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三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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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三篇doc

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第1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体系第一部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体系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经营过程中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经营,确保安全无事故。

  A、施工渣土车辆运输作业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按规定建立安全组织和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和运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和作业的安全生产。

  2、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基础台账(驾驶员管理台账、车辆管理台账、安全教育台账、违章和事故台账、“三不放过”台账)及相关信息。

  定期对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时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政策、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

  3、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每月对渣土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

  司机坚持开车前“三分钟安全教育”,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杜绝违章,有效控制和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

  4、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年检、封闭式改装车辆、办理城市许可证。

  公司的安全员和主管领导每月定期对渣土车辆司机进行考核和评分。

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

对不能整改或难以整改的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培训,并取得道路运输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

  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经市局审查批准,取消其建筑垃圾运输资格。

  6、装运期间,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将箱盖盖平。

严禁超载。

  渣土运输车辆应配备行驶装卸记录仪,设置车辆识别标志、并安装电子标签、吸顶灯等装置。

  7、施工渣土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按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并不得超过限速、超载和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施工渣土车辆无号牌或号牌不全上路。

  8、对于已经完成建筑垃圾装载并准备离开施工现场的车辆,检查其装载条件。

对于装载超过车厢栏杆上边缘、且盖子未密封的车辆,它们不会离开施工现场。

  9、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按照我局安全管理的一些规定中关于“事故报告”的规定执行。

  10、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筑废渣运输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备,并定期组织宣传,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监控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

  二、现场管理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现场管理员穿戴整齐,持证上岗。

现场管理措施应实施、运输车辆安全、道路污染,其他情况应全程监控。

  2、负责管理人员在开挖现场的部署和出勤,并严格管理车辆的标准装运。

  3、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渣土运输情况,每天填写施工渣土运输计划,登记当天施工现场运输数量、车辆使用量等。

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4、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渣土运输车辆的车辆外观及相关证件。

运输车辆外观不洁、车况差、无处置证、无驾驶证、无顶灯的车辆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5、现场管理员应在建筑垃圾排放场出入口检查进入施工现场车辆的车辆容量和状况、相关证明。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对完成装载的建筑废渣准备离开工地的车辆,检查装载情况,对装载超过车栏板沿、箱盖未密封的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洁的车辆,不准出工地;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在清洗干净后,允许离开施工现场。

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管理和生产的规定,指导建筑渣土车辆驾驶员妥善倾倒建筑渣土。

文明操作、安全操作。

  6、现场管理员指挥待装车有序停放,确保车辆装卸作业安全,配合施工单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根据城市绿色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规范卸载点支付结算系统的使用,确认运输车辆电子标签读取成功或纸质形式的标志。

  8、检查施工现场出入口及周围道路的清洁度,并及时安排人员清扫。

  9、积极配合管理、执法部门现场执法检查,积极引进运输运营。

  三、安全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实时监控行驶和装载记录仪的信息系统,运行车辆的行驶路线、行驶速度和终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

  2、在排放现场指定行驶路线范围内、处置和卸载点、时,应对现场管理员、车辆运输交通安全、道路污染等情况进行巡查,并及时制止、的违法行为。

  对发生的建筑垃圾道路污染,立即报告运输企业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3、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间、发生地点、车辆及其他详细情况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给城市绿化管理部门。

  四、巡视检查监督小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巡视检查组负责对出土现场进行巡视检查管理措施、运输车辆标准装运、安全行驶、道路污染等。

  2、巡查员每天对挖掘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制止运输车辆违章行为,并督促整改。

  3、对于巡检中发现的非特许经营场所,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管理部门。

  4、对巡查中发现违章车辆或人员,应出具违章整改单,并予以警告或罚款。

  5、道路污染等重大事件、巡检中发现的安全事故应首先上报公司领导。

  为促进土方和土渣运输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规范运输秩序,根据《境外XX土方和土渣运输条例、XX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土方施工队应选择运输公司的相关规定。

  1、土方队选择的运输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有关规定。

  2.有健全的车辆运行、安全、质量、维护、行政管理制度,并已得到有效实施。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进入现场运输。

  2、选定的运输公司应符合土方和渣土运输的相关要求,并服从统一管理。

  3、所选运输公司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车辆。

无牌照、无牌照车辆、有牌照车辆等车辆不允许参与运输。

  4、土方队必须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经常检查车辆的密封性,每次都要清洗检查车体出口门,确保车辆密封性良好。

