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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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重庆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青少年运动员管理,建立良好竞赛
环境,促进青少年运动员有序流动,加快培养高水平体育后备人
才,推进“健康重庆”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动员注册应本着自愿、公开、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未注册运动员不能参与市体育局组织的各类青少
年竞赛、培训、评优等活动。
第四条市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以下简称青少处)负责全
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工作。
各市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具体
负责本项目运动员注册管理工作。
无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运动
员,其注册管理工作由青少处负责。
各区县体育部门负责属地青
少年运动员(市级体校除外)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时间、范围及有效期
第五条注册时间
(一)市四运会运动员注册时间:
按本办法要求,运动员必须
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注册,2011 年 12 月为运动员参赛
资格的公示和确认期;
(二)其他运动员注册时间为每年的 12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20 日。
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以下称自然升学),且符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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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条件的运动员可在当年 9 月 30 日前按本办法的要求完成注
册手续。
运动员未变更注册单位之前只能代表原注册单位参赛。
第六条注册范围
(一)全市各级体校及其训练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
体育俱乐部的运动员;
(二)参加市体育局(含市体育、教育部门共同举办,以体育
部门为主)主办的各类青少年体育竞赛的运动员。
第七条注册有效期:
在办理运动员注册手续前,运动员在
训单位应与运动员或未成年运动员的监护人签订《重庆市青少年
运动员注册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双方责权
利及协议起、止日期,此日期为该运动员注册有效期。
以 2 年举
办一次市运会为周期,注册有效期不超过 24 个月,协议书未明
确注册有效期的,该运动员注册有效期按 12 个月认定。
注册单
位与运动员(或运动员法定监护人)在有效期内签订新协议书的,
该运动员注册有效期按新协议书重新计算。
第三章首次注册
第八条首次注册是指运动员第一次在市级运动项目注册
管理部门注册
第九条首次注册的程序
(一)注册单位按要求准备注册资料;
(二)注册单位持注册资料到区县体育部门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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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县体育部门初审合格并盖章确认后,持注册资料到
相关注册管理部门审核;
(四)市级运动项目注册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为运动员办
理注册 IC 卡;
(五)市级运动项目注册管理部门将《重庆市 XX 项目运动员
汇总表》(以下简称项目运动员汇总表)报青少处备案。
第十条注册单位必备资料
(一)注册单位与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订的协议书一式
四份,由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注册单位、区县体育部门、
市级运动项目注册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二)填写《重庆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登记表》(以下简称注册
登记表)一式三份,由注册单位、区县体育部门、市级运动项目注
册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三)填写《重庆市 XX 区(县)注册运动员汇总表》(以下简称
注册运动员汇总表)报区县体育部门;
(四)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运动员在本区县学校就读的学籍证明(含班级、学籍号);
(六)注册登记表、注册运动员汇总表的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注册登记表、注册运动员汇总表由市体育局统
一规范格式和内容,协议书由各单位与运动员(或运动员法定监
护人)商议后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年满 16 周岁运动员,其协议书及注册登记表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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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签字,并加盖指纹印。
未满 16 周岁运动员,其协议书及登
记表须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并加盖指纹印。
第十三条注册 IC 卡是运动员注册、参赛的凭证,用于确定
运动员的注册单位和参赛资格。
注册 IC 卡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注册单位必须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 2 个月内为
运动员办理注册手续(如未到规定注册时间,可将该协议书报市
级运动项目注册管理部门备案)。
否则协议书将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在我市首次办理注册手续的外地运动员,须具
有本市第二代身份证或具有代表我市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
项目管理中心注册的资格。
第十六条一个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注册。
注册时,如
运动员代表资格出现争议,则以本办法相关规定和该运动员与
其所代表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作为判定依据。
第十七条注册运动员需交纳注册成本费(含 IC 卡制作费)
15 元/人。
第四章注册确认
第十八条注册确认是指已注册的运动员在不变更注册单
位的情况下,须在下一年度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运动员变更姓名可由注册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并提供新的二代身份证,经相关注册管理部门初审并报青少处
