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措施范文精选3篇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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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措施范文精选3篇全文

反担保措施范文精选3篇(全文)

一、反担保的概念

对于反担保的概念,无论是古罗马法,还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上均未见记载,我国在《担保法》第4条规定: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这一规定让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过于简单,笔者界定反担保制度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法律机制。

二、企业在运用反担保时面临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

保证、抵押、质押等。

但在实践操作中,这几种担保方式存在许多现实问题。

1.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实践中对保证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具有较高要求。

实务中,保证反担保应用困难的主要原因:

一是对保证反担保人的资信度及偿债能力还较难做出可靠推断,还没有一套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二是还没有建立起动态的信息系统,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掌握反担保人资信的变化。

事实上,大部分新成立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无信用记录可查,难以找到可靠的保证反担保人。

因此,当出现代偿后,保证反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基本较难实现。

2.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因此,抵押的设置,关键是抵押品变现的能力和难易程度。

对抵押品种、价值估算、产权关系等都需要严格选择、检查和审定。

实务中,在办理抵押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

比如建筑物抵押属不动产抵押权,依据“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的原则,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在操作上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区对抵押规定的登记部门较乱。

此外,现实中,抵押权的实现,需经过的程序也较多。

由于我国抵押权实现的配套措施欠缺,在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实行抵押权实际很难实现。

所以,一般都通过司法诉讼胜诉后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来实现,使抵押权人相对被动,且手续繁杂,因而阻碍了这项措施的实施。

3.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实务中也是困难重重,如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对专利著作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认定,难以进行质押;以无形资产作贷款质押的情况同样如此,虽然GJ没有禁止,但银行界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迟迟未敢跨出这一步。

三、企业的应对措施

1.根据企业性质和项目特点,设置不同的反担保:

如针对被担保人的薄弱环节或最惧怕的损失进行设计。

如针对民营企业业主最怕失去对企业操纵权的特点,采纳以企业股权做质押(但实施前需对企业的经营前景进行深入了解);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考虑以其设备或主要技术专利做抵押或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做反担保。

2.采纳灵活的商业化的措施。

如在抵押权实现时,为幸免诉讼、拍卖等繁杂的法律手续,可以采取将抵押合同与产品的收购与回购一并策划和签订的做法。

即与债务人事先签订对抵押产品的买入期货合同,约定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由担保方自行处理抵押物(如自行销售等)。

而当一项反担保措施不足以达到防范全部风险时,还可考虑设计组合型的反担保方案。

如以企业股权加个人连带责任,以企业流动库存存货辅之以有效的财务监控等多种反担保方式。

3.建立完善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能有效地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实现银行、企业、担保机构的“三赢”,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的建立完善,有效提高了企业的贷款满足率,同时也使得银行债权的维护有了可靠的保障,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同时,担保机构通过市场的运作和稳健的经营,反过来也促进了自身的进展壮大。

这也是完善市场机制的必定要求,是变行政干预为政策引导的有效方式,是重塑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实现产业进展规划等的重要手段。

建立完善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一是必须正确认识担保机构的重要作用。

担保机构是沟通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中介组织,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担保机构必须拥有精通风险投资的专业人才,这样担保机构才能减少担保损失,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担保,实现担保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运营的可持续性。

二是尽快建立工商、税收、银行三家联XX的信息XX络,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制约企业会计财务报表做假,减少信息错误和不全面带来的风险。

三是借鉴外国经验提供配套服务。

国外担保体系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担保机构还为企业提供理财、技术咨询、信用评估、人才培训等各项配套服务。

这样担保机构不但能加强对企业的监督,降低风险,减少损失,而且能帮助企业提高综合素养,增强其竞争力,使其健康进展,为资金的回笼做了准备。

当然,要真正使反担保措施在化解企业风险中发挥作用,还需要GJ立法机关加快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和配套步伐,同时也有赖于整个社会经济、信用和法律等环境条件的不断改善。

