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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五处的经济效益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处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处长、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单位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单位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九条本办法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编制。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网络

第十条工程处成立以处长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析、预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

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相关事故处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科对全处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组织机构,配备各工种、部门的专业人员,归口负责本工种、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项目部应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负责对班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班组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落实与检查。

第十二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懂得工程施工的基础理论和知识,要熟悉国家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要能够熟练应用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培训,取得资质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经安全生产科同意及主管处长批准,各单位不得善自改变专职安全员的工作岗位。

如违反此规定工程处将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处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工程处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审定安全方面的重大奖励。

2.组织编制和实施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负责审定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处副职和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规定审批年度安全措施费用,并对其投入的有效实施进行监督。

5.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7.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全处安全生产状况。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中、长、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时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3.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4.定期组织召开全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6.领导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审定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7.负责组织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2.审核、批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审批重大或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方案,审定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组织制定生产岗位尘、毒、躁声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或规划。

4.指导并参与对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5.参加事故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健康、安全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

3.监督各级工会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支持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教育,并提出改进措施。

4.参加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处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5.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置、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6.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有关条例、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作用,促进全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八条总机械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1.编制、检查和评价生产计划的同时,认真编制、检查和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做好施工生产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衔接、配合,防止事故发生。

2.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组织均衡生产,保证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协调一致,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的项目必须视同生产计划优先安排。

对施工中重要防护设施、设备的实施工作要纳入计划,列入正式工序,给予时间保证。

3.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掌握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

4.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参加临时用电工程的设计和安装验收,参加自制中小型机具及各种设备和设施投入使用前的验收,参加大型机具设备、设施的检查与验收,及时发现问题,监督有关部门或人员解决落实。

5.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科科长职责

1.协助处长开好安全生产会议,负责日常工作。

2.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措施。

并认真落实实施。

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掌握本单位安全员队伍和职业安全健康情况,提出具体措施和整改意见,认真听取积极了解上级有关政策和指示精神,向主管领导提出如何贯彻执行的建议,给领导做好参谋。

4.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5.按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等发放标准,按时发放。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科职责

1.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标准的拟订工作。

2.综合管理全处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所属各单位作好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的发布,对全处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4.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项目经理的安全资质审核等工作。

5.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有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安全设施的投入和落实情况,保证员工有一个安全的工作和生产环境。

6.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7.组织参加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的安全职责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负责的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1.对本项目的OSH、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施工现场OSHM办法。

2.认真执行OSH、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不违章指挥。

3.制定和实施OSH技术措施,落实上级对施工现场、生产班组的考核标准。

4.负责对项目职工和外雇的民工经常进行OSH教育。

监督各项OSHM措施在本项目的实施,及时纠正违纪、违章行为。

5.坚持OSH检查制度,发现危险、危害及时整改,保证安全施工。

6.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足额投入,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7.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处理,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8.抓好OSHMS标准的实施,搞好危险辩识与评价,搞好全员、全过程的控制。

第二十二条项目安全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的违章行为。

3.组织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指导安全技术交底与安全设施验收工作。

4.组织参与每天的现场安全巡视,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5.认真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督促有关人员做好对本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6.发现伤亡事故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主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项目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及大型临时设施、特殊施工设施的施工方案,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与设计负责。

4.组织并参与安全防护设施的交底与验收,履行验收手续。

5.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变更或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要及时上报,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并做好培训和交底。

6.参与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对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7.参与因工伤事故的调查,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经安全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作业。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抓好班组OHS工作。

并负责监督检查执行。

3.负责检查本项目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4.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要保护现场,保存记录,协助本项目拟订防范措施,具体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负责安全月报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6.负责并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7.负责对新入场员工进行入场教育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工作,做到不能熟记会用不能上岗。

8.经常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各种检查、会议记录。

9.有权纠正违章指挥,提出自己的整改意见并组织实施。

10.有权处罚施工现场“三违”及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现象。

11.参加生产调度会,协助经理总结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对本班组员工的人身与健康负责,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监督本班组内员工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

3.在项目安全员的指导下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4.认真组织实施《合格班组考核标准》,搞好岗位操作手的过程控制,操作手必须做到熟记、会用、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现危害员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时,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工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及班组考核标准。

认真辩识、评价危险源并登记、列出清单,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对所管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组织本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违章指挥、操作,监督检查班组人员熟记、会用、严格、认真执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协助工地负责人抓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及时清理现场,做到材料、设备摆放整齐。

4.所管区域内安全防护设施要符合规定要求,对不符合通知单要组织改进。

5.做好有针对性的班前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分析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当进度与安全生产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6.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子、安装的电器、机械设备的各道工序设施用具、安全防护装置要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7.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协助上级分析、调查事故,并按规定搞好救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坚持班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不冒险蛮干。

4.做好对本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状况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报告有关部门或领导。

