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09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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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0925
说明:
本部分内容在教材中的关联性章节是: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根据教学时数的整体安排,为便于各位同学从更为直观的层面了解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等方面的相关问题,本部分提纲以《行政诉讼法》、《行诉解释》为参照蓝本,结合教材中的基本框架,将上述三章的内容合成、压缩为此处第四章的内容。
课本上的一些内容课堂上并不集中涉及到,该部分内容作为同学们课下自行延伸性阅读的内容。
阅读过程中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通过Vcampus或者邮件(liuzg@)来提出问题,我会尽可能快地回复!
第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者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行政诉讼参与人,后者往往包括的范围更为广泛,如证人、鉴定人等也归属于后者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三、诉讼代表人
包括:
合伙企业的诉讼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人、集团诉讼的代表人。
《行诉解释》第14条规定:
1、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3、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第二节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一、行政诉讼中原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的特征是:
1、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3、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
二、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认
(一)、原告资格确认的一般规则
1、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
2、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行诉解释第12条规定: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二)、几种特殊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认
1、行诉解释第13条规定的特殊类型的原告
根据《行诉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A.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B.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C.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D.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2.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组织的原告资格
根据《行诉解释》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3、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原告资格
根据《行诉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根据《行诉解释》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5、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
根据《行诉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6、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
根据《行诉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
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范例:
上市公司蓝索公司因严重违规操作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终止股票交易,对于该项决定,能够以蓝索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2003年试卷二第79题)
A、拥有蓝索公司股票的股民;
B、蓝索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
C、蓝索公司的主要债权人;
D、蓝索公司的董事会;
答案:
BD
三、原告资格的转移
1.原告资格转移的条件
(1)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
(2)有原告资格的人死亡或终止时.仍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
(3)原告资格转移发生于与原告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
2.原告资格承受的主体
(1)有权起诉的自然人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其原告主体资格的承受主体是其近亲属。
根据《行诉解释》第11条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是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例如:
企业分立或合并后。
原企业的原告资格由分立、合并后新产生的组织享有。
应当注意:
如果自然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时,其近亲属根据他的委托,以该自然人的名义提起诉讼时,并不发生原告资格的转移.其近亲屑只是代表该自然人行使起诉较。
3、原告资格转移后的效力
原告资格的转移以为着原告资格的承受者自身享有诉权,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不起诉,既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继续诉讼活动。
但是如果原告资格的转移发生在诉讼阶段,前原告的诉讼行为对承受主体有拘束力。
第三节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一、被告的概念(略)
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告具有下列特征:
1、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声称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3、被告必须是有人起诉,并受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二、被告的确认
1.被告确定的原则
(1)被告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
(2)被告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被告确定的具体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25条对被告的确定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1)直接起诉案件的被告确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第1款)
(2)、经过复议的案件的被告的确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2款)
《行诉解释》第7条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做了解释: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消、部分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此外,还应该注意《行诉解释》第22条的规定。
复议机关在没有法定期间内不做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的确定
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第3款)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被告的确定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4款)
(5)、行政机关被撤消后的被告的确定
行政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5款)
◎《行诉解释》对行政诉讼被告的补充性规定
(1)、经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定。
《行诉解释》第19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2)、行政机关组建机构的被告确定。
《行诉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被告确定
《行诉解释》第20条第2款、第3款规定: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应当注意:
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实施机构为被告。
此处的“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应理解为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行为时超过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幅度,而非超出授权种类。
例如:
派出所对甲罚款300元.派出所是被告,而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其所属的公安局作被告。
另外,《行诉解释》第21条还规定: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范例1:
下列哪些情形下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重合的?
()(2002年试卷二第79题,多选)(注意:
行政复议法部分第16题已经涉及到)
A.公安派出所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
B.街道办事处向居民摊派管理费的
C.税务所未经税务局局长批准拍卖扣押的货物抵缴税款的
D.市政府打假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对企业给予没收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
答案:
AC本题考查行政主体
范例2:
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但两机关超过复议期限后均未作出任何决定。
张某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
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谁?
