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观摩记录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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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观摩记录本
学前教育专业观摩记录本
年(春、秋)学期
记录人
观摩人基本信息
姓名
班级
专业
学号
观摩记录汇总表
序号
观摩日期
观摩时间
观摩内容
观摩学校
观摩班级
班级授课老师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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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教育观摩相关规定
第一章教育观摩目标、内容与要求
第一条学生经过教育观摩,应达到以下两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知识技能目标:
1.初步了解见习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2.初步了解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特点。
3.能够运用所学教育理论,分析教育教学实践的现象与问题。
4.提高沟通交流能力、合作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情感态度目标:
1.体验教师角色,理解教师职责,热爱教育教学工作。
2.养成尊重观摩学校领导、教师与学生的好作风。
第二条教育观摩是学生在教学实际中通过观察、体验、模拟、反思等方式学习教学实践知识。
第三条教育观摩包括现场观摩和总结两个阶段。
其中,现场观摩阶段需在观摩学校开展,总结阶段活动在校内进行。
第四条总结阶段组织观摩学生进行总结与交流,具体任务包括:
1.总结:
观摩学生整理个人的观摩记录,完成观摩总结报告。
2.交流:
观摩小组交流情况,开展研讨、自评与互评。
第二章教育观摩学生守则
教育观摩是我院的教育实践课程,观摩学生应以教师的身份要求自己,切实做到:
1、遵守宪法、法律和幼儿园工作管理规程。
2、遵守我院和观摩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对待教育观摩课程,遵守课程规范,完成教育观摩任务。
3、严格遵守观摩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
4、教育观摩期间,一般不得请假。
如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应经双方指导教师及主管部门批准。
缺课超过(含)3课时者,按未参加教育观摩处理。
5、教育观摩期间应做到服装整洁、仪表端庄,符合见习学校的要求,不穿奇装异服和太暴露的服装。
6、在课堂教学、听课等教育观摩活动过程中,手机应处于关闭或静音状态,不得使用手机通话与读写短信。
7、教育观摩期间应特别加强安全意识。
应遵守交通规则、遵守观摩学校的各项安全制度。
注意防火,在观摩学校内不得吸烟。
在实验和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中特别注意个人及观摩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
未经观摩学校校极领导批准(需书面批准),不得单独带领观摩学校的学生到校外活动。
凡违反上述各条要求者,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批评教育、停止观摩、纪律处分等处理。
如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部分教育见习指导
教育观摩马上就要开始了,你准备好了么?
请认真阅读以下说明,明确观摩流程,听取来自教师的建议,一定会对你的教育观摩有所帮助!
1、观摩流程
教育观摩包括现场观摩和总结两个阶段。
其中,观摩阶段需在观摩学校开展,总结阶段活动在校内进行。
现场观摩结束后,学生进行总结与交流。
2、观摩前的准备
教育观摩是为了使你获得初步的教育实践经验,拓展专业知识的应用渠道,理解教师的职责,加强对教育理论的学习,为教育实习做好准备。
同时,教育观摩也是你开始培养热爱教育事业的情感、奠定在教育领域终生发展基础的重要一步。
在参加教育观摩之前,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定好学习目标能帮助你得到更多收获,那么,在教育观摩开始之前,思考一下下面的问题吧:
3、见习研究主题指导
1)幼儿园一日常规管理:
着重观摩学生作息时间与流程包括对保教人员以及幼儿的要求。
2)幼儿园保教工作管理。
3)区角游戏活动的指导、幼儿园室内墙面设计、师幼关系。
4)学习家园联系手册,家园早晚交流,半日开放活动。
5)怎样说小朋友才爱听。
6)一日活动中教育活动所占比重。
7)重点观摩一到两个教育活动,记录下来,向指导老师请教活动设计方案,进行评价。
第三部分教育观摩相关表格
表一:
课堂观察表(课堂氛围创设)
观察纬度:
学生参与状态、学生应答、氛围的有效性
观察要点:
课堂氛围的创设是否有利于学生的参与与学习
教师姓名
观察人
课题
时间
课堂活动主要环节
学生的参与状态
学生的应答情况
氛围的创设与目标的合适度
兴趣
浓厚
主动
参与
活动
兴趣
一般,被动
参与
活动
不感
兴趣,
被动
或不
参与
活动
全班
小组
个体
合适
基本合适
不合适
评价:
表二:
学生表现课堂观察量表
时间
班别
主题
执教教师
观摩人
观察记录
学生表现
评分
1.是否想学、愿学、是否获得积极情感体验
2.能否积极参与教学活动。
3.能否达成老师的教学目标要求
4.合作学习中,能否与同学有效合作,
5.学习中,能否应用已经掌握的知识与技能,解决新问题。
合计
5分制:
优:
5分;良,4分;好,3分;一般,2分;尚好,1分。
表三:
学生小组合作观察记录表
观察
小组
第小组
合作次数
时间
小组
活动
情况
发言
次数
参与
状态
是否
明确
要求
是否
专注
倾听
是否
独立
思考
互助合作意愿
强
较强
一般
组员1
组员2
组员3
组员4
组员5
组员6
观察
分析
改进
意见
说明:
本表的填写要求观察者密切关注小组合作的每一位学生的学习状态,及时记录小组互助合作的动态。
1积极2被动3消极。
凭借经验分析学生互助合作实效以及影响小组互助合作学校效能发挥的因素。
表四:
教师提问记录课堂观察量表
观察记录
观察内容
次数
教师提问类型
1.常规性问题
2.记忆性问题
3.推理性问题
4.创造性问题
5.批判性问题
挑选回答问题方式
1.提问前,先点名
2.提问后,让学生齐答
3.提问后,叫举手者答
4.提问后,叫未举手者答
5.提问后,改问其他同学
教师理答方式
1.打断学生回答,或自己代答
2.对学生回答不理睬,或消极批评
3.重复自己问题或学生答案
4.对学生回答鼓励、称赞
5.鼓励学生提出问题
表五:
教师行为课堂观察表
教师姓名
观察人
班级
课题
时间
观察指标
评价
教学目标明确,教学内容丰富、有趣、生动
A
B
C
D
E
教学步骤清晰,有条有理,由浅入深
A
B
C
D
E
教学方法多样,活泼有效,并恰当采用一定的教学手段
A
B
C
D
E
平等、友好、耐心地对待学生,表扬和批评都很恰当
A
B
C
D
E
热情面对全体同学,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活动
A
B
C
D
E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大胆地质疑问难,帮助同学形成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方法
A
B
C
D
E
评价:
注:
评价:
A表示“好”;B表示:
“较好”;C表示:
“一般”;D表示:
“不理想”;E表示“较差”
第四部分幼儿园管理相关文件
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
1996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1989年6月5日发布的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号令《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予以废止。
概述
幼儿园工作规程主要分幼儿园招生编班、卫生保健、幼儿园教育、园舍、设备、工
人员和经费几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属学校教育的预
备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
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幼儿家长安心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入小学前。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二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其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动手能力,发展智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的情感,培养诚实、勇敢、好问、友爱、爱惜公物、不怕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萌发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
