用人单位经营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二)分类受理招用不同劳动者用工备案的部门:

1、受理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用工备案的部门: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广州市东华南路148号)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二楼1号窗(梅东路28号)。

2、受理招用流动人员用工备案的部门:

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二楼1、2号窗(广州市三元里大道1278号)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二楼2号窗(梅东路28号)。

【篇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穗人社函〔2011〕1164号

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为加强对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规范评审程序,提升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省市现行有关职称政策,现就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

全市高、中、初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

每年7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教师系列的材料受理时间延长至9月30日)。

需报省高、中级评委会评审的,须于9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送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申报教师系列的材料受理时间延长至9月15日)。

申报中学正高、小学副高、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资格材料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二)评审时间

全市高、中、初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于9月份起开展评审活动,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评审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我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分别执行新修订的《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

(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取得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获得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者,申报评审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申报评审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由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

申报评审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建筑设计职称评定中增设防护、防化设计专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51号)。

市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第二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做好对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宣传工作,并对评委会相关专业评审组入库评委作相应调整和增补。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

1.执行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5号)。

申报评审中专、技工学校艺术和体育专业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属1960年之后出生者,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放宽到40分以上。

2.根据粤人发〔2007〕120号文的规定,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免考职称外语,但仅限于转评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要求不高于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要求的情况。

如果原专业技术资格没有职称外语要求,而转评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有职称外语要求;或原专业技术资格虽有职称外语要求,但转评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有更高级别的职称外语要求,则转评时须符合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条件,并提交成绩合格证等有关材料。

(三)申报两个资格问题

申报两个系列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

申报人不得以同样(或部分相同)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不同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

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达到规定的年限,并提交反映现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

(四)评前审核问题

1.我市对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资格、转系列评审、破格评审、高(中)级委托(含受委托)评审、送省评审等情况,一律实行评前审核。

申报人所有书面、电子申报材料须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区、县级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提交我局审核同意(破格或委托评审的须办理有关书面手续)后方可送评委会;否则,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

2.为严格审核材料,加快评后资格证书核发,自今年起,我局对全市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申报材料全部实行评前审核。

各有关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仔细审核申报材料,制作并如实填写《xxx评委会申报人申报条件一览表》,对所有申报人的各项申报条件(如学历、资历、课时数、公开课、班主任年限、教师资格证、继续教育、论文等)列表汇总。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于评审会召开前15个工作日将《xxx评委会申报人申报条件一览表》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同时抄送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届时我局将派专人前往听取汇报和现场审核。

未经我局评前审核的,不得提交评委会评审。

(五)行业准入或上岗资格问题

申报评审律师、卫生、会计等实行行业准入或上岗资格的专业,申报人须提交相应的从业、职业资格证或上岗证。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须提供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否则,个人不得申报,单位和评委会不予受理。

(六)社保凭证问题

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须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即申报

人来粤后缴费历史明细表,内容包括个人编号、姓名、证件号码、现工作单位名称、在每个单位缴交社保的起止时间及缴费情况等信息),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

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七)市外来穗人员申报评审

1.所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未经确认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若以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的有关规定,个人申报及审批发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1)我省现行评审所需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各种有关表格和材料;

(2)申报人省外取得的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与该证书对应的评审表复印件(档案管理部门及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在复印件各页面上说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和加盖公章。

复印件要求下同);

(3)通过国家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与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对应的国家统考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

(4)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或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组织调动或军转安置人员提供);

(5)在现工作单位缴交的社保凭证。

(6)自主流动来穗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鉴定原件、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鉴定证明原件、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2.所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经确认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或不以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按我市正常情况申报,但若申报人人事关系或户口不在我市,申报人须增加提交学历(学位)证书鉴定原件、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3.持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的市外来穗人员,若不以所持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按我市正常情况申报;若以所持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1)我省现行评审所需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各种有关表格和材料;

(2)申报人所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与该证书对应的评审表复印件;

(3)政府人社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复印件(组织调动人员提供);

(4)在现工作单位缴交的社保凭证;

(5)申报人人事关系或户口不在我市,须增加提交学历(学位)证书鉴定原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鉴定证明原件、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三、评委库的调整与评委管理

(一)调整高、中级评委库及评委会设置

各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研究评委会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并及时进行调整与优化。

特别要重视补充综合专业组内各组成专业的入库委员,使之分别达到规定的数量要求。

评委库的具体调整要求,按《关于做好我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调整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1057号)执行。

