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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机械使用,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钱,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改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顶升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组织验收合格之后方可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互相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征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人员考核,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3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规定——P6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机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住建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建筑电工;

建筑架子工;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

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初中以上学历;

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签发后,在全国通用。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八条在施工中发生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变更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期满需要延期的,特种作业人员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4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强制性标准的管理规定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2)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3)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4)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

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5)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6)在风速达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7)桅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应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8)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识。

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9)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

当需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必须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

(10)作业中,严禁人员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11)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12)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严禁提前下坑挂钩。

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13)桩孔成型后,当暂不浇注混凝土时,孔口必须及时封盖。

(14)料斗提升时,人员严禁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

当需在料斗下方进行清理或检修时,应将料斗提升至上止点,并必须用保险销锁牢或用保险链挂牢。

(15)木工圆锯机上的旋转锯片必须设置防护罩。

(16)焊割现场及高空焊割作业下方,严禁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保温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17)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

(18)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19)暂停作业时,对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必须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20)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必须在完成了永久固定,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

(21)严禁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

(22)防坠装置与提升设备严禁设置在同一个附墙支承结构上。

(23)附着式脚手架架体上应有防火措施。

(24)安全锁应完好有效,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的安全锁。

(25)吊笼安全停靠装置应为刚性机构,且必须能承担吊笼、物料及作业人员等全部荷载。

(26)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的防坠安全器。

(27)钢丝绳必须设有防脱装置,该装置与滑轮及卷筒轮缘的间距不得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0%。

(28)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整齐排列,端部应与卷筒压紧装置连接牢固。

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 

(29)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摩擦式卷扬机。

(30)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发出警示信号;

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切断上升主电路电源。

(31)当吊笼提升钢丝绳断绳时,防坠安全器应制停带有额定起重量的吊笼,且不应造成结构损坏。

自升平台应采用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32)当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时,不得使用缆风绳。

(32)安装、拆除物料提升机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安装、拆除单位应具有起重机械安拆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33)物料提升机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34)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

(35)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与外电线路并列运行;

当2台及2台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步装置,并应在机组同步后再向负载供电。

(3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和动力设备金属结构体作相线或工作零线。

(37)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应并联接地,严禁串联接地或接零。

(38)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39)开关箱中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且应装设在靠近负荷的一侧,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潮湿或腐蚀场所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39)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且不能修复时;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

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产生无法消除裂纹影响时。

(40)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41)塔式起重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本高度时,在空载无风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4%;

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2%。

(42)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线,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3)当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44)塔式起重机的吊钩装置起升到下列规定的极限位置时,应自动切断起升的动作电源:

1对于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臂架下端的极限位置距离应为800mm;

对于上回转的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1000mm;

2) 

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700mm;

对于下回转的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800mm;

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400mm;

(45)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

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46)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工作可靠有效。

(47)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必须灵敏有效、动作可靠,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48)卷扬机不得用于运送人员。

(49)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作为物料提升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50)附墙架与物料提升机架体之间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刚性连接;

附墙架及架体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51)吊篮的安全锁应灵敏可靠,当吊篮平台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时,安全锁应在不超过100mm距离内自动锁住悬吊平台的钢丝绳;

安全锁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52)附着整体升降脚手架应具有安全可靠的防倾斜装置、防坠落装置以及保证架体同步升降和监控升降载荷的控制系统。

(53)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

(54)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1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2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条文说明】本条是强制性条文。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建质[2004]213号),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颁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七条的规定,当塔式起重机出现本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应严禁投入使用,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55)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两台相邻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距离如果控制不当,很可能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所以要严格控制。

当相邻工地发生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情况时,应在协调相互作业关系的基础上,编制各自的专项使用方案。

(56)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行的;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根据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塔式起重机事故的调查统计,这五类原因造成的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占有较大比例,所以要严格控制。

(57)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条文说明】本条是强制性条文。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才能确保使用安全。

(58)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

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连接件被代用后,会失去固有的连接作用,往往容易造成机构散架,出现安全事故,所以实际使用中严禁连接件代用。

连接螺栓只有在扭矩达到规定值时才能确保不易松动。

(59)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为确保交底的真实性、可靠性,机械管理人员对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操作人员进行的技术交底应形成书面交底材料,并经签字确认。

