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断头路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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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断头路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深圳市南山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

(第三版)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讨论阶段阅后收回)

 

南山区***建设指挥部

深圳市公司

二〇〇七年九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南山区断头路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南山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补偿范围】本方案仅适用于深圳市南山区断头路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安置。

拆迁范围仅限于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山区断头路改造项目的规划范围,包括正云路、玉园路、学府路、兴工路、创业路、登良路、石云北路、招商东路、虹发路、同沙路、石云南路11条断头路。

规划红线穿越房屋、果园等特殊情况的补偿范围,须经南山区断头路建设指挥部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条【拆迁补偿方式】本方案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除本方案明确规定采用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外,已按照本方案规定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不再给予货币补偿;已按照本方案规定采用货币方式补偿的,不再给予产权调换。

拆迁被拆迁人居住房屋,被拆迁人同意且有条件的可以进行产权调换。

第四条【拆迁补偿原则】根据南山区的具体情况,本方案的拆迁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的为主,并对符合产权调换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和补贴。

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在不造成重复补偿的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按本方案确定的对象和标准,给予相关的补偿补助费及拆迁奖励金。

第五条【拆迁人】南山区建筑工务局(以下简称工务局)为本项目的拆迁人,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安置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统筹协调单位】南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成立南山区断头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对拆迁工作进行统筹计划安排。

规划、国土和房产、发展与改革、工商、税务、审计、建设、农业、侨务、文物、民政、城管、公安、公证、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保证该项目顺利进行。

第七条【街道办】各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依据其相应行政职责对本项目的实施予以全力支持、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技术咨询顾问单位】深圳市英联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联估价顾问)负责该项目拆迁技术咨询和评估技术顾问的工作。

第九条【相关服务单位】测绘单位负责被拆迁房屋的测绘工作;评估公司负责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工作;拆迁公司进行补偿谈判,并协助街道办进行身份及产权的确认、签订补偿协议等与拆迁补偿安置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拆迁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拆迁审批程序、扩大拆迁规模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

区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拆迁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身份及权属确认】该项目涉及的拆迁对象的身份确认、产权确认工作由各辖区街道办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暂停办理】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工务局书面通知规划、建设、户籍、产权登记、房屋租赁管理、抵押担保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红线范围内房地产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房地产用途及面积确定】被拆迁房屋已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按照房地产权利证书确定用途;未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按照《南山区断头路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身份与产权确认办法》(以下简称《确权办法》)执行。

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与测绘数据不一致的,按照本项目《确权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产权注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拆迁公司提交被拆迁房屋房地产权利证书及注销房地产权利证书委托书,没有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则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放弃房地产权利的声明书。

拆迁公司负责到产权部门办理相关房地产权利的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设有抵押的房地产补偿】拆迁设有抵押的房地产,执行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拆迁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就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偿还债务签订相关协议,注销抵押。

第十六条【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的补偿】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深圳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审核同意,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并将拆迁补偿费依法提存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第十七条【确权公示】街道办应将产权确认结果在社区工作站和股份公司的公告栏内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办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提出异议的被拆迁房地产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提出异议的相关人员,同时公示复核结果。

第十八条【签约和搬迁时间公示】街道办应将被拆迁人签约时间、搬迁时间的确认结果在社区工作站和股份公司的公告栏内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办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提出异议的签约时间和搬迁时间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提出异议的相关人员,同时公示复核结果。

各街道办将被拆迁人签约时间、搬迁时间无异议的结果汇总后,报工务局备案。

第十九条【评估结果及异议处理】评估机构将经英联估价顾问公司审核的评估报告递交拆迁公司,由拆迁公司根据评估结果与被拆迁人洽谈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评估报告需要解释的由评估机构负责。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拆迁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复核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行政裁决】在拆迁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拆迁当事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行政裁决的,由市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方案已提供行政裁决规定的货币补偿或者安置房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裁决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及相关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拆迁人已提供行政裁决规定的货币补偿或者承诺提供安置房的,区政府责成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区法制、公安、警察、医院、消防等相关部门到场进行强制执行或由市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证据保全。

第三章住宅类房屋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原村民符合“一户一栋”政策的住宅】拆迁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标准与人口资格标准的住宅,即符合“一户一栋”政策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按“拆一补一”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被拆迁人结算差价。

原村民符合上款产权调换条件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同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以下简称商品房交易均价)给予货币补偿;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原村民不符合“一户一栋”政策的住宅】不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标准与人口资格标准的原村民住宅房屋,即“一户多栋”的多栋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四条【原村民外迁户住宅】截止到本方案发布之日,原村民已不在拆迁范围行政区划的公安机关登记造册范围内(户口迁出),且不参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分红)的,但在本次拆迁范围内有1999年3月5日以前建成住宅的,以迁出时派出所登记的户为补偿对象,按照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一)没有享受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等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的,且未在迁入地取得合法宅基地的(含经“两规”处理后确认为合法宅基地房屋),按原村民符合“一户一栋”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已享受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等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原籍原地居民住宅】原籍原地居民住宅参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华侨或港澳台同胞的房屋】拆迁华侨房屋依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办理;但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原籍及其被拆迁房屋均在被拆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原村民与非原村民合作、非原村民、非原籍原地居民建设的住宅房屋】原村民与非原村民合作、非原村民及非原籍原地居民建设的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完全产权、安居房类的住宅】拆迁下列住宅房屋,以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商品房交易均价二者之中价格高者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一)拥有完全产权的商品住宅。

