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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行业分析报告doc

融资性担保行业分析报告

2009年4月2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9】50号),同意建立由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成单位包括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

主要职责为: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0年3月8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各省(区市)确定的监管部门有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银监局等各不相同。

本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融资性担保业协会.中国融资性担保业协会是由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地方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旨在国家对融资担保业实行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融资担保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融资担保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融资担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融资担保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行业主要监管法规及其政策规划

公司所处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其政策规划如下:

法律法规及政策

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

1995年6月3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中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法释〔2000〕44号)》

2000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2009年2月3日

国务院

《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2009年4月22日

国务院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3月8日

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

《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0年3月24日

财政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5日

财政部、工信部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

2010年9月6日

银监会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9月27日

银监会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2010年11月25日

银监会

《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

2010年11月25日

银监会

《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2010年9月6日

银监会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2010年11月25日

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

2011年2月17日

银监会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2011年6月21日

国务院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4年7月15日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关联担保有关风险的提示函》

2014年7月31日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2015年8月7日

国务院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8月13日

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从人大立法的高度就担保行为进行法律明确,规定了担保范围、合同内容、保证方式、保证责任、抵押等相关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中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法释〔200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于2000年9月29日通过,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对担保法进行了逐条解释。

(三)《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2月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明确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于2009年4月22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同意建立由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成单位包括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明确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系会议的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3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风险控制、监督管理;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和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要求对融资性金融机构制定完善的扶持政策体系,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建立扶优限劣的良性发展机制。

(六)《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0年3月24日为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履行财政职能,推动建立功能完善、服务全面、运作规范、监管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财政部印发《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以及主要原则,并分别从宏观经济管理、企业财务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和国有资产管理四个角度,对地方财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予以指导。

(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5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用以取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这一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支持办法及额度、申请条件、资金申请、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在支持方式及额度方面,该办法规定,担保资金主要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等几种支持方式;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

(八)《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

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银监会于2010年9月6日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规范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规定了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领取、注、,收缴及销毁等内容。

(九)《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银监会于2010年9月27日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资格管理等内容,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

(十)《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银监会于2010年11月25日印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明确融资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目标、职责、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以及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十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

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银监会于2010年11月25日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包括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并对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责、权、利关系作出制度安排,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明晰的治理结构、科学的决策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

(十二)《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银监会于2010年9月6日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明确了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制度与程序。

(十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银监会于2010年11月25日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并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及管理作出了规定。

(十四)《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

2011年2月17日,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要求各银行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并借助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拓展业务领域,控制业务风险,尤其是在小企业贷款、“三农”贷款、民生项目贷款等方面深化合作,形成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十五)《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2011年6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和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融资性金融机构制定完善的扶持政策体系,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建立扶优限劣的良性发展机制。

(十六)《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4年7月15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提出《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经营,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服务质量;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形成有利于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机制和环境;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设立由政府主导、国有控股的再担保机构,建立健全再担保体系;深化银担合作,加大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力度;营造良好环境,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十七)《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关联担保有关风险的提示函》

2014年7月31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印发《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关联担保有关风险的提示函》,提示因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关联担保等问题引发的风险和问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关联担保及从事民间融资担保的风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对风险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依法及时处置.

(十八)《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2015年8月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提出:

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培育一批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基本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机构体系;省级再担保机构三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完善银担合作模式,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散机制;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五年内达到不低于60%的目标;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及配套细则,基本形成适合行业特点的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

(十九)《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8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取代《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明确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政策。

三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二、行业发展概况

我国担保行业起步较晚,自1993年我国第一家专业信用担保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以来,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93-2000年,为担保业的起步和探索阶段,担保公司数量少,股本结构主要为政府出资;

(2)2001—2010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民营经济大潮席卷,担保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民营资本开始注入,2008年,中小企业受金融危机冲击生存异常艰难,政府加大对担保行业扶持力度,大量民营、境外资本涌入,担保公司数量呈爆发式增长,但同时出现大量“异化"现象;(3)2011年以来,随着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各地融资性担保公司整顿工作普遍展开,担保行业步入规范运作、科学发展阶段.

我国担保行业从1993年开始起步,经过20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对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担保行业集中度提高

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担保行业集中度仍在进一步提高。

自2010年以来,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不断提升,2013年末实收资本总额达8,793亿元,较上年增长6.2%,但法人机构家数却出现下降,由2012年的8,590家降低至8,185家,这意味着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大的担保公司普遍扩张的同时,许多规模小或经营不善的公司退出了市场。

2010年以来融资性担保行业集中度增大趋势:

数据来源:

资讯

(二)担保代偿压力大,整体风险可控

2013年行业担保代偿309亿元,同比增长45。

2%。

2013年末担保代偿余额41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0.4%,其中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413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0.3%。

担保代偿率1。

6%,同比比增加0。

4个百分点。

从整体来看,行业拨备水平较高,流动性资产能够较好满足流动性负债的需求,整体代偿风险仍在可控范围内。

2013年末担保准备金81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6.5%;担保责任拨备覆盖率196.8%,较上年末减少84个百分点。

2010年以来融资性担保行业代偿率上升趋势:

数据来源:

资讯

2010年以来融资性担保行业拨备覆盖率下降,但整体拨备水平较高,风险可控:

数据来源:

资讯

(三)融资性担保余额持续上升

截至到2013年,我国担保机构的融资性担保余额25,700亿元,融资性担保市场处于高速发展时期,2010年和2011年增速高达60%多。

虽然2012、2013年增速有所下降,但是从融资性担保余额的绝对增量来看,并没有大幅减少。

业务规模增长较快,担保放大倍数明显提升.2013年新增担保2.39万亿元,同比增长14.5%;其中新增融资性担保2。

05万亿元,同比增长13。

6%。

2013年末在保余额2.57万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833亿元,增长23.1%.其中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2。

22万亿元,较2012年末增加4,024亿元,增长22。

2%.行业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2。

3倍,较前三年一直维持的2.1倍水平明显提升.

