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 双赢之道 第5 6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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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双赢之道第56章

Brams,

S.J.&Taylor,A.D.TheWin-WinSolution:

GuaranteeingFairSharestoEveryone.NewYork:

W.W.Norton,1999.

(《双赢之道》)第五、六章)

第五章调整赢家法

让我们对前面的方法进行一下小结。

两种交替程序,即严格交替(第2章)和均衡交替(第3章)都便于使用,尤其是询问步骤把待分配的项目减至仅仅发生竞争的项目上面。

但是,严格交替程序把巨大的优势赋予最先选择的一方,而均衡交替程序虽然对此进行了改进,却仍然有两个缺陷:

(1)当事方可能会互相垂涎,引起嫉妒;

(2)即使不会引起嫉妒,双方获利程度也可能不同,从而导致分配结果不公平。

在仅有两个当事方的情况下,如果他们是真诚的或者使用了由下至上战略,那么两种交替程序在逐项比较时都是有效率的(根据逐项比较的标准,均衡交替程序也不引起嫉妒)。

先分后选法(第4章)要求双方能够比较整个项目集合体,它在本书目前探讨的所有方法中使用起来最困难。

在两个当事方的情况下,它能够确保不引起嫉妒,但如果分者不掌握选者的偏好情况,那么这种方法就缺乏效率。

反之,如果分者事先知道选者的偏好并加以利用,那么分配结果虽然有效率,却有失公平。

另一方面,如果选者也拥有分者的偏好信息并采取敌意行为,那么分配结果将缺乏效率。

我们也看到,尽管修剪程序使先分后选法适用于两个以上当事方的情况,便使用起来却相当复杂。

我们能否同时满足所有三个标准——无妒忌、有效率和公平?

答案是肯定的,至少对两个当事方的情况可以做到同到满足三个标准。

为此,本章将要介绍一个新的程序,叫做调整赢家法(adjustedwinner,AW),本书余下的部分将把该方法实践于不同的公平分配问题。

调整赢家法的概念

AW法下,处于争议中的当事双方必须要作出比均衡交替法下更艰难的选择,因为双方必须为每一个待分配项目给出以数字表示的价值。

使用AW法实现的分配结果比均衡交替法和先分后选法更显公平。

与先分后选法和均衡交替法一样,AW法开始时也要给有争议的物品或问题打分,总分为100。

当事双方通过打分表明自己的价值取向,即在获得不同项目的情况下,自己获取的价值各为多少。

这些价值取向可以披露,也可以保密,都构成对有争议的物品或问题进行公平分配或解决的基础。

以前为了解决其它问题也曾使用过打分法(point-allocationschemes)。

20世纪80年代中期,罗素·雷恩(RussellLeng)和威廉姆·埃普斯坦(WilliamEpstein)﹑斯坦芬·萨特(StephenSalter)等政治家曾提出过两个方案,用以解决超级大国削减武器问题,但这些方案当时都没有得到采用。

根据雷恩—埃普斯坦方案,每个超级大国应该给其对手的反有武器打分,总分为1000分,该对手则应该削减武器以使1000分下降一定比例,比如10%。

根据萨特方案,每个超级大国应该给自己的所有武器打分,其对手则负责指出哪些武器需要削减,这些被削减的武器的价值应该等于某个事先约定的比例。

在分配物品时,让当事双方给物品打分可能会遇到双方是否诚实的问题。

同样,在处理问题时,让双方通过打分法表明每个问题对自己的重要性,也会遭遇诚实问题。

在前面的章节里我们也遇到了类似的战略问题。

比如第四章里,我们看到在先分后选法下,一方在知道对方偏好的情况下,如何能够对这个信息加以利用。

同样,在第2章和第3章介绍的严格交替法和均衡交替法下,一方也可以利用自己对对方的偏好信息而获得比真诚选择时更大的利益。

然而我们也看到,在三个当事方的交替程序下,如果他们做出了复杂选择,那么他们三人的福利都可能会下降。

实际上,他们所使用的战略可能将他们引入三个人的囚徒两难境地。

诚实问题具有普遍性,任何讨价还价或公平分配问题都会遭遇这个问题。

正如某论家所言:

偏好通常是私人信息,我们不应该期望人们会诚实地披露这些信息,除非这样作对他们有利。

因此,我们面临的挑战是设计出一些程序,以诱导人们披露足够的个人偏好信息,从而帮助我们公平有效率地解决问题。

我们将看到,如果不是从理论上就是从实践上,AW法为人们提供了上述激励机制。

首先,还是让我们先描述一下该方法的工作原理吧。

描述

我们以具体例子来描述AW法。

假设安和本正在打离婚,必须要划分以下项目:

1.退休金账户。

本多年工作积累了一笔六位数的退休金。

这笔退休金对夫妻双方都非常宝贵,对安尤其宝贵,因为本在退休前再次积累出同样数目退休金的机会比安大。

2.房屋。

这是一座很美但并不十分豪华的房屋。

由于本需要住得离工作单位近,因而房屋对本来说更有价值。

3.避暑用的乡间小屋。

这座小屋一年才住一次,因以比夫妻俩的家来讲次要得多。

但安觉得,在那里住一阵非常舒服。

4.投资。

大部分为共同基金,与退休金比起来少得多。

5.其他。

这个栏目里包括两辆汽车和一艘比较昂贵的能够容纳四个人的游船,本为之自豪。

根据夫妻二人对各项目的偏好,我们假设安和本对5个项目的打分情况如下:

安和本对各项目的打分情况

项目安本

退休金5040

房屋2030

乡间小屋1510

投资1010

其它510

合计100100

AW法下,对每项谁打分最高就把它分给谁(如下划线所示)。

这样,房屋归本所有,因为他给房屋打30分而安打20分。

同理,本获得了“其它”里的项目,安获得了退休金和乡间小屋。

先不计双方打分一样的项目(投资),安共获得了65分(50+15)而本获得了40分(30+10),这样调整赢家法里的“赢家”

过程就结束了。

本在分数上落后于安(40分对65分),于是我们把双方打分一样的投资分给本,从而使得他的分数提高到50分(40+10),这样就启动了AW法的“调整”过程。

该过程的目标是通过把项目从安转移到本,直到双方分数相等而实现公平分配。

该过程里重要的是转移项目的程序。

作为最初的赢家,安获得一些项目,并将在调整的过程里放弃一部分,据此得到的比重就决定了转移项目的顺序。

对分配给安的每一个项目,都以本给该项目打的分数去除安给该项目打的分数:

安(最初的赢家)给该项目打的分数

本(最初的输家)给该项目打的分数

在我们的例子里中,安被分配了两个项目,即退休金和乡间小屋。

退休金的比重为50/40=1.25,乡间小屋的比重为15/10=1.50。

我们从最小比重的项目开始,把项目从安转移给本(下文将把该项目称作最小比重项目——smallest-ratioitem),即比重为1.25,的退休金,然后再逐步转移比重较大的项目,直到双方获得的项目价值相等为止。

然而,如果把整个退休金账户都转移给本,那么本的分数将提高到90分(50+40),而安的分数则降至15分(60-15)。

显然,把整个退休金账户都转移给本的做法过犹不及,使本在分数上大大领先于安。

因此我们得到的结论是:

夫妻双方将不得不共享退休金账户。

现在的任务是找到双方从账户里各得多少比重,以使二人的总分数相等。

通过试错可以大致找到这个比重。

比如,既然本获得投资后落后安15分(安的分数为65分,本的分数为50分),那么,可以多分给本8分,这样安的分数也将同样大致减少8分。

因为本给退休金账户打了40分,所以8分意味着他将获得退休金的1/5(8/40)。

如果确实将退休金的1/5分配给本,那么他的总分将达到58分(50+8)。

安的情况怎样呢?