  两对运输车辆及运输相关规定

  1、要求运土团队对运输车辆实施特殊的牌照管理。

  2、用于土方和土渣运输的运输车辆必须具备车辆、号牌等完整手续。

  3、应由土方工程团队统一,证书应放在公司车辆的挡风玻璃上,以备日后参考。

  3、建筑法规、建筑单位建筑垃圾处置-对于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建筑、建筑单位,必须依法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签订渣土运输合同。

沉积物运输合同样本必须注明倾倒地点。

  施工、未经批准,施工单位不得向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个人或公司运送渣土。

施工、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不得雇用无证和无照车辆、持证车辆、可转换车辆和其他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2.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持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项目设计图纸复印件、防污设施验收表、载体合同等资料,向市政府服务中心市政管理局窗口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批准证书。

  未与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批准证书。

  3.施工前,所有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准备工作。

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并提供洗车设施,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清洁外观。

  四、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监督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建设、公安、交通、环保部门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批准证书、超出批准范围、未办理延期变更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未经建筑垃圾运输批准证书,擅自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或者在指定地点接收建筑垃圾,乱倒建筑垃圾的;3.施工现场未按要求搭建洗车平台、配置洗车设施、安排洗车人员;四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车轮带泥或车辆超载运输、主干未密封严密等原因造成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在规定时间内或者在建筑垃圾禁运期内按照指定路线行驶,违反禁运规定擅自行驶的;六建、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使用无照汽车、持证汽车、敞篷车参与建筑垃圾运输;七转、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批准文件、建筑垃圾运输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其他八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规定、规定。

  三级建筑拆除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设置防尘网等措施,防止粉尘扩散和污染。

严禁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垃圾、易燃易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接收场。

  第六条使用工程运输车辆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签订运输劳动合同。

  运输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工程运输车辆号牌和驾驶员姓名,并载明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与驾驶员的权利和义务。

  禁止使用无证和无照车辆及不完整的营运手续在我市从事运输服务。

  第七条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经营者或驾驶员为流动人员的,必须按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暂住登记或暂住证,并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第八条工程运输车辆必须购买第三方责任险。

  第九条各类接排泥浆场地和施工场地,施工方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1万元的卫生保证金。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健康保证金有新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方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施工方及施工方租用的工程运输车辆在施工期间未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十条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与施工方签订运输劳动合同后,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工程运输车辆的标识。

  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收到工程运输车辆的标识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工程运输车辆的行驶证及其复印件;驾驶证及其复印件;(3)工程运输车辆有效期内的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4.工程运输车辆第三方责任保险单及其复印件;5.工程运输车辆道路操作证和驾驶员资格证书;6.施工方与项目运输车辆业主或实际控制人签订的运输劳务合同及其复印件;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及驾驶员的身份证、暂住证或暂住证及其复印件;八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保证金缴纳证明;9.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运营一个月以上且工程运输车辆符合车辆停放条件的外来车辆,必须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停放运输手续后,方可在我市从事运输服务。

  第十一条工程运输车辆标识应当载明运输车辆号牌的下列内容;2.驾驶员姓名、照片和驾照号码;3.项目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所有人的姓名;4.施工方名称;五工程运输车辆路线、时间和装卸地点。

  工程运输车辆运输材料时,必须按照工程运输车辆标识上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12条工程运输车辆必须保持完好、整洁。

  制动器、转向机、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照明装置必须保持完整和有效。

  第十三条工程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道路经营许可证,工程运输车辆的号牌和标识必须安装在车辆的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

  道路运输证、号牌、驾驶证、行驶证和工程运输车辆识别证、不得出租、出售、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四条工程运输车辆装载货物时严禁超载;运载土壤、沙子的车辆必须配备液压伸缩顶盖,车厢底部应铺设防漏垫,以防止土壤、沙子泄漏。

对于运输液态流体(如石灰、泥浆)的车辆,应根据法规将隔间改造成完全密封的隔间,以防止液态流体泄漏。

  第十九条因工程运输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车主、实际控制人和驾驶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逃逸或工程运输车辆的车主、实际控制人,且司机无法做出经济补偿,施工方有义务暂时扣压运输人工费,以预付或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和补偿。