5.认真做好本班组新入场员工的进场教育和岗位教育工作。

6.发生事故后,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第二十八条工程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督促落实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2.对各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工艺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技术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3.组织做好对操作人员的施工工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

参与各单位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使用过程中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工作,并监督其执行。

4.负责组织对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声等方面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研究。

5.负责对参与重大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鉴定,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积极采取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6.按规定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会同安全部门对新入场员工的各类安全教育、考核工作。

2.贯彻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员工劳动纪律的教育和检查。

3.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到对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的考核内容中去。

4.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5.认真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执行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制度落实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理。

第三十条财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保证专款专用,用于安全管理。

2.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的开支费用。

3.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满足标准要求。

4.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基金,办理安全奖、罚款手续。

第三十一条设备物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购置的各种机电设备、脚手架、中小型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做好现场中小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的安全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

2.加强与安全管理部门或人员的协调,及时做好对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及漏电保护器等特种防护用品的审定、验收工作。

3.建立健全现场租赁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设备租赁单位及时做好对设备运行过程中隐患的整改,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4.制止并杜绝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的使用。

5.组织制定现场中、小型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好对中小型机械设备、电器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6.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涉及中、小型机械设备、电器设备运行及施工内容的会审,提出有关安全的具体建议,并负责监督落实,确保实施。

7.按文明施工要求,做好现场材料、设备和物品储存工作,加强对项目防火防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发放和回收管理。

8.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从事故设备的性能等方面,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9.认真开展危害辩识与危险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保卫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负责外来人员的证件检查、登记,负责关键要害部门安全保卫工作。

2.负责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3.负责安全生产防火工作。

4.负责各类事故的现场保护工作。

5.负责危害辩识及评价工作,开展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6.负责交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并及时通报安全部门,会同车管部门进行交通安全管理监督,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安全生产劳动纪律。

2.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技术交底作业。

3.作业时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班长或领导汇报。

4.作业时加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5.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合格后作业。

6.正确使用和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1.为推进全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提高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对各部门、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考核工作。

2.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实施组织和领导,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应逐级进行。

3.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依据: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科每年定期、不定期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5.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重点:

⑴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⑵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⑶安全设备、设施配备维修情况;

⑷专职安全生产人员配备情况;

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⑺安全防护费用的投入情况;

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⑼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情况;

⑽年度伤亡事故控制情况;

⑾全体员工体检情况。

第三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例会

1.全处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全处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对本年度的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2.各项目部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制定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3.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经常化,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确保使每次会议都有一定的实质内容,都能解决一定的实质问题。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检查

1.为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加强各级安全生产检查。

2.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制度等。

3.安全检查应以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查教育培训、查安全防护、查机械设备、查操作行为、查劳动用品使用、查伤亡事故处理等为主要内容。

4.安全生产科安全检查以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和重点抽查为主,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

项目部安全检查应以经常性安全检查和自查、互查、交接查为主,每周组织进行一次。

项目部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应随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5.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及综合气候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

6.各级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复查情况及时反馈到检查部门。

第三十七条安全教育、培训

1.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必须加强各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得以充分保证,经费从员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3.各单位应采取会议、板报、标语、安全知识竞赛、专场教育讲座等多种形式,做好对员工的安全教育。

4.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考核、培训档案。

5.项目经理及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其每年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其它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4学时,一般作业人员不得少于40学时。

6.新入场和调换工种的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项目部安全教育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各班组长组织实施。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8.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员工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合同的管理

1.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到部门,岗位安全要落实到人,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安全职责和安全目标。

2.雇佣的员工必须签定《安全管理协议书》。

3.《安全管理协议书》的签定,必须经双方协商讨论,在双方知情与同意的情况下签定。

4.《安全管理协议书》中不得有对劳动者不符安全管理责任和发生伤亡事故由劳动者自行负责的内容。

5.《安全管理协议书》可以进行公证,也可以不进行公证,公证与否,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主张方负责支付所须费用。

6.发生协议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达不成一致意见,上报仲裁机关进行仲裁,如仍有异议,可上诉人民法院解决。

第三十九条安全技术管理

1.所有工程开工前,都必须针对工程结构形式、施工工艺、施工机具、周边环境和气候等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水下作业、基坑支护、起重吊装、摸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大型机械设备拆安、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工程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2.对危险性大、高温期或冬(雨)季施工期长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季节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从防护、技术、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以搞好高温季节的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工作,搞好雨季施工的防雨、防潮、防汛、防漏电工作,搞好冬季施工的防寒、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工作。

3.各项目部应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⑴工程开工前,项目主管工程师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工程负责人及施工人员进行交底;

⑵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班组长将交底内容落实到每一位施工作业人员;

⑶各级安全技术交底要履行签字手续,交底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交底要一式三份,由交底人、接受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存档;

⑷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工作内容;

⑸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交底的要求组织施工作业。

4.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及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完整、标准、规范。

5.各单位开工前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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