2021年前5月新增RM币贷款已达6.15万亿,2021年以来,房企到位资金从1-2月的负增长一跃而上为1-5月的增速16.8%,4月开始个人按揭贷款增速更是超过50%。

据央行统计,2021年7月,RM币贷款增加4636亿。

其中,个人中长期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增加4773亿元,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对公贷款)则减少26亿元。

房贷狂飙的背后是企业资金需求的疲软,“就虚脱实”的信贷结构趋势愈发明显。

它不仅关系到实体企业自身存亡的问题,也关系到我国经济进展的大趋势。

融资性担保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渠道。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现状

1.近些年融资担保业概况。

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从1999年国务院下发文件开始由无到有,呈现快速进展态势。

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2021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机构8185家,总资本近9000亿元,从业人员约13万。

担保机构实力逐渐增强,平均每家机构实收资本1.07亿元,自2021年以来均增长12.7%。

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机构有60家,比2021年末翻了一番。

2.融资担保业面临的问题。

融资性担保还是一个新兴行业,要促进行业健康进展,更好的发挥作用,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融资性担保机构体系建设亟待在规范中加强,机构体系结构不够合理。

据银监会数据显示,2021年民营担保机构占机构总数的77%,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数量明显不足。

银担风险分配不够合理,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承担了借款人违约后的全部风险,不利于担保风险有效操纵和银担合作业务扩大。

银担信息平台不健全,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从内部治理和风险防范情况看,担保机构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专业人才少,风险防范的制度和技术跟不上,代偿率逐渐上升特别是受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担保机构的生存和进展受到很大挑战。

3.反担保措施在融资担保中的作用。

反担保措施是当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担保人为了分散、降低风险而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的担保措施,是为保障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

在担保项目实务中,反担保措施是担保人分散风险、保障利益的重要手段,是担保项目风险操纵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4.当前主要反担保措施。

我国担保当前反担保措施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大类。

保证包括自然人信用分担保和法人反担保。

抵押有房地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抵押方式。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包括有价证券、股权、应收账款、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二、反担保措施设定法律依据及原则

1.反担保措施设定的法律依据。

担保行为法体系在我国已经基本形成。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为基本法,以《担保法》、《物权法》为核心,以《担保法司法解释》为补充的完整的担保行为法体系。

《担保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同时《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这些规定让反担保在我国有了直接法律依据和明确的操作依据。

2.反担保措施设定原则。

①公开市场原则。

在对各种抵质押反担保方式中将市场公允定价作为最常用的市场定价原则。

比如对质押反担保措施中的专利权、著作权、企业股权及特种行业或特别产品经营的许可权等评估时可采纳市场定价原则。

而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质押资产评估所形成的各类评估报告,由于使用不同评估方法、评估原则等因素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存在较大的主观性。

而直接采纳市场定价则可规避或减小这类主观因素的影响。

②可变现原则。

反担保措施中最大的风险就是各类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当前银行的抵押或质押贷款,最易接受的通常是房地产,上市企业股权,可流通债券等具备广泛流通性的担保物。

而担保机构则在实操过程中则难以让债务人提供流动性强的抵质押物,担保机构只能尽量接受其能掌控的和变现费用低的反担保措施,保证反担保物的可流动性。

③反担保措施可操作原则。

担保机构接受的各类反担保物,有着特定的存在条件和环境,通常都有着一定的特别性。

在反担保代偿和追偿的过程中,存在操作的难度和复杂。

要求在设定反担保方案时要考虑反担保措施的可操作性,分析反担保行为存在的市场环境,符合相关的法律,并通过法律法规规范的形式予以确认。

④法律可追溯原则。

法律可追溯原则应用在债务人提供的各类无形资产、股权等反担保物价值无法迅速流通变现时,担保机构为了降低信用风险,担保机构在代偿发生后,对债务人的追偿不能被局限在这些无法迅速流通变现的反担保物上,同时如果对反担保物无法完全掌控,将造成担保机构的重大损失。

在实践中我们通常要求被担保方的某个关联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现这种法律可追溯性。

