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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技术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实践教

学单位,是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其教学基础设施与工作状况直接反映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必须重视和加强实训基地的领导、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学院实训基地是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中教学实体之一。

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学院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

共享的原则,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四条为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全面规范实训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五条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为:

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承担高等职业教育学

历、非学历职业技术技能培训;负责专业技术技能鉴定考核工作;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

逐步发展为培养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实践教学、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和高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重要基地。

第六条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1.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实训

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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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术技能要求,制定实训计划和

 

方案。

 

3.按照专业岗位群的实际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和实施模拟专业岗位技术

 

培训。

 

4.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新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5.组织进行专业技术技能资格鉴定工作,颁发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

书。

6.承担对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训。

第七条实训基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高等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应用研究,努力实现产学研相结合,在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条实训基地要不断充实与改进培训内容,改革培训方法,培养学生职

业技术技能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实训基地建设

第九条高等职业教育是“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人才”。

因此实训基地的建设要突出以下特点:

1.在实训过程上要具有专业基本技术技能的仿真性。

使学生按照未来专业岗位群对基本技术技能的要求,得到实际操作训练。

2.在技术要求上要具有专业领域的先进性。

使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学

到和掌握本专业领域先进的技术路线、工艺路线和技术实际应用的本领。

 

精品资料

3.

在内容安排上要具有综合性。

使学生通过实训不仅掌握本专业的核

心技术和技能,而且熟悉和了解与专业相关的技术和技能。

得到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综合素质的全面培训。

4.在环境和总体设计上要具有社会开放性。

不仅能承担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基本技术技能实训,而且能承担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的培训任务,使学校实训基地紧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联系。

第十条学院既要重视和加强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又要重视和加强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

校内实训基地主要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群基本技术技能的模拟实操培训,校外培训基地则是对学生直接参加生产和实际工作进行现场培训。

校内、外实训基地相辅相承,紧密结合,以全面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校级实训基地主要是由学校或社会投资,面向本校师生,在技术和管理上更具有本校性质和专业特色的实训基地。

专业实训基地主要是针对某一专业特殊需要,为本专业人才培养服务的实训基地。

第十二条实训基地建设要根据经济发展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强化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在建设的同时,尽快建立起自我运作、自我建设、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实训基地建设要通过学校自筹、实训基地自筹、校企共建、

学校与科研单位或行业联合等多渠道筹集经费,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

第四章实训基地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学院要加强对实训基地的领导和管理,要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解决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训基地做好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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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的各项工作。

要根据实训基地的特点和需要建立既具有教育教学特征,又具有社会专业实际工作特征的强有力的实训基地组织管理机构。

要选派数量适当、思想品质好、专业理论水平高、专业技术能力强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实训基地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

以保证实训基地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及实训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十五条实训基地要建立科学、有效、严格的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制

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有落实的培养师资计划和实施措施,实训基地人员,特别是实习指导教师要有合理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结构,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第十六条实训基地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建设科学、健全、严格的实践教学制度。

建立健全规范且能严格执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规程等教学文件。

要建立职业技术技能、职业综合能力、职业素质有机结合的实训教学体系,

并具有组织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

要建立教学质量检查、监督、保障、调控体系,并具有规范的教学过程运行管理制度。

要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七条实训基地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及物资管理制度。

做到帐、

物、卡相符,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

建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制度,实现现代化管理,不断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八条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

建立实训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

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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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校外实训基地要签有合作协议,其管理按实训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要有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和措施。

校外实训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合作双方同意。

第五章实训基地检查

第二十条要建立实训基地检查、验收制度。

实训基地基本建成之后,要依据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和有关规定对各实训基地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对实训基地运行及教学质量进行检查。

实训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训设备是我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必备的物质条件.为充分发挥现有实训设备的作用,加强实训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训设备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院级由实训中心负责,系级在系主任领导下,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训设备的管理,应从我院实际情况出发,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防止发生盲购、积压、损坏、丢失等事故。

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爱护设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实训设备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四条实训设备的管理,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并具有专业知识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要从政治、业务进修、技术考核、提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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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级方面关心他们,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掌握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者,应予以表扬,对工作不负责任,甚至严重失职者应予批评、赔偿损失以至行政处分。

第二章管理的范围

第五条凡单价2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并构成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列为固定资产。

第六条有些不满200元的两用(公、民用)实训设备,如电风扇、计算器、搅拌器等,虽不属固定资产范围,为便于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运杂费、安装费、管理和修理等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第八条凡自制、捐赠、无价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规定的亦列入固定资产。

第九条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得增减其原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

值。

2、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的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条实训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规划,教学实验

内容和科研任务等方面的需要与财力的可能,分轻重缓急制订年度购置计划。

年度购置计划应在每年度六月份申报

第十一条实训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应由教学单位本着既保证需要,又

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经费和物源情况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审查按使用方向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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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中心,实训中心进行筛选与平衡,提请分管院长批准后,由实训中心按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购置、使用单位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以及经费来源等,经使用单位、实训中心及专业人员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采购与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我院实训设备由实训中心按批准的计划统一采购,各单位不得擅自购置,否则不予验收入帐。

