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资本利得税制度及其启示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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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资本利得税制度及其启示综述

国外资本利得税制度及其启示

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针对资本利得开征专门税种。

特别是为鼓励长期投资,对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往往给予优惠税率。

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完善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对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关于“对各类长期投资资金予以税收优惠”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资本利得的界定及特征

(一)资本利得的界定

资产按照其属性不同,可以分为资本性资产(CapitalAssets)和非资本性资产(NoncapitalAssets)。

但是,目前国际上对资本性资产并没有统一的界定。

《国际税收词汇》把资本性资产定义为“土地、应提取折旧的有价固定资产,有价证券以及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总称”。

经济学家劳伦斯•塞尔兹(LawrenceH.Seltzer)对资本利得作了如下的概括:

“从法律和一般观点上看,资本利得是指资产拥有者不是为了经营而进行库存,或者非规则地销售的各种资产,因市场价值的上升而获得的收益,资本利亏是这些资产因市场价值下跌而实现的损失。

”台湾学者周玉津在编著的《财政学原理》(1968)一书中,对资本利得做了如下界定:

所谓资本利得,一般言之,乃为股票、房屋、土地等资本性资产因买卖而发生的增值所得,此种增值所得,就本质而言,是一种不能预期的所得,或不劳利得(unearnedincrement)或意外所得,即指所得非系任何有用的经济努力(例如:

人工、资本、技术之耗费)之结果而言。

我国学者杨斌教授认为,资本利得是指出售资本性资产如不动产、债券和股票等而获得的收益,也包括这些财产的增值,其中因出售资本性资产而获得的净收益成为转让所得,或者这也可以成为已实现的资本利得,其中已增值但是未经销售的称为未实现的资本利得。

对上述学者关于资本利得的定义进行综合比较之后,我们可以对资本利得作出如下界定:

资本利得是区别于普通所得而对其进行定义的,即不动产(土地、房屋),有价证券(债券、存托凭证、股票等)以及无形资产(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等资本性资产的增值或买卖而产生的净收益所得。

根据是否已实现,资本利得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资本利得既包括了已实现的资本利得,也包括正在持有中的资本利得(即还没有实现的资本利得,其只是观念上的,与资本是否已被转让并没有关系)。

广义上的资本利得前提是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市场价值产生了增值,只要产生了这种增值就会有资本利得。

狭义的资本利得是指已实现的资本利得。

(二)资本利得与其他所得的区别

1.资本利得与投资所得的区别

投资所得是指投资者凭借资本所有权从有关投资项目中分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等。

虽然资本利得和投资所得都涉及到资产,但性质有所不同:

(1)资产自身价格的上下浮动才会产生资本利得,与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有关系,生产经营活动的获利才是投资所得的来源,涉及到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的好坏;

(2)投资所得不经过处置资产就能实现,资产的所有权不会发生变化,而资本利得是关于资产的出售和转让的,必然会发生所有权的变化;(3)两者的获利预期不尽相同,由于资本利得是资产的处置价格与处置成本之差额,而处置价格在开始投资时是不能预见的,存在价格升高或者降低的可能,因此资本利得的获利情况在开始是也是不能准确预计的。

而投资的获利的比率是可以在投资之初进行预计的,如分红、利率等。

2.资本利得与转移所得的区别

转移所得的实质是纳税人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从其他人或从政府那里取得的所得,例如离婚赡养费、继承的遗产、社会保险福利收入等。

资本利得与转移所得的区别有:

(1)计算资本利得时必须要考虑到处置该资产的成本,而转移所得不需要考虑处置的成本;

(2)从来源上看,转移所得不依赖于资产的市场价格的增加,而资本利得有赖于该资产的市场价格的增加。

(三)资本利得的来源

资本利得的来源主要包括公司留存收益的转化、预期收益的变化、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某些资产的供求变化状况和通货膨胀等。

1.公司留存收益的转化

公司留存收益的转化是资本利得的最主要的来源,纳税人出售公司股票所获取的资本利得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再投资状况和公司留存收益的状况。

公司的利润作为公司的经济利益可以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股息分配,另一部分是公司留存收益,公司留存收益用作公司的再投资,以扩大生产规模。

公司留存收益的资本化,意味着公司的总资产的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总资产的增加会引起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上涨,股票持有人出售了这些升值的股票,就会获得资本利得。

