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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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总则

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厂房;

2仓库:

3民用建筑;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

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高层建筑high-rise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2裙房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1.3重要公共建筑imporpantpublic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商业服务网点commrcial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5高架仓库highrackstorage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1.6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2.1.7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1.8明火地点openflamelocation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1.9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2.1.10耐火极限fireresistance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1.11防火隔墙firepartation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1.12防火墙firewall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2.1.13避难层(间)refugefloor(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2.l.14安全出口safety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1.15封闭楼梯间enclosed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1.16防烟楼梯间smoke-proof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1.17避难走道exitpassageway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1.18闪点flash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1.19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2.1.20沸溢性油品boil-over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2.1.21防火间距fireseparationdistance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注: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1.22防火分区fire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23.充实水柱fullwaterspout

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2.2符号

 

A——泄压面积C一一泄压比

D——储罐的直径DN——管道的公称直径ΔH——建筑高差L——隧道的封闭段长度

N——人数

n——座位数K——爆炸特征指数

V——建筑物、堆场的体积,储罐、瓶组的容积或容量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

3厂房和仓库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

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

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

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

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

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

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

身自燃点的生产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

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

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

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

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l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

不大于20%。

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

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火灾危险性特征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

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

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

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

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

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

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

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

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难燃烧物品

戊不燃烧物品

 

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l/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l的规定。

表3.2.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3.00

3.00

3.00

3.00

 

承重墙

不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难燃性

3.00

2.50

2.00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可燃性

1.00

1.00

0.50

楼梯间、前室的

 

不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难燃性

墙,

2.00

2.00

1.50

0.50

电梯井的墙,

疏散走道两侧

不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难燃性

 

的隔墙

1.00

1.00

0.50

0.25

非承重外墙、房

不燃性

不燃性

难燃性

难燃性

间隔墙

0.75

0.50

0.50

0.25

 

不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难燃性

3.00

2.50

2.00

0.50

 

不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难燃性

2.00

1.50

1.00

0.50

 

楼板

不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可燃性

1.00

1.50

0.5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不燃性

难燃性

可燃性

1.50

1.00

0.50

疏散楼梯

不燃性

不燃性

不燃性

可燃性

1.50

1.00

0.50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性

 

难燃性

 

难燃性

 

可燃性

0.25

0.25

0.15

 

注: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高层厂房,甲乙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炽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

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²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²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使用或存储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5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

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6油浸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标准的规定。

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8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

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0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2.11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2.12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烧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13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14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

于1.50h和1.00h。

3.2.16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

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

3.2.1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心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3.2.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3.2.19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漏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1的规定。

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低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火灾的危险性类别

 

厂房的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²)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半地下

室)

一级

宜采用

4000

3000

--

--

二级

单层

3000

2000

--

--

一级

不限

5000

4000

2000

---

二级

6

4000

3000

1500

---

 

一级

不限

不限

6000

3000

500

二级

不限

8000

4000

2000

500

三级

2

3000

2000

---

---

 

一、二级

不限

不限

不限

4000

1000

三级

3

4000

2000

--

--

 

四级

1

1000

---

--

--

 

一、二级

不限

不限

不限

6000

1000

三级

3

5000

3000

--

--

四级

1

1500

---

--

--

注:

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防火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划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水幕分隔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

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防火隔墙分隔。

需开设门窗洞口时,需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联合生产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

加1.5倍。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联合造纸厂房,当纸机烘干罩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装置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员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

厂房内个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表示不允许。

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

 

仓库的

 

最多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²)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

下半地下室)

耐火等

允许

险性类别

层数

每座

仓库

防火分

每座仓

防火分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

 

3、4项

1、2、5、6项

一级

一二级

1

1

180

750

60

250

--

--

--

--

--

--

--

--

--

--

 

 

1、3、4项

一二级

三级

3

1

2000

500

500

250

900

--

300

--

--

--

--

--

--

--

 

2、5、6项

 

一二级

 

5

 

2800

 

700

 

1500

500

 

--

 

--

 

--

--

三级

1

900

300

--

--

--

--

--

 

 

1项

一二级

5

4000

1000

2800

700

--

--

--

三级

1

1200

400

--

--

--

--

--

 

2项

一二级

不限

6000

1500

4800

1200

4000

1000

300

三级

3

2100

700

1200

400

--

--

--

 

一二级

不限

不限

3000

不限

1500

4800

1200

500

三级

3

3000

1000

1500

500

--

--

--

四级

1

2100

700

--

--

--

--

--

 

一二级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2000

6000

1500

1000

三级

3

3000

1000

2100

700

--

--

--

四级

1

2100

700

--

--

--

--

--

 

注:

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2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²。

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²,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²;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²,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

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²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²。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8“--”表示不允许。

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内部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3.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2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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