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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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某县级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保护水域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某县级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某县级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水上人员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水上突发事件遇险搜救的应急反应行动。

1.4工作原则

水上搜救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决策,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就近快速,预防与搜寻救助相结合、专业搜寻救助与社会搜寻救助相结合。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水上搜寻救助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运行管理机构、现场指挥部等组成。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为某县级市水上遇险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议定水上搜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全市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工作。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台办、人武部,市外事办、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昆山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气象局、中国电信昆山分公司、中国移动昆山分公司、中国联通昆山分公司、市消防救援大队、属地区镇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1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职责

(1)贯彻落实水上搜寻救助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管辖水域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3)及时向上级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

(4)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及补偿;

(5)负责分中心年度经费使用管理,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并报市政府批准;

(6)负责一般级别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发布;

(7)承担搜救责任区水域船舶造成的油污泄漏应急工作;

(8)完成市政府和上级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主要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1)市委宣传部:

负责水上遇险搜救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水上遇险搜救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委台办:

负责协调获救和遇难台湾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3)市外事办:

负责协调获救和遇难外国籍、港澳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4)市人武部:

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协调驻昆部队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组织协调所属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5)市发改委:

负责水上搜寻救助资源的保障协调。

(6)市公安局:

负责110接报水上险情的传递工作,应急处置现场的治安工作,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和交通管制;组织公安船艇参加应急处置行动,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的相关工作。

(7)市民政局:

协助做好水上突发事件中死亡人员遗体处理工作。

(8)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和调拨水上遇险搜救应急处置经费,及时安排应急抢险紧缺物资购置经费并监督使用。

(9)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管辖水域搜寻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组织全市港口、公路及其他交通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承担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工作。

(10)市水务局:

负责提供实施水上遇险搜寻应急处置所需的水情信息。

(11)市卫健委:

负责组织协调获救伤病员医疗救治及水上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12)市应急管理局:

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13)昆山生态环境局:

负责协调组织水质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支持,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14)供电公司:

负责在水上搜救行动中提供电力保障支持。

(15)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气象信息,并提供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所需的应急气象服务。

(16)中国电信昆山分公司、中国移动昆山分公司、中国联通昆山分公司:

负责搜救水域通讯基站的建设及维护,确保通讯畅通。

(17)市消防救援大队:

参与水上遇险搜救应急处置现场处置工作,负责船舶、设施火灾现场扑灭的组织指挥工作。

(18)属地区镇:

参与水上遇险搜救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

负责协调获救和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2.2运行管理机构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规定和决定;

(2)承担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应急值守工作,接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处置;

(3)编制、管理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4)拟定全市水上搜救力量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和建设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5)拟定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6)拟定应急救援人员业务技能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7)编制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搜救经费预算,具体管理水上搜救经费;

(8)承办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重要会议和搜救专业会议;

(9)完成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现场指挥部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根据救援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由指定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有:

负责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组织制定并实施救助方案。

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救助。

及时报告救助进展,根据现场情况提出救助建议和支援请求。

现场指挥部可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应急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

负责现场指挥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组织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与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属地区镇等成员单位组成。

(2)抢险救援组:

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搜寻救援力量和专家开展救援,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社会救援力量等成员单位组成。

(3)医疗救护组:

负责协调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等,由市卫健委牵头。

(4)新闻宣传组:

负责媒体接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成员单位组成。

(5)善后处理组:

负责事件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工作等。

由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卫健委、交通运输局、属地区镇等成员单位组成。

(6)专家组:

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为救援行动提供技术支持,成员由打捞、消防、防污、特种设备、卫生、渔业、通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信息来源

3.1.1市内信息来源

市气象、水务、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3.1.2市外信息来源

上级水上搜救中心及其他有关机构通报的预警信息。

3.2预警信息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分为四个级别。

3.2.1一级预警信息(特别重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6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内河(湖区)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市内主要河段水位上涨达到临界水位(吴淞高程);

(3)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4)其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2.2二级预警信息(重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12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内河(湖区)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市内主要河段水位上涨达到警戒水位;

(3)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4)其他可能引发重大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2.3三级预警信息(较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内河(湖区)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市内主要河段水位上涨即将达到警戒水位;

(3)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4)其他可能引发较大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2.4四级预警信息(一般)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内河(湖区)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3.3预警信息发布

市气象、水务、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及时发布响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并向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通报。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内各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港口码头、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单位、过往船舶等转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4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其他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应当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等危害。

4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上报

4.1事件分级

根据《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级别。

4.1.1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需由国家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

件。

4.1.2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4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4.2信息报告

(1)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对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并按照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

(2)发生

级以上突发事件或有人员伤亡、失踪和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

级水上突发事件,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向市政府和上级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3)接到Ⅱ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在向上级水上搜救中心报告的同时,应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报告。

5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分级响应

国家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I级响应的启动和实施;省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Ⅱ级响应的启动和实施;苏州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Ⅲ级响应的启动和实施。

我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同时报送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水上遇险搜救事件达到Ⅲ级及以上级别应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上报并进行响应升级。

