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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和童工的使用与警戒讲解

未成年工和童工的使用与警戒

一、专题界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工,受国家特殊保护。

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工时应当特别注意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免不慎触犯了法律而造成损失。

并且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从事除文艺体育以外的工作。

在这一专题中,我们将为大家提供关于未成年工的招用、特殊劳动保护、加班和福利等方面的内容,以及与童工相关问的题。

此外,我们还为人事主管们提供了一系列案例供大家借鉴了解。

我们的在线问答也将为大家提供及时的咨询服务。

二、名词解释:

未成年工: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和智慧的发育期,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段,文化、技能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还比较低,但是,国家没有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特出保护与监察。

童工:

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加劳动者为童工,我国法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禁止用人单位使用16岁以下未成年人劳动。

但是,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不可招用所有的16岁以下未成年人工作,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用人单位可以招收文艺、体育和艺徒类的未成年人。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

使用童工造成伤残,应承担全部医疗费

【案例】:

1996年9月,年仅15周岁的小勇与电镀厂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工作中,小勇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身受重伤,双目失明,厂方只答应负担50%的医疗费,并与小勇解除劳动合同。

小勇的母 亲万般无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原来,1996年9月小勇到电镀厂工作,签合同时年仅15岁。

一天,小勇在工作时,没有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带防护面罩,致使脸部被电镀溶液烧伤,双目失明。

厂方以小勇自己过错致伤为由,只负担50%的医疗费,其余50%要求小勇自负,同时,决定与小勇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最后作出裁决:

    1.确认电镀厂与小勇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电镀厂支付小勇全部医疗费;

【评析】:

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电镀厂雇佣年仅15岁的小勇,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

小勇在工作时致伤,电镀厂应当承担全部医疗费。

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招收劳动者、特别是技工劳作人员时,一定要注意劳动者的年龄,并且检查相关证件,确认其已经成年或者16岁以上。

不能因为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贪图便宜使用童工,否则将会给企业和员工都带来很大的损失。

   案例二:

童工谎称成年工,出了“工伤”谁之过

【案例】:

2003年10月10日,王羽经一家名为“用德上”的职业介绍所介绍来到浙江省慈溪市某塑料厂工作。

  2003年10月12日,刚刚在该塑料厂工作了两天的王羽在上操作冲床产品时,突然双手不慎被冲床机器轧伤,双手大拇指各一节当场被断离。

事故发生后,工厂老板陈某立即将王羽送至医院治疗,并承担了医药费、交通费等1万余元。

  2003年12月,经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陈某补偿王羽1.8万元的伤残补助金,王羽自愿放弃伤残鉴定。

  2004年4月,王羽却以童工的身份,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支付童工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万余元。

(原来2003年,14岁的王羽以“18岁”的年龄来到“用德上”职业介绍所找工作)

  法庭上,王羽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称王羽系未成年人,其与陈某在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达成的调解协议有重大失误和显失公平,根据2004年4月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王羽伤残七级,要求塑料厂老板陈某支付童工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万余元。

陈某辩称,王羽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应由劳动仲裁机关处理,请求法院驳回王羽的诉讼请求。

经慈溪市法院主持调解,陈某与王羽已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支付王羽伤残补助金等2.5万元。

 【评析】:

本案值得关注的话题有三个。

  一、从法律的角度,2003年12月王羽所实施的调解协议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依据我国民法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

关于“工伤”的调解协议行为,从王羽14岁的年龄来看,对于其行为的性质、能否预见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的后果,以及赔偿价金的合理与否皆不可能具备理智判断的能力。

1.8万元的金额也远远超出了14岁孩子所能够独立处理的数额。

  而在比民法通则较后制定的合同法中对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补正,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即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有效要件,自身具有瑕疵,尚不发生适合合同内容的法律效力;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二、2004年4月,王羽以童工的身份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支付童工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万余元有无法律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受12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于本案为非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用工单位除了应承担工伤待遇标准的医疗费用外,还应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即一次性赔偿金:

七级伤残的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三、14岁的王羽谎称18岁,发生工伤,过错在谁?

  14岁的王羽冒充他人进厂工作,并与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此劳动合同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无效。

工厂把关不严招收童工,童工在工厂工作受伤,工厂则应依法给予损害赔偿。

因为,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禁止使用童工。

  而依据合同法,王羽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情况也存在缔约过失问题。

  但是,工伤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只要是属于工伤,不论职工是否有过错,都应得到赔偿。

因此,工厂以王羽明知未到法定的劳动年龄而仍进厂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责任及按规定标准赔偿,是毫无法律依据的,而王羽也因隐瞒真实年龄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双方协商处理较为妥帖。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来,即便是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童工也要依法承担一切责任,因此,招聘部门和人事管理人员在使用年纪较小的职工时一定要把好关,不能因一时疏忽而错用童工。

案例三:

未成年工也要“同工同酬”

【案例】:

小张中专毕业后来到了某服装长从事缝纫工作。

试用期三个月后,双方都比较满意,因此签定劳动合同。

由于小张此时只有17岁,人事主管考虑到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监察很多,企业会有额外支出,因此坚持每月800元的工资,而同小张一起来的成年职工每个月的工资是1200元。

人事经理告诉小张,等他满18岁后,公司将给他同等待遇。

小张没有明确反对。

但是,5个月后,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理由,找到小张,商谈解除劳动合同事宜。

小张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拒绝公司的建议,提出补足工资,并进行经济赔偿。

双方分歧不下,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了这个公司。

仲裁委判决如下:

1.该公司应立即补足小张每月的工资,按1200元发放,五个月累计2500元。

2.小张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即一个月工资,1200元。

【评析】:

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未成年工在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未成年人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技术、法律知识、预防犯罪教育等。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未成年工在患病、负伤、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明确禁止了未成年人从事的职业,但是,对于那些可以招用未成年工的职位来说,未成年工应当享受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可因为劳动者未成年或者因为使用未成年工而要担当风险而对未成年工差别对待,克扣工资。

凡是未成年人能胜任的工作,用人单位都可以给予和其他人相应的报酬,这样,等未成年工成年后成为熟练工作人员时,公司可以继续和他保持劳动关系。

处理好未成年工的待遇问题,其实质上是为企业培养潜在的熟练工作人员。

案例四:

非法使用未成年工,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

关某开办了一家私营生产皮鞋的工厂。

为了降低成本,关某从附近农户和街上流浪的乞儿中招收了一批小工人,跟农户说好,他管吃管住,孩子每月回家一次,工资若干。

这些孩子,大多在十六七岁。

于是关某对这些孩子实行“全封闭式”管理,一天强制工作16小时以上,并把农户孩子和乞儿分来管理,对乞儿实行体罚,又打有骂;对农户孩子则温柔些,不在身上留一点伤痕,但不干完活就不许吃饭,不许睡觉。

两者间食物也有很大差别,农户的孩子还是把自己吃的很胖,但脸有菜色。

由于长时间低头劳作,大部分的儿童都有不同程度的脊椎变形和炎症。

在关某雇用的未成年工中,有一个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由于长期体力严重超负荷,多次因心力衰竭而昏晕,但关某怕让他回家会使得使得自己的行为被过早发现,于是让这名儿童干些杂活,但是劳动强度仍旧很大,被发现时,这名儿童身体弱的像芦柴棒一样。

长期的超负荷干活和营养不良使这些孩子们的身体极度虚弱。

一位姓刘的孩子食指和中指被划破,关某将其送进了医院,当得知治好小刘的手上需要不小的一笔钱时,关某就让另外一名未成年工作为家属签字,把孩子的整个右手掌全部截掉。

手术后第八天,未完全恢复的小刘被强行停止治疗,带回工厂。

关某的工厂因偷税漏税被查封时,这起非法使用未成年工案才被发现。

【评析】:

无疑关某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也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

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工。

未成年人体质弱,发育不成熟,为了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雇用他们的企业有对他们进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义务。

关某招用未成年工过程中,明显有虐待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拐骗、虐待童工和未成年工者应该负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明确规定,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关某对儿童分配的工作强度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个强度。

另外,某些患有非残疾性的未成年工也有其禁忌的劳动范围,如本案中提到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法律规定,不得让他们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以上的体力劳动。

现实生活中,企业在在招聘工作中一般对禁止招用童工问题比较重视,而对招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时,往往安排工作与成年的职工一样对待。

其实,企业在招用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时,依照国家规定要对他们进行登记和实行特殊的保护。

我国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案例五:

童工持假证进厂,某工厂涉嫌非法使用未成年工被查

【案例】:

日前,广东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接到热心群众举报后,迅速行动,在该市民新路查获了一家涉嫌使用童工的工厂。

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来到那家工厂,发现厂里一名叫小刘的男工相貌相当年轻。

于是,找来该厂负责人了解情况。

经查,发现该名男工进厂时递交的身份证竟然是假的,而该负责人表示他毫不知情。

据小刘交代,他今年只有十五岁,由于考不上高中,只好出来打工。

但是由于工厂不招童工而入厂无门,万般无奈之下他办了假证蒙骗过关。

执法人员“一经发现,以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给予处罚”的规定执行,该服装企业被罚款1万元。

劳动保障部门还责令该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监护人,如逾期仍不将童工送回,就得按照每一名童工每逾一月罚款1万元的标准处罚了,并且连营业执照都得吊销。

【评析】:

使用童工,是我国政府历来严格禁止的,被称之为碰不得的“高压线”。

然而,若隐若现的童工群体仍然存在,个别企业还在非法使用童工。

为维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我国对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力度相当严厉,可谓严惩不贷。

如让童工在有毒物品场所作业,最高罚款可达30万元,并且移交刑事法庭审判。

  但是,“童工现象”的存在,固然与个别企业昧着良心见利忘义、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有关,但主要原因是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并不懂得招用童工的严重后果,以致在用工上把关不严,存在私招乱雇行为。