她给退休金打了50分,放弃1/5即意味着他的总分将减少10分而下降至55分。

目前本的总分为58分,领先于安的55分,这说明从安向本转移得太多了。

一个简单的方程式就能够帮助我们找到确切的转移比例。

设x为本应该获得的退休金比重,转移后,本的总分应该为50+40x,安的总分应该为60-50x。

本的总分与安的总分相等,即x应该满足方程式:

50+40x=65-50x

求x,得:

90x=15

x=15/90=1/6

因此,本应该获得1/6的退休金,安获得5/6的退休金。

在此之前,本获得了房屋(他认为值30分)、其它项目(他认为值10分)和投资(双方都认为值10分),总分为50分。

安获得了退休金(她认为值50分)和乡间小屋(她认为值15分),总分为65分。

本和安按1:

5共同享有退休金,则本的总分变为:

50+40(1/6)≈50+6.67=56.67

安的总分变为:

60-50(1/6)≈65-8.33=56.67

换言之,根据他(她)们各自对不同项目的估价,双方获得了完全相同的分数。

因而,假设双方对各项的打分和估价诚实地反映了其对各项的获取愿望,那么主观的讲,双方获得了相等的利益。

根据上述例子,现在我们总结一下AW法的使用方法。

双方分别给每个项目打分,总分各为100。

分数代表了每个项目在他(她)们心中的价值,价值高的分数则高。

然后双方把各自的估价交给一名裁判或中间人将以下述方式进行分配(可以使用电脑进行有关计算,但很少需要这样做):

1.对各个项目,哪一方打的分数高就暂时分给哪一方。

2.对双方打分相同的项目,以某种顺序逐一地分配给在那个时点上分数较少的一方。

3.如果双方的总分一致,那么分配就结束了。

4.假设一方比另一方获得了更多的分数,那么一方将以某种顺序向另一方转移项目(或项目的某些部分),直到双方获得的分数相等为止。

该转移过程叫做公平调整。

(equitabilityadjustment)。

5.转移过程从具有最小比重(一方对各项目的打分与另一方对各项目打分的比例)的项目开始,然后依次转移比重稍大的项目。

对该过程稍加修改就可以适用于当事双方权利不对等的情况——例如,离婚协议规定,安应该得到财产的3/5而本得到余下的2/5。

对这种情况的处理请参见“不对等的资格”(unequalentitlements)。

现在我们回头看看布拉德和迪克兄弟在缅因州分家产的例子,兄弟二人对母亲留下的10个项目享有平等的权利。

假设二人各自认为每个项目的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就是他们将给每个项目打分的分数,那么使用AW法,布拉德将获得钢琴﹑电脑﹑工具和两辆两用车,总分74分。

同时,迪克将获得船﹑艇外马达﹑拖拉机和卡车,总分63分。

即使将双方给予同样多分数的来复枪分给迪克,迪克还是以67比74分落后于布拉德。

在布拉德比迪克打分高的所有项目里,比重最小的项目就是两用车,比重为17/14≈1.21,于是我们就从两用车开始进行转移。

不对等的资格

假设根据离婚协议,安应该获得财产的3/5,本应该获得财产的2/5,双方的比重为3/2=1.5。

因为安最初领先于本的比重已经超过了1.5(在双方打分不一样的项目上面,安获得了65分,本获得了40分,即65/40=13/8=1.625),因此,应该把部分双方打分一样的项目,即投资(双方都给此项目打了10分),分给本。

显然,不能把价值10分的投资全部分给本,否则,最后的比重65/50=13/10=1.3将使安的比重低于应该获得的1.5,而本的比重又太高了。

设x为本应该从投资里获得的比例,那么,安获得的比例就应是1-x。

本的总分为40+10x,安的总分为65+10(1-x)。

因为安和本的最后得分应该为3/2,那么:

65+10(1-x)3

=

40+10x2

2[65+10(1-x)]=3(40+10x)

第二个方程式保证了安的分数(中括号所示)将大于本的分数(圆括号所示)。

求x,得:

50x=30

x=30/50=3/5

因而,本获得投资的3/5,安获得2/5,在该项目上,本获得6分,安获得4分。

最后,安的总分为69分(65+4),本的总分为46分(40+6),双方分数的比重为69/46,或3/2。

从延伸的意义上讲,这个分配结果是公平的。

安和本都在他(她)们应该获得的60%和40%的基础上多获得了15%。

同时,它也不引起嫉妒,虽然本获得的分数不到一半(46分),但他不会嫉妒安,因为按照本的估价,安获得的价值的2/3仅有(2/3)(54)=36(根据离婚协议,本只能获得安的2/3)。

