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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HCQP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工作,加强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部门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及各种规章制度,编制和监督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反映分析财务状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促进本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及时核算及缴纳税金及其他费用支出,合理分配公司收益。

第三条财务部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成本核算员等组成。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员工办理财会事务,均应按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财务经理及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和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月报送销售结构、主要经济指标及财务评价指标分析表和简要分析说明;半年及年终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分析公司的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及其发展趋势,解释其形成原因,揭示其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投资者和管理者进行有效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出纳的工作职责

(一)

建立健全现金出纳的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配合会计做好帐务处理。

(二)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严格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坚持先批后支手续。

(三)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使用支票须经会计审核,经()批准签字后方可支付,配合银行做好对帐工作。

(四)完成总经理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成本核算员职责

(一)负责原材料出入库的金额核算,根据供销合同监督原材料的采购价格。

(二)抽查和参加仓库原材料的盘点工作,按月完成“原材料进销存表”,根据定期盘点情况,作出“原材料盘点盈亏情况表”。

(三)每月核算分析各产成品及在产品费用摊销及其他辅助成本。

(四)成本核算方法为:

成本法分批法分类法分批法

(五)每月与会计核对原材料总帐和按每一工程计算的出库材料成本,做到帐帐相符。

(六)配合、协助财务经理和会计做好其他工作。

第三章财务工作管理

第八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要求。

第十条:

编制会计凭证必须以经财务经理审核,费用报销单则需经()签章后才可予以支付,否则不得入帐。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对本企业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或重办。

第十二条:

会计应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员工工资表、发票购入及使用情况表等会计报表,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向()及投资者加报债权债务明细表、销售明细表、产值明细表、原材料进销存汇总表和产品生产成本表。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查制度,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查会计档案保管和收支、债权、债务的帐目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的一切会计资料均应按时归档,由公司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必须经()批准。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清手续并由总经理派人监交。

第四章现金管理

第十六条:

现金开支范围

(一)员工奖金、津贴、福利等(员工工资一律从银行统一支付)。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现金。

(四)结算起点(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五)(     )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符合上款规定的现金开支,凭发票、工资结算单、差旅费报销单或公司认可的报销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支付完毕的凭证,均应加盖“现金付讫”印戳。

第十八条:

除第十七条规定外,支付其他个人款项,超现金限额(5000元)以上的,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现金支付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现批准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十九条:

购买固定资产,劳保及其他单位价值较高的用具用品,必须使用单位银行账户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条:

规定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0元,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

当库存现金限额不足支付款项时,应开具支票,经总经理批准从银行提取,不得从收入现金中坐支。

第二十一条:

员工一般不予借支现金,如遇不可抗拒的灾祸造成生活困难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借支的,先到财务部领取和填写“借款单”,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月未领用工资额度,经部门经理签章同意后方可依据此单在出纳处领取借款。

部门经理批准权限为500元,超此金额需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用。

还款期规定30天,超过还款期不还,即转其他应收款,在发放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预支现金,凭部门经理签字和人力资源部批准的“出差派遣单”,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借款程序办理。

出差回厂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到财务部报帐,超过期限无故不报帐或虽已报帐但未能结清预支现金者,下次不再预支。

第二十三条:

试用人员借款,须由正式员工开具担保书,方可办理,若借款不能偿还时,由担保人负责偿还。

第二十四条:

工资由人力资源部提供考勤资料(递交期同上)交会计编制工资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每月10日(前后)发放上月工资。

第二十五条:

出纳现金日记帐,应逐笔登记,日清月结,每次交接现金余额与会计核对相符。

不得挪用公款,白条抵库,如有长余短缺,必须查清原因,作出处理。

第五章支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支票由出纳员保管,超过结算起点使用支票时,必需使用电子支付密码器,其网银U盾及相关印章,由会计保管,支票打印完后加盖在银行留存的印鉴。

第二十七条:

支票付款后,会计凭支票存根复核由经手人签字、总经理批准的发票(购入材料、物资单据应由质检及仓管员加签)帐款、帐物相符后,编制记帐凭证,登记入帐。

第二十八条:

出纳员不得发出空白支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公司帐户借给他人使用套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保留帐外公款。

第六章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规定

(一)市内交通费:

员工在市内办理业务,工厂无配给交通工具,又无法乘坐工厂车辆者,凭乘坐公共汽车车票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列明去向、时间、出差事由,公交车票除二人及以上同行外均不得连号。

无特殊情况,不得报销出租车票。

报销时请将车票整齐贴在粘贴纸费用报销单上,经部门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凭票报销。

(二)员工为工厂办理业务使用自已购置的交通工具者,可按月核定报销用油费(另行约定)。

(三)使用工厂配给的交通工具办理业务者,其正常费用开支凭票报销,但属个人责任事故造成的费用,不得报销。

使用的交通工具五年内损坏丢失,要照价赔偿(经保险,取得保险赔偿的,负担原值扣除保险赔偿后的金额)。

(四)员工市外出差分“长途”和“短途”两种,即当天能往返的为“短途”,出差时间在一天以上的为“长途”。

出差地点区分为1类区,2类区,港澳台地区三种,即:

二类区:

特区、上海、北京、广州等地;

一类区:

除二类区以外的地区。

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

(元/人/天)

职务

一类区

二类区

港澳台地区

备注

一般人员

90

120

180

主管、工程师级

120

160

260

部门经理级

150

200

320

公司副总经理级

180

240

380

 

出差餐费补助标准

1、员工短途出差视同出勤,不再享受出差补贴。

(咸宁市内的短途出差,可享受15元/人/餐的伙食补贴)。

2、长途出差餐费补助标准:

(元/人/天)