(二)安居房或者其他具备相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不完全产权的住宅。

(三)市政府规定的应当按照完全产权商品住宅补偿的其他住宅。

本市各区域商品房交易均价由市拆迁办每季度定期公布。

第二十九条【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房屋】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内有其他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家庭人口2人以下建筑面积45平方米,3人以上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标准,由拆迁人提供成套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

规定面积以内不结算差价,因户型设计等导致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面积的商品房交易均价给予补偿。

前款所称的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迁人的户籍证明和房地产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房地产凭证确定。

 

第四章非住宅类房屋和临时建筑的补偿

第三十条【工业类房屋】工业类房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范围内所建成的工业房地产

拆迁有合法产权证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业用途房屋,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工业进园”的规定给予安排用地,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二)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业类房屋

拆迁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范围内所建工业用途房屋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商业类房屋】拆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内的商业用途房屋,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按已批准的统建方案与住宅一起以统建安置的形式进行产权调换;其他商业类房屋按原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临时建筑】拆迁经批准未到期的临时建筑,给予货币补偿。

补偿金额根据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规定的使用性质和剩余使用期限,及土地使用人支出的土地开发成本、收益等实际情况,经评估后确定。

但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对处理方式已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原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及青苗补偿】原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土地和青苗补偿标准》(附件3)执行。

 

第五章其他拆迁补偿、补助

第三十四条【其他补偿、补助的构成】其他拆迁补偿、补助包括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因拆迁引起的停产停业补偿费等。

第三十五条【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已通过本方案规定获得补偿的,不再补偿;未获补偿的,按照《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参考价格表》(见附件4)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费】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住宅类房屋,按照建筑面积25元/m2计算。

(二)工业类房屋,根据其设备搬迁和安装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给予补偿,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

工业类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包含拆卸、搬迁、安装、合理的调试费用(不含调试失误等额外增加的不合理费用)、管线接驳。

(三)合法商业性质房屋,按照建筑面积60元/m2计算。

特殊情况,根据其设备搬迁和安装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给予补偿,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

(四)办公性质房屋,按照建筑面积40元/m2计算。

(五)非政府投资的市政公共设施、管线迁移,未还建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损耗材料等费用给予补偿。

拆迁住宅或生产经营性房屋以期房产权调换的,或者经认可需要二次搬迁的,给予二次搬迁费用。

第三十八条【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且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的,拆迁人按照临时安置期、被拆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各类房屋市场租金详见附件5,下同)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期限为拆迁补偿协议规定的搬迁之日(实施搬迁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另外再加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且被拆迁人自行寻找安置用房的,给予3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按照临时安置期、被拆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被拆迁人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另外再加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仅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3个月的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第三十九条【停产、停业补偿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住宅房屋,能够提供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根据合同上记载的面积,按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二)因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房屋所经营业务的前三年平均税后月利润,给予3个月的货币补偿;经营业务未满三年或无法提供前三年税后利润证明的,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3个月的补偿。

(三)因施工围档、临时占地对拆迁范围外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条【苗圃等特殊补偿】苗圃、花木场、风景树、古树等,原则上参考评估价格补偿搬迁费。

特殊情况可考虑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第六章擅自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地产补偿

第四十一条【擅改商业用房补偿条件】本章内容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建成的合法建筑、集体土地上1999年3月5日前建成的建筑和符合原村民一户一栋政策的私宅,在本次拆迁补偿公告发布前已取得:

(一)《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性证明文件。

(二)按本章有关规定取得完税证明。

第四十二条【擅改商业用房补偿费构成】擅自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地产补偿费由原用途房地产补偿费和擅自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商业补偿费构成,不得重复计算。

原用途房地产补偿费按照原用途房地产的相关条款的规定标准执行;擅自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商业补偿费包括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商业使用价值适当补偿费。

第四十三条【擅自改为商业用途的适当补偿费】拆迁产权性质为住宅和工业房屋,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性证明文件的经营性用房除按照原用途予以补偿外,还有擅自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商业补偿费,其包括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商业使用价值适当补偿费:

(一)擅改商业搬迁补助费

擅自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地产的搬迁补助费按照第三十七条商业房地产的搬迁补助费标准执行。

(二)擅改商业停产、停业补偿费

擅自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因拆迁引起的停产、停业补偿费,如能提供本拆迁补偿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性证明文件及完税证明的,以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证明为依据,按前3年平均税后利润,给予3个月的货币补偿;或者根据擅自改为商业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租金,给予3个月的货币补偿。

未能提供上述《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性证明文件及完税证明的,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费。