设x为迪克应该获得的两用车的比例。

转移后,迪克获得的分数将为67+14x=74-17x,二者相等,即,

67+14x=74-17x

求x,得:

31x=7

x=7/31≈0.226

因而,如果把两用车卖掉,那么迪克和布拉德将分别获得所得钱款的23%和77%。

或者,其中一人可以拥有两用车,但要付对方相应的钱款。

兄弟二人还是决定把一台两用车卖掉,结果他们都获得了70多分:

67+(14)(0.226)=74-(17)(0.226)≈70.16

与安和本离婚时每人大约获得57分相比,这个数字可是大得多。

两个例子出现差别的原因在于:

布拉德兄弟的例子中,兄弟二人对各项财产所打分数的差距远大于安和本夫妻二人对各项财产所打分数的差距。

这使得在布拉德兄弟划分财产时更可能出现双赢的局面。

评估

AW法符合所有的标准。

无妒忌

AW法在这方面表现得不是特别明显,但实际上,它总是符合此项标准:

按照各自的打分标准,每一方都至少获得50分,这样,双方不分互相嫉妒,因为不分垂涎对方获得的项目。

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即使其中一方事先知道对方对各项目的打分情况并加以利用,AW法也同样不会引起嫉妒。

正如我们在下一节将要看到的那样,这种情况虽然会伤害对方的利益,去无法使他的分数降低到50分以下。

效率

有效率是AW法最值得夸耀的特点——其它任何方法都不能使当事双方同时获得更多分数。

然而实现效率也非易事,尤其是在打分法程序下。

由于其它方法无法使安获得更多分数而又不减少本的分数,反之亦然,因而,AW法可以确保不会错过任何实现双赢的机会。

决策分析家拉尔夫•基尼(RalphKeeney)和霍华德•拉法(HowardRaiffa)为了解决分配的效率问题,曾经建议发生争议的当事方先提出一个“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然后由第三方——合同的监督方(contractembellisher)在此基础上朝有效率的方向进行调整,拉法称之为“后解决方案的解决方案”(post-settlementsettlement)。

但他们既没有对“可以接受”给出明确定义,也没有对怎样调整做出具体说明。

相比之下,假设当事方在给各项目打分时是诚实的,AW法本身就能够确保效率。

理论上,我们后面将要看到,当事方可以通过不真实的映自己的偏好而获取额外的利益。

正因为错误反映偏好将降低AW法的吸引力,我们也有理由担心使用该方法缺乏“安全”保障。

但事实证明,除非一方知道另一方的确切打分信息,否则AW法基本上是不受控制的。

假设情况不是这样,那么中间人也将发挥重要但不权威的角色,尤其当需要决定的问题不是离婚时遭遇的谁将得到哪些物品,而是在处理有争议的问题时谁将占上风(第6、7、8章将对此进行更加详细的探讨)。

因而,中间人与其费力地诱使当事方达成协议,不如帮助他们:

(1)认清发生争议的各种问题;

(2)在每种方法的得失利弊上达成共识;以及(3)根据每个问题对当事方的相对重要性打分。

尽管中间人不像仲裁人那样可以对怎样解决争议做出决定,但AW法下的中间人对争议各方如何最好地求同存异做出建议,因而其作用不仅仅局限于中立的第三方。

AW法为其提供一个重要工具,使其帮助争议各方自己对最重视什么做出决策,从而中间人得以在公平分配问题上做出新的贡献。

因而,AW法鼓励争议各方展示他们的立场——不仅仅是讨价还价的立场——并为他们以打分形式做出的选择所带来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公平

公平调整程序(如前所述)保证了AW法具有公平性,因而公平是AW法与生俱来的特点。

公平的含义是,如果安获得了她自己打的67分,那么,本也应该获得他自己打的67分。

假设双方在打分时都是诚实的,并对此都有了解,那么双方都会认为,他们的分配结果从分数上看将一模一样。

以安和本的例子来看,双方都获得了他(她)们想要的2/3,因而应感到同样满足。

在我们列出的三个特点里,对公平的研究最少,而由于其主观性也无疑最难评价。

无论怎样,AW法满足该效率特点,同是也满足效率和不引起嫉妒等标准。

它是我们所进行的研究里惟一同时满足三个标准的方法。

战略

AW法要求双方独立打分,这可以通过让双方分别同时公布其打分情况而很容易做到。

但我们又怎能知道双方各自打的分数都真实反映了他们对各项目的估价呢?