(二)规范初级评委会的管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的通知》(穗人发〔2009〕7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初级评委会的组建管理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各初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初级评委会的组建、调整等备案材料按穗人发〔2009〕75号的要求送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

根据《关于组建广州市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1007号)规定,广州市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主要承担我市工程系列机械电气、计量检测、测绘工程、土地管理、纺织工程、纺织染化等专业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

【篇三: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体制创新规划纲要】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

当前位置办事大厅通知公告政务公开计划总结计划规划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

体制创新规划纲要

2009-2015

“十一五”至“十二五”时期,是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全省“首善之区”的关键时期。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编制劳动保障体制创新规划纲要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699号)要求,提出广州市2009至201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体制创新的规划。

一、发展现状

(一)就业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以市场导向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市场就业机制基本形成,以公益性人力资源市场为主体的就业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以促进就业再就业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资金补贴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延伸到街(镇)和部分居委会(村),人力资源市场运作和发展呈现良好的态势,社会职业中介机构逐步规范,初步形成了“政府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就业机制,逐步形成了市、区(县级市)、街镇、村居四级联动的就业服务体系。

城乡劳动就业一体化建设全面启动。

(二)职业培训体系逐步完善

统筹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逐步完善,具有广州特色的办学主体多元化、投入多渠道、模式多样化、等级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已经建成,市场化的素质就业培训初见成效。

坚持走“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以技能训练为主,突出技能特色、严格实施双证书制度”的办学路子,技工教育保持快速稳健发展态势,技工学校逐步发展成为全市培养技能型人才最重要的前沿阵地。

高技能人才共同培养的社会体系获得充分肯定,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的做法创出“广州模式”并全国推广。

建成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行政领导、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为业务监督指导、80多家鉴定所为具体鉴定工作实施主体的职业技能鉴定架构。

(三)社会保险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已经覆盖全体城镇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体系覆盖全体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基金征缴力度不断加强,基金收入稳步增加,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基金管理更加严格规范,待遇发放得到确保,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初步构建起一个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体系,为我市的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逐步健全

根据“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管指导”的原则,采取“限高、保低、扩中、控非”措施,注重公平与效率并行,建立了定期化、常规化的工

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培育新型的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合理调控非竞争性企业收入水平,多渠道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断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提高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础权益,逐步健全工资宏观调控体系。

(五)劳动保障维权维稳能力进一步增强

由市劳动保障局(代表政府)、市总工会(代表劳动者)和市企业家协会(代表雇主)三方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机制进一步健全,已推广至区、县级市,并开始将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向街镇延伸。

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逐步建成,已建立14个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建立8721个企业和区域性、专业市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队伍人数达27783人。

劳动保障监察已初步建立“12345”工作体系:

“1”是指一条热线,即110联动工作线;“2”是指两个网络,即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监管网络和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网络;“3”是指三级机构,即市支队、区(县级市)大队和街(镇)中队;“4”是指四支队伍,即专职监察员、兼职监察员、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5”是指五重监控,即市、区(县级市)、街(镇)、村(居)、企业五重监控。

劳动保障监管坚持“预防为主”,工作重心下移,力量前置,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化解各类劳资矛盾,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六)劳动保障工作支撑体系逐步健全

按照机构编制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努力改善编制架构,逐步健全服务民生的劳动保障机构编制体系:

增加了农民工管理(在就业处加挂牌子)、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在养老处加挂牌子)、技工教育管理(在培训处加挂牌子)、职业技术教研和信访处理的专设机构,局属医疗保险经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人员得到较大幅度扩充,其内设机构进一步健全。

目前,局系统编制总数为3626名,其中局机关编制总数为98名(行政编制96名,离退休干部管理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局属单位19个,编制共3528名。

基本建成了硬件设施完善、涵盖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等各项劳动保障业务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网络。

二、存在问题

(一)劳动就业

(二)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工作管理机制未完全理顺,适应广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仍需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规模小等问题依然存在,本市市级的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建设项目资金尚未全面落实、仍处于启动阶段,技工教育政府投入不足,技工学校的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学校教育资源增置速度未能与社会对技工教育学位的需要和上级下达的多项任务指标同步增长,技工学校的办学模式仍有待进一步发展创新。

(三)社会保险

社会覆盖面和保障水平离建立具有领先水平的共享型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社保统筹层次较低,市级统筹尚未全面实现,不利于发挥基金的抗风险作用;缴费基数相对偏高。

