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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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X〕59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X政办发〔X〕100号)和《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X政办函〔X〕209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X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区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区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推进污染源综合管理提供支撑;准确分析当前全区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形势,为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加快推进生态X建设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对全区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

范围包括:

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

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个类别矿产(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各类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

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城镇市政入河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及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

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及其他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

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

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

机动车和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原辅材料消耗、生产产品情况,主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原辅材料消耗量、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和产量等。

(3)产生污染设施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4)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及去向等)。

(5)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包括设备名称、治理工艺、治理效率、运行时间、污染物去除量等)。

(6)能源化工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包括排放量、污染物进出口浓度等),无组织源排放是否有控制措施,监控措施是否健全及其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

(2)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3)化肥和农药使用情况。

(4)地膜、水果套袋和化肥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使用、处置、残留情况。

(5)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主要包括污染源基本信息,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和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

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

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

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污染治理情况,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等。

(2)城乡居民用水排水和能源使用情况,包括城乡居民数量、用水排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

(3)全区城镇入河排污口情况,包括排放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污水构成、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理设施基本信息,处理污染物种类、来源、处理量和浓度,设施运行状况和处理效率,污染物处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3)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主要包括次生污染物种类、产生量和浓度,治理情况,治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

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根据国家下发的初步名录,结合用水用电及纳税相关信息,组织开展清查,经查漏补缺后形成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依照名录库组织普查,调查污染源基本信息和污染物排放信息,采用实测、产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法核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确定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1.依据已有工业污染源名录库,按照普查对象和内容,全面入户登记调查。

在参照国家和省市行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的基础上,积极研究测算X本地特色行业的产排污系数,分行业分类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3.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

工业园区

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根据农业、畜牧、统计等部门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建立农业污染源名录库,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发表调查基本信息,对于分散农业污染源以数据共享和抽样发表调查的方式获取基本信息和普查内容。

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三)生活污染源

1.对生活源锅炉进行登记调查,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利用水务、城管等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

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水质开展雨季、旱季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

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5.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

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内容在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获取。

(五)移动源利用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等信息。

通过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

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

根据行业管理、对口统计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提供,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实施坚持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镇街积极配合、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

普查工作从X年至X年,分普查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及数据应用等阶段组织实施。

(一)普查准备。

成立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主要职责:

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细化技术规定,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制定普查工作制度,建设普查信息系统,做好普查技术准备工作,组建普查队伍;组织普查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做好辖区餐饮等服务业排污量整体测算,做好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和校核,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及表彰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X分局,具体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组织对普查人员进行培训,开展普查宣传。

根据普查工作进度,及时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应落实相应机构或专人,积极参与并做好辖区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普查表填报工作。

(二)清查建库。

对国务院普查办提供的污染源名录库进行核实完善,并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启动前期监测与调查工作,开展生活源锅炉调查和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建立城镇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库,收集整理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对可能产生伴生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资源开发加工利用的企业名录进行筛选,建立放射源数据名录库,开展放射性指标初测和筛查。

(三)全面普查。

全面宣传动员和普查培训后,由普查员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录入。

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配合普查员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监测结果。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

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普查工作要重点做好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维护等工作,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重新进行调查,直至符合标准;对调查资料等普查文件归档入库,建立本行政区域普查信息数据库。

(四)成果总结与发布。

普查工作结束后,对本次普查进行全面总结,内容包括普查组织、调查过程、普查成果、数据质量评估、经验和建议等,并逐级报送。

有序开展普查工作验收与表彰。

编制普查公报,经区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上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发布。

开展普查成果分析,结合行政区域污染现状和环境管理要求,积极开展普查数据二次开发和成果应用,为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等工作提供依据。

五、普查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污染源普查属国家重大国情调查。

区政府是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全区普查工作负总责;及时成立区普查领导小组,强化职责意识,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普查工作。

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普查机制,按照职责分工

(见附件),加强配合,协同推进。

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区普查办要加强协调,积极解决,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工作经费。

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省市区财政共同负担。

区财政普查经费主要用于:

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购置设备、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数据录入及校核、印刷资料、检查验收、总结表彰、成果应用等;区级普查指导员和专家咨询补助。

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三)严格质量管理。

区普查办要分阶段明确质量控制内容和主体,开展全员和全过程普查质量控制,通过也其他相关普查数据和各职能部门现有业务数据比对、多法审核数据、鼓励信息公开和第三方参与等方式,进一步强化普查质量。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有关制度,将普查数据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做到可X,确

保真实准确。

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等行为要严肃追责;对泄漏普查对象有关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

区普查办要加强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进一步强化普查技术力量。

各镇街、有关部门要加强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制订专门宣传方案,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把宣传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始终,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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