三、反担保措施设定实操案例探讨

1.A编织工艺品厂概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1年6月,注册资本是200万,主要经营范围是编织工艺品生产、加工、销售及相关原材料供应。

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持有该公司80%股份,股东肖某某持有该公司20%股份,李某某为该公司实际操纵人。

目前该公司拥有400多台生产设备,具有年供应各种原材料100万吨左右的生产能力。

该公司拥有先进的样品生产实验室,很多行业新型产品都出自这个实验室。

日常工作由李某某负责,决定本企业的日常经营计划和基本投资方案,负责制订公司每年的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公司各种经营方案;有权任免治理层员工,并负责制定相应的治理制度,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等。

该公司申请的3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中有120万元是由客户自己资产做抵押担保,余下16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由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原材料。

2.企业基本财务情况。

公司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水平较高,会计人员具备专业素养。

公司近三年销售收入大幅度提高,利润总额逐年上升。

企业2021年的销售收入是2598万元,利润为256万元。

截止2021年3月已完成销售880万元,利润总额86万元。

公司具有稳定的市场占有率,产品适销对路,经营业绩稳中有升。

3.融资项目概述。

A编织工艺品厂与B市信合担保公司的合作:

2021年,A编织工艺品厂由于生产资金不足,向ZG建设银行C支行申请流动资金2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来扩大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2021年的6月16日至2021年的6月15日,还款时间分4期,之后如期还款。

另外,由于该公司在银行的信用记录与实际不对称,B市信合担保公司为了分散、化解风险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为此,通过商量一致决定将厂里现有的生产设备和存货抵押给银行作为反担保物,另外还要求本厂的实际操纵人李某某的连带责任反担保。

4.反担保措施方案设计。

从资料可以看出,该公司实际操纵人李某某名下有较多的资产。

此外,本次贷款的目的是公司的流动资金短缺,主要用于购买原材料的。

目前,公司经营良好且有较好的利润收入。

首先,公司拥有土地10多亩,购买价值420万元。

土地的价值较大但是从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权证来看,里面约定了许多限制性条款,其中特别说明如用该片土地来进行抵押,必须先补交地价款,才能办理抵押登记。

这样看来这片土地不能用来作为抵押物,形成反担保措施。

其次,实际操纵人李某某拥有两套面积为170平方米的商品房(价值约700万)。

从我担保公司掌握的情况以及银行提供的一些资料了解到,这些房产己经抵押给银行,作为个人消费贷款400万元的担保措施。

因此该项房产不能作为反担保物。

最后,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厂房790万元(担保公司估值)。

那么土地和厂房能否抵押作为担保措施主要看以下两点:

(1)能否办理抵押登记;

(2)因其价值远超贷款额度,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某能否同意。

第一点,由于该片土地已投入厂房建设而且己经建设到第二层,按照规定只能算作在建工程。

从2021年起GJ政策规定:

在建工程不能作为流动资金贷款抵押。

因此,在房屋治理局自然办不了抵押登记,所以该土地及房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基于以上分析,设定了如下符合公司的反担保措施:

①该公司实际操纵人李某某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②李某某以其持有80%股权质押(注册资本100万元)。

③提供担保金额10%的保证金(16万元)。

④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还款协议。

根据上面的分析讨论,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己经设定完成。

它不同于以往的反担保措施,没有选择使用传统的土地房产抵押作为反担保措施,而是以动产和股权做了相应的替代。

因为如果将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作为反担保措施,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采取签署抵押合同但不办理抵押登记,而是收取购买合同、发票等措施,不易监管,若实际操纵人有意违约,那么他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挂失登记,按照规定公示一段时间后就可补办新证。

此时担保公司的该项反担保措施也就落空了,这样就会导致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损,蒙受一定的损失。

(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AXX:

1673-291X(2021)23-0153-02

一、河南省投资担保业的进展概况

(一)河南省投资担保业的进展规模

河南省民营经济取得快速进展,中小民营企业对资金的渴求推进了河南省投资担保行业的迅速进展。

投资担保市场广阔的进展空间,再加上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政策的优惠,各类投资担保机构迅速进展起来。