广州市人口加速进入老龄化阶段,参保职工与退休人员的抚养比高达

3.8∶1的,养老保险基金承担着沉重的支付压力,缴费比例长年居高不下。

广州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替代率仅为38%左右,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也比省属统筹低。

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未能充分发挥,预防失业的功能根本没有体现,我市历年积累失业保险基金过多。

广州参保病人医保目录外需个人自费的费用约占20%,负担偏重。

国家至今未出台社会保险法,立法层次不高,直接后果是引起相当多的行政诉讼。

(四)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

对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认识仍未形成全社会上下的广泛共识,劳动关系正处于矛盾高发期和新法实施后的磨合调整期,矛盾错综复杂,劳资纠纷高发态势仍将持续,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石亟待打牢。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体制不健全、人员编制不足,与每年处理的劳动仲裁案件数量极不相称,直接造成了部分案件不能按时排期开庭或排期后不能按规定及时裁决,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规范,损害了职工的权益。

(五)劳动工资

不合理的大分配格局仍在持续,企业税负过重,政府财税收入畸高,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仍欠实际举措。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和工资分配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工会的作用又未能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和工资分配中的利益制衡机制难以真正建立,违法用工和侵害员工利益的问题在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

工资支付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不够完善。

(六)劳动保障机构编制体制

新形势新任务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与原有资源配置状况所制约的服务管理能力矛盾日益凸显,成为制约事业科学发展的“瓶颈”。

与目前所肩负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相比,劳动保障部门现有机构、人员严重不足,导致重点工作的推进受到制约。

加强社会建设所必须的公共管理服务资源配置问题仍待解决,基层平台不健全,机构编制不足还严重制约了社保经办、退管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创新发展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全局,以建设全省“首善之区”为总目标,以体制创新为动力,切实转变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科学发展。

(二)发展规划纲要

1、劳动就业

(1)完善就业工作领导体制,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考评方法,形成有效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

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以落实再就业政策为主线,以加强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再就业投入为保障,以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为重点,千方百计实施积极的扩大就业政策。

(2)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规范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2009-2010年,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重点,整合公益性职业介绍和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加强和完善街(镇)、村(居)登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

2011-2015年,以建立规范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为重点,打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分割,建立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

(3)深化城乡统筹就业,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2009-2010年,全力推进《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实施,争取在2010年底前将我市就业人口纳入数据库系统;全面实施《关于推进城乡劳动就业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城乡劳动就业一体化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2011-2015年,深化城乡劳动就业一体化发展,基本建立本市城乡劳动就业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实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精细化和信息化,基本完成“双转移”战略中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工作。

实施“双五”、“双百”工程(“双五”:

确保在今后五年里每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万人;建立5个农村劳动力创业示范点。

“双百”:

力争2012年前,创建100个充分就业村;对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农村家庭的劳动力、失地农民等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使其一人以上就业率达到100%)。

(4)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攻坚计划和细化计划。

2009-2010年,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攻坚计划,2009年“充分就业社区”达到70%,2010年“充分就业社区”达到85%;2011-2015年,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细化计划,保持充分就业社区在85%以上的基础上,提升细化服务、提高就业质量。

(5)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活动。

2009-2010年,实施《广州市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活动,社会创业比较活跃,实现创业带动倍增就业。

2011-2015年,创业型城市深入发展,创业企业生存率不断提高。

(6)加强和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提高宏观经济形势对我市就业工作影响的预见性分析。

2009-2010年,进一步扩大监测企业范围,合理选定监测企业类型,提高监测效果和参考性。

2011-2015年,探索建立我市的失业预警制度。

(7)完善流动人员(主要是农民工)服务管理工作。

实现流动人员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由粗放型向精细型的根本转变,提供优质服务和权益保护方面有新的突破,整合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保障监察等劳动保障信息资源,促进各项业务协同发展。

2、职业培训

(1)理顺职业培训工作管理机制,构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新型管理模式。

按事权下放、重心下移的要求,按属地管理原则理顺职业培训管理架构,形成政府引导、多种成分参与培训、区域管理和宏观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模式。

(2)改革现行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和补贴机制,形成资金投入多元化,补贴水平多层次的新机制。

在落实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与补贴经费的基础上,按《就业促进法》要求探索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办法,以行政监管与激励并重的手段,促进企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同时,改革现行培训补贴办法,在资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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