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县人民医院集团理事会章程资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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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县人民医院集团理事会章程资料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五条医疗集团精神:

博学、求精、厚德、至善。

第六条医疗集团举办单位:

蒲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

蒲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和监督管理人职责。

第七条医疗集团经费来源:

医疗集团人员经费由县财政补助,基本建设、医疗设备等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投入。

第八条医疗集团业务范围:

协作开展医疗与护理、教学与科研、预防保健、计划生育、医养结合、康复服务、健康管理、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等服务。

第九条医疗集团地址:

蒲县昌平大街191号(蒲县人民医院内)。

第二章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蒲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纪委、组织、编办、发改、财政、人社、物价、民政、药监、卫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管委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县长兼任,成员由纪委、组织、编办、发改、财政、人社、物价、民政、药监、卫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医院管委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医疗集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院长选聘、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

同时,管委会履行监督管理人职责。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委会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计局局长兼任。

第三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医疗集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医疗集团的管理机构,负责集团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管理。

医疗集团理事会作为决策和管理机构,向管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单位推选、管委会委派,由40名人员组成。

理事会下设集团办公室作为理事会的常设办公机构,集团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蒲县人民医院。

第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修改理事会章程;

(二)审议集团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集团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拟定集团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集团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任免或提名集团行政负责人;

(七)审议集团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

(十一)向蒲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理事

第十四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第十五条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集团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集团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集团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从集团及所属成员单位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管委会或推选单位批准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十九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

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产生方式及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理事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理事长(医疗集团院长)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4名,由集团理事会选举产生,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聘任。

理事长(医疗集团院长)为医疗集团法定代表人。

理事

长(医疗集团院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派的

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集团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集团日常业务的管理和运行。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为20人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由集团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制定符合集团实际情况的执行方案。

(二)根据集团运行情况,向理事会提交改革与发展的议案。

(三)各常务理事成员共同参与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制定相关执行措施。

(四)决定集团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派的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有关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理事会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医疗集团职责

第三十四条医疗集团在蒲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医疗集团应按照管委会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项目建设等,并向管委会汇报工作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管委会的督导、检查和验收。

(一)医疗集团功能定位。

承担原蒲县人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全部职能及县人民政府的指令性任务。

县人民医院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要将普通门诊下沉到基层卫生机构,并承担对乡镇分院、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

乡镇卫生院负责基本公共卫生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村卫生室承担本居民区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

乡镇卫生院的床位编制可以在辖区内横向统筹调整使用,建立人员、技术、服务合理流动机制,基层人员培养激励机制。

采取巡回医疗、驻村服务等方式解决卫生室“空白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通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专家工作室和专家门诊,采取“基层检查+医院诊断”服务模式,推广中医药综合服务,把更优质、更贴心、更周到的医疗卫生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促进群众基层首诊。

(二)确保医疗集团工作良性运转。

根据医疗集团运营和发展需要,成立医疗集团和下属单位及相关管理机构,确定组织构架,进行全面评估和论证,拟定可行性工作报告,报管委会批准,然后进行合理布局,优化资源,建立机构,使新成立部门工作良性运转。

(三)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医疗集团统一制定下属单位各项工作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年度工作任务、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并抓好组织落实。

要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下达的中心工作任务,积极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

(四)抓好医疗安全。

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质量控制,加强督导检查,积极采取得力措施,保证医疗工作的安全运行。

(五)抓好服务协调。

加强对下属单位的业务指导、技术帮扶、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继续教育、设施建设、文化建设、行风建设等,逐步提升基层单位的业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医疗集团年终向管委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七)加强对外联系。

积极与三级医院开展各种联系和合作,推动医疗集团医疗技术提升和业务工作发展。

(八)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下属单位职责

第三十五条医疗集团下属单位,要在医疗集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一)各下属单位要根据医疗集团的年度总体安排和任务计划以及实施的项目建设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及措施,实行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各下属单位实行独立运行,独立核算。