(三)擅改商业使用价值适当补偿费

擅自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商业使用价值适当补偿费,按照下列情形及相应标准支付:

能够提供本次补偿公告发布前已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性证明文件,按擅自改为商业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给予擅自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商业使用价值适当补偿费。

商业使用价值适当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

(商业房地产的租赁指导租金-原用途房地产的租赁指导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积×实际经营期(超过36个月按照36个月计算)。

不能提供上述《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性证明文件的,不给予商业使用价值适当补偿费。

 

第七章提前搬迁的奖励与补贴

第四十四条【目的及意义】为配合西部通道的开通,尽快打通南山辖区交通微循环,促进南山区特色产业的发展,顺利完成此次南山区断头路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及本项目的特点,特制定提前搬迁的奖励与补贴。

具体奖励办法由工务局另行制定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提前搬迁奖励的条件】本章中各项奖励与补贴仅适用于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人。

各项奖励与补贴均按有关部门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四十六条【提前签约奖】为加快南山区断头路的建设,提高被拆迁人的签约积极性,对在约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提前签约奖励。

第四十七条【提前搬迁奖】为鼓励被拆迁人提前搬迁,保证断头路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给予2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

第四十八条【市政交通贡献补贴】南山区断头路改造工程属于公益性建设工程。

为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对市政道路交通建设做出的贡献,对及时搬迁的被拆迁人给予700元/平方米的市政交通贡献补贴。

第四十九条【产业支持补贴】根据《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分区规划的批复》,南山区规划为前海现代化物流园区和物流商务中心。

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搬迁,尽快打通南山交通的微循环,促进南山区物流产业的发展,对及时搬迁的被拆迁人给予700元/平方米的产业支持补贴。

第五十条【节约用地补贴】南山区土地资源十分短缺,为鼓励被拆迁人节约建设用地,对符合产权调换条件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给予800-1000元/平方米的节约用地补贴。

第五十一条【自行安置补贴】由于南山区安置用房紧缺,对符合产权调换条件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给予400-600元/平方米的自行安置补贴。

第五十二条【区位补贴】南山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内发展较早、配套齐全的成熟区域;南山区作为教育科研基地具有良好的文教环境;南山区相对于福田区和罗湖区生活成本较低。

为补偿被拆迁人因拆迁而引起的区位比较优势丧失,对及时搬迁的被拆迁人给予800元/平方米的区位补贴。

对违法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住宅房屋、未在约定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房屋均不给予区位补贴。

第五十三条【购房补贴】由于项目拆迁导致被拆迁人需异地购房,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对符合产权调换条件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给予500-7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第五十四条【搬迁误工补贴】为合理补偿因项目拆迁而导致被拆迁人的误工损失,对及时搬迁的被拆迁人给予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误工补贴。

第五十五条【原村民符合产权调换条件但选择货币补偿的特别补贴】原村民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产权调换条件,选择货币补偿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0平方米时,按以下公式计算补贴金额:

(48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商品房交易均价-1500元/平方米)。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用房补偿】拆迁原有公共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用房,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不能或无需重建的,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五十七条【非政府投资的市政公共设施、管线迁移的补偿】拆迁非政府投资的市政公共设施、管线迁移,需还建或迁移的,由工务局负责处理。

第五十八条【特殊用地的补偿】特殊用地的补偿,依据有关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十九条【名词解释】有关名词在本方案中的含义是:

(一)“原村民”,是指截至1993年1月1日在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村民的身份确认,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一户一栋”政策中的“一户”,是指按照每户原村民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一户,原村民中截止1993年1月1日年满30周岁未婚的可认定为一户。

(三)“两规”,是指《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住宅房屋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四)原籍原地居民是指1992年深圳农村城市化以前已在当地取得城镇户口的居民。

(五)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估算和判定出的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六)“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均价,由市拆迁办每季度定期公布。

(七)“重置价”,是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八)“重置成新价”,是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并且在相同成新状态下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本方案未解释的名词,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未有规定的,由区政府解释。

第六十条【方案解释及未尽事宜】本方案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办理。

第六十一条【生效和废止】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次拆迁补偿完毕之日即时废止。

附件1:

使用国有土地的房地产货币补偿标准

产权性质

 

房地产

用途

完全产权类

不完全产权类证明

违法占用

国有土地

《房地产证》

(红本)或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兼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地产证》(绿本)

其他不完全产权证明文件

居住房地产

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合法行政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地产符合产权调换条件,但不要求产权调换的

房改房

国有协议出让土地上的房地产

《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拥有《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不予补偿

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35%公告基准低价×年期修正系数

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土地收益金(房改购买价的1%)

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应补交的地价

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0%公告基准地价

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0%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

不予补偿

工业房地产

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

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0%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

不予补偿

商业、办公房地产

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35%公告基准低价×年期修正系数

---

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应补交的地价

---

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0%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

不予补偿

 

说明:

1、工业房地产完全产权类包括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不符合产业导向的工业房地产。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拥有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是指没有其他报建手续的;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且报建手续齐全的同《房地产证》(绿本)的补偿标准。

3、表格中所有的权属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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