可见出售升值了的股票所获利得的一部分是由公司留存收益转化而来的。

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资本利得与股息相比可以得到优惠的税收待遇。

2.预期收益的变化

资本利得形成和增长还源于资本性资产预期收益的变化,而导致的资产价格的变动。

在理论上,资产的价格是由对其将来收益的预期而形成的。

而资产将来的收益则受供求状况、物价水平、利率水平、风险及各种资产间相对收益率的影响。

除此之外,资本利得和资本利亏还可能会由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引起,比如公司所得税税率降低将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价格暂时的提高,产生资本利得,这个结果和没有预期的需求变化是相同的。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资产所有者可以选择通过出售升值了的资产以获取资本利得,也可以选择有这些资产而通过较高未来收益的形式来增加收入。

对这种选择产生中性影响的税收政策就是对已实现和未实现资本利得都进行课税。

如果对已发生未实现的资本利得不课税,则会鼓励投资者持有而不是出售资产。

3.加速折旧

资产的加速折旧也会形成资本利得。

经济折旧和税收折旧的计算因为处于不同的目的往往不同;如果税收政策上的折旧超过了经济折旧,也就是实行了加速折旧政策,就会产生资本利得,因为资产的价值基数被打了折扣。

当允许实行加速折旧政策,而且对资本利得课税实行优惠政策时,实际上税法是鼓励了一些资产的销售。

4.自然增长

资本利得的另一个来源是资产价值的自然增长,这是资本利得最平常的来源。

5.通货膨胀

资本利得的产生还可以是因为通货膨胀的因素。

通货膨胀增加产品的名义价值,而且会增加用于产品生产的物质形态的资本性资产的货币价值。

由通货膨胀所引起的资本性资产的货币价值的增加并不代表实际财富的等量增长,因为这种利得属于一种虚幻的名义利得。

鉴于此,有一种观点认为资本利得不是一种所得。

然而,也有人认为通货膨胀所导致的资产货币价值的增加并非资本利得所特有的现象。

也就是说,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各种所得均含有物价上涨所引起的货币价值增加的成分。

如果对资本利得课税时不通过物价指数予以调整很可能会对形式上的所得,而实际是亏损的部分进行课税。

这样就会损及资本市场本身,其结果是侵蚀和剥夺现存资本。

因此一些国家在对资本利得课税时允许根据物价指数对资本利得进行调整。

二、资本利得税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资本利得税税制介绍

根据美国税法,转让资本性资产取得的收益为资本利得,资本性资产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范围相当广泛,一般为了拥有、投资、享乐、日用等方面的目的而持有的非经营性资产都属于资本性资产的范围。

例如:

房屋、股票、债券、家具、自用汽车、艺术收藏品等都属于资本性资产。

根据IRC的相关规定,凡具有应税资本利得的公司或个人,都是资本利得课税的纳税人;资本利得计入公司或个人的所得,并以每年作为单位进行纳税,不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

在资本利得课税方面,对个人纳税人而言,资本利得分为短期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利得。

短期资本利得是指持有期在一年以下的资产转让后取得的利得,短期资本利得并入个人综合所得中,按照普通所得征税。

长期资本利得是指持有期在一年以上资产转让后取得的资本利得。

对长期资本利得,按两级实行不同税率:

持有期在1-5年的,适用20%税率;持有期在5年以上的,适用18%税率。

对个人所得税率级别为15%的低收入纳税人,为减轻其税负,持有期在1-5年的,适用10%税率;持有期5年以上的,适用8%税率。

对企业纳税人,不区分是长期还是短期的资本利得,而都视为普通所得,计入所得征税。

在资本利亏方面,个人纳税人每年的资本利亏扣除额为3000美元,短期资本利亏的扣除要优先于长期资本利亏,超出3000美元的部分,结转到下一年度的资本利亏和利得的计算中。

一般来说,资本利亏只能抵减资本利得,不能抵减一般所得。

根据特定限制,企业超过限定部分的资本利亏可以向前结转三年,可以向后结转五年。

对个人长期资本利得实行优惠税率是美国资本利得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

美国国会为了鼓励对特定中小公司的投资,规定将个人持有5年以上的符合资格的小企业的股票出售,所实现资本利得中的5%可以免于纳税。

另外,为了通过税收上的优惠手段来鼓励公司之间的重组和并购,促进经济资源的整合,进一步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对公司的重组和并购业务所产生的资本利得也给予了延期纳税或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例如,针对符合一些特定条件的重组和并购活动(假如所有者权益延续—即以对方股票为收购对价、企业经营活动延续、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等),引入“免税重组”概念,当该项交易被认定为免税重组,那么该项交易的双方将无需在当期履行纳税义务。

