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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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点整理

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

法律(制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主席令)、行政法规(制定→国务院;公布→国务院令;eg…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公布→地方人大常委会公告;eg…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制定→部/委/办/署;公布→部长签署命令;eg…管理规定/办法)、地方政府规章(eg…省/市…管理规定/办法)。

2、效力层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特别法>一般法/新法>旧法。

3、不一致:

一般新法与特殊旧法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招投标法》:

1、立法目的: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主要目的);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直接/最终目的)。

2、适用范围:

适用(境内/外国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香港/澳门/境外投资)。

4、基本程序:

招标(具基础性影响)、投标(确定竞争格局)、开标(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评标(对招标结果具决定性作用)。

招标人/投标人:

1、招标人:

分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公司/分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自然人/项目经理部);条件(依法提出招标项目、依法进行招标)。

2、投标人:

分类(法人、组织、自然人→只限于科研项目招标);条件(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正式提出要约/递交投标文件)。

行政监督:

1、监督体系:

当事人/司法/社会/行政监督。

2、原则:

职权法定、合理行政、程序正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高效便民。

3、职责分工:

国务院发改委→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商务部→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4、方式:

招标方案的审批与核准;自行招标备案;现场监督;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受理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处理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告6个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调查);项目稽察(取经常性/专项性稽察);行政处罚;招投标信用制度。

4-1、国家发改委核准项目:

…审批或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向…申请≥500万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企业投资项目。

招标原则/特性/条件:

1、原则:

招标法【公开(信息)、公平(不得限制/排斥/干涉潜在投标人)、公正(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诚实信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择优)。

2、特性:

竞争性(根本特性)、程序性(全过程每一环节工作内容/时间/顺序严格限定)、规范性、一次性(投标要约和中标承诺只有一次机会)、技术经济性。

3、条件:

施工(招标人已依法成立A;初设/概算已批准;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B;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勘察设计(A/B;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审批/核准/备案C;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货物(A/B/C;能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招标范围:

1、必须招标:

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安全的大型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项目);规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100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50万;总投资﹥3000万;一次机电产品国际采购合同估算价﹥100万)。

2、可不招标:

工程(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勘察设计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投标人<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采购人依法能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自用;已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需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机电产品国际采购(国外赠送/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采购旧机电产品;采购供生产配套用/产品维修的零件及部件;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100万;采购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采购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3、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公开招标费用占比过大;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自行招标→条件:

1、必须招标工程项目:

具法人资格;具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工程管理专业技术力量;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经验;拥有>3名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熟悉/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2、政府采购:

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招标代理:

1、分类/等级: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注册资本金≥1000万、乙级≥500万、预备级≥300万)、工程建设…(甲≥200万、乙≥100万、暂定级)、通信建设…、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甲≥1000万、乙、预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500万、乙≥100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药品和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2、业务范围:

中央(乙级≤5亿/预备级≤2亿)、工程(乙≤1亿/暂定级≤0.6亿)、机电(乙≤0.4亿/预乙≤0.2亿)、政府(乙≤0.1亿)。

3、职责:

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出售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公告、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接受投标/组织开标和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草拟合同。

4、资质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评标委员会人选的专家库。

5、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方式→差额定率累进制;浮动≤20%收费标准;不含→工程量清单/标底/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费;最小单位→标包/品目;基数→中标金额/投资额/估算;最高限额(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工程→450万,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按规定标准的30%)。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1、工程:

招标人名称/地址A;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B;对…收取的费用C;对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D。

2、货物:

A/B/C/D;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交货的地点/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E。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D/E;招标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F;招标产品名称/数量/简要技术规格;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方式/费用;开标地点/时间G)。

4、政府采购:

招标公告(D/E/F;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性质;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资格预审公告(A/B/C/D;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5、发布:

四选→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国际招标项目→中国日报;政府采购项目→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报纸发布→应同时抄送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版面≤1/4整版/字体≥六号;不得收费(※但国际招标公告发布可收费)。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1、资格预审文件:

工程(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澄清和修改/项目建设概况);货物(资格预审邀请书/申请人须知/资格要求/业绩要求/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结果通知方式)。

2、招标文件:

工程(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A、投标人须知B、合同主要条款C、投标文件格式D、评标标准和方法E、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投标辅助材料);货物(A/B/C/D/E、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勘察设计(B/C/D/E、项目说明书、勘察设计范围及进度/阶段/深度要求、基础资料、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有效期);政府采购(投标邀请;B;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数量;C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E和废标条款;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A/B/C/D/E、投标资料表、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技术要求及其他要求、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产品说明一览表/技术规格响应或偏离表/商务条款响应或偏离表/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资格证明文件/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预付款银行保函/信用证样本)。

3、投标文件:

施工(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货物(…、投标一览表、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投标保证金、有关资格证明文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书格式、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产品说明一览表、技术规格/商务条款偏离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资格证明格式、信用证样本);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商务/技术文件);政府采购(商务/技术/价格部分)。

4、投标人须知:

货物(总则;符合招标文件的声明;技术说明;货物采购单及其附件;价格;报价费用;报价书的采用;报价有效期;报价截止日期;招标文件澄清)。

5、发售收费:

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编制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资格审查:

1、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合法/择优。

2、方法:

资格预审(组织→资格预审委员会;适用→单件性且技术复杂/投标文件编制费用较高/潜在投标人较多)、资格后审(组织→评标委员会;适用→潜在投标人较少的通用性/标准化项目)。

3、组织:

国有资金项目→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他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资格审查。

4、内容: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企业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澄清:

不得改变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说明。

6、办法:

合格制、有限数量制(降低社会综合成本/提高投标针对性和积极性/可能限制潜在投标人范围/容易串标)。

投标保证金:

1、额度:

施工/货物≤2%估算价/80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2%估算价;勘察设计≤2%估算/10万;政府采购≤1%概算。

2、递交:

对技术复杂或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货物→可分两阶段招标/在第二阶段提出投标保证金要求;联合体投标→各方共同或牵头人。

3、形式:

银行汇票/银行保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保兑支票/转账或现金支票/现金;以现金/支票形式提交→应从基本账户转出。

4、退还:

签订合同后5日内,+同期存款利息。

5、有效期:

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6、不退情形:

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联合体投标:

1、资质等级:

eg(甲土方一级/基础二级,乙土方二级/基础一级);分析(如联合体协议分工规定甲负责土方/乙负责基础,则资质等级为土方一级/基础一级;如甲负责基础/乙负责土方,则资质等级为土方二级/基础二级;如甲乙无分工,则同一专业就低不就高,为土方二级/基础二级)。

2、组建:

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3、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投标无效: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各方在同一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5、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成员数量;牵头人和成员单位名称;牵头人职责/权利/义务;联合体内部分工;签署。

5-1、牵头人职责:

编制投标文件;接收与投标有关资料/信息/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一切事务;递交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负责履行合同阶段的主办/组织/协调工作。

开标:

1、主持/拆封: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2、时间/地点:

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不得更改;开标时间(与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时)。

3、投标人<3个的→不得开标;开标后认定投标人数量<3个的→停止评标;重新招标后仍<3个的→可进入1~2家开标评标。

3-1、视为一个投标人:

≥2家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2家集成商或代理商使用相同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项包的一部分,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60%。

4、拒收:

逾期送达/资格预审不合格/未按要求密封。

5、检查密封:

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6、唱标:

投标方案/开标一览表/投标声明/价格折扣/备选投标方案都要宣读,否则评标时不予承认。

7、开标记录:

在开标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招标网存挡。

评标委员会:

1、人数:

≥5人单数;专家(>2/3总成员;政府采购≥300万/技术复杂→≥5单数;有特殊要求/一次招标≥1000万美元国际招标→≥1/2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1/3评委会总数)。

2、组成:

招标人代表、技术/经济方面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3、负责人: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4、专家→条件: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并具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承担评标工作。

5、不得担任/回避:

投标人的雇员/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人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曾在招标活动中违法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6、国家级专家库→入选条件:

具教授级职称;近5年承担过国家大型项目招标评审工作;享受国家津贴;获得过国家级科学奖励。

7、抽取时间:

机电国际招标(不得早于开标时间3个工作日);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开标前0.5或1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8、抽选: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可由招标人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政府采购应根据情况多抽取≥2名候补评选专家,并按顺序递补。

9、保密: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评标:

1、方法:

工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价法);政府采购(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

1-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政府采购→最低评标价法、全寿命周期成本计算法(后期使用成本对采购决策起关键作用)、栅栏评标法、合理低价法(通用标准/无特殊性/单一性要求/价格过低会影响合同履行或质量)。

1-2综合评估法:

世亚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价法、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投票法/排序法。

1-3、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及相应权重;※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价格权重(货物项目→30~60%,服务项目→10~30%);评分(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n→…权重)。

1-4、性价比法:

评标总得分/商数=B/N=(F1*A1+F2*A2+…)/N;B→投标人的综合得分,Fn→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n→…权重,N→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商数最高的中标。

2、原则: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严格保密、独立评审、严格遵守评标方法。

3、延长评标时间:

>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

5、漏项:

投标报价中有缺漏项的,须将其他有效报价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评标总价。

6、澄清/说明:

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为准;总价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以单价汇总金额为准(※但单价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开标一览表或报价表与明细表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以中文文本为准;以多种货币报价→应按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报价明显低于标底→(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否决其投标)。

7、偏离:

分项评分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将被剔除,以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分均值替代;偏离均超过…±20%,以全体的评分均值替代。

8、初步评审:

工程/货物(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机电国际招标(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政府采购(资格性/符合性检查)。

9、评标结果公示:

时限(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在招标网公示/一次性/公示期≥3日;公示期结束后评标结果自动生效);评标结果公示表(最低评标价法→中标候选人排名/投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评议情况;综合评价法→…/综合评价值/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评价值)。

10、中标结果公告:

评标结果生效后进行中标结果公告;公告后20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公告后15日内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

废标:

1、政府采购:

废标(符合专业条件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3家;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无效投标(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不具规定资格要求;不符合实质性要求)。

2、评委会否决投标: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同一投标人提交≥2个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中标/签约:

1、中标人确定:

推荐≤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属于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的放弃的,可按排序依次确定/也可重新招标。

1-1、排序:

最低评标价法→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按汇总得分/商数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

2、中标人的投标条件:

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低于成本的除外)。

3、不得推荐中标:

投标人的评标价格超过全体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平均值40%;技术得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平均值30%。

4、签订合同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性原则。

5、合同文件:

协议书(必备)、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必备)、通用合同条款(必备)、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文件。

异议: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2日前提出,收到后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并将异议内容/答复内容上传招标网);对招标文件有异议→投标截止10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开标现场提出,当场答复/并做记录);对评标结果有异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收到后…答复)。

投诉:

1、政府采购:

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30…作出处理决定)。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提出时间(对招投标不合法投诉→应/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3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诉→购领文件…;对开标投诉→自开标…;对评标结果投诉→公示结束…。

3、审查:

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4、不予受理:

投诉前未先提出异议;投诉人不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书未按规定签字或盖章,或未提供单位负责人证明文件;无明确请求,未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未在规定期限内在招标网上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投诉书及相关资料送达主管部门。

5、撤回:

不准撤回(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准予撤回(撤回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6、处理结果:

维持原评标结果、变更中标人、招标无效。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时限(60日内提出申请;5日内审查受理;60日内作出决定);生效(行政复议书送达);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可停止执行情况(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停止执行;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合理决定停止的)。

2、行政诉讼:

起诉时限(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日起3个月内、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日起15日内;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出决定的→行政复议期满日起15日内);立案(接到起诉状7日内);判决(立案后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收到上诉状后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须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审理基本制度(公开审理/合议庭/回避制度/调解制度);撤销(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变更(显失公正);执行(向第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

1、原则:

自愿/公平合理/依法独立进行/一裁终局原则。

2、特点:

自愿性(最突出特点);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快捷性(一裁终局制);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3、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4、仲裁协议:

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用(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约束;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5、申请条件:

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6、仲裁庭:

合议仲裁庭(仲裁员→各选1名;首席仲裁员→共同选1名)、独任仲裁庭。

7、执行:

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

8、不予执行/撤销:

无仲裁协议;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证据是伪造的;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9、时限:

受理→收到申请书5日内;裁决书生效→自作出日起;申请执行期间→2年;申请撤销裁决→收到日起6个月内。

民事诉讼:

1、基本制度: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2、管辖权:

合同争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工程施工→施工行为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协议管辖(合同争议→被告/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

3、特征:

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

4、证据:

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

5、一审程序:

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

6、二审判决: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7、诉讼时效:

普通→2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延付/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损毁)→1年;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年;海上货运赔偿→1年;最长保护期限→20年。

8、时限:

诉讼中止→在诉讼时效期最后6个月内;受理→(收到起诉状7日内立案;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收到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二审上诉期间→(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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