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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劳动保障局

伊犁州劳动保障局

【篇一:

劳动保障局职能】

劳动保障局职能

(一)局机关

一、办公室

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档案、保密、机要、对外联络、接待、车辆管理、安全、保卫、督察、提案办理、会议组织、后勤服务等工作。

2.草拟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3.草拟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

4.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机构经费的运营,对局属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5.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的行政复议、应诉等事项。

二、人事教育科

人事教育科的主要职能是:

1.负责本科全面工作,制定本科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局机关党建、人事、工资、职称、妇女、计生等管理工作。

3.负责全局纪检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4.负责思想教育宣传工作。

5.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伤医疗科

工伤医疗科的主要职能是:

1.负责全市医疗、工伤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草拟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草拟医疗、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办法,监督保险基金的征缴政策与管理。

3.草拟保险费社会统筹办法、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4.草拟补充保险管理办法和政策规定。

5.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目录及支付标准。

6.草拟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

7.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

8.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工作。

9.草拟城镇企业职工工伤停工治疗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

10.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培训就业科

培训就业科的主要职能是:

1.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草拟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和办法,审查认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格。

2.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草拟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办法和措施。

3.草拟全市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全市技工学校招生和就业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和评估认定工作。

4.负责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工作。

5.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城乡就业措施并监督实施。

五、劳动工资科

劳动工资科的主要职能是:

1.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承担全市劳动保障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统计公报及发展预测报告。

3.草拟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

4.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5.承办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和省级、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推荐工作。

6.综合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保障工作。

7.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企业工资管理和内部分配。

8.草拟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草拟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措施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措施,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9.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劳动争议处理科

劳动争议处理科的主要职能是:

1.劳动合同鉴证。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

3.劳动仲裁。

七、监察监督科

监察监督科的主要职能是:

1.草拟全市劳动监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依法行使劳动监督检查权。

4.制定劳动监督检查规范。

5.指导和监督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6.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办法。

7.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

8.建立健全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

9.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10.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

11.受理投诉举报。

12.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

13.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

14.关机构承办的补充养老保险。

15.医疗保险业务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16.动和社会保险信访工作。

(二)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处

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处的主要职能是:

1.负责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支付工作,承办个人帐户管理运营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2.承办企业退休手续的核准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3.负责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和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三)机关养老保险事业处

机关养老保险事业处的主要职能是:

1.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支付。

2.负责离退休人员及遗属待遇的审核。

3.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工作。

4.负责社会保险档案的记载与管理工作。

5.依法对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进行社会保险稽查。

6.对县区机关事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医疗保险事业处

医疗保险事业处的主要职能是:

1.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

2.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3.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和支付;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

4.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工伤保险事业处

工伤保险事业处的主要职能是:

1.拟定经办工伤保险事务的流程。

2.负责办理市直单位工伤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终止。

3.市直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拨付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对其进行管理。

4.指导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经办事务的管理工作。

5.参与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与修改,组织工伤保险办法的实施等工作,并对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六)农村保险事业处

农村保险事业处的主要职能是:

1.负责农保工作的规划和方案制定。

2.负责起草制定全市农保工作的规定,办法和管理制度。

3.负责指导全市农保的投保交费工作。

4.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农保基金的运营,退转、支付等管理工作。

5.指导和检查全市农保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劳动就业办公室

劳动就业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统筹管理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

根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开展职业介绍,组织劳务输出,维护劳动力市场用工秩序,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充分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推进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有序流动。

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

审批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及对其开展年度审验工作。

2.收缴、管理和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8]258号),办理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按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开展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员的认定工作。

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失业人员进行登记、调查、统计、分析,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等。

3.认定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制定劳服企业的地区发展规划。

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0]66号),组织和指导劳服企业开展产品创优、企业升级、新产品鉴定。

对劳服企业进行认定、年检、协调管理,落实国家税收减免扶持政策。

组织生产自救,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

4.全方位开展就业训练工作,提高求职人员的就业能力。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就业训练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4]35号),实施“先培训、后就业”制度,建

立、认定培训机构,指导、开展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免费培训工作。

5.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为自谋职业人员和无主管部门企业职工、破产企业职工代存代管档案,代缴社会保险,提供劳资代理服务,协助到达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等,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和流动就业、自主创业人员各种社会保险的后续问题,促进企业改制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6、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各类服务型、商贸型、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企业开展认定及年检工作;落实再就业资金,制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有关扶持政策,使各项政策尽快落实到位;负责向省、市提报就业经费和就业资金扶持方案,争取省级就业扶持资金。

(八)职业介绍中心

职业介绍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双向选择、平等竞争的原则,组织职业介绍工作。

2.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对劳动力市场运行进行综合管理。

3.统一管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及时发布劳动力需求信息,综合分析劳动力需求信息,为领导决策服务,逐步建立起省、市、县(区)信息微机联网。

4.审查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以及民营工商企业和居民招工简章,并监督各用人单位招工,为各类求职人员,下岗、失业职工以及不包分配的各类毕业生、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和符合就业条件的外国人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发放有关证件,定期组织用工洽谈会,组织招聘工作。

5.指导各县、区职业介绍工作,在全市形成职业介绍网络。

6.开展劳资代办业务,为自谋职业、无主管部门企业职工代办劳资业务、代存职工档案。

7.监督检查有关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的实施,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9.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劳动监察支队

劳动监察支队的主要职能是:

1.宣传、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十)技能鉴定中心

技能鉴定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职业分类、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实施。

2.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3.负责对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实施对全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年检及业务指导。

4.负责对考评员的资格培训、资格考核、聘用、管理和年度考核。

5.参与本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有关政策的研究拟定工作。

6.负责组织编印国家或省暂未建立和颁布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职业工种试题,并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备案。

7.负责制定全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计划,安排鉴定公告的发布,审查、汇总鉴定的有

关材料。

8.负责全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考务管理工作和组织评阅试卷。

9.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组织全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实施。

10.参与全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监督检查工作。

11.负责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编制全市通用工种证书统一编号,以及证书的购置和管理。

12.负责全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信息统计报表及备案工作。

13.负责全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和企业在职职工培训所用教材、资料的征订发行工作。

14.承办领导及培训就业科委托的其它工作。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

1.承办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机构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4.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信息网络服务中心

信息网络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

1.金保工程的规划、实施、管理、应用和维护工作。

2.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规划、计划,负责系统设计工作。

3.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标准和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4.全市数据库的建设和系统维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进行)。

5.全市劳动保障业务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推广、技术管理服务工作。

6.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

7.12333及视频会议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8.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篇二: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批转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等文件精神,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实施办法(暂行)

为促进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40%,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持州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经办的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贷款资格认定办法。

二、贷款的程序和用途由下岗失业人员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州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资格认定办法审核认定,转伊犁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中心根据担保规定承诺担保,担保中心出具书面担保证明,由经办行核贷。

州劳动保障部门和担保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办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

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每人2万元,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四、贷款利率与贴息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从事微利项目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每年年底由各经办行报州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银发

[2002]394号文件规定程序报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贷款的展期部分不贴息。

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

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业务、餐饮业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业务、家庭清洁业务、初级卫生保健业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业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业务、养

老业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业务。

五、贷款担保基金根据自治区《关于转发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尽快实施小额贷款的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新党厅[2002]32号)精神,由州财政拨付300万元专户存入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担保基金,担保基金实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各经办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州财政部门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六、贷款担保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州政府委托伊犁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中心运作。

伊犁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中心应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门帐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必须与其他担保业务分开,单独核算。

有关部门和担保机构要对担保事项制定具体规定并向借款人予以明确。

七、贷款管理与考核各经办行在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该经办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八、货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州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州财政、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办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参与,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担保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共同防范和控制风险。

借款人要向担保机构按月如实上报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州担保机构要按季汇总报州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各经办行要及时向联席会议通报贷款运行情况和不良率状况。

州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为2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州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九、贷款业务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伊犁州分行、农行伊犁兵团支行和有条件的城乡信用社都应开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要专设业务窗口,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报告。

贷款期间,贷款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十、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州本级(含伊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县市可参照执行,担保基金由各县市自筹。

十一、办法的有效期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本办法的解释权。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篇三: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设置】

东乌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包括: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才资源开发中心五家单位,其中:

劳动就业服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才资源开发中心属于事业单位,分别独立办公,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属于行政主管局。

根据机关职能职责,局机关内设11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承担草拟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领导讲话,协调局内各股室工作关系,负责对外联络接待、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书档案、文书审核、机关财务管理,后勤保障工作。

(二)公务员管理股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规,综合管理全旗国家公务员队伍;承办全旗提名的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副科级领导人员的任免手续;负责承办政府授权人事部门管理的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审批、备案工作和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轮换、录用、考核、辞职、辞退的审批和受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等工作;负责政府部门管理权限内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审批等工作,拟定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旗国家公务员考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人才流动开发股

指导全旗人才流动和开发工作,围绕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做好人才结构的调整、引进和开发;研究拟定全旗培养、引进使用人才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建设和规范管理人才市场;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的聘用、考核、辞职、辞退事宜;拟定人员流动调配制度,承办旗内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和各类工作人员的流动调配工作;指导非师范类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并承办有关分配和派遣手续;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具体政策规定,编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管理;承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宜。

(四)综合规划股

拟定全旗人事与人才管理发展规划和宏观措施;围绕全盟围封转移、结构调整、城镇化战略和全民素质工程的实施,提出全旗人才结构调整规划;研究拟定全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增长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旗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研究拟定全旗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定岗和人员分流的政策规定,督促指导改革中人员定岗和人民分流进度及信息交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结构调整、人员总量、工资总量审批、工资基金管理、人员和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提出旗内急需、应予以保证分配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计划。

(五)科技职称股

负责管理全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考试工作。

负责审批知识分子补贴和科技干部年度考核工作。

(六)培训就业股

对就业服务机构实施综合管理;拟定城乡就业培训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划并监督实施;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个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结合实施围封转移、结构调整、城镇化战略,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办法;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全旗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牧区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规定和措施,拟定实施围封转移迁移农牧民进城务工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分工拟定境外(旗外)人员入旗就业和旗内公民出境(出旗)就业管理办法;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商企业驻旗代表

机关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章、对外国在旗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进行认证并实施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措施;结合全民素质工程,组织实施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以及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办法。

(七)工资与离退休管理股

负责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法规,负责管理全旗的工资福利工作,办理各单位正常的晋升工资、转正定级、工龄审核审批、离退休手续、职称工资兑现等工作。

(八)劳动监察股

贯彻落实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执行有关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察,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定期上报各种违法案件和劳动监察的情况。

(九)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依照国家人事、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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