  第二十条工程运输车辆驾驶员有醉酒驾驶+疲劳驾驶+超载+强行超车等违法行为三次以上,或者对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收回工程运输车辆的标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的罚款。

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入口道路被土、砂污染或者工程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溢出土、砂造成道路污染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处置。

  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管理体系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管理体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并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本县各区的渣土管理,净化城市环境,保持城市整洁。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规划区内渣土运输和处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修复、居民建筑、装饰房屋和绿化、道路铺设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淤泥、淤泥、淤泥和弃土、弃土等。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县区渣土运输监管工作。

  县住房和建设、土地、交通运输、价格、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县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和处置,实行“谁生产、谁负责运输和处置”的原则和“综合利用、统一管理、有偿服务”的原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求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的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处置方案。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县城渣土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举报和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六条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并按照要求设置围栏或者围墙。

高度、模板和外墙应符合城市外观标准,牢固、安全、美观、整洁。

  第七条施工现场入口地面应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

  冲洗设施应由专人负责,一旦地面被污染,应及时清理。

  第八条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应当配备专职清扫人员,并建立清扫制度,确保运输车辆的车轮、车外清洁,不得将泥浆带出门外,建筑垃圾散落在出入口周围道路上、渣土等。

应及时清理,保持出入口及周围道路的清洁。

  第九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外侧道路上应铺设不少于一个减速带。

  在大型运输过程中,应指派专人在出入口处指挥交通,避免因运输车辆过多造成出入口交通拥堵。

  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废渣的运输和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需要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和废渣、的,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废渣的运输和处置情况,承诺废渣的规范处置和清理责任,并预付建筑垃圾和废渣处置费用。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处置方案;

  (三)建设项目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许可证的批准文件或者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处置合同;

  (五)渣土处置场的土地使用证和倾倒、处置渣土的相关合同;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承运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批准意见。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渣土运输处置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和渣土运输单位的基本信息;

  

(2)产生的渣土类型、数量、地点和处置时间、方式、地点、运输数量和运输车辆等。

  (三)渣土处置场用地、场地平面图和运输路线图;

  (四)回填物的分类、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运输建筑垃圾和渣土前,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许可证,凭渣土运输和处置许可证证件、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合同、承运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许可证、承运人驾驶证等。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许可证实行一车一证、有效期制度,并明确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方式、运输企业、处置场地等事项。

  第十四条运输建筑垃圾和渣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各种证件或者手续齐全,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许可证应当放置在车辆挡风玻璃上,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运输,倾倒在批准的处置场地,不得超载运输,不得随意倾倒;

  

(二)运输车辆应配备密封或覆盖装置等抗浮措施、防遗漏措施,不得沿途丢弃建筑垃圾和渣土、;

  (3)保持车辆整洁,进入舞台前清洁车辆。

严禁车身、车轮运载泥浆及其他建筑垃圾和渣土。

  (4)车辆运行过程中必须有相应的清洁人员、工具,以确保运输过程中没有建筑垃圾和渣土污染。

  (五)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居民或者个人因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装饰房屋等需要运输和处置零星渣土的,应当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运输和处置时间、路线、车辆、场地等情况。

,申请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许可证,并按批准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运输和处置。

  第四章渣土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将施工现场施工和渣土运输的环境卫生管理纳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并签订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责任书。

  建设工程开工前,对施工现场的现场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不予合法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许可。

  第十七条县公安交警大队查处无证和无照、报废车辆运输渣土的行为。

  第十八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渣土非法运输的监管工作。

  重点查处擅自运输渣土、渣土运输车辆不覆盖、未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未按照批准的倾倒地点倾倒、沿途抛掷滴漏、渣土行驶、污染道路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场。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和渣土实施综合利用。

如果施工场地、规划开发用地,其他基坑需要回填、洼地,必须向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局登记,由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局统一安排和调度。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服务价格由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合理核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放的;

  

(2)将危险废物与建筑废物混合;

  (三)擅自设立接收建筑垃圾的处置场所;

  单位有前款第1项行为之一、2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款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1项、2项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按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涂改、倒卖、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超出批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根据《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运输砂石、渣土、粉尘的车辆应当密闭,防止沿途遗洒,并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沿路抛撒渣土、灰尘、垃圾等。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至3万元罚款;造成设备损坏、设施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阻碍渣土运输有关部门执法或者违法行为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渣土运输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补充规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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