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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有偿出租、出售、转让等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凡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 学校所有基建(修缮)工程、货物和服务等项目的招标与采购活动(含招租)适用于本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标与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后勤基建、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成员由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工会、后勤基建处、资产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科办)、科技处、资产经营中心和法律事务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招标与采购工作;

(二)审议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协调、审定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特殊事项;

(四)讨论、决定重大项目的招标与采购工作;

(五)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标与采购监督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监督学校采购活动和采购项目的实施。

成员单位包括审计处、计财处和工会等部门,必要时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含特邀监察员)监督。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招标与采购监督工作有关规定,监督招标与采购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

(二)依照有关规定审核、确认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等;

(三)监督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和采购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对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四)协调处理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质疑与投诉事宜;

(五)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确定采购方式、评审方法等;

(六)监督采购合同的洽谈、签订、执行及采购项目的验收;

(七)负责向特殊采购项目派驻监督员;

(八)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采购办”)是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国家、湖南省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招标与采购政策和规定;

(二)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其条例,以及湖南省政府采购政策和规定,拟订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汇总、申报学校政府采购计划;

(四)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经营性公房的招租工作;

(五)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处理招标与采购事项;

(六)负责货物、服务类合同的管理,并协助监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学校“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八)组织学校自主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九)配合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十)配合处理质疑、投诉相关事宜;

(十一)负责招标与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十二)完成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核、勘察、设计和论证等工作;

(二)组织编制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算和工程量清单,视情况送审计处预审;

(三)根据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性质,做好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拟定招标文件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技术释疑;

(四)参加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

(五)负责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包括起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合同以及将合同送项目单位、招标采购办、审计处、计财处和法律事务办等职能部门会审,并送相关校领导审签;

(六)负责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并监督合同的履行;为合同变更、隐蔽工程等办理签证手续,并邀审计处现场查看;

(七)组织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验收工作;

(八)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送审计处终审,待终审结果确定后办理结算手续;按档案管理要求负责项目所有资料的整理归档;

(九)配合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十)完成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资产经营中心负责招租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经营性公房、酒店、门面、场地等招租计划的审核、报批;

(二)根据项目性质做好招租前期准备工作,并拟定招租文件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技术释疑;

(三)参加招租项目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并负责招租合同的签订、合同归档及监督合同的履行;

(四)完成招租工作的其他事宜和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和科技处分别负责行政、教学、学科、科研经费相关采购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归口项目(货物、服务)采购计划的汇总、论证、立项、审核和报批;

(二)根据项目性质做好招标与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参与采购活动;

(三)监督合同的履行,参与或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四)协助办理项目款项支付与结算工作;

(五)完成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采购申请单位负责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的汇总、申报等,落实采购经费与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立项等手续;

(二)制定本单位权限内采购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等;

(三)办理本单位自行采购权限范围内的采购、验收和相关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等事宜;

(四)编制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技术、服务要求和技术释疑工作,参与招标与采购项目的评审;

(五)本单位重大采购项目技术参数、采购合同的审核,负责组织或参与项目验收及支付与结算等工作;

(六)监督管理本单位权限内采购活动行为;受理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质疑和投诉;

(七)完成招标与采购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组建,主要职责为:

(一)确认或者制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以下统称“采购文件”);

(二)商定评标具体操作办法,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

(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四)根据需要向投标人询标,并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五)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按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对投标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七)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采购预算、计划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的招标与采购项目,无论其经费来源,都必须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和申报预算,并制订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需立项、审批的,严格按相关要求执行,并落实经费。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计划,由后勤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学校基建工程管理要求立项审批;

(二)货物、服务等项目计划,由采购申请单位根据经费来源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采购申请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根据招标采购工作的时间要求提前编制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十七条 采购品目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招标采购办汇总后向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统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八条 进口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以及“两型产品”的采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凡涉及“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的,必须执行国家和湖南省发布的有关“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目录)规定。

采购进口设备、小汽车、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严格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大型软件的,必须提交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严格按学校要求完成论证,并报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十条 采购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计划。

若市场供应情况不能满足要求确需变更的,由采购申请单位及业务归口部门共同商议,并办理变更手续。

实施计划涉及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履行预算调整手续和政府采购计划调整手续。

第四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或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无论其经费来源,必须实行学校集中采购。

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且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可分散采购。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办负责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由各单位在招标采购办的统一协调下具体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十四条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招标采购办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制订,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 采购方式及其适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购计划,根据项目情况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含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供货或网上竞价以及上级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预算达到财政部门公布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终报价,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八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九条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可依法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学校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等任意一种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

第三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一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必须提供相应的公示材料在上级部门规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由招标采购办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并申报采购计划。

其余工作程序参照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协议供货是指在上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协议供货单位中选取供货商进行谈判或询价的采购方式。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原则上通过直选、议价、竞价等方法与协议供货商确定供货,以获得优惠的价格。

第三十三条 网上竞价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价、网上竞标、公布采购结果等采购活动全过程的总称。

网上竞价采购适用于小额、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货物。

具体程序按学校网上竞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应急抢修工程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可视情况先组织施工抢修,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应急抢修工程项目主要指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发生突发性事故,影响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和师生生活正常运行急需抢修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特殊采购项目可以采用上级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方式采购,具体由招标采购办按规定实施。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采购合同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签订,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采购合同经乙方签字、盖章后,送学校审签。

合同签订后分送相关部门留存,并由归口管理部门建档保存。

具体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验收与支付

第三十八条 货物及服务项目的验收,原则上以采购申请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为主体,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货物和服务存在质量等问题,由采购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向招标采购办反馈,由招标采购办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结算与支付,由后勤基建处依照合同按学校财务规定程序办理;货物、服务等项目的结算与支付由采购申请单位、招标采购办按学校财务规定办理。

计财处根据项目开支渠道办理支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工会、教职员工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觉主动回避。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项目不符合规定或存在违法乱纪情况的,可依法书面提出质疑、投诉。

第四十二条 招标与采购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的,取消其评审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违反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泄露标底的;

(六)违规传递评标信息,收受贿赂,干扰评标,检查、验收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招标采购办负责答复。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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