5.2水上遇险报警

5.2.1水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1)水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VHF);

(2)公众通信网(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

12395);

(3)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4)公安“110”。

5.2.2其他遇险信息来源

(1)某县级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TECC)视频发现;

(2)目击者或知情者;

(3)上级水上搜救中心;

(4)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5.3水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评估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通过以下途径对水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评估,确定水上突发事件的级别: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2)向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3)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4)通过某县级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TECC)视频核实;

(5)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到现场核实;

(6)向上级水上搜救中心查询;

(7)其他有效途径。

5.4遇险信息的处置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在本水上搜寻救助区域的,按规定启动响应预案;

(2)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在本水上搜寻救助区域以外地区的,应立即向事发地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

(3)涉及水上保安事件的,按照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4)涉及船舶污染事件的,按照某县级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处理和通报。

5.5指挥与控制

无论险情是否发生在本水上搜寻救助区域内,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均应自动承担应急指挥职责,并立即进行应急反应,直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其他相关水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水上搜救机构为止。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应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并及时做出搜救决策。

险情处理与控制流程详见附件9.1。

5.6应急处置

5.6.1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行动

水上突发事件确认后,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情况制定搜寻救助方案,下达搜寻救助任务;

(2)按照水上突发事件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3)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搜寻救助区域,明确搜寻救助的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4)根据已制定的搜寻救助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寻救助任务;

(5)调动事发附近水域有搜寻救助能力的船舶前往搜寻救助;

(6)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7)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成立应急工作组;

(8)搜寻救助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由海事机构按照水上交通管制的相关规定执行;

(9)根据搜寻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搜寻救助措施。

水上搜寻救助应急反应工作流程详见附件9.2。

5.6.2现场指挥部的行动

(1)根据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令,组织和指挥现场或附近的搜寻救助力量实施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2)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政府和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报告,提出应急行动建议;

(3)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现场搜寻救助,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各应急处置工作组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6.3搜寻救助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搜寻救助力量;未经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搜寻救助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

(2)邻近搜寻救助区域搜寻救助力量的调派,申请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协调;

(3)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应与市人武部建立信息渠道,共同制定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

5.7搜寻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应及时对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进行评估:

(1)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

(2)判断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8信息发布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应由市政府或授权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向社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以及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有关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载货情况;

(3)搜寻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9水上应急行动的中止与终止

5.9.1水上应急行动的中止

受气象、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因素影响,继续开展水上搜救将危及搜救力量安全,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可以中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上述客观因素不危及搜救力量安全时,应立即恢复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5.9.2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可以直接终止水上搜救行动:

(1)水上搜救行动已获得成功;

(2)经证实险情不存在;

(3)遇险人员、船舶、航空器等已脱险或遇险人员已安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应组织开展专家评估,经评估后可以终(中)止水上搜救行动,并将评估结果向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1)所有指定区域和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

(2)所有可能发现被搜寻船舶、航空器、其他载运工具或人员位置信息的合理方法都已使用过;

(3)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象、环境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控制。

5.9.3搜救行动恢复

被终(中)止的水上搜救行动,如获得新的信息时,应对获得的新信息进行核实,若新信息被证明可信,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做出恢复搜救决定。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6.1.1伤员处置

市卫健委组织相关医疗机构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助。

6.1.2获救人员的处置

市应急管理局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由市委台办或市外事办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的出境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市外事办协助。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有单位的死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处理;无单位的死亡人员由公安、民政、卫健等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港澳台或外国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6.2保险

(1)参加现场搜寻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参加搜寻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保险公司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3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一般级别的水上突发事件搜寻救助效果评估,在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并按要求报上级搜救机构。

协助做好较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搜寻救助效果的评估。

7应急保障

7.1应急准备

市发改委负责将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加强对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编制水上搜救能力建设专项规划,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完善水上搜寻救助机制,加强水上搜寻救助能力建设。

7.1.1基础建设

(1)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整合当地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水上搜寻救助力量,配备必要的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

(2)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通信设施、设备,设置并公布“12395”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保持24小时连续值守;

(3)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水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

7.1.2避险水域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应当了解本市管辖水域情况,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水上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应配备能保证搜寻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制发本市水上应急通讯录,确保水上搜救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机构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

各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完善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7.3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7.3.1应急力量与装备保障

(1)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应收集本市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市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2)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收集本市船艇和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3)专业救助力量应当按照要求配备搜寻救助设备和救生器材;

(4)专业搜寻救助力量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应定期对配备的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状态,为水上搜寻救助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7.3.2交通运输保障

(1)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运送应急器材提供保障,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2)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道路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和实施。

7.3.3资金保障

(1)市财政局负责将本市水上搜寻救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2)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应建立水上搜寻救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水上搜寻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4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能力。

(1)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要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3)各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4)市教育局应当要求学校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把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水上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新闻媒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上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4.2培训

(1)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被确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含应急志愿者)的应急技能及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4.3训练

(1)专业搜寻救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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