但同时交易中转移的资产,不能以其交易价格(公允价值)作为它的计税成本。

这样,免税重组就可以将当期的纳税义务递延到资产最终处置的时点。

综上,美国资本利得税收制度有以下特点:

(1)坚持资本利得是所得的组成部分,资本利得要征所得税。

给予长期资本利得税收优惠,但主要是出于降低税制中一些不合理因素的负面影响;不给予短期资本利得税收优惠。

(2)对资本利得的税收优惠力度,因经济形势变化而适时调整。

(3)非常注重资本的流动性。

政策制定者认为,高流动性有利于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

(二)英国资本利得税税制介绍

英国对资本利得的征税范围的规定较为普通、原则上资产的所有形式的转让所得都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销售所得超过原来的成本加上任何后续符合条件的在处置该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资本性支出的部分就是资本利得,应税财产具体包括:

固定资产、股票、外币、债务、珠宝古物、土地和建筑物等。

公司就其资本利得缴纳公司所得税,合伙企业和个人就其资产处置所获得的资本利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英国的税制中,同样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但针对不同纳税主体的资本利得,课税不同:

对于个人单独设立资本利得税税种,不区分长期和短期资本利得,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利得收入。

居民的资本利得除了个人储蓄账户、持有英国国债和出售自己主要居所获得的收益,其他都要被征收资本利得税。

在税率方面,英国对于个人资本利得统一适用三级累进税率,在结合考虑个人总体收入水平的基础上确定税率:

对超过29400英镑部分按40%的税率征收,超过1880英镑至29400英镑的部分按22%的税率征收,不超过1880英镑的部分按10%的税率征收。

企业方面,英国税法引入了指数化减免,该减免是指应税资本利得是按售价扣除历史成本及累计折旧计算出来,历史成本及累计折旧是经通货膨胀的指数化调整过的。

资本利亏可以抵消同一会计期间的资本利得,或者无限期向后结转,但是不能向前结转,而且资本利亏不能用于抵减企业利润。

对于非居民企业而言,英国一般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因此,非英国居民企业在处置英国子公司股份时,不征收资本利得税。

然而,出售位于英国且用于在英国的常设机构的资产时,该利得将被征税。

英国就资本利得税设立相关优惠,如果处置于1982年3月31日前取得的应税资产,通常只对该日期之后的利得征税。

另外,在满足实质持股的要求、有关"投资"公司或集团的条件、有关"被投资"公司或下属集团的条件的情况下,因实质持股豁免(SSE)将广泛豁免贸易公司或集团处置构成实质持股的其他贸易公司或集团(超过百分之十)股份的资本利得税。

但是要求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都必须在股权处置前的12个月都是贸易公司、集团或者下属集团。

英国和美国一样,都将企业资本利得并入到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中,按照普通的企业所得税的课税方式和程序课税,在适用税率上,理所当然的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规定,即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课征,这体现了工业化国家的综合所得税制的特点。

英国税法对个人资本利得的亏损弥补和指数化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适用于企业的资本利得课税,对于集团公司之间的转让资产以及公司股份资本重组所获得的资本利得免征税。

(三)德国资本利得的税法规制

德国税法规定除出售股份外的企业资本利得,都视为普通所得。

源于企业出售另一企业股份的资本利得一般免于征收所得税和贸易税。

但是税法规定了限定条款,5%的资本利得被视为不可扣除的费用,所以资本利得的豁免实际上被限制为95%,且股东的95%资本利得免税不适用于为了实现短期利润而买卖股票的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和金融企业(包括控股公司)。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出售之前的过去五年中拥有至少1%的德国公司股份且该非居民企业不寻求条约的保护,那么该条款同样适用。