(三)各下属单位要制定好财务预算计划、人员招聘计划、物资采购计划、财务管理计划、业务培训计划、技术项目开展计划等,经医疗集团批准后予以实施。

(四)各下属单位要遵守财经纪律。

按照医疗集团赋予的权限,对所在单位的各项行政及业务开支进行严格的审批和控制。

(五)各下属单位要根据医疗市场的发展需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向医疗集团提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基本建设项目、新技术项目、实施医疗设备投资等,报医疗集团研究批准后实施。

(六)各下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向医疗集团提交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七)各下属单位按照医疗集团章程落实好其他事项。

第六章医疗集团的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医疗集团的管理模式。

实行医疗集团理事长(医疗集团院长)负责制,下属单位负责人及中层干部由集团理事长(医疗集团院长)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任免;

对下属单位实行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集团理事长对管委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医疗集团全面工作,对医疗质量、干部人事、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全面执行管委会的决议并组织实施。

(三)向管委会报告医疗集团日常工作运行情况和年度工作情况,改革发展情况以及资金收支情况,特别是重大事件、重要事项、重大情况的处理情况。

(四)管委会章程、集团章程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八条医疗集团副理事长(医疗集团副院长)的职责。

实行理事长(医疗集团院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履行分管职责,对集团理事长负责。

第三十九条蒲县医疗集团对集团内各医疗机构实行“六统一”管理。

(一)对集团各医疗机构的行政党务实行统一管理;

(二)对集团各医疗机构的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三)对集团各医疗机构的资产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四)对集团各医疗机构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五)对集团各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供实行统一管理;

(六)对集团各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集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集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集团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二条集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三条集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四条理事会换届和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本集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及实施情况;

(二)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医疗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情况;

(三)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科学就医等方面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知识、技能;

(四)医疗卫生服务中提供的便民服务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六)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标准。

第九章下属单位的管理层

第四十六条下属单位院长(中心主任)的职责:

(一)在集团理事长(医疗集团院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医疗集团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特别对医疗质量管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项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全面落实医疗集团安排的年度工作任务责任目标,制定好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任务落实措施,组织实施,确保年度任务目标的顺利完成。

(三)对本单位的所有在岗人员的使用有提名权,报医疗集团批准,负责制定在岗人员的岗位说明书,定期听取在岗人员的述职并对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四)负责本单位科室组建等事项,并上报医疗集团审核批准后予以组织实施。

(五)依照医疗集团的安排,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外出培训、进修学习,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

(六)加强单位的科学管理,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良性工作运行机制,实施检查、督导,为医务工作排忧解难,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七)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廉洁从医,依法依规办事,建立健康有序的医疗秩序。

(八)及时召开各种会议,传达落实医疗集团的有关指示和决定精神,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九)医疗集团发展需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医疗集团议事规则

第四十七条医疗集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由理事长、副理事长、集团书记、工会主席、常务理事等组成。

下属单位院长(主任)办公会议由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组成,会议要按照医疗集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及相关制度研究讨论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决定。

(一)党政联席会议由集团理事长召集并主持,集团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集团副理事长代为主持。

(二)医疗集团理事长可根据需要决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由理事长提出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医疗集团理事长签发。

(三)在党政联席会议上,各成员具有平等的质询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四)党政联席所有成员,必须以维护医疗集团的整体利益为中心,不得泄漏医疗集团的秘密。

在行使职权时,违反集团规定,给医疗集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医疗集团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决策咨询机构,人员由若干专家委员组成。

第十一章工会

第四十九条医疗集团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集团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条医疗集团决定改制或者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章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在医疗集团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医疗集团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是指章程内容的变更、条款的增减。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集团应当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医疗集团的业务发展需要;

(三)医疗集团的性质发生变化;

(四)县委、县政府决定修改章程。

第五十四条修改医院集团章程的程序:

(一)召开医疗集团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章程修改草案;

(二)报管委会批准章程修改方案。

第五十五条管委会批准的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对医疗集团、医疗集团下属单位及医疗集团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医疗集团制定,报医管委批准,

自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医疗集团。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蒲县医疗集团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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