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服务合同关系的成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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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服务合同关系的成立

酒店服务合同关系的成立

篇一:

浅议宾馆与未经登记入住者之间的合同关系

XX.cn

浅议宾馆与未经登记入住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作者:

罗潇

来源:

《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15期

摘要热心朋友将聚会后的醉酒者送到宾馆休息,进行登记时使用的是送人者的身份信息,醉酒者并没有进行登记。

随后送人者陪同或独留醉酒者在房中休息。

醉酒者神智不清时开窗通风发生坠伤坠亡的事情屡有发生。

本文通过分析醉酒者与酒店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探求醉酒者是否可以基于违约责任而要求损害赔偿,以求解决此类问题之道。

关键词未经登记醉酒坠亡宾馆

作者简介:

罗潇,华东政法大学20XX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

d923.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0592-(20XX)05-062-02

一、醉酒者与宾馆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一)旅馆登记的效力以及事实入住的性质

我国行政法规规定入住旅馆需要进行身份登记①。

对于政府强制规定的这一种登记是否是双方“住宿合同”成立的要件,存在着分歧。

笔者认为,身份证强制登记是为了预防犯罪的行政管理手段,不是作为判断是否存在民事合同关系的依据,更不是形成“住宿合同”产生合同关系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通过电话预约房间合同即告成立,并不需要以“身份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首先,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旅馆住宿可以通过电话预定或者实际入住来达成合意,顾客履行支付价金和妥善使用房间设施的义务,旅馆需要履行提供合适环境的义务。

双方合同成立后,自顾客支付价金开始履行,自顾客退宿、旅店退回押金为终履行完毕。

旅馆作为公共场所,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

交付住宿款的送人者与旅店形成合同毋庸置疑,旅馆给与了送人者此房间的使用权,旅馆卖的是一个房间而不是一个床位,送人者可以自己入住也可以让第三人入住。

送人者送醉酒者入住后,顾客与旅馆的权利义务并未发现变更,此房间的价款已经支付,旅馆也并没有让渡额外房间的使用权,旅馆还是在此房间的范围内对顾客提供合适环境的义务。

所以,旅馆是对实际居住在这个房间内的顾客履行了合同义务,并非仅仅是进行身份证登记的个人。

其次,考虑到社会一般做法,旅馆登记时,入住人和登记人不一致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果仅因实际入住的醉酒者未登记为由抗辩,有失公平。

所以从“事实上契约关系”的理论看,这是一种因一定事实过程而成立的合同,确实具有合同内容的实质,与其他合同不一致的只是它成立的方式,在内容上合同法的内容可以全部适用。

所以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那么可以从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已经

篇二:

酒店筹建顾问服务合同(模板)

酒店筹建技术咨询及服务合同

酒店筹建技术咨询及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标的:

(暂名,或称“标的酒店”)

甲方(以下或称业

主)拟在省市路号,投资建设星级标准酒店一座。

因业主对高星级酒店工程建设中的产品策划、功能布局、造价控制、物资采购、建设管理、开业筹备、管理运行等,缺少经验,难于有序地、高水平地完成上述工作;设计方在酒店设计过程中,也欠缺与建设项目、未来经营需要高度相关的专业知识与市场认知经验,无法清楚掌握项目设计方向,也不能充分表达及把控细部功能需求。

故甲方亟需寻找合适的顾问团队,在酒店筹建、筹开及运行阶段提供技术支持及顾问服务。

乙方(以下或称管理公司)为专门致力于酒店投资建设、连锁发展及经营管理的旅业公司,有能力提供与标的酒店筹建、筹开、运行相关的所有咨询服务及委托管理服务。

目前在国内尤其是四川省内建有多个以“”为品牌的高星级酒店,经营业绩良好;在星级酒店建设技术咨询、内装修设计及管理运行方面,储备了众多的专业人才,在酒店工程规划、技术咨询、建设管理、造价控制、运行管理、装修设计方面,能提供业主项目建设所需的“全方位、一站式”顾问服务。

甲方认可乙方的能力,乙方了解甲方的需求,双方相互信赖,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星级酒店筹建阶段(第一阶段)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一事,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咨询服务内容

本合同为技术类咨询服务合同,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

筹建阶段:

对标的酒店项目提供酒店规划及功能布局咨询,对标的酒店的建筑优化,对机电设备系统安装、室内装饰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完善,在选材选料及项目造价控制及建设管理、施工组织上,提供完善及建设性意见,以使酒店能在合理投资下,满

足未来酒店顺畅及高水平运营、对同行建立竞争优势的需要;

第二阶段“酒店开业筹备、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1、第一阶段筹建期咨询服务具体内容:

1.1.1酒店总平设计及主体设计

1.1.1.1总平部分:

-总平布置,在现有方案基础上,提供优化建议,内容包括:

项目交通组织(道路开口、车流、人流、残疾人车道安排,货物进出及垃圾流转、自行车及机动车停放等),室外景观布局,停车、候车设计优化建议等。

-对项目与所在综合体其它功能板块的空间关系处理,提供书面的合理化建议。

1.1.1.2建筑设计及功能规划方案审核:

-根据甲方酒店物业的建筑,配合内装设计单位,进行优化,包括但不限于:

加设电梯、厨房规划(位置、大小、服务动线关系、排水沟及隔油池设置、设备平面等,不涉及具体设备配置)、各楼层平面功能规划(各功能区建设指标审核及空间关系处理建议)、室内人货交通组织,以更好地满足标的酒店未来经营需要。

1.1.1.3室内停车、员工生活区、制作间及厨房、仓库、行政办公区等:

-结合安装设计需求,对设备用房布置方案(位置、大小及合理性)进行审核。

-结合室内停车位(含自行车及电动车、机动车)数量、车辆停放方式及进出宾馆路径,提供优化意见及建议。

-审核后场设置规划,如:

制服房设置(结合污衣筒设置)、员工更衣间及员工餐厅、活动室及倒班宿舍、打卡室、消防监控室,总仓及二级仓库、行政办公房、厨房粗加工间、冷冻冷藏间安排等,提供设计指标要求、审核规划位置的合理性,对建筑局部调整及土建处理中的注意事项提出建设性意见。

本阶段工作目标:

优化酒店服务工作流程,使每一功能区在立体空间上能形成有机联系,有效降低各种消耗(能耗、物耗、劳动力消耗)及非人性化因素;提升平面效率及未来经营效益,在场地及设施的专用性与兼用性之间达成合理平衡;使每个功能区内部,能有足够的建设指标,以便容纳各功能单项并在各功能区内部形成合理配套,充分满足将来

的运行需要;增进人性化,方便客人进出及使用各种酒店设施,促进酒店与客人的关系;在设计理念及产品规划上保持先进性,取得对同行的竞争优势。

提升酒店空间观感及品质,优化资产形象。

1.1.2机电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设计咨询服务。

1.1.2.1机电与设备安装:

1.1.2.2初步设计方案的前期咨询服务:

-对设计院提供的“机电与设备系统安装设计方案及设计说明”进行审核,确保系统设计满足整体及个别特殊区域的能源供应、环境舒适及治安消防安全运行要求并达成科学性、节能性、耐用性、投资经济性及建设先进性之间的科学平衡。

1.1.2.3对以下各子系统的单项深化设计,提供技术咨询以加以完善。

1、强电系统工程服务:

-提供配电方案咨询意见

-提供客房和公共部位照明系统意见

-提供柴油发电机组和应急照明系统意见

-提供密集型母线槽、电缆桥架、电缆选型意见

-审核照明控制系统方案

2、弱电系统工程服务咨询内容:

-首先,向甲方提供《酒店弱电系统设计要求》,作为各弱电子系统深化设计的宏观指导。

其次,在供应商或专业顾问意见上,就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安保综合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电子会议暨专业音响系统、背景音响及紧急广播系统、楼宇自控系统、局域网和internet宽带服务系统、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服务系统、电话程控交换机(或虚拟网)系统、酒店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深化设计,包括设计思路、实现功能、图纸、点位、选用设备品牌及材料、与装修结合办法,提供审核意见。

3、暖通空调部分:

-冷热源机组(冷热机组、锅炉)选型优化方案

-提供冷冻水,冷却水系统咨询意见

-提供冷水泵、冷却水泵选型意见

-提供冷却塔、热交换器咨询意见

-提供空气处理机组、新风处理机组、风机盘管机组选型意见。

-提供客房空调系统咨询意见

-提供公共区域空调通风系统咨询意见;对游泳池、大堂、大宴会厅、KTV等特殊区域的空调设置,提出专项审核意见。

-提供空调通风系统自动控制咨询意见:

参数检测、自动调节、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联网、自动保护、中央监控与管理等

4、给排水部分:

-提供供水系统方案咨询意见,提供水处理方案咨询意见

-提供排水系统方案咨询意见,提供排水水处理咨询意见

-在内装设计师提供规范基础上,提供客房及公共部位卫浴洁具选型意见

-提供冷水系统、热水系统分区设置意见

-提供消防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咨询意见

-提供给水泵、消防泵、喷淋泵咨询意见

1.1.2.3协助业主妥善处理重大设备的招投标工作

-协助甲方对系统供应商所提供的项目深化资料及招标书的技术部分进行审核,对深化方案及标书中的缺、漏、错项进行澄清;应甲方要求,对供应商投标书的技术部分或投标样品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以判定其方案及样品是否响应标书并符合标的酒店的运行要求。

-协助甲方完善与供应商的合同内容细则(技术部分条款),如系统工程范围、系统所提供的技术保证、工程的实施、工程的验收、系统培训、售后服务等,保护甲方的利益,同时使合同技术条款内容分别满足标的酒店的管理要求。

在实施过程中,与其他工程参与单位的施工组织进行协调,以便工程按进度计划要求顺利实施。

1.1.3装修设计部分:

协助甲方选聘专业设计单位,协助完善“装修委托设计合同”的相关技术条款,同时

篇三:

旅店服务合同

篇一:

旅店服务合同性质

旅店服务合同性质浅析

摘要:

旅客与旅店之间是旅店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是非要式、混同合同。

旅店基于合同义务需要提供相应的客房、服务和对旅客的人身、财产负有保护的责任。

旅店不履行这些义务需要承当相应的责任。

关键字:

旅店服务合同;非要式合同;混同合同

人们经常会因为种种原因外出,因此不可避免要居住于旅店之内。

从而,旅店与旅客之间发生法律关系并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旅客在旅店中丢失财物,旅客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等各种情况,对旅店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有利于理清法律关系,解决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旅店服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旅店服务合同形式进行明文规定,所以旅店服务合同是一种非要式合同。

基于旅店服务合同的这种特性,要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是旅店服务合同就需要结合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从现实生活中看,旅客入住旅馆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旅客直接到旅店询问客房的相关信息,旅店根据旅客要求安排相应的房间并配给钥匙,从而完成要约与承诺,该旅店服务合同成立。

在这个过程中,旅客和旅店之间不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完全是通过双方的事实行为确立旅店服务合同成立。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比较容易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的存在,并解决随后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问题。

另一种是旅客或者第三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预定客房,通过这种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有可能是预定客房合同也有可能是旅店服务合同。

一种是旅客发出的要约就是预定客房的邀约,旅店接受该要约则预定客房的合同成立,预定客房的合同成立后,旅客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入住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旅客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到旅店办理入住手续则旅店可以将客房给其他旅客使用,这种预定客房合同也不存在对客户人身、财产等负相应责任的义务,因此不能将预定客房合同与旅店服务合同混淆;二是旅客发出的要约是住宿的要约,旅店接受该要约则旅店服务合同成立,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此时旅客尽管旅客没有入住也同样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而旅店也不得将客房交给其他人使用。

一般来说,在实际生活中比较难区别客房预定合同与旅店服务合同,不过可以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交易目的、合同的内容来进行判断合同的属性。

二、旅店服务合同是混同合同

学界普遍认为旅店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以租赁、雇佣和保管合同的基本要素为主要内容,同时也因各个旅店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而可能涵盖其他合同的内容。

具体来说,该混同合同具有以下性质:

一、旅客对客房的合理使用;二、旅店提供服务的义务;三、旅店对在旅店内旅客人身安全和财产的保护义务,也就是旅店的无偿服务部分的义务;四、旅客不需要为上述服务支付房费之外的额外费用。