如因技术上的原因,在取得实训中心同意后,可自行采购,或派人与实训中心协同采购,但均须同实训中心一起验收入帐。

第十四条申购的实训设备,必须将品名、规格、型号、用途、制造厂商、可代用或通用的设备名称、规格填写清楚,以免错购、误购造成损失。

特别是价格在伍千元以上的设备的采购,申购单位必须提供市场价格和质量的报告,实训中心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同意后,方可购买。

实训中心尽可能提供有关仪器设备的信息资料供申购单位参考。

第十五条采购人员必须执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国家政策法令、财经纪律和市场管理条例,廉洁奉公,力争少花钱,办好事,把有限的经费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第十六条凡增添的实训设备,都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入帐、制卡,然后调给申购单位使用。

 

精品资料

第十七条验收的基本要求是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订购单相符;质量性能指标合格;零配件、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齐全。

验收时如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技术管理

第十八条实训设备的管理和使用,都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定操作规程,健全使用维修保养制度,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选派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较

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分别情况进行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二十条做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归档工作。

技术档案正本存在院档案室,复印本留在仪器保管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做到随时保养

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并做好使用和维修记录。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时,需经系主任同意,并报实训中心备案。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拆改,须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六章仪器设备登记、调配、报废管理

第二十二条凡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都要建立帐卡,实训中心设立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每件固定资产都要制定固定资产登记卡,存实训中心。

第二十三条设备科固定资产帐每年核对一次,要帐帐相符。

实训中心、系、实验室三级对帐核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要求帐、卡、物三者相符。

 

精品资料

第二十四条要努力避免实训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使用的实训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做好这些设备的调拨使用工作。

第二十五条的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报废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由实验室提出,系主任组织技术鉴定,报实训中心审核,送分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实训设备的变价收人,有偿调拨收人,统一由实训中心办理手续,由财务处收款,并作主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不得转作预算外收入,实验室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和开发、创收等收入,亦应作主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留实验室使用。

1.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执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实验室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完善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实验室建设,充分发挥实验室功能和效率,提高实验室工作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内容

1、实验教学文件材料:

(1)实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实验教学指导书、实验项目卡、实验教学日志、实验教学课表、仪器使用登记簿、实验实习情况登记簿;

(2))实验实际开出率、实验课成绩记录、实验课考核试卷及实验报告、

实验预习报告等;

 

精品资料

(3)

平时实验教学检查及期中教学检查的有关记录和总结、领导听课

 

记录;

 

(4)院、系有关的实验教学活动的材料和文件;

(5)其它与实验教学有关的材料和文件。

2、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品、易耗品等详细资料:

(1)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卡、验收报告、使用维修记录、分类分户账及各种凭证;

(2)低值易耗品的分户账及凭证等;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订货合同、安装验收报告、装箱单、损坏维修记录、使用记录、说明书等(进口大型精密仪器另附进口许可证、免税证明、商检证明等证明复印件,技术商务文件和会谈纪要、记录等);

(4)消耗品及材料的领用记录等。

3、实验室建设工作有关材料:

(1)实验室的建立年份,实验室大事记;

(2))学院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的文件;

(3)实验室制定的各项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

(4)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日志;

(5)实验室工作计划;

(6)研究论文、成果鉴定、获奖证书等;

(7)自制或改造的实验仪器设备装置的验收报告;

(8)实验室改造情况等。

4、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

 

精品资料

(1)

实验室年度仪器设备购置,实验消耗、仪器设备维修等经费支出情况统计;

(2)实验室年度科研项目、对外培训、测试、技术协作、劳务等收入

情况统计等。

二、实验室工作档案的管理

1、本制度适应于学院各中心、实验室等。

实验室工作档案由实训中心负责检查指导,各中心、实验室主任负责此项工作。

新建实验室应及时建立工作档案。

2、根据工作档案的内容,有关专职人员、教师有责任有义务及时做好有关事项的记录,将有关资料提供给负责工作档案的人员。

3、各单位根据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内容进行整理统计、编目立卷、定期

归档,并保存在本单位。

4、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工作档案的管理工作。

5、凡需借用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不得遗失和损坏,用后及时归还。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实验室岗位责任制

一、实验室主任职责

1、根据本实验室担负的教学、科研任务和本专业发展方向,拟定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精品资料

2、会同有关人员确定教学实验、科研项目,审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和科研实验计划,制定实验室每学期的教学实验、科研工作计划,安排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

3、对下达的教学科研经费提出使用安排意见,并拟定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注意提高投资效益,严防积压浪费。

4、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安排对外协作任务。

5、科学管理实验室,抓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与使用率。

6、定期组织仪器设备的检查、校正和维修工作。

在院系(处)指导下,负责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养计划,组织好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学习与技术培训,并按有关规定负责其考核工作。

7、严格执行并督促检查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按时上报

各类报表。

8、组织制定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上具等购置、维修计划,在有关部门配合下负责实验室的物资清查、维护、保养及实验室验收工作。