2021年7月河南省政府对投资担保行业进行了严格整顿,通过整顿,整个投资担保行业的经营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观,违法经营现象大幅度减少,竞争秩序得到了规范。

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简称“省工信厅”)的统计数据,2021年上半年,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累计新增担保额630.57亿元,累计为13123家中小微企业贷款596.52亿元;共有273家从事银行贷款担保业务的公司通过2021年度行业年审。

(二)河南省投资担保公司出现的问题

河南省投资担保公司经营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虚假出资,抽逃资金

投资担保公司作为资金供求的中介,所需投入的资本金较少,大部分投资担保公司只是租用一间办公室,招聘一些业务员介绍资金需求者与投资者洽谈,一旦完成合同签订,投资担保公司即可获得高额的中介费用,投入少、收益高。

在河南省,虽然投资担保公司数量多,但是手续齐全合法合规经营的却非常少,在成立之初许多担保公司根本就没有或只有很少的资本金,大部分公司空手套白狼,通过关系找家代办公司,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得到一个营业执照。

还有一些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营业执照的公司,也可以产生资金外逃的行为。

许多担保公司的经营都存在巨大的隐患。

在现实中,很多融资担保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公司成立之后,将注册资本撤出,形成许多空壳的担保公司,担保行业进展埋下风险的种子。

例如,河南圣沃投资担保公司倒闭事件发生后,经过警方的调查才发现注册资本5000万元是虚假出资,王雨母亲和女儿套取了近亿元资金。

2.高息放贷,违规操作

根据最高RM法院《关于RM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度高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四倍”,如果投资担保利率超出这个规定的范围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在现在河南省担保行业的市场竞争中,许多投资担保公司为了拉拢投资者,往往都是以高息为诱饵,吸引大量的投资者,在这种恶性竞争下,就出现了不合规的较高利率水平。

很多民间借贷年利率水平在20%―30%,甚至更高者折合月息为2―2.5分。

这些现象,在郑州、洛阳、南阳等地区层出不穷。

而在圣沃公司出事前,为了吸引投资者,月息甚至达到9分,很多不知情的投资者被高额收益率所吸引,却不知道这已远远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不明白高收益、高风险的道理,甚至有些投资者像亲戚朋友借钱,将钱投资给担保公司。

3.超额担保

在高利的诱惑下,很多担保公司都存在着超额担保的问题,担保金额远超出净资产可以承保的范围。

超额担保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对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尤其对担保超过净资产的企业来说,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

因此,一旦出现问题,风险系数将会增大,危害的范围更广。

4.关联交易

某些大企业为了融资,自己投资担保公司,通过投资担保公司筹集的资金满足公司内部的需要,甚至有的将钱投资于股市和楼市以获得巨额利润。

例如,河南省海奥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己旗下成立了一家投资担保公司,这家投资担保公司为投资者担保的资金其实是投资给海奥公司,这是明显的关联交易。

近年来,河南省曝多家投资担保公司破产案例中,不乏理财公司、担保公司之间项目关联交叉的情况,由一个问题引发“链式反应”导致更多问题暴露的出来并不少见。

二、投资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析

担保行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既与社会环境、金融环境有关系,也与企业自身内部治理有关。

下面我们从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两个方面分析投资担保公司所面临的各种风险。

(一)外部风险分析

外部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监管风险和信用风险。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因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发生调整,而对市场造成的风险。

政府在不同时期可以根据宏观经济的变化而调整政策,这必定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从而产生政策风险。

2.监管风险

投资担保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一种,应该像商业银行一样,有自己的政府监管机构,还应该有行业的自律机构。

在河南省,目前的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河南省担保行业的政府监管机构,投资担保公司在性质上属于金融机构,而工业和信息化厅本身不属于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因此,监督不够合理和专业化,应该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另外,投资担保行业在河南省没有担保行业协会,缺乏行业自律,这个不利于河南省担保行业的进展,形成了监管的缺失。

