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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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协会章程
老年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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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重庆市老年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和区老龄委的指导下,经民政局注册,按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保护、非营利的老年人群众组织,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宗旨:
团结广大老年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党和政府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为老年人说话,为老年人办事,为老年人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协助党和政府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真正把老年协会办成“老年之家”。
团结和带领老年人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为构建安定团结的和谐社会作贡献,为发展中国特色的老年事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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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会接受重庆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重庆市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重庆市区双龙湖街道翠湖路支路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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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本会任务
(一)组织老年人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学习宣传全国和当地的大好形势和各方面取得的成果,学习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和文化科学知识。
(二)认真贯彻落实《老年法》及各项护老法规,全心全意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关心老年人的疾苦,反映老年人的诉求,协助地方党政调解涉老民事纠纷,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团结老年人的桥梁纽带作用,造福于老年人,服务于全社会。
(三)利用老年人威信高、影响大的优势,在关心教育青少年下一代的活动中,组织一批老同志,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精心谋划长远规划,积极开展各类活动,使关心下一代的工作生动活泼,扎实有效。
(四)组织老年人根据自己的专长和身体条件,本着自愿参与、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投身于经济社会发展活动,继续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奉献余热。
(五)发动和组织老年人创办经济实体,用好用活党和政府关于发展老龄产业的优惠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努力创收,为老协的建设和各项活动夯实物质基础。
(六)组织老年人参加社区各项服务活动,积极参与“五好家庭”、“养老敬老”等活动,促进邻里团结、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为建设文明社区和文明城区作贡献。
(七)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科学的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陶冶老年人的思想情操。
(八)组织和指导各会员单位按照“六个老有”和“四自要求”,开展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各类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在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各镇街、区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老年群众组织、各老年团体,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老年协会与各镇街、各单位、各团体协会为组织、协调、激励和指导关系,各镇街、各单位、各团体老协工作经费等责权利各自独立,属各独立法人群团。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讨论,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监督;
(四)享受本会规定给予的政治生活等方面的有关待遇;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执行本会章程和各项决议;
(二)坚待四项基本原则,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积极宣传搞好老龄工作的战略意义,联系团结群众共同促进尊老、爱老、敬老、助老的社会新风尚;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按期缴纳会费,每年缴纳一次;
(五)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团体会员证。
团体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和长期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参与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领导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决定内设机构和经济实体组织;
(三)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名誉主席2名、顾问若干名,由理事会聘请。
同时,内设五个部门:
办公室、教研部、活动部、权益部、发展部。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5周岁;如有特殊情况延长任职年龄的需报理事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财务开支。
第二十九条本会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二)参与常务理事会的各项活动;
(三)当好主席的助手和完成主席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和分支机构的有关工作;
(三)协调各内设机构的关系和管理好内部事务;
(四)完成好主席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处理好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当地政府的支持;
(三)部门、单位和个人资助;
(四)经济实体和依法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的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私分滥发。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区民政局和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原则上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驻会人员可以适当地给予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补贴。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的讨论、理事会的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和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9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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