德国税法设置了延期纳税救济,处置不动产的利得在随后的四年被再投资于不动产且满足其他特定条件时会获得该救济。

对于资本利亏,一般而言,其可以抵减。

然而,免税的基础交易产生的资本利亏不能抵减。

因此,源于出售股份或资产减值股份的资本利亏不能抵减。

另外,对于关联方贷款的资本利亏及资产减值在特定情形下不能抵减。

德国税法也对资本利得税设置了相关优惠,对源于出售受污染股份(taintedshares)的资本利得免税。

受污染股份来自于公司重组(例如,合格企业捐赠或合伙企业利益转为公司股份或股份互换)以税收帐面价值等于或低于公允价进行。

随后的受污染的股份处置导致了(全部或部分)对原重组的追溯征税,这引起了股份污染。

一般而言,在经过七年时间持有,这些股份就不再是受污染股份,按照一般的免税情况处置。

(四)资本利得在发展中国家的课税状况

目前,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发展中国家不是很多,从洲际分布看,典型的代表主要有亚洲的韩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印度等,非洲的埃及、南非以及拉丁美洲的墨西哥、智利、哥伦比亚、阿根廷等国家。

虽然这些国家都对资本利得课税,但是由于存在税收征管水平、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等多方面原因,在资本利得的税制要素上存在许多不同的地方:

1)课税范围。

大多数国家的征税对象主要是不动产所得、证券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包括专利权、特许权、商标、商誉等转让所得等。

各国资本利得课税的共同点是都将证券所得纳入到课税范围中。

但在具体规定上,每个国家的税法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比如,阿根廷的税法规定,对股票、不动产、证券、外币的买卖所得以及商标、商誉、专利权、古玩艺术品的转让所得课征资本利得税:

而泰国的课税对象主要是针对出售不动产、建筑物、土地以及证券所得征收。

2)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个人和公司这两种。

公司一般分为非居民公司和居民公司,个人则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各自规定不同的税负。

3)税率。

大多数国家通常是依据资本性质、交易数额和持有时间设置比例税率或者累进税率,而且大多数国家设定的税率是比较低的,但是韩国、埃及等个别国家除外,如韩国税法规定,如果转让的不动产尚未获得登记的,则税率比较高为75%,持有时间两年及两年以上的不动产按40%至60%税率征收,不足两年的,税率为60%。

印尼税法规定,公司出让土地、建筑物的收入、按售价的5%,作为公司税,个人出售价值超过6000万卢比或虽未超过但实现利得超过规定限额的土地、建筑物,按售价的5%征最终预提税。

4)计税依据。

征收国资本利得的计税依据有许多地方的不同是因为涉及扣除项目等,大多数国家将资本利得等同为一般所得,依率计征。

尽管一些国家对资本利得也按一般所得对待,但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应税的资本利得。

例如,阿根廷的税法规定,股票分配权转让的资本利得为销售价格减去购置成本,而对来自于知识产权的资本利得为销售价格减去按现行价格计提的折旧和购置成本。

5)税收优惠。

每个国家依照资本利得情况的不同而实行不同的税率或者免税。

税收优惠有具体享受对象,针对不同的纳税人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墨西哥税法在免税优惠方面规定,个人来自于遗产、捐赠或公司合并发生的资本利得以及个人公开在墨西哥交易所销售证券或者股票实现的资本利得予以免税,个人销售出售前至少自居2年的房屋免税;阿根廷税法规定个人从1990年1月1日起,获得的资本利得免税,但居民个人出让非上市股票应征税,企业法人对来自于股票、债券、有价证券购置、销售、转让获得的资本利得免税。

6)征管方式。

大多数国家实行统一的征收管理办法,资本利得被包括在普通所得中,墨西哥、巴西、阿根廷等拉美国家都属于这一类的代表;有些国家虽然也是将资本利得归入普通所得中,但同时又附加征收一定量的特别税,例如韩国对居民公司不动产的资本利得要另外单独征税率为25%的额外税费。

7)其他。

一是起征点,一些国家对资本利得规定了一定数额的起征点,他的好处在于保护了小投资者的权益;二是应税资本利得的确定,多数国家为对资产价值予以评估而建立了专门的资产价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用来确定资本利得课税的征税依据;三是对资本利得与通货膨胀的关系处理,征税国对资本利得征税一般是用“指数化”方法予以调整,目的是避免因通货膨胀而给企业法人和居民个人带来资产损失,但是由于选用的指数不同,所以各国对资本利得的调整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对我国的启示

根据上述对资产利得的界定和分析,以及对外国资本利得课税制度的分析与借鉴,我们认为,首先,将资本利得与生产经营等其他所得区别开来非常必要;其次,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在现有税种内对资本利得征税更为可行;第三,对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实行优惠税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将资本利得与生产经营等其他所得区别开来非常必要