二、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一)技术员、技术工人职责

1、了解本实验室有关实验的原理和实验技术,按时完成教学实验、科研测试的准备工作和辅助工作。

2、正确使用和保养有关的仪器设备。

负责仪器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修理

3、承担本实验室的部分管理业务。

 

精品资料

4、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动,遵守纪律,爱护和管好自己主管的仪器设备、工具、器材。

5、认真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保证水、

电的正常运行。

(二)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的职责

1、掌握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的操作、调整技能,负责部分仪器设备的故障诊断和维修及较复杂仪器的技术管理。

2、在实验师的指导下,组织安装一般实验装置。

3、承担实验室一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4、编写常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在实验教师的指导下评阅部分实验报

告。

(三)实验师、工程师的职责

1、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积极为教学和科研实验创造条件。

2、根据学术负责人的设想和要求,设计、加工特殊的装置或零部件,编写复杂的工艺流程,解决某些关键性问题。

3、维护、检修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4、主持培训高级实验技工的工作。

5、拟订实验课计划,编写实验教学文件,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指导学生实验并进行教学研究。

6、参加新开实验课、实验方案的制定和设计,编写实验指导书。

收集国

内外先进的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资料,积极参加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和改造,认真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选购、验收、安装、调试和数据测定分析等工作。

 

精品资料

(四)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的职责

1、掌握本学科实验领域的实验技术动态,为实验室提供学术和技术指导,为本实验室的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设方向。

2、指导本学科重大的实验工作,解决关键性难题,编写较高水平的技术

管理文件和论文。

3、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消化、吸收、使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

4、承担实验室的全面管理工作,负责初中级实验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为了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实训基地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实验室、实训基地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如下:

一、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与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

员和工人都要认识到高等学校中实验室工作的重要性。

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注意分工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做好

仪器设备的经常性保养、维护、检修及调试工作。

三、协助实验、实习教师做好实验、实习准备工作,确保实验、实习的顺利进行。

四、有条件的可以直接参加科研及实验、实习课辅导工作。

五、严格执行实验室、教学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用好有关仪器设备,积极参加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更新工作。

 

精品资料

六、在实验技术人员缺编的实验室,教师应履行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职

 

责。

 

七、完成实验室主任安排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

八、自觉遵守实验室的考勤纪律,坚守岗位,做好本实验室的水、电、火及防盗安全工作和日常清洁卫生工作,确保实验室的整洁美观。

实训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方针,加强我院的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

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防止积压和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管理。

第三条建立严格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准确,进出手续清楚,帐目记录清楚,定期核对检查,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四条院、系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自觉地管好、用好各项物品,反对一切浪费行为。

第二章物品的范围、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物品,主要包括教学、科研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1)材料:

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精品资料

(2)

低值品:

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而又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

如:

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3)易耗品:

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第六条物品的分类按国家和院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库存物品的记帐价格,按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物品的计划购置

第七条物品的购置必须有计划。

各实训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分别于每年6月份制定学期物品需求计划,经系(部)汇审报实训中心,实训中心汇总平衡后按物品用途分类编制采购计划,报分管院长批准后组织采购。

第八条采购物品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

采购工作原则上由实训中心统一组织办理,急需的、零星的、专用物品经实训中心同意,可由实验室自行采购,到实训中心登记后经费由各单位审批,否则,实训中心不予验收入帐。

第九条物品入库前必须认真办理验收,验收时注意质量和数量的检查,发

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章物品的管理

第十条库存物品应按实际需要和严格控制的精神,逐步做到库存物品定额定量合理储备。

第十一条库存物品的保管应该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

开,帐物对号。

对于贵重稀缺物品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并定期进行查对,外人不得随意进出仓库。

第十二条物品的领发按计划发放。

实验室计划应按实际需要,认真核算,并按计划领用。

更新的低值品,领用时应退旧领新。

 

精品资料

第十三条实验室因特殊情况对多余不用的库存物品,应按调出价退回实训中心,实训中心应积极组织回收,调拨使用或变价出售,变价收人归实验室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物品必须用于教学、科研工作,不能挪为家用和创收。

实验室对在用和限量备用物品要有专人保管,建立明细帐和领用登记簿。

各系、部对此应加强监督和管理。

实验室物品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系、部应每学期清查一次实

验室;实训中心每年一次全面清查实验室,清查结果报教务处和分管院长,并及时调整用量和有关帐簿记录。

第十五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危险品仓库,并按危险品的性质分门别类存放。

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危险品变质、自燃或爆炸;危险品库房内、外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严禁烟火。

保卫科应经常予以检查指导,杜绝一切可能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实训中心定期自查库房,每季度核对一次,每年要全面清点,做

到帐、物一致。

对于失效、破损,变质物品要每年进行盘盈、盘亏,并经分管院长审批后作帐务调整。

第十七条物品应设立《分户、分类帐》,每月和财务处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定期与库房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以前相关文件同时作废。

关于实验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

 

精品资料

一、实验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找出规律、提高动手能力、进行科学实验能力训练、培养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对我院实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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