审核、修改后,该运动员方可使用新名字参赛,运动员需重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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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注册 IC 卡。
第二十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确认手续的运动员,不能参
加市体育局组织的各类青少年体育比赛。
第五章重新注册
第二十一条重新注册是指协议期满运动员或未按要求办
理注册确认手续运动员,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重新注册按注册确认程序办理,协议期满不
变更注册单位的运动员需提供新签订的协议书;需变更注册单位
的运动员,按注册变更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两年以上未办理注册确认的运动员,须备两
张当年的两寸免冠照片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并按首次注册的交
费。
第六章注册变更
第二十四条注册变更是指运动员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
下变更注册单位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注册有效期已过,运动员需变更注册单位的,
由新单位持以下资料到相关注册管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与原注册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运动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新填写的注册登记表及原注册 IC 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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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现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含班级和学籍号);
本办法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六条注册有效期内,运动员需变更注册单位的,由
新单位持以下资料到相关注册管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新单位与原注册单位签订的交流协议书;
新单位与运动员签订的协议书;
运动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新填写的注册登记表及原注册 IC 卡;
运动员现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含班级和学籍号);
本办法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一般区县体校输送到重点区县体校的运动员
应办理注册变更手续,该运动员属于首次注册的由重点区县体
校办理首次注册手续,但需注明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该运动员
可代表原输送区县参加市级比赛,属于此类情况的运动员身份
证必须是原输送区县的。
第二十八条运动员变更注册单位满 24 个月,方可再次变
更注册单位。
第七章 转项
第二十九条 转项是指已注册运动员由原注册运动项目转
换为其它运动项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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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注册运动员可在下一年度注册时间段内申请转
项。
申请转项时,运动员应持上一年度注册的相关资料到新项目
注册管理部门办理转项手续,否则应按照首次注册的运动员办
理注册手续。
未办理转项手续的运动员只能参加原注册项目比
赛。
第三十一条转项运动员在办理转项手续满 24 个月后,方
可再次办理转项手续。
第八章网络注册
第三十二条网络注册是指按本办法和“重庆市体育后备人
才管理软件”的内容和要求完成首次注册、注册确认、重新注册、
变更注册、转项的过程。
第三十三条网络注册采集身份证、指纹、照片的程序及要求。
(一)区县体育部门或注册单位通过身份证读卡器、指纹仪、
摄像头现场采集运动员的二代身份证、指纹、照片等信息,反复
验证无误后提交;
(二)相关项目注册管理部门对本项目运动员数据进行审核;
(三)采集运动员照片应为蓝色背景,照片模糊不予注册;
(四)指纹采集时先采集左手中指,再采集左手无名指,采集
时必须将手指平铺于指纹仪感应面,确保指纹清晰、有效;
(五)采集的运动员二代身份证、指纹、照片因不清晰、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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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而无法识别的将不能参赛,已参加比赛的将取消已取得的比
赛成绩,并进行处罚。
第九章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运动员在首次注册、注册确认、注册变更或
转项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单位或个人须以正式书面形式(附相
关依据)向市级运动项目注册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2011 年—2012 年注册工作中,对争议运动员归属权的认定办法
如下:
(一)市体育局训练单位的运动员只能代表原输送区县注册;
(二)运动员学籍所在学校(区县)为运动员首次注册单位(区
县),非自然升学变更就读学校的运动员只能代表原学籍所在学
校(区县)注册。
第三十五条每年区县体育局须报注册运动员汇总表、《重
庆市 XX 区(县)注册单位汇总表》至青少处,报项目运动员汇总
表至市级运动项目注册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区县体育部门及注册单位应对运动员的代表
资格进行严格自查,准确无误后再向市级运动项目注册管理部
门申请注册。
第三十七条运动员办理注册所提供的材料(含协议书)必
须真实、有效。
注册证、参赛证、协议书不得涂改、伪造,否则视
为无效。
第三十八条已办理注册手续的运动员,未经市体育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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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一律不得代表其他省、市、自治区、行业体协及解放军体工
队参加任何体育竞赛;不得擅自交流和输送运动员到其他省、市、
自治区、行业体协及解放军体工队。
第三十九条出现教练员私自向市外输送运动员或运动员私
自联系到其它省、市、自治区、行业体协及解放军体工队的,属地
体育行政部门要立即以书面形式报青少处,否则将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凡不支持、不服从选调运动员组建重庆市各运动
项目代表队的单位、教练员、运动员将受到处罚。
第十章处罚
第四十一条凡违犯本办法的体育部门、注册单位、运动员、
教练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区县体育部门、注册单位的处罚。
1、通报批评;
2、取消当年优秀运动员输送奖励(奖励已兑现的,取消下一
年度的输送奖励)和其它奖励;
3、取消当年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4、取消创建各级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市重点
区县体校的资格;
5、取消参加该项目比赛的资格 1-2 年。
(二)对注册运动员的处罚