职务

一类区

二类区

港澳台地区

备注

一般人员

30

40

50

主管、工程师级

40

60

80

部门经理级

50

80

110

公司副总经理级

60

100

140

 

员工出差交通报销标准

1、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

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领导可乘坐飞机、软卧、轮船二等舱;部门经理级:

可乘坐飞机、软卧、硬卧、轮船三等舱,乘坐飞机需报总经理批准、乘坐软卧仅限正职;其余员工乘坐火车硬座、硬卧、轮船等四等舱、乘坐飞机需报总经理批准。

3、员工长途出差交通费,经理级(含)以上人员的陆路交通费可实报实销;主任级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乘坐出租车,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车时,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4、住宿费,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执行,超标自付(如有特殊情况需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节约归已。

5、餐费按规定标准领取,不得报销与此相关的费用。

6、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7、交际招待费用由部门经理(含)以上人员核定并填写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

8、短途出差不享受住宿补助。

9、长途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用时,则可按住宿标准的50%领住宿补助。

10、员工出差返回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销,未按规定时间报销的,财务部门应于当月工资中扣回预借的差旅费,待报销时再行支付。

11、超过1个月以上的出差单据、假票据或不符合规则的票据,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12、财务部有权对不实的出差费用向员工出差居住地酒店直接查询,如有虚假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处罚。

13、无原始票据发生的合理费用,需员工本人开据相关证明,并在部门经理处核准。

财务部人员有权予以证实此证明是否真实、合理、合法、有效。

14、出差人员在出差地因病住院期间,(须出示院方证明文件)按出差标准发给伙食费和住宿费,但不发交通费,住院超一个月的,超出部份,按病假处理。

15、参加外地各类会议的员工,除有会议主办单位出具的食宿费自理的证明,可回公司按规定标准报销食宿费外,其余情况一律不报销有关费用。

16、由公司安排员工赴外地学习培训食宿费,按实际情况或出差标准发放。

员工自行安排赴外地学习培训的,须报请总经理批准,由总经理行使酌情权处理。

17、公司正式员工每年春节假期,可享受来回路费补助,标准据其车票据实(最高不超过火车硬卧车票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十条:

加班、加点夜宵费和误餐费的规定

(一)加班费:

A、法定节假日:

三八(限女性、半天),清明节(一天),五一(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三天),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计发加班费:

(加班计发基数×300%)×加班时数

B、法定节假日以外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及后勤人员、办公室人员不计加班费,可申请补休。

 

C、员工加班后,可以补休而不领加班费,但须在人力资源部办理补休登记手续。

D、员工出差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和超过工作时间,不计加班费。

E、加班费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由财务部发放。

(二)加点夜宵费

A、工人晚间加班超过4小时,由公司提供夜宵或津贴,其标准每人( )元;由人力资源部审核,递交财务,列入当月工资表统一发放。

第三十一条:

其他费用及福利待遇规定

(一)交际应酬费:

因业务需要招待有关单位人员,一是要取得合法单据,二是经手人签名并注明陪席人员。

经会计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年招待费总额应控制在销售收入的1‰之内。

(二)A、公司正式员工因公负伤,由公司负责向劳动保险部办理药费报销手续,药费全报。

   B、试用期员工负伤应据实酌情处理。

(三)高温费或清凉饮料:

每年发放时间由6-10月,每人每月发放30元,列入工资表,按月统一发放。

(四)全勤奖:

每人每月如满勤者嘉奖50元。

(五)厂服:

凡公司正式员工每叁年发放夏装、冬装各二套,价格标准:

夏装工人70元以下,管理人员200元以下;冬装工人130元以下,管理人员350元以下。

(六)劳保用品:

按人力资源部的规定定期发放。

(七)员工饭堂伙食按每人每天()元开支采购食品,其中员工自付()元,其余由公司代垫。

人力资源部监督管理食品质量及卫生安全,不得超标开支,若节假日饭堂不开餐的,则统一按()元/天补贴全体员工。

第七章费用开支审批权限

第三十二条:

凡属生产性的各项开支凭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按开支审批程序办理,总经理批准即可报销;购置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和其他超过2000元以上的开支,由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三条:

凡属非生产性的开支,5000元之内由()批准;超过5000元报()批准。

第三十四条:

开支审批人在外,由审批人签署指定代理人,交财务部备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期间行使相应的审批权力。

第八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其分类编号、购置、验收、保管、出售、报废、盘点等手续,悉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填制“请购单”按开支审批权限批准,请购的固定资产到厂,由使用部门或仓管员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联,送财务部会计编号后,第一联由开具部门或仓管员留存,第二联会计据以登记入帐,第三联交人力资源部门输入电脑;自制的固定资产则填写“自制固定资产结算验收单”,手续与购置同。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详细记载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技术特征、购建年月及原始价值、折旧及净值,正确反映和监督其增减变动,租入租出情况,同时应当制定修理计划,加强维护保养,保护其安全完整,使固定资产利用最优化。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定:

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资产净残值为()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八条:

凡配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责任制,未经批准不得随便转交,转借他人使用,如有损坏和丢失须照价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出售无法修理或修理不合经济原则的固定资产,应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出售单”,拟具处理意见交财务部,经报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帐实相符,如发现重大盘亏或盘盈问题,必须查清原因,并书面报告总经理作出处理。

第九章存货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存货指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产成品、半成品等。

材料物资管理制度按采购供应部制定的办法管理;产品出入库按规定办法管理。

(详见《存货管理制度》)

第十章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一)未经批准,超出规定范围和擅自支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四)公款私存,保留帐外公款,发给空白支票和签发空头支票的;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伪造、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目等的;

(三)贪污舞弊、挪用公款、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四)在工作范围内严重失职,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

(五)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解聘的。

第一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授权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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