(60)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是不可靠的,且限位装置易损,所以必须禁止。

(61)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条文说明】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

塔式起重机降节时,必须遵循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的规定,以确保塔式起重机在降节过程中的稳定性。

(6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升降机不得安装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由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63)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作。

当导轨架或附墙架上有人员作业时,严禁开动施工升降机。

(64)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

(65)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66)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修作业。

(二)建筑施工机械安全技术规程、规范(详细规程见补充资料)

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的安全技术规程

2施工升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的安全技术规程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4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二起重机械管件关键零部件

(一)钢丝绳

1钢丝绳的表达方式:

6*7,6表示股数,7表示每股钢丝绳的根数。

2钢丝绳的捻法:

右交互捻ZS、左交互捻SZ、右同向捻ZZ、左同向捻SS。

3钢丝绳的直径用游标卡尺测量,方法如P14图2-3所示

4钢丝绳应满足下列要求:

能承受所要求的拉力,并且具有足够的安全裕度;

能限制钢丝绳升降时的扭转作用;

耐疲劳,能承受反复弯曲和振动作用;

有较好的耐磨性能;

耐腐蚀。

5影响钢丝绳的寿命因素:

钢丝绳的磨损、断丝、疲劳破坏、锈蚀、错误使用、尺寸误差、制造质量不佳等不利因素带来的影响;

固定钢丝绳的夹具不坚固;

由于惯性及加速作用而造成的附加载荷的作用;

钢丝绳通过滑轮槽所遇到的摩擦阻力的作用;

吊索及吊具的超重影响;

钢丝绳在绳槽中反复弯曲挤压。

6钢丝绳的使用:

严禁超载起吊,应安装超载限制器或力矩限制器加以保护;

在使用中尽量避免突然的冲击振动。

7钢丝绳的报废标准见P15表2-3

(二)滑轮与滑轮组

1吊钩滑轮与臂杆头滑轮之间穿绕钢丝绳的股数决定吊车额定起重量,决定吊装重量和吊装速度。

2起重机滑轮组倍率:

在起升机构中承载钢丝绳的绳股数与返回卷筒钢丝绳绳头数之比,又叫省力滑轮组省力的倍数,也是减速的倍数。

滑轮组倍数并不是越大越好,而是要根据起重量按标准确定。

3滑轮组的效率与滑轮内轴承种类及滑轮组的倍率有关。

倍率越高、效率越低。

滚动轴承的效率高于滑动轴承。

4滑轮报废标准:

裂纹或轮缘破裂;

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到原壁厚的20%;

滑轮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

(三)吊钩

1吊钩的材料:

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优质低碳合金钢。

2吊钩使用注意事项:

吊钩应有制造单位合格证书等文件;

对于经常使用的吊钩,应随时进行检查;

吊钩在吊重时应将吊索挂到钩底;

不得使用铸造吊钩,严禁补焊;

吊钩应有防脱装置并保持有效状态;

吊钩轴承应定期润滑。

3吊钩报废标准:

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

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

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接的5%;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勾尖扭转超过10º

(四)卷筒

1卷筒的安全使用要求:

卷筒两侧边缘应超过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两倍;

卷筒上应设置钢丝绳防脱槽装置;

钢丝绳不许完全放出,最少应保留3圈。

2卷筒的报废标准:

裂纹或破损;

卷筒壁厚磨损量超过原来壁厚的10%。

三常见建筑机械的类型及技术性能

(一)建筑起重机械

1塔式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是动臂装在高耸塔身上不的旋转起重机,主要用于房屋建筑施工中物料的垂直和水平输送及建筑构件的安装。

(1)塔式起重机的分类

按结构型式分:

固定式、移动式

按回转方式分:

上回转塔式起重机、下回转塔式起重机

按升高方式分:

固定高度、自升式(附着式、内爬式)

按架设方式分:

非自行架设(目前建筑工地上的主要工种);

自行架设(依靠自身动力装置实现运输状态与工作状态相互转换)。

能自行架设的都属于中小型快装式下回转塔式起重机,主要用于工期短、要求频繁移动的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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