()(2002年试卷—第19题,单选)
A公安派出所B.县公安局c.市公安局D.县人民政府
答案:
A;本题考查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
三、被告的变更和追加
1.被告的变更
《行诉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告更换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范例:
某派出所民警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扣押了李某的拖拉机。
李某不服,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是县公安局,要求变更被告,李某拒不同意。
法院应当做何处理;()(1997年试卷一第40题,单选)
A.以派出所为被告继续审理B以县公安局为被告予以审理
C裁定驳回原告起诉D.裁定终结诉讼
答案:
C。
本题考查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时的处理。
2.被告的追加
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是原告的权利,原告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有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利,如果原告放弃起放权,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强迫其起诉,据此,在行政诉讼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遗漏了被告,必须在征得原告同意的基础上,才能追加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通知应当追加的被告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诉解释》第23条第2款)
第四节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略)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1)、对于相对人或者相关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
A、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调整、涉及了他的权利、义务,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判断将直接影响到他的法律地位。
例如:
行政机关将宅基地的使用权确认给甲,乙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此时,甲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B、虽然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调整、涉及到他的权利、义务,但是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否的判断将对他的法律地位产生预决性的影响。
例如:
甲和乙共同殴打丙,行政机关在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中分别处以甲和乙拘留10天和罚款100元的处罚。
甲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甲的,但是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时候,必然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
如果认为事实不清楚而撤消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势必要重新处罚乙。
因此,乙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应当注意:
不能把利害关系仅仅理解为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间接的利害关系时,同样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例如:
行政机关与甲签定了旧城改造的行政合同,甲为履约与乙签定了建材购销合同。
后行政机关要求甲只能使用丙提供的建材,甲不同意,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合同。
甲对此不满,诉至人民法院。
此时,乙受到的影响是间接的,但他仍然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2)、对于行政机关,这种利害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A、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是第三人与被告的共同行为,该第三人应与被告一同作为共同被告,只是因无人起诉。
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遗漏了被告而告知原告追加,原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B、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否的判断将对第三人所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预决效力。
例如:
甲行政机关与乙行政机关作出了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甲被诉后,如果甲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维持,就意味着乙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乙机关将因此承担法律义务。
此时,乙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
3、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
二、第三人的确认
第三人可以分为两类,即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1.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
从行政法的实践来看,这类第三人士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有被处罚人和受害人之时,如果被处罚人不服处罚作为原告起诉,另一方受害人则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如果是受害人对处罚不服而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那么,被处罚人也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2)行政处罚案件中未起诉的共同被处罚人。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权益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有些需要由行政机关进行确权裁决,如土地、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案件。
被确权人对行政确认行为一般没有起诉的动机,但是行政确权行为一旦被诉,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的判断将直接影响到他的权益,如行政确权行为被撤销.被确权人因该行为而取得的物权也将丧失,因此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而其他主张权利的人则是那些除被确权人外对确权行为的合法性有争议却未起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与确权性质类似的纠纷裁决,如强制补偿、赔偿裁决等也同样适
用第三人;
(4)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
在排他性行政许可中,被许可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一般没有起诉动机,但是未获得许可的许可争议人如果起诉行政许可行为.人民法院对该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将会影响到他的法律地位,因而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的末起诉的许可争议人同样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行政机关裁决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行政裁决案中一方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未起诉的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为行政裁决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他的法定权益的得失。
(6)与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但却未起诉的人;
2.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这类第三人和被告一样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本上处于行政主体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与该行政主体的共同行为。
这种第三人本应作被告,只是无人起诉而已。
如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中.两个行政机关均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但相对人只起诉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又不同意追加另外一个机关为被告,此时未被起诉的行政机关就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2)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未被诉的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由于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裁判,对这两个行政机关均产生必然的影响,即一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判为合法或违法,则必然导致另一个与之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与合法的结论,这就使得作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相矛盾的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了直接的利害关系,该行政机关要求参加本诉或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应为第三人。
(3)参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第三人。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主体与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非行政机关联合署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因非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授权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由于非行政机关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故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参加诉讼的时间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一般应该是在本诉已经开始,法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之前的任何阶段均可以;
2.参加诉讼的方式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主要有当事人主动申请和法院通知两种。
(1)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参与诉讼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未获准许,人民法院则以裁定形式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裁定可在10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法院通知。
如果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该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参加由其自己决定。
第五节共同诉讼人(略)
一、共同诉讼的人概念(略)
二、必要共同诉讼人(略)
三、普通共同诉讼人(略)
四、集团诉讼(略)
所谓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是指由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
集团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原告一方人数众多,为5人以上;
2、原告方实行诉讼代表制;
3、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集团诉讼的代表人的产生途径有两个:
原告方推选和法院依据职权指定;
5、诉讼代表人的总数限定为1到5人;
第六节诉讼代理人(略)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略)
二、诉讼代理人的种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