第六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以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
第七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
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入园,应予照顾。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九条 幼儿在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园招生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查。
第十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
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入小学前)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四十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
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地区在冬季可酌情减少。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
每年体验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一次,每季度量体重、测视力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活动场所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以及食品、药物的管理和幼儿接送等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走失、砸伤、摔伤、烫伤、溺水、食物中毒、药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
有条件的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十九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教育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以积极运用感官为原则,灵活地运用集体活动与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
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严禁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五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办公用房和厨房。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保健室、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符合安全、卫生、教育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外,并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
此外,还应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
幼儿园园长由设置者任命或聘任。
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舰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
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六)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教师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外,还应具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之一。
幼儿园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教育纲要,结合本班幼儿的特点和个体差异,制订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观察、分析并记录幼儿发展情况;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外,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外,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调配和改善幼儿膳食,检查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设置者负责筹措。
其经费标准,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其他幼儿园,由设置者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制定。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收费应按盛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手段,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营利性活动。
特殊情况的临时性收费,应征得家长同意,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四条 集体性质的幼儿园和公民个人设置的幼儿园筹措的经费开支,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第四十五条 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幼儿园与幼儿家庭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四十八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可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及时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九章 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园长在设置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
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代表组成。
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园长应依靠党的基层组织,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及其他群众组织的作用。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布置、总结和报告工作。
每学年末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在相当小学寒假、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设置者自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五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1990年2月1日起试行。
幼儿园一日活动常规实施细则(试行)
一、生活活动入园及晨检
(一)幼儿发展目标
1.衣着整洁,情绪稳定愉快,乐意接受晨检。
2.中、大班幼儿把衣帽等叠好放到固定处。
3.有礼貌向老师、小朋友问好,向家长再见。
4.养成爱劳动的习惯。
(二)教师工作内容和要求
1.主动、热情、礼貌地迎候幼儿和家长,并向家长询问幼儿在家情况,听取家长的意见和要求,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