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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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归纳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考点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非现金结算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狭义:

无现金

票据结算方式

支票、本票和汇票

非票据结算方式

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和信用卡

  

(二)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考点二、支付结算的原则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原则

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原则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守法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考点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金额中文大写

字体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封尾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

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封头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按“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0

一个0

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中间几个0

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角位0,而分位不是0

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万位与元位0

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阿拉伯小写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出票日期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加“零”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

加“壹”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

小写不予受理,大写不规范,可受理,但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签章

种类

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更改

 

三项不得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可以更改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伪造与变造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第二节现金管理

  

  考点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与个人结算

1000元限制

职工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不受1000元限制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与企业结算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现金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

  考点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最高数额、开户银行、3-5天;

  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

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最多15天。

  

  考点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考点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2.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分类

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活期存款账户

分类(多选)

用途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

单位和个人

(1)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开户地点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核准与备案制

核准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备案

其它

日期

2日批准;3日通知;5日备案

  考点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开立

(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不受3日限制的: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先撤销后开立的:

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

(2)预留签章。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圆);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方)

变更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

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撤销

撤销事由: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撤销要点:

(1)先撤销其它存款账户,然后才是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2)主体资格终止,存款人不办撤销,银行终止其使用;

(3)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4)交回空白票据和开户登记证

银行2日:

基本通知一般,一般通知存款人,撤销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重新开户是2日;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考点四、四类单位账户

账户

范围

条件

数量

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专用存款账户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与支出汇缴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四种情况: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增资、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考点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储蓄账户:

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二)开户要求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六、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考点七、经营性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开立撤销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给予警告并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

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1)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人、将销货收人存人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事项

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给予警告并处以l000元的罚款

 

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

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考点一、票据的种类

  票据法: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

  

  考点二、支票

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没有金额限制;

出票人只能在账户可用余额以内签发支票,不能透支;

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不能签发远期支票

种类

(1)现金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2)转账支票: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町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收款人名称没写也属于绝对)

.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

付款人营业场所

出票地:

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

签发支票的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兑付支票的要求

提示付款期限与到期日: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0日。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没有到期日的规定。

付款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考点三、商业汇票概念、种类

概念

商业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

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期限

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考点四、商业汇票的四种行为

出票

资格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营居住地为出票地。

效力

(1)对收款人的效力。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转让权。

(2)对付款人的效力。

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

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承兑

定义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承兑成立

承兑时间:

一般来说,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承兑的格式: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附有条件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l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背书

形式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

未记载日期,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2)被背书人:

补记等效。

禁止背书

禁止背书的记载---不得转让

出票人:

该汇票不得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人: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不得记载的内容

附条件背书:

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

背书无效。

法定禁止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保证

附有条件

保证是无条件的,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如果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责任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权利,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

  考点五、银行汇票

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签发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给申请人。

提示付款、兑付

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在出票金额内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背书

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考点六、银行本票

概念

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

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定额本票面额分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4种。

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既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只有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才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绝对记载事项

与支票相比:

无付款人。

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2个月。

  考点七、票据签章

种类

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缺少签章

票据无效:

出票人。

票据行为无效:

保证人、承兑人、背书人;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考点八、票据丧失的补救

挂失止付

只有确定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

(商汇)(支票)(现银本)(现银汇)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

公示催告

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普通诉讼

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

  考点九、非票据结算方式

信用卡

种类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信用卡还可以按照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资金来源

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结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使用规定

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

单位卡不得用于l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透支

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一律不得透支,不得支取现金。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发卡银行对于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1)免息还款期;

(2)最低还款额待遇。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上述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结算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汇兑

种类

根据支付方式不同,汇兑可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范围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汇款回单与收账通知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及时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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