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方对另一方的偏好情况不仅仅只了解一点。

好像离婚时遇到的那样,夫妻双方都彼此了如指掌,往往能对配偶在每个待分配项目上的估价情况做出比较准确的判断。

因而,正如在前几个程序里曾遇到的那样,我们也不由得要探询当事双方使用AW法时能否也对事称掌握的另一方的偏好信息加以利用。

事实证明,如果只是一方掌握了另一方的偏好信息——尽管不太可能出现这个局面——那么这一方确实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进行谋利。

然而,如果双方都可以掌握彼此的偏好信息,那么,即使双方没有恶意,他们的战略选择也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为了展示AW法的脆弱,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假设只有两幅画面,分别为马帝斯和毕加索的画,安认为马帝斯的价值是毕加索的3倍,而本正好相反。

如果二人都是真诚的,那么,打分情况将如下所示:

项目安本

马帝斯7525

毕加索2575

因为双方对两幅画的估价正好相反,那么安获得马帝斯的画,本获得毕加索的画,这个分配结果不需要进行公平调整:

双方都获得了75分,或总价值的3/4。

现在假设安事先知道本的偏好,而本并不知道安的偏好。

此外,由于缺乏信,本将如实宣布,他认为马帝斯的画值25分,毕加索的画值75分,而安也事先知道本会如实宣布。

在这种情况下,安能否以自己的不真诚来利用本的真诚?

答案是肯定的。

安可以假设自己喜欢马帝斯的程度只比本多一点(本对马帝斯的画打25分)。

这样,安仍然像以前一样获得马帝斯的画,但根据她自己打的分数,看上去她仅仅获得了总价值的1/4强,而根据本打的分数,本却获得了总价值的3/4(因为他给毕加索的画打75分)。

结果需要进行较大的公平调整,以把毕加索的画的价值的很大一部分从本转移给安。

让我们从具体数字入手,来考察安将在多大程度上利用AW法谋利。

既然安知道本对马帝斯的画打25分,那么安对马帝斯的画应该打26分,把余下的74分给毕加索的画。

因而,在本是真诚的,而安不真诚的情况下,双方的打分情况如下所示:

项目安本

马帝斯2625

毕加索7475

最初的分配结果是,这获得马帝斯的画,即她宣布(不真诚)的26分;本获得毕加索的画,即他宣布(真诚)的75分。

但既然看上去本获得的分数几乎是安的3倍(75比26),必须从本到安进行较大的转移。

设x为在毕加索画的价值里安表面上应该获得的那一部分。

转移后,安的分数将为26+74x,本的分数则为75-75x,应该满足下列等式:

26+74x=75-75x

求x,得:

149x=49

x=49/149≈0.33

本由此获得他自己打的分数里的50分,即

75-75(0.33)≈75-25=50

看上去,安也将获得如此低的分数。

出现这个局面并不奇怪,因为二人宣布的分数本来差距就非常小。

然而以安的真实偏好来看,情况则大为不同了。

从马帝斯的画上面,安获得了75分,此外,她又获得了毕加索的画的价值(她为毕加索的画给出25分)的33%。

这意味着,本为了拥有毕加索的画将不得不把该画估价的1/3支付给安。

因而,安总共获得的价值分数为:

75+(0.33)(25)≈75+8.33=83.33

换言之,安将获得她打出的分数的5/6,而如果她诚实地宣布自己的打分情况,她只能获得3/4。

当然,如果拥有单方面、不对称信息的人是本而非安,本也能够以同样方式利用信息优势进行牟利。

当双方都知道彼此的偏好信息的时候,情况将会是怎样?

能否彼此利用对方的偏好信息?

