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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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海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

一、种苗和营造林管理违法行为(共26种)

(一)违反种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法定裁量因素

酌定裁量因素

 

1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违法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生产、经营种子数量较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造成较轻社会危害后果的

1、种子数量较少,没有种子流入社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

2、种子数量不大,有少量种子流入社会,已造成较轻社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至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愈期未停止,生产、经营种子数量大,种子流入社会数量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至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可以吊销证照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或生产、经营种子数量较大,种子流入社会数量较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特别严

重违法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或生产、经营种子数量特别大,种子流入社会数量特别大,已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2

未取得种子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数量较小,种子没有或少量流入社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造成较轻社会危害后果的

1、没有种子流入社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2、有少量种子流入社会,已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愈期未改正,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数量大,种子流入社会数量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可以吊销许可证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流入社会数量较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

 

特别严

重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流入社会数量特别大,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

 

 

3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且种子数量较少,种子没有销售或销售种子数量较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造成较轻社会危害后果的

1、种子数量较少,种子还没有销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2、有少量种子销售出去并流入社会,造成较轻社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愈期未改正,种子数量及销售的种子数量大,种子流入社会,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种子数量及销售的种子数量较大,种子流入社会,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种子数量及销售的种子数量特别大,种子流入社会,已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私自采集、采伐的种质资源数量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1、种质资源没有流入社会的,责令改正,可以没收种子。

2、已有少量种质资源流入社会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改正,私自采集、采伐的种质资源数量大,或有部分种质资源流入社会,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私自采集、采伐的种质资源数量较大,有大量种质资源流入社会,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

或私自采集、采伐的种质资源数量巨大,有大量种质资源流入社会,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经营种子数量较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1、种子没有流入社会的,责令改正。

2、有少量种子流入社会,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愈期不改正,或经营种子数量大,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经营种子数量较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经营种子数量特别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经营的种子数量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改正,经营的种子数量大,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经营的种子数量较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经营的种子数量特别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改正,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改正,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改正,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0

 

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般违法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可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种质资源数量较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停止,种质资源数量大,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或种质资源数量较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或种质资源数量特别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1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经营、推广的种子数量较少,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

 

一般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停止,经营、推广的种子数量大,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或经营、推广的种子数量较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或经营、推广的种子数量特别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2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所采种子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所采种子数量较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

一般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所采种子,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停止,所采种子数量大,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种子价值1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所采种子,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或所采种子数量较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种子价值2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所采种子,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或所采种子数量特别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种子价值3倍的罚款。

 

13

 

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没收所收购的林木种子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所收购种子数量较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所收购的林木种子。

 

一般违法

 

没收所收购的林木种子,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停止,所收购种子数量大,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所收购的林木种子,处以所收购林木种子价款1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所收购的林木种子,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或所收购种子数量较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所收购的林木种子,处以所收购林木种子价款1.5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没收所收购的林木种子,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或所收购种子数量特别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所收购的林木种子,处以所收购林木种子价款2倍的罚款。

 

14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停止,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接种试验面积较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试验,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停止,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停止,接种试验面积大,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停止,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或接种试验面积较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责令停止,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或接种试验面积特别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5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

 

警告,限期改正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种子数量较少,没有或有违法所得较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警告,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

 

限期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改正,种子数量大,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限期改正,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种子数量较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限期改正,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种子数量特别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限期改正,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6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

警告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

警告,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改正,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警告,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警告,罚款,可以取消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投资。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17

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警告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

 

警告,罚款

初次违法,愈期未改正,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警告,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警告、罚款,并撤销核发证件的资格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撤销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

 

18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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