2010-2013年融资性担保行业担保余额及增速:

数据来源:

资讯

(四)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范围逐步扩大

截至2013年末,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总计15,807家,同比增长4.7%;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69万亿元(含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但不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贷款),较上年末增长16。

6%。

截至2013年末,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28万亿元,同比增长13。

9%;融资性担保机构为23万户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占融资性担保贷款企业数的93。

6%,同比增加1.1个百分点.

2010年以来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的变化趋势:

数据来源:

资讯

经历了试点、快速发展、清理整顿后,我国融资担保行业总体运行较为平稳,在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体融资难题中发挥关键作用日益凸显,在国家层面上,鼓励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利好政策相继出台,融资担保行业的基础价值大幅提升,努力转型进入“减量增质"时代。

2015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全面系统地规划了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方向与路径,从促进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到各项具体工作举措,从融资担保机构组织体系到银担合作模式,从政府的角色到市场的作用,从政策支持到监管规范,都做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划部署。

《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将融资担保作为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强调其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作用导向,将“小微"和“三农"作为划分融资担保机构是否具备“公共产品属性”的唯一标准,以这些普惠领域为业务核心的机构,即会受到大力扶持。

随着新型融资担保机构体系的逐步建立,政策扶持体系、监管制度体系的相互配套,通过深化改革,中国融资担保机构将向“减量增质”、“做精做强"的方向进发.随着融资担保主业的定位进一步精准,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行业,将进入全面快速发展的快车道,有效地发挥普惠金融主力军作用。

三、进入行业壁垒

(一)资质壁垒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需要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及属地监管部门要求。

(二)资本金壁垒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部分省份的要求逐渐严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如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0日下发的《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要求,市级核心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要达到3亿元以上,2017年达到5亿元以上;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达到1亿元以上,2017年达到3亿元。

(三)银担合作关系壁垒

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增信中介机构,起到化解银行与中小微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搭建中小微企业与银行间的信贷桥梁作用.担保机构凭借自身专业风险控制能力,与银行等贷款机构通过准入和协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实现资本放大效应,同时,通过贷款机构渠道获取更多客户资源,增强担保管理水平以提高担保倍数,从而形成资本金的良性使用循环,提高收益水平。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发展规模受制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贷款利率和贷款速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更利于担保客户快速、便捷、高效、有保障地获得贷款。

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良好合作关系是其他企业进入担保行业的壁垒。

(四)人才壁垒

担保行业经营的是风险这样一种特殊的产品,对于法律、财务、行业多种风险的正确评估、控制是担保业务模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因此,是否拥有理论与实践充分结合、专业相互匹配的工作团队是进入担保行业并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

由于担保行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担保行业中专业人才严重不足,成熟的担保业务团队更加稀缺。

三、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一)有利因素

1、市场需求持续增长

蓬勃发展的中小微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为中国担保行业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空间。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数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小型微型企业1169.87万户,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后,广义小微企业总数达5606。

16万户,从业人口超过2亿人。

小微企业提供的新增就业达90%以上,完成65%的发明专利,生产总值占60%以上,上缴税收占全国企业50%以上。

尽管中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增长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其融资需求经常无法获得满足.民建中央调研发现,只有10%左右的小微企业能够从银行获得贷款,获得贷款的利率普遍上浮约30%,融资成本达15%左右。

广发银行发布的《2014中国小微企业白皮书》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约为39。

52万亿元,而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相关数据,同年,全国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为17.76万亿元,小微企业仍有22万亿元的资金缺口未能有效解决。

基于我国中小微企业目前及将来可预见时间内将继续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难题以及我国政府对小微企业和担保机构的支持,未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市场将继续供不应求。

2、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计算。

三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根据《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受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担保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担保企业减轻税负,促进担保企业成长,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

3、政策扶持力度大

国家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积极鼓励担保行业发展,各地政府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力度,促使担保行业发展壮大。

2014年底以来,在国家层面上,鼓励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利好政策相继出台,充分认可融资担保作为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对于支持小微、扶助“三农”、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015年8月1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鼓励融资担保行业规范经营、创新发展、深化服务。

这标志着中国融资担保行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迎来了转型升级的重大历史机遇,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迎来“高速发展期”。

4、行业规范程度日益提高

由于担保行业政策缺乏、监管不到位,融资担保机构数量急速增加,经历过清理整顿,截止2013年末全国融资担保机构有8,185家.《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要求继续对非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加强管理和长效机制建设。

随着担保行业规范程度日益提升,积极探索创新、拥有核心竞争力、信誉良好的担保公司必将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不利因素

1、行业监管相对滞后,风险补偿机制缺失

各地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监管部门大致确定在金融办和工信部门,并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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