如前所述,资本利得是与一般生产经营所得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虽然根据国际上的经验,不是所有国家都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这一税种,但在许多发达国家的税法体系中,对于资本利得都有明确的界定,并有与之相对应的征税方法。

同时,为了引导纳税人的投资行为,也给予了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长期投资,促进资本市场健康运作。

借鉴国际经验,征收资本利得税具有以下三方面积极意义:

一是有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接轨。

从各国的所得税实践经验来看,完善的所得税体系会包括对资本利得的课税。

国际上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适合自己国情的课税制度。

一方面随着国际资本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入,必然产生大量的资本转让交易所得。

与资本输出国一样,对于这些资本利得征税可以防止我国政府的税收流失。

另一方面,我国的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建立分公司、子公司,其中也必然会出现我国企业的资产流出国境的情况,对此我们不能放弃这部分的课税权。

因此,必须参照国际惯例,完善对资本利得的课税制度,既维护我国的征税权,又不阻碍资本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

二是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投机。

有效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既要保持必要的流动性,更要培育长期投资理念。

过度短期投机,不仅不利于支持创业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而且容易助长资本脱实向虚,引发市场泡沫,酿成市场风险。

三是有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健全,开征资本利得税不但可以为政府的财政直接取得大量收入,而且可以防止公司利用资产交易转移利润,防止避税行为,间接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

开征资本利得税可以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调节资本市场资金大户和中小散户的投资收益差距,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有效手段。

(二)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在现有税种内对资本利得征税更为可行

如前所述,在我国现有税制体系中,已经部分地涵盖并实施了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种情况下,设置单独的资本利得税并非必须也非最优的选择。

而且,从各国的税收征管环境来看,资本利得税的顺利课征需要较高的条件。

结合我国情况看,目前我国的征收环境尚难以满足将资本利得税作为单独税种开征的条件。

首先,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关于“资本利得税”的字眼,对具有资本利得实质的所得税收处理的规定散落在《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税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补充通知中,显得杂乱零散。

《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提到的相关名词只是“财产转让收入”,而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却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单独列出来,虽然都涉及到资本利得,也属于实质性的资本利得,但是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系统性的概念,所以从整个税法体系和结构来看,显得比较散乱,尚不能形成一个独立和规范的资本利得课税制度。

其次,现有的具体资本利得课税规定不明确且不规范,容易重复征税。

比如对个人资本利得收入是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没有区分资本利得与普通所得,这就导致征税范围等的具体规定过于抽象,从而致使其实际计算比较复杂,难以达到作为单独税种管理和操作的要求。

这样在实务中容易导致重复征税,因此不宜作为独立税种进行征税。

最后,征收难度过大,成本过高,不经济。

对公司投资的资本利得,多数均采取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在征管条件上不会有太高的要求;而对于个人投资的资本利得征税,硬件设施的要求则相当高。

在西方以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下,引入资本利得税并不需要太大的制度变迁成本,即引入资本利得税的边际成本相当低。

然而,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下引进资本利得税,制度变迁成本相当高。

(三)对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应当实行差异化优惠税率

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规定:

“逐步扩大各类长期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的范围和规模,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对各类长期投资资金予以税收优惠。

”鉴于部分长期投资最后还是要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获利,因此有必要对这类长期投资股权转让所得即长期资本利得给予税收优惠。

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并未全面引入长期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利得的概念,只有零散的一些减免资本利得的优惠政策。

例如,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证券市场买卖差价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已经有鼓励企业长期投资的财税[2014]116号文出台,其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39号文精神,结合发达国家现有的可借鉴经验,全面引入对资本利得差异化征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分必要。

虽然目前不宜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但可以在税法上对资本利得按投资时间长短进行分类,区分长期资本利得与短期资本利得,明确对长期资本利得给予税收优惠,实行明确的差异化税收政策。

例如,可以将持有三年以上的非投机性的资产转让所得定义为长期资本利得,三年期以下的定义为短期资本利得。

对长期,应给予较为充分的减征或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鼓励纳税人长期持有资产,抑制投机性投资活动的目的,最终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引导资本在市场上的合理流动。

另外还应当设定合理的税收扣除标准、涉及合理的税收抵免标准等方面推动完善对长期资本利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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