1、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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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消该运动员参加市体育局组织的各类青少年竞赛和训
练营的资格 1-2 年,情节严重的将终身取消参加资格;临时
3、取消该运动员当年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4、取消该运动员享受市体育局给予的优惠政策及其他奖励
的资格 1-2 年。
(三)对教练员的处罚
1、通报批评;
2、取消该教练员带队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比赛的资格 1-
3 年,情节严重的将终身取消执教和带队参赛的资格;
3、取消该教练员参加市体育局组织的“优秀教练员”评选资
格 1-3 年;
4、取消该教练员应获得的市体育局给予的其他奖励。
第四十二条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失去注册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重庆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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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代表单位名称:
乙方姓名及基本情况(年满 16 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 16 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
运动员资料
未满 16 周岁运动员的
法定监护人资料
姓 名
性 别
二代居民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从事运动项目或职业
协
议
内
容
一、协议的起止日期
1、协议期限 年 月
2、具体时间:
从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注:
甲、乙双方需明确各自在训练、比赛、文化教育、运动损伤中应承当的责任和义务)
三、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 4 份,甲乙双方各 1 份,属地体育部门 1 份,注册管理部门 1 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乙方(年满 16 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 16 周岁
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年 月 日
重庆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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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曾 用 名
运动员近期
二寸彩色
平光照片
性 别
学校、班级
出生日期
户籍所在地
注册项目
运动等级
训练年限
输送单位
二代身份证号码
最好成绩
时间
比赛地点
比赛名称
项目成绩
运动员本人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邮 编
电 话
历任教练员
现任教练员联系方式
姓 名
性 别
电话
注册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E-mail
协议起始时间
协议终止时间
常年训练地点
年满 16 周岁运
动员本人或未满
16 周岁运动员
的法定监护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代
表
单
位
意
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重庆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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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所在学校、班
级
注册
项目
注册单位
教练员姓名
输送单位
注册状态
备注
首次
确认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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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区(县)注册运动员汇总表
注:
1、注册单位填写该表报至属地区县体育部门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2、区县体育部门审核、汇总本区(县)运动员情况后填写该表报青少处,同时上报电子文档;(盖章)
3、本页盖章有效,在相应注册状态下填写“√”,若运动员由其他项目转项请在备注栏填写“XX 项目转” 。
年月日
14
序
号
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所在学校、班
级
注册
项目
注册单位
教练员姓名
输送单位
注册状态
备注
首次
确认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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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区(县) 项目运动员汇总表
注:
1、区县体育部按单位将本区县相同项目运动员汇总表报市级运动项目注册管理中心,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2、在相应注册状态下填写“√”,若运动员由其他项目转项请在备注栏填写“XX 项目转”;(盖章)
2、本页盖章有效。
年月日
15
序
号
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所在学校、班级
注册
项目
注册单位
教练员
姓名
输送单位
注册状态
备注
首次
确认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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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项目运动员汇总表
注:
1、市级运动项目注册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全市本项目运动员情况后报青少处,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2、在相应注册状态下填写“√”,若运动员由其他项目转项请在备注栏填写“XX 项目转”;(盖章)
2、本页盖章有效。
年月日
16
序
号
注册单位名称
注册运动员数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总人数
高中
初中
小学
国家级
市级
区县级
国家级
市级
区县级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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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区县注册单位汇总表
年 月 日
注:
该单位是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或青少年俱乐部请在相应的级别上打“√”,不是则不填。
(本页盖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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