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淮河流域蓄滞洪区洪水保险的再保险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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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淮河流域蓄滞洪区洪水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构建淮河流域蓄滞洪区洪水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摘要:

淮河流域洪水灾害频繁,给流域内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构筑洪水保险的再保险的理论体系,应当包括洪灾风险管理、洪灾风险状况、洪灾风险可保性、洪灾风险分散途径以及洪灾风险再保险的路径设计等。

  关键词:

洪灾风险;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

  一、洪水灾害风险状况

  淮河流域主要行蓄滞洪区共计有28处,总行蓄洪面积3km2,区内有耕地万hm2,人口165万。

流域处于南北气候过渡带,各种天气系统相互交错又相互影响,很容易形成洪涝灾害。

  据历史文献记载统计,公元前252年—公元1948年的2200年中,淮河流域每百年平均发生水灾27次。

1194年黄河夺淮初期的12、13世纪每百年平均水灾35次;14、15世纪每百年74次;从16世纪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450年间每百年平均发生水灾94次,灾害愈来愈频繁。

2003年淮河流域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给流域内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威胁,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据统计,全流域受灾面积万亩,成灾面积万亩,受灾人口4911万,倒塌房间万间,直接经济损失亿元。

2007年入夏,淮河流域再次遭遇了1954年来最大的一场洪水,造成沿淮河南、安徽、江苏等省农作物受灾面积3370万亩,成灾1304万亩,受灾人口2933万,死亡35人,倒塌房屋万间,直接经济损失达亿元。

  二、洪水灾害风险的可保性分析

  就洪水风险而言,它具有与一般风险相同的共性,如客观性、不确定性等。

从这个意义上说,洪水风险具有一定的可保性。

但相对于一般风险而言,洪水风险又具有自身的特性,即洪水发生频率低、洪灾损失巨大。

这是因为:

普通风险通常只会影响一个或几个保险标的,而一次洪灾会影响区域内几乎全部的保险标的,即洪灾区的所有投保人即所有风险单位都会因洪灾遭受损失,此时,这些风险单位就不再相互独立或相关的,在风险单位之间相互分散的效果就大大削弱,因此,损失程度与普通风险相比要大得多,从而使洪水保险的经营缺乏牢固的“大数法则“基础。

大数法则中关于业务总量越大,经营的稳定性越好的论述并不适用于洪灾风险,恰恰相反,就洪灾风险而言,承保业务量越大风险也越大。

由此可能会影响商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时甚至会导致资本不足的保险公司破产。

  三、再保险对洪灾风险分散的作用

  洪灾再保险的理论基础——保险财务稳定性原理

  所谓保险赔偿基金从理论上说就是根据损失概率计算出的某项业务每年平均所要支付的赔款金额。

在实际中,往往视该项业务纯保险费总额的数字为保险赔偿基金,实际支付的赔款往往不足或者超过这个数字,超过或不足这个数字的幅度大小是由稳定性指标K来表示的。

在实际运用中常常用赔偿额统计均方差σ与赔偿额均值S的比值来衡量保险经营财务的稳定性,即K=σ/S定义为财务稳定系数。

关于用K检验保险财务稳定性有如下一些结论:

通过K值可以分析得出,实际损失超过预期损失各种不同幅度的可能性。

实际损失超过预期损失一定概率的值已给定,则K值越小,超过的幅度越小,说明保险财务稳定性越好;反之,K值越大,则超过的幅度越大,说明保险财务稳定性越差。

  俄罗斯的保险理论认为,k≤时,才能保证保险业务的财务稳定性,而根据洪水保险等一类巨灾保险的保险损失资料显示:

k一般大于1,有时甚至达到10。

可见洪水保险具有非常大的经营风险,往往超过保险人的自身承受能力。

通过再保险保险人可以将其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一部分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分担,达到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目的。

这就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大大增强,保证保险机构自身的财务稳定以及洪水保险计划能够长久顺利进行。

  洪灾再保险的风险分散职能

  再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有效的分散风险,下面从四个方面阐述其分散洪灾风险的有效性:

  1.对固有的巨大洪灾风险。

当承保的洪灾保额巨大,而标的又极少、风险非常集中时,保险人可将超过一定标准的责任分保出去,以确保业务的财务稳定性。

接受业务的一方,可视自身情况将业务全部留下,或留下合适标准的责任额后,将超过部分转分保出去。

对特定区域内的洪灾风险。

对于区域性的保险公司而言,如果只在某一地区开展洪水保险业务,其相似的风险因子就会使保险公司面临相当大的风险,一次洪水所带来的损失甚至会抵消多年的利润。

对这种特定区域内的洪灾风险,保险公司可以将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一部分风险和责任转嫁出去,以保证自身经营的稳定。

对某一时点的洪灾风险。

对于单个保险人来说,即使长期经营的财务稳定性是良好的,但就某一单位时间来说,所承担的洪灾风险责任却显得过于集中,在某一时点发生的洪灾损失可能会抵消多年的盈利,造成财务的不稳定。

在此情况下,通过再保险,保险人就能将其所承担的某一时点的洪灾风险,从纵向及横向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分散。

  4.通过相互分保,扩大洪灾风险分散面。

相互分保是扩大洪灾风险分散面的最好方式。

相互分保的特点是:

保险人既将过分巨大的风险责任转移出去,同时又吸收他人的风险收入,这样,使该保险人所承担的总的保险责任数额变化不大,但却实现了洪灾风险单位的大量化及洪灾风险责任的平均化,因而洪灾风险得到了最佳的分散,财务稳定性得到很大的提高。

  四、构建淮河流域蓄滞洪区洪水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洪灾保险本质上不是单纯的商业性保险,其部分地具有了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保证经济的平稳发展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洪灾保险具有小概率、大损失的特点,单纯的商业运作难以为继,国际上则普遍采用政府支持的方式。

虽然我国也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但仅是原则性的。

同时,洪灾风险的再保险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许多利益主体。

  积极借鉴国外经验

  发达国家在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建设及运营方面走在我国前面,可以积极汲取其有益的经验,经过适当的改进,充实到中国洪灾风险的再保险体系建设中来。

  建立多层风险分担机制

  政府、保险人、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洪灾风险。

可以将洪灾损失分为三个相互衔接的基本层次:

初级洪灾损失、中级洪灾损失和高级洪灾损失,对于不同层次的损失采取不同的风险分担比例。

  确定再保险自留额

  自留额是指原保险人再保后承担的风险额度,实务中关于自留额的计算相当复杂,保险人在确定自留额时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如利润、偿付能力、财务稳定性、行业竞争等。

考虑的侧重点不一样,确定自留额运用的数理模型也不一样。

常用的数理模型大致有二种:

相对自留额模型和绝对自留额模型。

绝对自留额模型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在保险人对自留额精度要求不是很高时,或者保险人缺乏经验和足够的信息,无法对风险单位分门别类地计提自留额时,各类风险单位同质性较高,可以忽略彼此的差异,不需要对风险分类。

对于洪水保险等政策性巨灾保险,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其财务的稳定性以及破产的可能性,而其利润是否最大化不是首要的因素,所以,在计算洪水再保险自留额时,选用绝对自留额模型比较合适。

  洪灾风险的最佳再保险方式

  洪灾风险的再保险方式很多,但运用最多的还是非比例再保险中的事故超赔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洪灾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额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

责任的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有的巨灾事故,如洪水、地震等,用时间条款来规定多长时间作为一次事故,对于超出时间范围的事故,当做第二次事故处理。

事故超赔再保险其目的是保障一次事故造成的责任累积,常用于异常灾害保险,故又可称为巨灾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以年度赔款与保费的比率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而比较以上两种再保险方式,结合淮河流域蓄滞洪区洪水保险发生频率小、一次事故大量标的发生索赔、以及一次事故索赔额巨大的特点,可以确定事故超赔再保险为洪灾风险的再保险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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