例如,安和本都认为对方会诚实地宣布偏好情况,因而都会试图利用对方的诚实,就像安曾经做过的那样。

这时,双方宣布的分数将如下所示:

项目安本

马帝斯2674

毕加索7426

根据这一分数,安将获得毕加索的画,本将获得马帝斯的画。

既然表面看来双方都获得了74分,因而不需要进行公平调整。

但实际的情况是,安认为毕加索的画只值总价值的25%,本也认为马帝斯的画只值总价值的25%,因而每个人其实只得了25分!

这简直成为灾难性的结局:

不仅非常没有效率,而且彼此会互相嫉妒到了极点。

安和本从上述例子里应该吸取教训,如果不愿真实表达偏好,也不能做的太过份,否则将两败俱伤。

我们已经清楚的看到这一点。

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在表达偏好时即使有些隐瞒也不至于带来很多坏处。

例如安和本分别对各自最偏好的画少打10分,从75分降为65分,那么结果将是一样:

安还是会得到她认为值75分的马帝斯的画,而本也会得到他认为值75分的毕加索的画,谁都不会因为不诚实表达偏好而获取额外的好处。

然而,如果过于隐瞒真实偏好,以至于看上去安偏好的不是马帝斯的画,而是毕加索的画,本偏好的不是毕加索的画,而是马帝斯的画,那么,上述灾难性的局面就会重演,双方都只能得到25分。

显然,不诚实也存在风险。

其中部分原因在于,若想成功操纵整个分配过程,不仅需要清楚地知道对方的偏好——对方真实的打分情况——而且要对其可能宣布的打分情况有所了解。

否则,若不了解对方可能宣布的打分情况,每一方都会“半途而废”——换言之,聪明反被聪明误。

无疑,天真一点或者真诚一点总是比较稳妥的战略。

真诚可以绝对保证在当事方眼里,他(她)至少获得了总价值的50%,甚至更多,在后面的例子里我们将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在AW法下,真诚成为保证战略(guaranteestrategy):

无论对方选择什么战略,真诚都使得真诚的一方获得的分配结果不引起嫉妒。

扩展至三个或更多当事方

到目前为止,我们对AW法的分析还较为抽象。

尽管第6至第7章将运用AW法分析问题,但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从分蛋糕到分土地,分配问题无处不在,且常常涉及两个以上的当事方。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威尔逊总统于1918年提出了著名的14点(FourteenPoints)。

其中第5点讲到:

“对所有殖民地进行自由、开放、绝对公平的调整。

”——不能不认为这是一个崇高的理想。

威尔逊总统被称做理想主义者不是没有道理的。

然而现实非常残酷。

当时著名的英国外交家哈罗德•尼克尔森(HaroldNicolson)1919年曾这样写给他的妻子薇塔•萨克威拉-韦斯特(VitaSackille-West):

“亲爱的,形式非常可怕,那三个无知的、不负责任的家伙正在把亚洲弱小的民族切成碎块,仿佛切蛋糕一样。

”尼克尔森所指的三个家伙是威尔逊、洛德·乔治(LloydGeorge)、乔治•克莱门托(GeorgesClemenceau),分别为美、英、法三国的首脑,战后最有影响的三个人物。

75年之后人割巴尔干地区也涉及了几个当事双方。

有趣的是,巴尔干问题的源头并非大国为了控制该地区,而是当地的各种势力为了寻求更多的土地而彼此斗争,其中在前南斯拉夫问题上的矛盾尤其尖锐。

20世纪90年代初期,长期受到种族、宗教问题困扰的穆族、克族和塞族最后为了夺取土地、控制对手而付诸武力,有时不惜使用种族灭绝政策,并隐晦地称其为“种族清洗”。

尽管外部势力先在联合国、后在北约的监督下为稳定地区局式而进行了干涉,但直到1995年11月签订和平协议时才算取得了一定成功,那时长达4年的战争已夺去了25万人的生命,300万人流离失所沦为难民。

从根本上讲,南斯拉夫问题牵涉到至少三个当地主要势力和众多的外部势力。

这个问题以及许多类似的问题,如以色列和阿拉伯国家的矛盾问题,都不能像解决两个人之间的问题那样得到解决。

我们不由得去探询,AW法是否适用于几个当事方的情况

当事方超过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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