本案的非法使用童工案件就属此种情况。

用人单位竟然不知道自己使用的是童工。

  在部分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父母为了让未满16周岁的孩子外出打工挣钱、补贴家用,往往让孩子借上表姐、表哥的身份证,采取冒名打工的办法。

因为长得有点像,企业招工时也没仔细检查,他们就这样成了童工。

  要杜绝“童工现象”、减少企业的损失,用人单位首先要把好用工关。

为此,劳动部门我们建议企业在招用员工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而且还得进行详细的录用登记。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四、操作实务:

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规定:

“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六十四条规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9日以劳部发[1994]498号文颁发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劳动法关于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更便于操作。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如下: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1)国家规定要进行作业分级或强度分级的粉尘、有毒、高处、冷水、高温、低温、体力劳动等作业,当其中的一种达到作业分级标准或强度分级标准的某一特定级,将被认为是对未成年工健康有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长期接触或从事;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环境比较艰苦,体力比较繁重,性质比较危险或有害的作业,诸如井下、采石、伐木、流放、地质勘探、深潜水、高原作业、有易燃易爆或化学性烧伤可能、放射性、连续性负重、使用产生强振动和强噪声的野外作业机械、工作中需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等非正常体位、锅炉司炉等作业。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中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非残疾性生理缺陷的人从事下列劳动:

    

(1)《高处作业分级》第一级以上的各种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三级以上强度作业;

    (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3.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非残疾性生理缺陷,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情况者:

    

(1)心血管系统3类;

    

(2)呼吸系统4类;

    (3)消化系统4类;

    (4)泌尿系统2类;

    (5)内分泌系统2类;

    (6)精神神经系统2类;

    (7)肌肉、骨骼运动系统3类;

    (8)其他4类。

   4.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应履行的规定:

    

(1)应按下列时间要求及《规定》附件所列项目,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A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B工作满一年之后;

    C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2)持《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3)根据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核发的《未成年工登记证》,容许未成年工上岗;

    (4)上岗的劳动安排,应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的结果而定,必须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5)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5.劳动行政部门对使用未成年工的管理

    

(1)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及《未成年工登记表》,按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填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2)对用人单位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2.国家对未成年工特殊监察:

根据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9日以劳部发[1994]498号文颁发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如下:

1,严格监控用人单位超越规定范围安排未成年工劳动

    

(1)《规定》中所列示的生产性粉尘、有毒、高处、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高体力劳动强度作业,严格来说,都是有损、有害于未成年工成长、发育的,但如果完全禁止他们从事,他们的就业范围就将大大缩小。

这样,不是无补于改善他们和他们家庭的经济生活,就是导致他们避开国家的管理和监督,自愿接受不利于他们成长发育的有害劳动。

因此,《规定》中既容许他们参加,又把他们限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使得这类劳动对他们的发育成长可能产生的损害,被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2)《规定》所列的井下、采石、伐木、流放、接触放射性物质、地质勘探、深潜水、高原、野外、连续负重、强振、强噪、长时间保持非正常体位、锅炉司炉等作业,都是十分艰苦、有害、繁重、有损健康的作业。

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健康发育和成长,一经发现有违反的事实,要坚决予以纠正;

    2。

根据每一个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表》,对照《规定》第五条的“某种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的情况和《规定》第四条的作业范围,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规定》要求,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3。

按照《规定》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的要求,检查用人单位的履行情况,务必做到遵章守法,落到实处;

   4。

对于用人单位没有执行《规定》,侵害未成年工权益,要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1)用人单位非法召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3.招用问成年工时的登记制度: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我们国家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企业在招聘时,有时会有一些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企业录用,比如职业高中毕业生以及一些年龄较小的失业人员。

企业招用未成年工,除应符合一般的用工要求外,还应按规定到定点医院为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工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未成年工必须持证上岗。

此外,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完成体检后,都应当到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更新登记表信息。

否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出发,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4.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工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用人单位在招聘职工时要对应聘者的年龄进行仔细核查,凡属于未成年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检查和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未成年工登记证》。

这既是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的必须程序,也是为防止以后出现纠纷时用人单位承担不需要的责任。

(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超过国家标准的有毒、高处、冷水、高温、低温作业和超强体力劳动等不适合未成年人从事的工作。

(三)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并且以“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待未成年工,不要拖欠克扣未成年工的工资福利。

(四)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由企业办理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企业应承担相应费用。

4.企业在招聘年龄较小的员工时应注意:

1.对招用人员年龄的审核要特别严格,不满16周岁的一律不用。

招用文艺体育艺徒要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可大意。

2.要对招用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认真进行核实,避免应聘人员弄虚作假,避免企业因不知情而非法使用童工遭受损失。

3.特别要注意的情况是,企业发现招用了不满16周岁的员工时,要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要推荐给其他用人单位,我过法律规定,给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工作也要受到处罚。

5.用人单位必须招用16岁以下员工时,应当注意:

1.用人单位办理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的审批手续时不得收取费用。

2.招聘必须先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先招用后报批。

3.被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其身心健康,促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不得虐待未成年员工。

五、相关法规:

1.未成年工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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