旅店服务合同的最主要部分就是旅客对客房的使用,这实际上是对客房的租赁关系,客房内的随附物品一般也被认为是租赁物的组成部分,因此旅客对于客房内的床、家具、电器、洗漱用品等大都可以自由的使用,仅有少量物品明示表明是需要另付费才可以使用的。

旅客应当按照约定或者物品的属性来合理使用旅店内的设施,不得故意破坏或者非正常的损耗物品。

如果发现因旅客使用不当或者故意破坏而使产品受损,旅客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比如说旅客把烟头扔到地上把地毯烫出洞,显然是需要承当赔偿责任。

旅店同时提供基础服务,每个旅店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有的只是提供打扫房间、整理床铺、摆放物品等传统意义上的服务,有的还提供餐饮、停放车、委托代办等服务项目,这些服务项目都是随着社会生活日益复杂而产生。

这些新增的服务项目有些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有些则是需要支付相应收费的,在这里为了方便研究,假设这些服务项目是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的基础服务。

对于旅店提高的上述服务,一旦因为旅店方面的过错产生不利后果,例如停放的车辆出现被人为损坏,旅店往往以上述服务是免费的为理由,拒绝承当责任。

生活中,越是高档的旅店的房费就越贵,同时提供的免费服务种类也就越多。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旅店也不可能做亏本的生意,旅店提供这些服务就需要雇佣员工、购买工具,从而产生相应的各种费用,但是只要注意一下提供上述服务的员工的工资是旅店支付的,而旅店支出的工资正是从旅客支付的房费而来。

显然其实这就是一种变相的搭售行为,旅客支付的房费中本来就已经包含了这些服务费用,之所以说这些服务是免费的,就是即使你没有使用上述的服务也不退还相应的费用,所以,上述服务从本质上来看,都是有偿服务而不是无偿服务,因此旅店的注意义务比较高,当出现问题的时候,旅店不能够以已经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来抗辩。

旅客在旅店内住宿,旅店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保护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旅店对此承担的仅是附带的、一般性注意义务,毕竟旅客入住的目的不是保护其人身或者财产的安全。

因此旅客故意挑衅他人、斗殴引起的问题,或者旅客自杀等超出一般注意义务的后果,旅店无法预见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因此旅客携带的贵重物品应当向旅店声明,由旅店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否则,旅店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旅客支付房费后,旅店一般就不得对上述三个方面继续收取额外的费用,简而言之房费就是租赁客房与旅店提供服务的综合费用,而对旅客人身与财产的保护义务是不可分割的强制性义务、免费义务。

旅店服务合同的复杂之处就在于其混合性,正是将多重合同关系混合在一起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旅店服务合同,这并不是简单的累加,而且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三、综述

在实务中,旅店服务合同纠纷的案子主要是集中在旅店内财物丢失或者被损坏、旅客拖欠房费方面。

具体分析来看,财物丢失或者被损坏案件是旅店服务合同性质中混合合同的体现,主要的争议就是旅店是否提供保管服务,该服务是有偿服务还是无偿服务,旅店是否尽到应尽的义务,旅客自身是否有过失。

旅客拖欠房费的案子也并不是单纯的拖欠房费,涉及到旅店服务合同的非要式性,主要是旅行社或其他团体与旅店之间就旅店服务合同是否成立起的争议,双方对要约的内容认识不一致,一方认为是预定房屋合同的要约,另一方认为是旅店服务合同的要约。

旅店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旅店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如

(1)不可抗力,如地震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2)旅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旅客在旅店内自杀,如物品需要在特殊条件下保管而旅客未告知而导致物品变质;

(3)保管物品自身性质导致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孙子文.旅游法规教程[m].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20XX.

甲方:

乙方:

本协议是xxxxxxxxxxxxx消费优惠系列中的一种,属类会员的消费协议。

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同意签订并遵守以下诸条款: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所规定消费项目上可享受以下优惠(酒水、收费物品及所售商品不在打折范围)

元。

以上会议价格包含:

茶水,音响,话筒,投影、幕布,白板等。

3餐饮消费:

早餐15元/位起、午餐40/位起,晚餐60元/位起,80元/位,108元/位,128元/位不等。

乙方不得自带酒水(特殊情况经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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