3.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中小企业整体的信用较低。

个人和企业普遍存在着信缺乏信用的问题,由于中小企业、投资者和担保公司之间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所以很容易导致信用风险。

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担保公司很难通过直接的方式获得借款人的真实信用信息,投资担保公司往往都是通过从业经验来分析推断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这种主观的推断很容易造成推断失误,进而面临着因借款人信用缺失而要自己代偿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二)内部风险分析

内部风险是投资担保公司内部自身问题引起的风险,主要有注册资本风险、内部操纵制度不完善和从业人员素养风险。

1.注册资本风险

注册资本规模较低的投资担保公司,在一个大的赔偿事件发生时,容易出现倒闭的情况。

有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却担保10亿元的项目,一旦这个项目发生风险,发生违约,担保公司就有倒闭的危险。

2.内部操纵制度不健全

投资担保公司的内部操纵制度同样必不可缺,这是一个企业有没有健全的制度的一个标准,投资担保公司应该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保证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营利性。

在全面考虑是否应该进行担保业务时,在业务流程中应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去操作。

但在现实中,一些投资担保公司缺乏内部业务流程规范,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极大的随机性;很多时候,投资担保公司因为缺乏信息,对被担保的企业没有进行严格审查,甚至出现靠人情担保的情况,这必定存在较高的风险隐患。

3.从业人员素养风险

投资担保行业是一个对专业要求非常高的行业,投资担保行业对专业人才质量要求甚至高于银行员工的质量要求。

只有金融、财务、法律、审计等各种综合知识的实践者才能成为合格的从业人员。

由于担保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投资担保行业在河南省的进展历史较短,但是进展迅速,所以在短时间内很难产生优秀的专业人才。

许多投资担保公司员工没有相应的专业背景,一些公司的销售部门经理没有较长的工作经验和社会资源,更缺乏全面的财务知识、法律、治理知识,缺乏风险识别和风险操纵能力。

而河南省民间担保行业缺乏专业人才,必将会增加河南省民间担保公司的风险。

三、投资担保公司防范风险的措施

投资担保业的健康进展关系到中小企业的进展,也有助于整个金融行业的健康进展。

针对投资担保公司存在的内外部风险,投资担保公司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顺应宏观经济政策,拓展投资担保业务

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和工业化快速进展阶段,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工业化进展,实现经济的可持续进展,由传统制造业向新兴、成长、节能环保、“互联XX+”行业转变是我国改革的一个方向。

目前,符合GJ产业进展方向,政府大力扶持的行业主要有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这些行业具备高增长、高利润,代表着ZG的未来,在成长阶段也必定需要大量资金。

投资担保公司应该将业务转向这些新兴产业上面来,尽量回避不符合产业进展方向,产能过剩的行业。

(二)合理灵活地运用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是指作为债务人的担保方,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也就是说,债务人反过来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在债务到期时,如果出现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由担保人承担还债责任后,担保人就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担保人对其有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

投资担保公司可以将对方的房地产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还要尽可能地将企业的成套设备或者生产线作为反担保抵押物,除此之外,企业也可以将公司的股票用作抵押,如果中小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资金,投资担保公司可以优先处理或者拍卖这些抵押物。

(三)建立投资担保风险预警系统

投资担保公司应该利用数据库建立一套客户的风险预警系统,为投资担保公司提供全面信息,用来评价和推断中小企业的信用问题,满足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评估的需求。

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可以在事前将投资风险降到最小化。

风险预警系统的风险评价应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动态与静态相结合。

不仅要考虑中小企业过去的信用记录,对于之后发生的信息也要及时记录在案。

企业的预警值可以以上年的经营业绩为依据,但也要及时更新财务数据,同时对不同的企业信用级别进行严格评级。

(四)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

投资担保行业之所以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风险,与从业人员的业务素养和风险操纵的意识不强有一定的关系,因此,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的业务素养和风险操纵能力,使他们不断掌握投资担保业务的最新理念、最新进展态势,提升防范风险的能力;不断通过同业交流、案例分析等形式,增强他们的从业经验,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并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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